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哥林多前書 6
哥林多前書:章節目錄
本頁內容 3
斥責訴訟的事由。(主後57年)
1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2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嗎?若世界為你們所審,難道你們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嗎?3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嗎?何況今生的事呢?4既是這樣,你們若有今生的事當審判,是派教會所輕看的人審判嗎?5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恥。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們的事嗎?6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狀,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7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8你們倒是欺壓人、虧負人,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
這裡使徒責備他們為小事在外邦審判官面前彼此告狀;他也藉此責備一切使人煩擾的訴訟。在前一章中,他曾指示他們用教會的懲戒,在他們中間懲治重大的罪惡。這裡他指示他們以教會的勸告和建議,彼此解決爭端;關於這事,請留意,
I.他所責備他們的過錯:就是告狀。並不是說,人若按正當的方法使用律法,律法就不好;但,#
1.弟兄與弟兄告狀(第6節),教會的一個肢體與另一個肢體告狀。如此親近的關係,尚不能保守和平與和睦。弟兄之愛的紐帶被衝破了。所羅門說,被冒犯的弟兄比堅固城還難得;他們的爭競如同城堡的門閂(箴言 18:19)。注意,基督徒不應彼此爭競,因為他們是弟兄。若能認真留意這一點,就會防止訴訟,並終止爭吵和紛爭。#
2.他們把事情帶到外邦官長面前:他們在不義的人面前告狀,不在聖徒面前(第1節);把爭端帶到不信的人面前(第6節),卻不在他們自己中間,就是至少在信仰告白上為基督徒和聖徒的人中間,和解此事。這很大地羞辱了基督教。它同時顯明他們的愚昧與不和;然而他們自稱是智慧之子,是羔羊的跟從者,即那位溫柔謙卑、和平之君耶穌的跟從者。因此,使徒說:“你們中間有與人相爭的事,怎敢告狀,控告他,把事情帶到不義的人面前聽審呢?”注意,基督徒不應膽敢作任何有損其基督徒名號和信仰告白的事。#
3.這裡至少暗示他們是為瑣碎的事、價值不大的事告狀;因為使徒責備他們不肯寧受欺負而去告狀(第7節),這必是指不甚重要的事。若我們自己或家庭遭受重大損失,可以用合法的方法為自己伸冤。我們並沒有義務一味坐著,毫不設法自救地忍受傷害;但在無關緊要的事上,最好忍受委屈。基督徒應當有饒恕人的性情。忍受小小的傷害和不便,比顯得好爭訟,更有益於他們的安逸和尊榮。#
II.他把他們過錯的加重之處擺在他們面前:你們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第2節),還要審判天使嗎(第3節)?那麼,他們豈不配審判最小的事,即今生的事嗎?作為聖徒,他們把有關生活的小事帶到外邦官長面前,乃是有辱其基督徒品格,也忘記了自己的真正尊榮。他們既要審判世界,甚至要審判天使,竟不能在彼此之間斷定小小的爭端,實在不可理解。有些人以為,審判世界和天使,是指他們在大審判日作基督的陪審者;因為論到我們救主的門徒,曾說他們在那日要坐在十二個寶座上,審判以色列十二個支派(馬太福音 19:28)。又在別處,我們讀到主帶著他的千萬聖徒降臨,要審判眾人,等等(猶大書 1:14、15)。他要帶著眾聖徒來施行審判(帖撒羅尼迦前書 3:13)。他們自己確實也要受審判(見馬太福音 25:31–41),但他們或可先被宣告無罪,隨後被提升到審判席上,贊同並稱頌基督對人和天使所作的公義審判。他們只能在這個意義上作審判者。他們並非分享主的委任,卻有榮耀坐在旁邊,看他審判邪惡的世界,並贊同此事。另一些人以為,審判世界是指帝國成為基督教國家之時;但哥林多人似乎並不知道帝國會成為基督教國家;即使他們知道,基督教皇帝又怎能說審判天使呢?另一些人理解為,他們以信心和行為定世人的罪,並以神蹟的能力趕出惡天使;但這並不限於最初的世代,也不限於使徒。第一種意思似乎最自然,同時也最有力地支持這個論證。“基督徒在末日、至高的審判者審判犯罪的人和邪惡天使時,要有榮耀與他同坐;難道他們不配審判你們在外邦官長面前所爭的瑣事嗎?他們不能調解你們彼此的分歧嗎?你們為什麼必須把這些事帶到外邦審判官面前?你們既要審判他們,豈適合向他們的審判權申訴嗎?你們為今生的事,竟要叫那些在教會中毫無地位的人來審判嗎?”(有些人如此讀,或許也是最恰當的讀法;第4節),即外邦審判官,那無有的(第1章第28節)。“你們豈要請那些你們本當極其輕看的來審判你們的爭端嗎?這豈不羞恥嗎?”(第5節)。有些人按我們的譯者所讀,把它看作諷刺的話:“你們若有這樣的爭端待決,就叫你們中間最不被看重的人來審判吧。你們自己最卑微的成員也必能斷定這些爭端。寧可把有分歧的事交給任何人,也不要在外邦審判官面前為此告狀。這些都是不值得爭競的瑣事;若你們先勝過自己的心,把它帶入真正基督徒的性情中,就很容易裁決。彼此忍讓,你們中間技巧最淺的人也能結束你們的爭吵。我說這話,是要叫你們羞愧”(第5節)。注意,基督徒之間的小爭吵竟發展到這種地步,以致不能由弟兄仲裁解決,乃是可恥的事。#
III.他提出醫治這過錯的方法。這有兩方面:#
1.交給某些人去調解:“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之間的事嗎?(第5節)你們如此看重自己的智慧和知識,又因非常的恩賜和才能而如此自高自大,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適合這職分、有足夠智慧來判斷這些分歧的人嗎?在像你們這樣以知識和智慧聞名的教會中,弟兄必須爭吵,而外邦審判官必須審判嗎?爭吵竟到了如此高漲的地步,你們的智慧人卻沒有一個介入制止,這對你們是羞辱。”注意,基督徒在一切別的補救方法都徒然試過以前,絕不應從事訴訟。謹慎的基督徒若有可能,應預先防止他們的紛爭,尤其在不甚重要的事上,不應讓法庭來裁決。#
2.寧可受欺,也不採用這種方法為自己伸冤:你們為這事告狀,實在是大錯;一方去告狀總是有錯的,除非在權利確有疑義,雙方又友好同意交給精通律法的人裁斷的情形。這是交託給人裁斷,而不是彼此爭競;使徒在這裡似乎主要譴責的正是爭競。你們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注意,基督徒寧可忍受一點傷害,也不應以好訴的爭競來煩擾自己、激怒他人。自己心靈的平安和鄰里的安寧,比在這種爭競中取勝或收回自己的權利更有價值,尤其當爭端必須由宗教的仇敵來裁決時。但使徒告訴他們,他們非但沒有忍受傷害,反倒實際行不義、虧負人,而且所虧負的是弟兄。注意,虧負任何人實在都是錯;但虧負我們的基督徒弟兄,更加重了這個過錯。他們之間相愛相顧的紐帶,應當比與別人之間的更強。愛是不加害與人的(羅馬書 13:10)。愛弟兄的人,在這原則的影響下,絕不會傷害或虧待他們。#
嚴肅的警告。(主後57年)
9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10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 神的國。11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 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這裡他藉機警告他們不可犯許多他們從前所沉溺的嚴重罪惡。
I.他把這件他們不可能不知道的明白真理擺在他們面前:這樣的罪人不能承受神的國。他們中間最卑微的人也必須知道,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第9節),不能在地上被承認為他教會真實的成員,也不能在天上被接納為榮耀教會的成員。一切不義都是罪;一切掌權的罪,甚至每一件故意犯而不悔改的實際罪行,都把人關在天國之外。他列舉幾類罪:違犯第一、第二誡的,如拜偶像的;違犯第七誡的,如姦淫的、淫亂的、作孌童的和所多瑪人;違犯第八誡的,如偷竊的和勒索的,他們用強暴或詭詐虧負鄰舍;違犯第九誡的,如辱罵人的;違犯第十誡的,如貪婪的和醉酒的,他們正走在違犯其餘一切誡命的路上。凡稍有宗教知識的人,都必須知道天國絕不是為這些人預備的。地上的渣滓絕不適合充滿天上的住處。作魔鬼工的人,絕不能得神的工價,至少不能得別的,只能得死,就是罪所當得的工價(羅馬書 6:23)。#
II.然而他警告他們不要自欺:不要自欺。那些不得不知前述真理的人,卻很容易不去留意它。人極其傾向於自我奉承,以為神像他們一樣,以為他們可以活在罪中,卻在基督裡死去;可以過魔鬼兒女的生活,卻同神的兒女一同上天。但這一切都是嚴重的欺騙。注意,人類極其要緊的事,是不可在自己靈魂的事上自欺。我們不能指望順著肉體撒種,卻收永生。#
III.他提醒他們,福音和神的恩典在他們身上所成就的改變: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第11節),就是他剛才所列舉的那些臭名昭著的罪人。希臘文是 tauta:你們中間有些人從前就是這樣的事物,簡直是怪物而非人。注意,有些人在歸正之後極其良善,歸正以前卻也格外邪惡。Quantum mutatus ab illo!——恩典所成就的改變何其榮耀!它把最卑劣的人變為聖徒和神的兒女。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你們如今不再是從前的樣子。你們已經洗淨、成聖、稱義,是奉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注意,人歸正以前的邪惡,並不攔阻他們重生和與神和好。基督的血和重生的洗,能除去一切罪責和汙穢。這裡有一種修辭上對自然次序的變換:你們已經成聖、稱義。成聖在稱義之前被提及;然而我們藉以稱義的基督之名,又置於我們藉以成聖的神的靈之前。我們的稱義在於基督的功勞;我們的成聖在於聖靈的工作;但二者是並行的。注意,沒有人藉著基督從罪責中潔淨、與神和好,而不同時由他的靈成聖。一切在神眼前被算為義的人,也都因神的恩典成為聖潔。#
論淫亂。(主後57年)
12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13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 神要叫這兩樣都廢壞。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14並且 神已經叫主復活,也要用自己的能力叫我們復活。15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16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17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18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19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嗎?這聖靈是從 神而來,住在你們裡頭的;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20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 神。
第十二節和第十三節前半段,似乎是論及當時基督徒之間關於食物分別的早期爭論,卻又是以下警戒淫亂的話的引言。若我們留意使徒所作的著名決定,即使徒行傳第15章,其中禁戒某些食物與禁戒淫亂相連,這關聯就很明顯了。哥林多人中間有些人似乎以為,他們在淫亂一事上與在食物一事上一樣自由,尤其因為這並非本國法律所定罪的罪。他們甚至在淫亂的事上也隨時說:“凡事我都可行。”保羅在此專要反對這個有害的觀念:他告訴他們,許多本身合法的事,在某些時候和特定情形下並不合宜;基督徒不應僅僅考量所作之事本身是否合法,也應顧及他們的信仰告白、品格、關係和盼望,考量什麼事適合他們作;他們應極其謹慎,免得把這格言推得太遠,落在狡猾欺騙者或肉體傾向的轄制之下。他說:“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它的轄制”(第12節)。即使在合法的事上,他也不願服從僭越權柄所加的限制;他離那種以為在屬神的事上地上任何權勢都可強加自己意見的想法,實在甚遠。注意,基督使我們得自由的自由,是我們必須堅守的。然而他絕不會把這自由推到一個地步,使自己落在任何肉體慾望的權下。即使一切食物都被視為合法,他也不願成為貪食者或醉酒者。他更不會濫用合法自由的格言,為淫亂之罪張目;雖然它或許為哥林多的法律所容許,卻是違犯自然律、極不配基督徒的罪。他不會濫用這關於吃喝的格言來助長任何不節制,也不會放縱肉體的慾望:“雖然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第13節),雖然肚腹被造是為接受食物,食物起初被定為充滿肚腹,但若這事對我不合宜,何況若它不便宜,又可能奴役我;若我有受肚腹和食慾轄制的危險,我就要禁戒。然而神要把兩樣都廢壞,至少就它們彼此的關係而言。有一時候將到,人的身體不再需要食物的補給。”有些古人以為,這當理解為廢除肚腹以及食物;並且雖然同一個身體將在大日復活,卻不會帶著完全相同的一切肢體,因為有些肢體在未來的狀態中全然無用,例如肚腹,因為人再也不飢、不渴、不吃、不喝。但無論此說是否正確,有一時候將到,食物的需要和用途必被廢除。注意,我們盼望在來世不再有肉體的食慾,乃是一個很好的理由,使我們在今世不受它們轄制。這似乎是我所理解的使徒論證的意思;這段經文顯然應與他警戒淫亂的話相連,雖然有些人把它視為前面反對好訟的論證的一部分,尤其是反對在外邦審判官和真宗教的敵人面前告狀。他們以為,使徒的論證是:雖然主張我們的權利或許合法,但並非總有益處;基督徒因這些緣故把自己置於不信審判官、律師和訟師的權下,實在極不適宜。但這種關聯看來不那麼自然。正如我所陳明的,他轉入反對淫亂的論證,似乎很自然:“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第13節)。食物和肚腹是彼此相為的;淫亂和身子卻不是如此。
I.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這是他反對這罪所用的第一個論據;哥林多的外邦居民因這罪臭名昭著,歸信基督教的人對它仍保留太過寬容的看法。這是使萬物違背其本意和用途。身子不是為淫亂;它從未被造為這樣的目的,乃是為主,為服事和榮耀神。它要作義的器具,以至於成聖(羅馬書 6:19),所以絕不可作汙穢的器具。它要作基督的肢體,所以不可作娼妓的肢體(第15節)。主也是為身子;這就是說,正如有些人所想,基督要作身子的主,對它有所有權和統治權;他既取了身體,且有分於我們的性情,為要作他教會的頭,並作萬有之上的頭(希伯來書 2:5、18)。注意,我們必須謹慎,不可把屬基督的當作自己的使用,更不可用來羞辱他。#
II.有些人這樣理解前述的話“主也是為身子”:他是為身子的復活和得榮耀,正如以下所說(第14節);這是反對這罪的第二個論據,即我們的身體所要得的尊榮:神已經叫我們的主復活,也要用他的能力叫我們復活(第14節),就是藉著那一位的能力;他要改變我們這卑賤的身體,使它與他榮耀的身體相似,且能按著那叫萬有歸服自己的大能來行(腓立比書 3:21)。耶穌基督從死裡復活,乃是加給身體的尊榮;我們的身體也要復活,乃是加給我們的身體的尊榮。我們不可用罪濫用這些身體,使它們成為卑賤;這些身體若保持純潔,儘管現在卑賤,仍將變得與基督榮耀的身體相似。注意,復活得榮耀的盼望,應當約束基督徒不可因肉體的私慾羞辱自己的身體。#
III.第三個論據是已經加在他們身上的尊榮:你們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第15節)若靈魂藉信心與基督聯合,整個的人便成為他奧秘身體的肢體。身體與基督聯合,正如靈魂與他聯合一樣。這對基督徒是何等的尊榮!他肉身本身也是基督奧秘身體的一部分。注意,知道我們所處的尊榮關係是好的,為使我們努力與之相稱。但使徒說,我豈可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或者說,奪去基督的肢體嗎?這豈不是嚴重的濫用和最顯著的傷害嗎?這豈不是極其羞辱基督,也羞辱我們自己嗎?什麼,把基督的肢體作娼妓的肢體,使它們屈從於這樣卑賤的用途!這種念頭是當憎惡的。斷乎不可!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第16、17節)。沒有任何事比這罪更反對基督徒所享的尊榮關係和聯結。他與主聯合,與基督聯合,藉信心有分於他的靈。一個靈在頭和肢體裡面活著、呼吸、行動。基督和他忠信的門徒是一(約翰福音 17:21、22)。但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因為二人要因肉體的聯合成為一體,而這聯合是神所命定只可在婚姻狀態中的。如今,與基督有如此親密聯合、以致與他成為一靈的人,竟又與娼妓聯合、成為一體嗎?這豈不是企圖把基督與娼妓聯結起來的卑劣行為嗎?還有什麼能給他或給我們自己更大的侮辱呢?還有什麼比這更不合我們的信仰告白或關係呢?注意,淫亂之罪對基督徒的元首和主是極大的傷害,也使他的信仰告白受極大的羞辱和玷汙。因此,使徒說“你們要逃避淫亂”(第18節),實不足為奇;要避開它,遠離試探和挑動慾望之對象的範圍。要把眼目和心思轉向別的事和思想。Alia vitia pugnando, sola libido fugiendo vincitur:別的惡習可以在爭戰中得勝,惟獨情慾只能借逃避得勝;許多教父如此說。#
IV.第四個論據是:這是得罪我們自己身體的罪。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第18節);每一種罪,就是每一種別的罪、每一種別的外在犯罪行為,都在身子以外。它不像是濫用身體本身,倒像醉酒者濫用酒、貪食者濫用食物,等等。它也不把身體的權能交給另一個人。它也不如此趨向於羞辱身體,使身體成為卑賤。這罪以特別的方式稱為汙穢、玷汙,因為沒有任何罪有這麼多外在的醜惡,尤其是在基督徒身上。他得罪自己的身體;他玷汙它,貶低它,使它與他犯罪時所聯合的那卑賤受造物的身體成為一體。他把卑賤的羞辱加在他的救贖主藉著使其與自己聯合而極其尊榮的事物上。注意,我們不應因得罪自己的身體,使我們現在卑賤的身體更為卑賤。#
V.反對這罪的第五個論據是:基督徒的身體是住在他們裡面、他們從神所得的聖靈的殿(第19節)。與基督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他歸屬於主,因而分別為聖,歸給主使用;因此他被主的聖靈佔有、使用和居住。這正是殿的恰當概念:神居住之處,因他自己的主張和他受造物的交付而歸他使用、為聖的地方。真正的基督徒就是聖靈這樣的殿。他豈不因此必是神嗎?但由此顯出的結論是,我們不是自己的人。我們歸屬於神,為神所佔有,併為神而有;而且這乃是由於為我們所付的贖價:你們是重價買來的。簡言之,我們的身體是為神造的,也是為他買來的。若我們真是基督徒,身體就歸給他,而他藉著自己的靈住在其中並使用它們;所以我們的身體不是自己的,乃是他的。我們豈可褻瀆他的殿,玷汙它,使它作娼妓之用、服事娼妓嗎?可怕的褻瀆!這是在最嚴重的意義上搶奪神。注意,聖靈的殿必須保持聖潔。我們的身體必須保持為屬於他的,適合他使用和居住。#
VI.使徒又從我們所負的義務來論證:我們當用屬他的身體和靈榮耀神(第20節)。他造了二者,買贖了二者,因此二者都屬他,也應為他所用、為他效力;所以不應被我們玷汙、從他那裡奪去,或使其淪為娼妓之用。不,它們必須保守為適合主人使用的器皿。我們必須看全人都是歸主為聖,並必須把身體當作屬他、為他的使用和服事而聖潔的產業來使用。我們要用屬他的身體和靈榮耀他;所以當然必須禁戒淫亂;不但禁戒外在的行為,也禁戒我們主所稱的心裡的姦淫(馬太福音 5:28)。身體和靈都應保持潔淨,使神藉著二者得榮耀;但若二者任何一個被這樣獸性的罪玷汙,神就受羞辱。因此,要逃避淫亂,甚至逃避一切罪。要用你們的身體榮耀並服事身體的主和創造者。注意,我們不是自己的所有者,也沒有支配自己的權能;所以不應按自己的喜悅使用自己,乃應按他的旨意,為他的榮耀使用自己;因為我們是屬他的,也當服事他(使徒行傳 27:23)。#
在本章中,使徒,
I.責備他們為小事彼此告狀,並把案件帶到外邦審判官面前(第1–8節)。#
II.他因此警告他們不要犯許多他們從前所沉溺的粗重罪惡(第9–11節)。#
III.又既警戒他們不可濫用自由,便用各種論據極力勸阻他們不可淫亂(第12節至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