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哥林多前書 10

在本章中,使徒繼續前章末了的論證:一、他以猶太人為例,警告哥林多人不可安逸自恃;猶太人雖有信仰宣認和特權,卻因許多罪受神嚴厲懲罰;他們的歷史記載下來,是要警戒基督徒(第1–14節)二、他重提先前關於吃祭偶像之物的論證(第8章),並說明把這些物當作祭偶像之物來吃,與真正的基督教全不相合,乃是明明的嚴重拜偶像;這就是與鬼相交,不能與同神相交併存(第15–22節)。三、他又使他們知道,雖然不可把祭偶像之物當作祭物,也不可因顧念偶像而吃,卻可以在市場買這種肉,或在外邦熟人的筵席上吃,而不必查問;因為外邦人對這些物的濫用,並未使神所造之物不適合做他僕人的食物。然而,這樣的自由必須顧念軟弱的良心,不可因此使猶太人、希臘人或神的教會跌倒(第23節至末了)。

勸誡與警告。(主後57年)

哥林多前書 10:1–5和合本(神版)
1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曉得,我們的祖宗從前都在雲下,都從海中經過,2都在雲裡、海里受洗歸了摩西;3並且都吃了一樣的靈食,4也都喝了一樣的靈水。所喝的,是出於隨著他們的靈磐石;那磐石就是基督。5但他們中間多半是 神不喜歡的人,所以在曠野倒斃。

為勸阻哥林多人同拜偶像的人相交,並在任何罪惡的道路上安逸自恃,他將舊約教會猶太人的事例擺在他們面前。他們享有極大的特權,但因犯了極重的惹怒神之罪,就落在極嚴厲的刑罰之下。在這些經文中,他列舉他們的特權;這些特權在主要方面與我們所享有的相同。

一、他以一句表示關切的話開篇:“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曉得。”我不願你們不知道這事;這事值得你們知道,也值得你們留意。這是一段極有教益、極能警戒人的歷史。”猶太教乃是遮著帕子的基督教,包裹在預表和隱晦的暗示之中。福音藉著他們律法中的禮儀和祭祀傳給他們。神向他們所施的護理,以及他們雖有這些特權仍遭遇的事,可以且應當成為我們的警告。

二、他列舉他們的一些特權。他先說,

1.他們蒙救出埃及:“我們的祖宗,就是我們猶太人的先祖,都在雲下,都從海中經過。他們都在神的遮蓋和引導之下。”那雲有兩種用途:有時收成雲柱,一邊發光為他們指路,另一邊黑暗以遮蔽他們逃避追趕的仇敵;有時又像大幔子一樣展開在他們上方,保護他們免受沙漠烈日的灼燒(詩篇 105:39)他們神蹟般地經過紅海,追趕他們的埃及人卻在那裡淹死;那海對他們是道路,對那些人卻是墳墓:這正是基督救贖我們的合宜預表;他藉著戰勝和毀滅他與我們的仇敵來拯救我們。當神為拯救他們施行這樣的神蹟,又這樣親自把他們置於他的引導和保護之下時,他們在神眼中何等寶貴,何等蒙恩。#

2.他們也有像我們一樣的聖禮。#

(1.)他們都在雲裡、海里受洗歸了摩西(第2節),或說受洗歸入摩西;就是說,他們受約束歸於摩西的律法和約,正如我們藉著洗禮受約束歸於基督徒的律法和約。這對他們是預表性的洗禮。#

(2.)他們都吃了一樣的靈食,喝了一樣的靈水,正如我們一樣。他們所吃的嗎哪,是被釘十字架的基督之預表;他是從天上降下來的糧,凡吃這糧的必永遠活著。他們所喝的,是從一塊磐石所流出來的水;那磐石在他們曠野一切行程中隨著他們;這磐石就是基督,即按預表和象徵而言。他是基督教會所建造在其上的磐石;一切信徒都喝從他流出的泉水,並得著暢快。現在,所有猶太人都吃這食物,喝這磐石所出的水;這裡稱它為靈磐石,因為它預表屬靈的事。這些都是極大的特權。人本會以為這應當救了他們;凡吃那靈食、喝那靈水的人,都該聖潔而為神所悅納。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神不喜歡他們中間多半的人;因為他們在曠野倒斃了(第5節)。注意,人可以在今世享有許多重大的屬靈特權,卻仍得不著永生。許多在雲裡、海里受洗歸了摩西的人,就是借這些神蹟堅信摩西有神聖使命的人,仍在曠野倒斃,從未看見應許之地。不要有人倚仗自己的大特權或真理的宣認;除非我們裡面有這事的根基,這些不能確保天上的福樂,也不能防止地上的審判。#

勸誡與警告。(主後57年)

哥林多前書 10:6–14和合本(神版)
6這些事都是我們的鑑戒,叫我們不要貪戀惡事,像他們那樣貪戀的;7也不要拜偶像,像他們有人拜的。如經上所記:「百姓坐下吃喝,起來玩耍。」8我們也不要行姦淫,像他們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斃了二萬三千人;9也不要試探主,像他們有人試探的,就被蛇所滅。10你們也不要發怨言,像他們有發怨言的,就被滅命的所滅。11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12所以,自己以為站得穩的,須要謹慎,免得跌倒。13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 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14我所親愛的弟兄啊,你們要逃避拜偶像的事。

使徒既已述說他們的特權,就在這裡說明他們的過失和刑罰、罪惡和災殃;這些都記載下來,作我們的鑑戒,警告我們不可犯同樣的罪,若我們願意逃避同樣的刑罰。我們不可照他們所行的去行,免得受他們所受的苦。

一、他列明他們的幾樣罪,作為我們的警戒。

1.我們應當避開對肉體之物的非分慾望:“不要貪戀惡事,像他們貪戀的”(第6節)。神用嗎哪餵養他們,他們卻非要肉吃(民數記 11:4)。他們已有供給所需的食物,卻不以此為足,反為滿足自己的私慾求肉吃(詩篇 16:14)。肉體的慾望因縱容便會抬頭,所以當在初起時察覺並制止;一旦得勝,在我們裡面掌權,我們不知道它會把我們帶到何處。這警告列在首位,因為放縱的肉體情慾是許多罪的根源和來源。#

2.他警告不可拜偶像(第7節)“也不要拜偶像,像他們中間有人拜的;如經上所記:百姓坐下吃喝,起來玩耍。”這裡指的是金牛犢的罪(出埃及記 32:6)。他們先向偶像獻祭,隨後吃祭物筵宴,然後在它面前跳舞。這裡雖只提及吃喝,祭祀卻是隱含著的。使徒所說的是哥林多人的情形;他們受試探要吃外邦人的祭物、祭偶像之物,雖似乎未受試探要親自獻祭。即使在偶像面前吃喝祭物,並且把它當作祭物來吃,就是拜偶像;他們當藉以色列人的事例受警告而避免此事。#

3.他警戒他們不可行淫;這是哥林多居民特別沉溺的罪。他們城中有一座獻給維納斯的廟(即獻給情慾),附屬的女祭司超過一千,都是公共妓女。那些住在如此敗壞的城裡、已經習慣這種放蕩風俗的人,何等需要防備淫亂,尤其在他們也受拜偶像試探的時候!屬靈的淫亂在許多情形中也引至肉身的淫亂。外邦人所事奉的神大多被描繪為淫蕩的樣式,並且拜他們時就犯許多淫亂。許多猶太作者及其後的許多基督徒認為,巴力毗珥所受的就是這種敬拜;在敬拜那偶像時,人與摩押女子行淫。他們被這些婦人引誘,陷於屬靈和肉身的淫亂:先是在祭物上筵宴,若不是更獸性的行為,就是為尊崇偶像而行;然後又玷汙自己,與異樣的肉體苟合(民數記第25章),因而招致瘟疫,一日殺死二萬三千人,此外還有死在公共刑罰之手的。注意,無論人在神面前有何外在關係,無論他賜給他們何等外在特權,淫亂的和犯奸淫的,神必要審判。我們若願躲避以色列人的災殃,就當懼怕他們的罪。#

4.他警告我們不可試探基督(“像他們中間有人試探的,就被蛇所滅”;第9節),或惹他嫉恨(第22節)他與曠野的教會同在;他是走在他們前面的立約使者。但他們用許多方式使他極其憂傷、激怒他:他們毀謗他和摩西,說:“你們為什麼把我們從埃及領出來,使我們死在曠野呢?”因此神使火蛇進入他們中間(民數記 21:5、6),許多人被咬致死。這樣,凡在現今的安排之下試探基督的人,懼怕他任憑他們落在古蛇的權下,也是公義的。#

5.他警告不可發怨言:“你們也不要發怨言,像他們中間有人發的,就被滅命的所滅”(第10節);那滅命的是施行神忿怒的天使。他們在任何困難壓到身上時,就與神爭鬧,向他的僕人摩西發怨言。當他們在往迦南的路上遭遇挫折時,極容易衝撞自己的領袖,想廢掉他們,另選自己所揀選的人帶領他們回埃及。哥林多人似乎也有類似情形;他們埋怨保羅,並藉著埋怨他而埋怨基督,似乎立了別的教師;那些人會縱容、安撫他們的傾向,尤其是他們轉回拜偶像的傾向。他們寧可吃偶像祭物,也不願承擔外邦鄰舍的羞辱或惡意。這樣的行為極其惹神發怒,也很可能給他們帶來迅速的滅亡,正如臨到以色列人一樣(民數記 14:37)。注意,埋怨神的安排和命令,是極其惹怒他的罪,特別是當它發展到背道、背離他和他美善道路的地步。#

二、使徒在這些特別的警戒之後,又加上一項更普遍的警戒(第11節)“他們遭遇這些事,都要作為鑑戒,並且寫在經上,正是警戒我們。”不但猶太人的律法和條例,神向他們所施的護理也是預表性的。他們得罪神、背離神,是福音之下許多人不信的預表。神對他們的審判,也是現今屬靈審判的預表。他們被排除在地上的迦南之外,預表福音之下許多人因不信被排除在天上的迦南之外。他們的歷史寫下來,要作教會常存的警戒者,即使在末後、最完全的安排之下也是如此:“警戒我們這末世的人”,就是神恩慈治理人類的終結時期。注意,聖經沒有一處是徒然寫的。神把猶太人的歷史留在記錄中,對我們有智慧和恩慈的旨意;從其中受教導,是我們的智慧和本分。使徒據此提出警戒(第12節)“自以為站得穩的,須要謹慎,免得跌倒。”注意,別人所受的損害應當使我們警醒。自以為站立的人不可自信安逸,反要警戒防守。別人已經跌倒,我們也可能跌倒。我們最自信自己的力量時,也就最容易安逸失防,最容易跌倒。不信靠自己,使人同時警醒並倚靠神,乃是基督徒抵擋一切罪最好的保障。注意,自以為站立的人,若不怕跌倒、也不防備跌倒,就不大可能站穩。若我們不留意自己,神並未應許保守我們不跌倒;他的保護以我們自己的謹慎和警戒為前提。

三、但他在這警戒的話之後又加了一句安慰的話(第13節)。我們自恃不蒙神喜悅,絕望也不蒙他喜悅。前者若是大罪,後者也絕非無罪。我們雖當懼怕,謹慎免得跌倒,卻不該驚恐失措;因為我們的試煉或者與力量相稱,或者力量必按試探的程度供應。我們實在活在一個充滿試探的世界,四圍都是網羅。每一處所、境況、關係、職業和享受,都充滿了這些;但我們能從這樣一段話得何等安慰!因為,

1.使徒說:“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是屬人的;就是說,或是你們可從有外邦人那樣原則和能力的人所預期的;或是人類在現今狀態中所共同有的;或是單憑人的心志和決心也能使你們勝過的。”注意,普通基督徒的試煉不過是普通試煉:別人也有同樣的重擔和試探;他們所承受並突破的,我們也能如此。#

2.神是信實的。撒但雖是欺騙者,神卻是真實的。人可能虛假,世界可能虛假;但神是信實的,我們的力量和保障在乎他。他守他的約,絕不使他兒女兒子的盼望和信靠落空。#

3.他既信實也有智慧,必使我們的重擔與力量相稱。他必不叫我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他知道我們能承受什麼,能抵擋什麼;在他智慧的護理中,或者使試探與我們的力量相稱,或者使我們能與之搏鬥。我們若倚靠他,並決意向他表明自己忠信,他必顧念我們不被勝過。我們無需為路上的困難煩擾自己,因為神必看顧它們不至於大到我們不能應付,尤其如此。#

4.他必使這些事有好的結果。他必開一條出路,或者脫離試煉本身,或者至少脫離試煉的害處。沒有一個幽暗的山谷他不能找出通路,沒有一種苦難嚴重到他不能防止、除去,或使我們能夠支撐,並終於使之轉為我們的益處。#

四、他又以這論證為基礎,提出另一項反對拜偶像的警戒:“所以,我親愛的弟兄啊,你們要逃避拜偶像的事。”請注意,

1.他怎樣稱呼他們:“我親愛的弟兄。”他是出於對他們溫柔的愛,才這樣懇切勸告他們。#

2.他所勸的事:“逃避拜偶像;要躲避它和一切接近它的事。”拜偶像乃是對真神最嚴重的傷害和侮辱;它把本歸於他的敬拜和尊榮轉給競爭者。#

3.這勸告的根據:“既有這樣信靠神、向他忠信的鼓勵,你們就顯明自己是有勇氣的人,不要被外邦仇敵可能擺在你們面前的任何阻撓所動搖。神必扶助幫助你們,在試煉中幫助你們,也幫助你們脫離試煉;因此不可有任何拜偶像的妥協。”注意,我們有世上一切的鼓勵去逃避罪、向神證明忠信。我們若緊緊依附於他,就不會因試探而跌倒。#

不可助長拜偶像。(主後57年)

哥林多前書 10:15–22和合本(神版)
15我好像對明白人說的,你們要審察我的話。16我們所祝福的杯,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血嗎?我們所擘開的餅,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身體嗎?17我們雖多,仍是一個餅,一個身體,因為我們都是分受這一個餅。18你們看屬肉體的以色列人,那吃祭物的豈不是在祭壇上有分嗎?19我是怎麼說呢?豈是說祭偶像之物算得什麼呢?或說偶像算得什麼呢?20我乃是說,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不是祭 神。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21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22我們可惹主的憤恨嗎?我們比他還有能力嗎?

在這段經文中,使徒把反對拜偶像的一般警戒,應用於把外邦人的祭物當作祭物來吃、並因對所獻之偶像有宗教敬意而吃的特別情形。

一、他先訴諸他們自己的理性和判斷,為論證作開場:“我好像對明白人說的;你們要審察我的話”(第15節)。你們大大自稱有智慧,善於嚴密推理和辯論;我可以把是否論證得公正,交給你們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判斷。”注意,受默示的教師為證明真理而訴諸聽者的理性和良心,並不有失尊榮,也不使論證受損。這種確信會使真理更有力量地臨到他們。保羅雖是受默示的使徒,在某些情形中仍願交給哥林多人判斷,他所教導的是否合乎他們自己的光照和認識。

二、他從主的晚餐提出論證:“我們所祝福的杯,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血嗎?我們所擘開的餅,豈不是同領基督的身體嗎?”這神聖禮儀豈不是與神相交的媒介嗎?我們豈不是在其中承認自己與他和好,並與他相交嗎?這豈不是一個標記,藉此我們公開承認與基督相交?他的身體被擘開、血被流出,為要取得我們罪的赦免和神的恩寵。我們若不獻身給他,豈能與基督聯合,或與神相交?總而言之,主的晚餐乃是享用獻上的我們主的身體和血的筵席,epulum ex oblatis。吃這筵席,就是有分於祭物,因而成為那位祭物所獻給之主的賓客,以此作為與他友好的標記。這樣有分於主的桌子,就是宣認我們是他的賓客和立約的子民。這正是這種象徵性吃喝的目的和用意:就是與神相交,有分於由基督的死和獻祭所產生的特權,並承認自己負有由此而來的義務;又在這禮儀中與一切真基督徒聯合,我們也與他們相交。因為這餅是一個,我們雖多,仍是一個身體;因為我們都分受這一個餅或一塊餅(第17節)。我以為這樣譯更確切:“藉著分享一個擘開的餅,即我們救主擘開之身體的象徵;他乃是從天降下的惟一真糧;我們合成一個身體,成為他和彼此的肢體。”凡真憑信心有分的人,都有與基督及彼此這樣的相交;吃外在餅杯的人,則宣認自己有這種相交,屬於神和他子民、敬拜者的蒙福團契。這就是這神聖禮儀的真正意義。

三、他從猶太人的敬拜和習俗證實此事:“你們看屬肉體的以色列人:那些吃祭物的,豈不是在壇上有分嗎?”就是在壇上所獻的祭物上有分。那些獲准吃供物的人,被看作有分於為他們所獻的祭物,且藉此成聖;因此也必然是敬拜神,並與以色列的神,就是祭物所獻給的那一位,處於聯合或立約的關係中:這就是與他相交的象徵或標記。

四、他把這應用於反對同拜偶像的人在他們祭物上筵宴的論證,並證明這樣做的人是拜偶像的。他如此作,

1.是順著他們認為這事合法所依據的原則,即偶像算不得什麼。許多偶像根本不存在,沒有一個有任何神性。祭偶像之物算不得什麼,它的本性沒有任何改變,本身仍完全適於食用。他們似乎確實這樣辯稱:既然偶像算不得什麼,所獻的便不是祭物,只是普通食物,所以他們吃時也可毫無顧忌。使徒承認,食物的本性沒有改變,在不知道它曾獻給偶像的人面前擺上時,照常可以像普通食物一樣吃。但,#

2.他證明把它作為外邦祭祀的一部分來吃,#

(1.)就是與他們一同有分於拜偶像。這就是與鬼相交,因為外邦人所獻的祭是祭鬼;同他們在這些祭物上筵宴,就是有分於祭祀,因而敬拜那祭物所獻給的神,並與他相交,正如吃主的晚餐的人被認為有分於基督徒的祭,或吃猶太祭物的人有分於壇上所獻之物一樣。但外邦人是祭鬼:“所以不可在他們的祭物上筵宴。這樣做表明你們與那些得祭物的人有相交。我不願意你們與鬼相交。”#

(2.)這在實質上是棄絕基督教:“你們不能喝主的杯,又喝鬼的杯;不能吃主的筵席,又吃鬼的筵席”(第21節)。有分於這基督徒的筵席,就是與基督相交;有分於為尊崇外邦偶像而設、由獻給偶像之物所組成的筵席,就是與鬼相交。這是調和相反的事,絕不相容。與基督相交和與鬼相交,絕不能同時存在。若持守其一,就必棄絕另一。與基督相交的人,必須棄絕與鬼相交;與鬼相交的人,也正是藉此棄絕與基督相交。一個人若要吃主的筵席,卻又吃鬼的筵席,他的行為是何等明顯的自相矛盾!神和瑪門絕不能一同事奉,人也不能同時與基督和撒但相交。與鬼相交的人,必在實質上棄絕基督。這也可暗示,那些放縱自己貪食或醉酒,藉此使自己的桌子成為鬼的筵席,或藉著明知故犯的邪惡生活維持與撒但的相交者,不能真正有分於主的杯和主的桌子。他們或許使用記號,卻沒有實行記號所表明的事。因為人絕不能同時與基督和他的教會相交,又與撒但相交。注意,當我們在主的桌子上吃喝時,何等有理由留意棄絕一切罪和偶像。#

五、他總括地警告他們不可有這種拜偶像的事,向他們表明神是忌邪的神(第22節)“我們可惹主的憤恨嗎?我們比他還有能力嗎?”哥林多人中很可能有許多人輕看參加這些外邦人的筵席,以為其中沒有害處。但使徒吩咐他們謹慎。第二誡所附加的理由是:“我是忌邪的神。”神不能容忍在敬拜的事上有競爭者;他不把自己的榮耀給別人,也不容許榮耀歸給別人。與別神相交的人惹他發憤恨(申命記 32:16)。人在這樣做以前,當思想自己是否比他有能力。惹神發怒是危險的,除非我們能抵擋他的能力。但他發怒時,誰能站立得住呢(那鴻書 1:6)凡繼續喜愛罪、與罪結盟,卻仍宣認保持與基督相交的人,都當思想這事。這不是惹動他的憤恨和忿怒的道路嗎?注意,留意神能力的偉大,應當約束我們不可惹他的憤恨,不可做任何使他不喜悅的事。我們豈要激起全能的忿怒嗎?我們又怎能抵擋它呢?我們配與神較量嗎?我們能抗拒或控制他的能力嗎?若不能,豈要藉著惹他發憤恨,使它武裝起來攻擊我們嗎?不,我們當懼怕他的能力,讓這約束我們不作一切惹怒他的事。

基督徒的自由。(主後57年)

哥林多前書 10:23–33和合本(神版)
23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24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25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26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27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28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併為良心的緣故不吃。29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我這自由為什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30我若謝恩而吃,為什麼因我謝恩的物被人毀謗呢?31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什麼,都要為榮耀 神而行。32不拘是猶太人,是希臘人,是 神的教會,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33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叫他們得救。

在這段經文中,使徒說明,儘管如此,基督徒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合法吃曾獻給偶像之物。他們不可因對偶像的宗教敬意而吃,也不可進入偶像的廟中,在那裡吃他們明知是偶像祭物的筵席;也許在廟外,若明知是因祭物而設的筵席,也不可吃。但有些情形,他們可以無罪地吃曾獻過的物。使徒在此列舉其中一些。但是,

一、他警告不可在合法的事上濫用自由。某事可以合法,卻未必有益,未必造就人。基督徒不可只考慮是否合法,也要考慮是否有益、是否為造就人的緣故。一個普通基督徒,即使在私人的行為上也當如此。他不可只求自己的益處,也要尋求鄰舍的益處。他不但當留意不傷害鄰舍,更當留意促進鄰舍的福祉;必須思量怎樣行,才能幫助別人,而不在他們的聖潔、安慰或得救上攔阻他們。凡容許自己行一切本身不明顯有罪之事的人,常會偶然落入惡事,也會大大傷害別人。一切本身可作的事,並不因此就是合法地作了。環境可以使本來無罪的事成為罪。行事以前,必須衡量這些,並考慮行動是否有益、是否趨向造就人。注意,若我們願意把事行得好,在許多所作的事上,必須顧念別人的益處,也顧念自己的便利。

二、他告訴他們,市上所賣的物可以不必查問而吃。外邦祭物中歸祭司的那一分,在廟中獻過以後,常這樣拿來出售。使徒告訴他們,不必謹慎到在市場上問賣肉的人,他所賣的肉是否獻給過偶像。它是在那裡作為普通食物出售,也可以作為普通食物買來使用;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第26節),地上的果實和出產是大業主神為人類的使用和養生而預備的,尤其是為他自己的兒女和僕人預備的。神所造的各樣物都是好的,若感謝著領受,就沒有一樣可棄的;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為聖潔了(提摩太前書 4:4、5)。在潔淨的人,凡物都潔淨(提多書 1:15)注意,以拜偶像的方式使用任何食物固然有罪,但它受過這樣的濫用以後,若以聖潔的方式用於通常用途,卻並不是罪。

III.他又補充說,若有不信的熟人請他們赴席,他們可以去,凡擺在他們面前的,只管吃,不必問什麼(第27節);甚至他們知道在這樣的宴席上,像在肉市所賣的一樣,有祭過偶像之物端上來,也是如此。注意,使徒並不禁止他們應不信之人的邀請赴席。即使對不信的人和異教徒,也當有禮貌。基督教絕不約束我們,使我們不盡人倫中通常的本分,也不容許我們對同類之人有無禮的行為,儘管他們在宗教見解或實踐上與我們不同。當基督徒受邀與不信的人一同宴席時,他們不應對擺在面前的食物作無謂的查問,只管毫無疑惑地吃。無謂的查問會攪擾他們的心思和良心,因此當避免。凡在通常宴席上擺在他們面前、適宜吃的東西,他們都可以合法地吃。那麼,他們為什麼還要拘泥地查問擺在他們面前之物是否曾獻過祭呢?這當理解為世俗的宴席,而非宗教的宴席;因為異教徒的後一種宴席,是以他們的祭物為宴席,他先前已譴責這事,視之為參與他們拜偶像的敬拜。在普通宴席上,他們可以預期有普通食物;也不必在自己心裡因擺在面前之物是否另有來歷而生出疑慮。注意,基督徒固然應當十分謹慎地知道並明白自己的本分,卻不應因無謂的查問而自尋困擾。#

IV.然而,他又說,即使在這樣的宴席上,若有人說這是祭過偶像之物,他們就應當禁戒:為那指明這事的人,併為良心的緣故,不可吃。無論是宴席的主人還是任何賓客,無論是當著眾人說的,還是附耳說的,他們都應為那向他們提起此事的人而禁戒;無論他是不信的人,還是軟弱的基督徒;又為良心的緣故,即顧念良心,使他們可以在自己身上表明對良心的顧念,也使別人保持對良心的顧念。他用與前面同樣的理由來支持這點:因為地是主的。我們的共同之主預備了充足的食物,我們可以毫無疑惑地吃。這同一教義可以有不同的應用,正如這裡所說:“地是主的,所以凡作為普通食物擺在你們面前的,你們可以毫無疑惑地吃;然而,因為地是主的,就不可吃任何會叫人跌倒、在別人面前放下絆腳石、慫恿一些人拜偶像,或試探別人吃他們自己心中還不明白是否合法之物,以致犯罪並傷害自己良心的東西。”注意,基督徒應當極其謹慎,避免作出會這樣損害別人良心、削弱自己在他們中間權威的事;這權威無論如何都當保持。#

V.他勸他們在會使人跌倒之處禁戒,同時仍准許他們吃擺在面前作普通食物的東西,即使那東西曾獻為祭物。“別人的良心不是衡量我們行為的尺度。他認為不合法的事,並不因此使它對我也成為不合法;它仍可能是許可的事。只要我承認神是賜我食物的主,併為此感謝他,人因我使用它而責備我,就是很不公正的。”這必須撇開在所提到的情形中因吃而給人造成的絆倒來理解。雖然有人把它理解為:“我為何要因使用我所有的自由,給那些因而跌倒的人機會說我的壞話呢?”正如使徒的勸告(羅馬書 14:16)“不可叫你們的善被人毀謗。”注意,基督徒應當留意,不可使用自己的自由去損害別人,也不可使自己受毀謗。#

VI.使徒藉著這段論述,趁機為基督徒的行為定下一條規則,並將之應用於這個特別的事例(第31、32節),就是在吃喝和我們一切所作的事上,都應當以神的榮耀為目標,以討他喜悅、尊榮他。這是實踐敬虔的基本原則。一切實踐宗教的重大目的,必須在缺少特別而明白的規則之處指引我們。不可作任何違背神的榮耀及與之相連的鄰舍益處的事。不但如此,我們行為對於公共益處的趨向,以及我們聖潔宗教的聲譽,也應當指引我們的行為。因此,我們不應作任何使人跌倒的事,無論是猶太人、外邦人,或教會(第32節)不應無謂地使猶太人憂傷或生出成見;他們如此憎惡偶像,以致認定凡獻給偶像之物都因此被汙穢,凡有分於它的也必被玷汙併成為有罪。也不應因我們任何的行為而助長異教徒拜偶像;他們可能把這些行為解釋為向其偶像所獻的敬意或尊榮。也不應使剛從外邦教歸信的人,因我們的行為受到任何鼓勵,仍保留對他們已經棄絕的異教諸神和敬拜的任何崇敬;也不應作任何可能成為使教會中任何成員離棄其基督徒信仰或實踐之工具的事。不可由我們自己的性情和食慾決定我們的行為,而當由神的尊榮以及教會的益處和造就來決定。我們不應如此顧念自己的享樂和利益,倒應顧念神的國在人間的推進。注意,基督徒應當是獻身於神、具有公共精神的人。#

VII.他以自己的榜樣竭力勸勉他們:“就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悅(或說,竭力如此),即在一切我所能合法作的事上,不求自己的益處,只求眾人的益處,使他們可以得救”(第33節)注意,傳道人若能以自己的榜樣來證實自己的勸告,就可以大膽而有權柄地力勸人接受。最能在別人中間促進公共精神的人,是那能在自己身上顯出這種精神證據的人。傳道人忽略自己的利益,以促進聽眾的救恩,乃是極可稱讚的。這表明他有與其職分相稱的心志。這是一個為公共益處服務的職位,心胸狹窄、自私自利的人絕不能忠心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