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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 7

在本章中,使徒回答哥林多人向他提出的一些有关婚姻的问题。他,I. 向他们说明,婚姻是为防止淫乱而设立的补救办法,因此人与其欲火中烧,不如结婚(第1–9节)。II. 他指示已婚的人应当继续同住,即使配偶不信主也当如此;除非不信主的一方要离开,在这种情形下,基督徒便不受束缚(第10–16节)。III. 他说明,成为基督徒并不改变人的外在身份;因此一般地劝各人仍守住蒙召时的身份(第17–24节)。IV. 他因现今的艰难,劝他们保持未婚;提示时候短促,以及他们应当怎样善用这时候,以致对世上的安乐日益死心和淡漠;又说明世务怎样妨碍他们的敬虔,使他们在事奉神时分心(第25–35节)。V. 他指示他们怎样处置自己的童身女儿(第36–38节)。VI. 最后以劝告结束本章,告诉寡妇在这身份上应当如何安排自己(第39、40节)。

反对淫乱。(主后57年)

1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2 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3 丈夫当给妻子应得的恩情;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4 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5 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双方同意,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禁食祷告;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不能自制诱惑你们。6 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7 我愿众人都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8 我对未婚的人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9 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使徒如今作为一位忠实而熟练的良心问题解答者,来回答哥林多人向他提出的一些良心上的问题。这些就是他们写信问他的事(第1节)。传道人的嘴里既当存知识,百姓也当由他的口求律法。使徒乐于解答,正如他们乐于提出疑问一样。在前一章中,他警告他们要避开淫乱;这里他就婚姻,即神为此所设的补救办法,给他们一些指示。他总地告诉他们,

I. 至少在当时的关头,完全不结婚是好的:男不近女倒好(不娶她为妻)。这里的“好”,并不是指如此合乎神的心意和旨意,以致不这样行便是罪;许多古人在推崇独身和童身时,正是走到了这个极端。若使徒是在这个意义上说话,他就会与其余许多论述相矛盾。但“好”乃是说,或是撇开环境而言,独身的状态在许多方面比婚姻状态更有益处;或是在当时,因基督教会所受的困苦,基督徒若有自制的恩赐,并且能同时保持贞洁,保持单身对他们便是合宜的。这话也可能含有一个意思,就是基督徒必须避开这罪的一切机会,逃避一切肉体的私欲和引发私欲的事;不可看女人或触摸女人,以致挑动情欲。然而,

II. 他告诉他们,神的智慧规定婚姻及其状态中的安慰和满足,是为防止淫乱(第2节)。Porneias——各种淫乱,即一切不法的情欲。为避免这些,他说,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就是说,要结婚,并且只与自己的配偶相守。他们既已结婚,各人就当给对方应得的恩情(第3节),顾及彼此的性情和需要,尽上彼此相欠的夫妇本分。因为,如使徒所论证的(第4节),在婚姻状态中,双方都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交在对方的权柄之下;妻子把自己的交在丈夫权下,丈夫把自己的交在妻子权下。注意,多妻,或与不止一人结婚,和奸淫一样,必是破坏婚约、侵犯配偶权利。因此,他们不应彼此亏负身体的使用,也不可亏负婚姻状态中任何其他的安慰;神设立这些,乃是为叫人用圣洁和尊贵守着自己的器皿,并防止污秽的私欲,除非双方同意(第5节),并且只限于一时,趁着他们专心从事某些特别的宗教职责,或专心禁食祷告。注意,深切自卑的时候,须禁绝合法的享乐。但夫妻之间这种分离不可持续太久,免得因自己不能自制,暴露于撒但的试探之下。注意,人若试图做超过自己力量、同时神的律法又未曾加在他身上的事,便使自己陷于极大的危险。若他们禁绝合法的享受,就可能落入非法的享受中。神为对付罪恶倾向所预备的补救办法,必定是最好的。

III. 使徒限制了他所说“各人当有自己的妻子”等话(第2节):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令。他并没有把结婚作为命令,无例外地加在每个人身上。任何人都可以结婚;神的律法并不禁止这事。但另一方面,也没有律法约束人必须结婚,以致他若不结婚便犯罪;我的意思是,除非他的情况需要借此防止污秽的情欲。这件事在很大程度上,按神的律法,人是有自由的。因此保罗虽准许人人结婚,却没有约束人人必须结婚。不,他愿众人都像他自己一样(第7节),即保持单身,并且能在这状态中自守。这样有许多便利,至少在那个时期,即使不是在别的时候,也使其本身更可取。注意,愿众人都像我们一样幸福,是真正良善的标志。但对所有人都有如保罗那样大的能力来约束这种欲望,并不合乎神圣护理的旨意。这是无限智慧认为适宜的人才领受的恩赐:各人领受神自己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人的天然体质不同;即使体质没有多大差别,所赐恩典的程度也不同,这可能使一些人较别人更能胜过天然的倾向。注意,神在自然和恩典上的恩赐是各样分配的;有的是这样,有的是那样。保罗愿众人都像他一样,但不是人人都能领受这话,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马太福音 19:11)。

IV. 他总结自己在这一点上的意思(第9、10节):我对未婚的人和寡妇说,对那些处于童身或寡居状态的人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单身状态有许多便利,尤其在当时,使它比已婚状态更为可取。因此未婚的人宜常像我,这显然表示保罗那时没有结婚。但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因为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这是神对付情欲的办法。那火可以借他所指定的方法熄灭。婚姻虽有种种不便,却远胜于被污秽、情欲的欲望焚烧。婚姻人人都当尊重;但对于不能自制、不能胜过这些倾向的人,这更是责任。

婚姻纽带的不可破坏性。(主后57年)

10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妻子不可离开丈夫。11 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12 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主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不可离弃妻子。13 妻子有不信主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不可离弃丈夫。14 因为不信主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主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15 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受束缚;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16 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这作丈夫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

在这一段中,使徒就一个在那世代必很常见的情形给他们指示,特别是在犹太归信者中;我的意思是,他们在婚姻状态中是否应与异教的亲属同住。摩西的律法准许离婚;犹太人中有一个著名的例子,百姓被迫休掉他们拜偶像的妻子(以斯拉记 10:3)。这可能使许多人心中产生疑惑:归信基督教的人是否也有责任休掉或离弃仍为不信者的配偶?使徒在此就这事给出指示。而且,

I. 他总地告诉他们,照基督的命令,婚姻是一生之久;所以已婚的人不可思想分离。妻子不可离开丈夫(第10节),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第11节)。使徒说,这是我所吩咐的;其实不是我,乃是主。并不是说他凭自己的意思或权柄命令什么。他所命令的,都是主的命令,是由主的灵所默示、凭主的权柄所吩咐的。但他的意思是,主自己已亲口禁止这样的分离(马太福音 5:32;19:9;马可福音 10:11;路加福音 16:18)。注意,丈夫和妻子不可随己意分离,也不可随意解除他们婚姻的纽带和关系。除非基督所许可的缘故,他们不可分离。因此使徒劝告,若有妇人已经分离,无论是自己自愿的行动,还是丈夫的行为,她应当保持未婚,并寻求与丈夫和好,使他们可以再同住。注意,丈夫和妻子根本不应争吵,或者应当迅速和好。他们是一生彼此相属的。神圣的律法不许可分离。他们既不能卸下这个担子,就应当肩负它,竭力使它对彼此尽可能轻省。

II. 他把这一般的劝告应用到有不信配偶的人身上(第12节):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就是说,主并没有像对前述离婚的事那样明白地论到这个情形。这并非说使徒没有主所赐的权柄,或他没有圣灵的默示,只凭自己的智慧判定这事。他在本章末了以相反的声明结束这题目(第40节):“我想我也有神的灵。”但他既这样作了劝告的开场白,我们便可留意,

1. 劝告本身:若不信的丈夫或妻子情愿与信主的配偶同住,另一方就不应分离。丈夫不可离弃不信的妻子,妻子不可离开不信的丈夫(第12、13节)。基督徒的蒙召并没有解除婚约,反而使它结合得更牢固,因它使婚姻回到原初的设立,只限于两个人,并把他们一生结合在一起。信徒并不因信基督而从与不信者的婚姻纽带中解脱,反而同时被约束,也适于作更好的配偶。然而,信主的妻子或丈夫虽不应与不信的配偶分离,若不信的配偶离弃信徒,且没有办法使他们恢复同住,在这种情形中弟兄或姊妹便不受束缚(第15节);他不是被捆在对方不合理的脾气之下,奴役般地必须跟随或依附那恶意离弃的人;也不是在尝试一切适当的和好方法后,仍必须保持未婚,至少当离弃者另娶或另嫁,或犯奸淫时不必如此。这在哥林多的异教居民中极为常见,所以很容易设想。在这种情形中,被离弃的人必须可以再婚,这也是众人所承认的。有些人认为,这样恶意的遗弃与死亡本身一样,足以解除婚约。因为当一人恶意定意离开或休掉另一人时,两个人怎么可能成为一体呢?其实,离弃者似乎仍受婚约约束;所以使徒说(第11节),若妇人因丈夫不信的缘故离开丈夫,就应当保持未婚。但被离弃的一方似乎有较大的自由(我的意思是,假定已采用一切适当办法使离弃者回转,且其他情形使之成为必要),可以另嫁或另娶。若仅因配偶的过错,使其不可能履行夫妻的本分或享受夫妻的安慰,他们仍被约束,似乎并不合理;婚姻在这种情形下确实成为奴役的状态。然而,无论在这种情形中给基督徒何等自由,他们不可仅因丈夫或妻子不信便分离;若不信的人情愿同住,他们应当维持这种关系,并以有这样关系的人彼此同住。这就是使徒的一般指示。

2. 我们在这里有这劝告的理由。(1.)因为这关系或状态,借着任何一方的圣洁而成为圣洁: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第14节),或说已经成了圣洁。这关系本身,以及夫妻彼此的使用,对信徒都成为圣洁。对清洁的人,万物都洁净(提多书 1:15)。婚姻是神所设立的;是照神的指定一生的盟约。若在这关系中与不信者交往和同居会污秽信徒,或使他或她在神面前成为可憎的,那么在当时基督徒所处的环境中,婚姻的目的便会落空,其安慰也几乎被毁坏。但使徒告诉他们,虽与不信者同负一轭,只要他们自己是圣洁的,婚姻对他们就是圣洁的状态,即使与不信的配偶同享婚姻的安慰,也是分别为圣的享受。他们继续照从前那样,与自己不信或异教的配偶同住,并不比两人一同归信更不蒙神喜悦。若夫妻中一人成为圣洁,已婚状态中的任何本分和合法安慰,都不能污秽他们,使他们在神面前不蒙喜悦,尽管另一方是异教徒。丈夫为妻子的缘故成圣;妻子为丈夫的缘故成圣。二人是一体;与圣洁的妇人一体的丈夫,应当算为洁净,反之亦然: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第14节);就是说,他们便是异教徒,在神教会和约的范围之外。他们便不是圣洁的后裔(犹太人如此称为,见以赛亚书 6:13),而是普通和不洁净的,就如异教徒一般在使徒的异象中所称的那样(使徒行传 10:28)。这种说法合乎犹太人的用语;在他们中间,父母仍为异教徒所生的孩子,被说成是在圣洁之外所生;父母成为归信者所生的孩子,则被说成是intra sanctitatem——在圣洁的围墙之内所生。因此基督徒通常称为圣徒;他们按所承认的信仰是这样,分别出来作神特有的子民,并且由此与世人有别;所以基督徒即使与不信者结婚所生的子女,也不可算作世界的一部分,乃应算作教会的一部分,是圣洁的后裔,不是普通和不洁净的后裔。“所以,即使与不信的配偶,也要继续同住;因为若你们是圣洁的,这关系就是圣洁的,这状态就是圣洁的;你们在夫妻本分中,即使对不信的配偶也能作圣洁的使用,你们的后裔也会是圣洁的。”双方都是信徒时,这又是何等的安慰!(2.)另一个理由是,神召基督徒原是要他们和睦(第15节)。基督教信仰使我们在一切天然和公民关系中都应和平行事。我们应当尽力与众人和睦(罗马书 12:18),因此更当促进我们至近亲属的和平和安慰,就是那些与我们成为一体的人,纵然他们是不信者。注意,已婚的人应当劳力并用心,尽力使彼此舒适幸福。(3.)第三个理由是,信主的配偶可能成为使另一方得救的器皿(第16节):“你这作妻子的,怎么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注意,处于这样亲近关系中的人,明显的责任是要寻求与自己有关系之人的救恩。“不要分离。现在还有别的本分需要履行。夫妻关系要求最亲密、最深厚的爱;它是一生的盟约。当有机会显出最荣耀的爱的证据时,基督徒岂应离弃配偶吗?留下来,诚心为你配偶的归信劳力。努力救一个灵魂。谁知道结果不可能是这样呢?这不是不可能的事。即使没有很大的可能性,拯救一个灵魂是这样良善、荣耀的服事,单是这个可能性就应使人奋力而为。”注意,成功仅有可能,就应成为我们勤勉努力拯救亲属灵魂的充分动机。“我怎知道我不会救他的灵魂呢?”这话应当推动我去尝试。

基督徒的知足。(主后57年)

17 只要照主所分给各人的,和神所召各人的而行。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18 有人已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废割礼;有人未受割礼蒙召呢,就不要受割礼。19 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20 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守住这身份。21 你是作奴仆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22 因为作奴仆蒙召于主的,就是主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蒙召的,就是基督的奴仆。23 你们是重价买来的;不要作人的奴仆。24 弟兄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份。

使徒在这里借机劝他们继续守在基督教信仰找到他们、他们归信基督教时所处的状态和条件。而且在这里,

I. 他总地提出这条规则——照神所分给各人的。注意,我们在世上的状态和环境,乃是神圣护理的分配。这确定人居住的界限,安排他们的脚步。神使人升高,也使人降卑。又说,照主所召各人的而行。无论他归信基督教时的处境或身份如何,仍要守在其中,并使自己的生活与之相称。基督教的规则涉及每一种身份;人在每一种状态中都可以活得使这身份得荣耀。注意,每个基督徒的责任,是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其处境和信仰的规则,以自己的分为足,并在自己的等级和地位上行事,合乎一个基督徒的身分。使徒补充说,这是一条普遍的规则,应当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遵守:“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

II. 他列举特别的情形;例如,1. 割礼的情形。有人已受割礼蒙召呢?不要废割礼。有人未受割礼蒙召呢?不要受割礼。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是在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特别之约内或在其外,都无关紧要。作为犹太人而归信的人,不必因这事不安,也不必愿自己未受割礼;从外邦归信的人也没有义务受割礼,亦不应因缺少从前属于神子民的那个区别标记而忧虑。因为使徒接着说,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神的诫命就是了(第19节)。在神的悦纳上,人受不受割礼并无分别。注意,福音所强调的是实际的敬虔,即真诚顺服神的命令。没有内在虔诚的外在礼仪,算不得什么。因此,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守住这身份(第20节)。2. 为奴和自由的情形。在那世代,许多人处于奴隶的状态,被人用钱买卖,成为购买他们之人的财产。使徒说:“如今你是作奴仆蒙召的吗?不要因此忧虑,不要过分挂心。这与你作基督徒的责任、身分或盼望并不相抵触。然而,若能以自由,就求自由更好。”(第21节)自由状态比奴仆状态有许多便利:人对自己有更多权柄,对时间有更多支配,也不受另一主人的控制;所以自由是更可取的状态。但人的外在处境既不妨碍,也不促进他蒙神悦纳。因为作奴仆蒙召的,是主所释放的人——apeleutheros;正如作自由之人蒙召的,是主的奴仆。虽然他没有脱离主人服事,仍从罪的辖制和奴役中得了释放。虽然他不是被奴役给基督,却必须完全把自己交给基督的喜悦和服事;而那服事乃是完全的自由。注意,我们的安慰和幸福在乎我们对于基督是什么,不在乎我们在世上是什么。外在处境的好,并不免除我们基督徒的本分;其坏,也不排除我们享有基督徒的特权。作奴隶的仍可以是基督所释放的人;作自由之人的仍可以是基督的奴仆。他是重价买来的,所以不应作人的奴仆。这并不是说他必须离开主人的服事,或不采取一切合宜措施讨主人喜悦(这会与使徒全部论述的宗旨相反);而是说他不可作人的奴仆到一个地步,以致不把基督的旨意置于主人之上来顺从和顾念。基督为他付了远为贵重的价,又对他有远为完全的所有权。他应当毫无限制、毫无保留地受服事和顺从。注意,基督的仆人除了他以外,不应绝对听命于任何主人;他们服事人,不可超过与他们对基督的责任相合的范围。一个人不能服事两个主。虽然有些人将这段话理解为同为基督徒的人用恩惠和慈善将人从奴役中赎出;并这样读:“你是用代价从奴役中赎出来的吗?不要再成为奴隶。”这正如他先前劝告他们,若在奴役中有得自由的希望,就应当宁可选择自由。这种意思原文也可承受,但前一种似乎更自然(见第6章第20节)。

III. 他总结他的劝告: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份(第24节)。这应理解为人归信基督教时所处的状态。没有人应把自己的信仰或宗教当作破坏任何天然或公民义务的理由。他应当安静、安乐地留在自己所处的境况中;而当他能在其中与神同在时,他很可以这样做。注意,神特别的同在和恩惠并不限于任何外在的条件或行为。受割礼的人可以享有;未受割礼的人也可以享有。被捆绑的人可以享有,正如自由的人也可以享有。在这方面,并不分希利尼人或犹太人、受割礼或未受割礼、化外人或西古提人、为奴的或自主的(歌罗西书 3:11)。神的恩惠并不受捆绑。

给童身之人的审慎指示。(主后57年)

25 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26 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27 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28 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饶恕你们。29 弟兄们,我对你们说,时候减少了;从此以后,那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30 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乐的,要像不快乐;置买的,要像无有所得;31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为这世界的样子将要过去了。32 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33 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34 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35 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事主,没有分心的事。

使徒在这里恢复他的论述,指示童身的人应当怎样行;关于这事,我们可以留意,

I. 他引入这些指示的方式:“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第25节)。对于独身,主自己没有颁布明白而普遍的律法;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便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即在使徒职分上。他行事忠心,因此他的指示应当作为基督的规则受重视:因为他是以基督忠心使徒的身分给出意见。基督从前虽未就这事颁布普遍律法,如今却借着一位受默示的使徒——一位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给出指示。注意,事奉中的忠心是因基督的恩典和怜悯而有的。这是保罗随时乐于承认的:“我比众使徒格外劳苦;这原不是我,乃是神的恩与我同在。”(第15章第10节)凡在传讲神之道的职分中,无论通常的或非常的,证实自己忠心的人,都是从神得了极大的怜悯。

II. 他所作的决定是,顾及现今的艰难,独身状态更可取:“人守素安常才好”,就是说,保持单身。使徒说:“据我看来”,或说,这是我的意见。话说得谦逊,然而仍是带着使徒的权柄说出的。这并非一个普通私人的意见,而是神的灵在一位使徒里的决定,虽是这样说出。这样说乃是要使这劝告更有分量。那些对使徒抱有偏见的人,若他只摆出权威的姿态给出这劝告,可能会拒绝它。注意,传道人借着审慎的谦让,并不失去权威。他们必须向什么样的人就作什么样的人,为要多救些人。这是好的,他说,是因现今的艰难。基督徒在其信仰初次建立时,遭受严酷的逼迫。他们的仇敌对他们极其苦毒,待他们极其残忍。他们不断可能被逼迫摇动、驱逐。这既是当时的情形,他便不认为单身的基督徒改变身份是那么合宜。已婚状态会带来更多挂虑和缠累(第33、34节),因而会使逼迫显得更可怕,也使他们较不能忍受。注意,基督徒调整行为时,不应只考虑事情本身是否合法,也应考虑对他们是否有益处。

III. 虽然他这样作出决定,他却十分谨慎地使他们确信:他并不笼统地谴责婚姻,也不宣告婚姻不合法。因此,虽说:“你若脱离了妻子(处于独身状态,无论是未婚男子或鳏夫,处女或寡妇),就不要寻求妻子,不要仓促改变境况;”他却又补充说:“你若有妻子,就不要寻求脱离。你有责任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并尽这关系中的本分。”即使这样的人若蒙召遭受逼迫,会在其中遇见特别的困难;可是,为要避免这些困难,他们不可抛弃或突破责任的约束。责任必须履行,事情的结局当信托给神。但忽略责任,就是使我们自己脱离神圣保护的道路。因此他又说: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样的人肉身必受苦难。结婚本身不是罪,但在那时结婚很可能给他们带来不便,并加增时代的灾难;所以他认为,能自守的人以不结婚为明智且合宜;但他又补充说,他不愿将独身加在他们身上作轭,也不愿因似乎过分催促此事而使他们落入什么网罗;所以说:但我体恤你们。注意,在这一点上,天主教的决疑论者与使徒保罗何等相反!他们禁止许多人结婚,以独身的誓愿缠累他们,不管他们能否负这个轭。

IV. 他借此机会给所有基督徒一些总则,教导他们对于世界及其中一切之物,当存圣洁的超然态度。1. 关于亲属关系:有妻子的,当像没有妻子;就是说,不可把心过多放在这种关系的安慰上;他们必须像没有妻子一样。他们不知道自己何时就不再有妻子。这劝告必须应用于一切别的关系。有儿女的,应当像没有儿女;如今作他们安慰的,可能成为他们最大的十字架。一切安慰的花朵也很快可能被剪除。2. 关于患难: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就是说,我们不可因任何患难过分消沉,也不可放纵自己陷在属世的忧愁中,却当在一切苦难之中保守在神里面的圣洁喜乐,以致即使在忧愁中,心仍可喜乐,我们悲伤的结局可以成为欢喜。哭泣或许持续一夜,早晨必有欢喜来到。我们若终能到达天国,一切眼泪都必从我们眼中擦去;现在对它的盼望,应当使我们节制忧伤,止住眼泪。3. 关于世俗享受:快乐的,要像不快乐;就是说,他们不可因任何安慰而过分自得。他们的欢乐必须有节制,对于自己最珍视的享受也必须不执着。这里不是他们安息之处,这些事物也不是他们的分;所以他们的心不该放在其上,也不该把慰藉或满足安置在其中。4. 关于世俗贸易和职业:买了的,要像无有所得。贸易兴盛、财富增加、购置产业的人,应当持有这些财产,如同不持有一样。若不是如此,就是把心放在无有的事上(箴言 23:5)。买进和占有不应过多占据我们的心思。它们使许多人完全不能顾念那更美的分。买地和试牛,使被邀请的宾客不能赴婚筵(路加福音 14:18、19)。即使它们不至于完全拦阻人顾念自己的首要事务,也会极大地使人偏离专心的追求。那些卸下心中一切外来的忧虑和累赘的人,最有可能奔跑而得奖赏。5. 关于一切属世之事:使用这世界的,要像不滥用它(第31节)。世界可以使用,却不可滥用。世界若没有用在赐给它的目的上,即尊荣神和造福人,就被滥用了;若它不作我们顺服之车轮的油,反倒成了私欲的燃料;若它不作仆人,反倒作了我们的主人、我们的偶像,并在我们的情感中占据本当为神保留的位置,它就被滥用了。若我们的心过分放在世界上,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有滥用它的极大危险。我们必须尽可能使世界不进入我们的心,免得它在我们手中时被我们滥用。

V. 他以两个理由加强这些劝告:——1. 时日短少(第29节)。我们在这世界继续存留的时间不多;拥有和享受世上事物的时期甚短;kairos synestalmenos。它已被压缩,缩减到狭窄的范围。它很快就要过去,正预备被包裹进永恒。因此,不要把心放在世俗享受上。不要被世俗的忧虑和烦恼压倒。拥有那你们不久必须离开的事物,却不要容许自己被它占有。为什么要把心多多放在你们很快必须放弃的事物上呢?2. 这世界的样式将要过去(第31节),schema——世界的习性、形态、外观,都将过去。它每日都在改变面貌,处于不断的流变之中。它与其说是一个世界,不如说只是一个世界的外貌。一切都是表象,其中没有坚实之物;而且还是短暂的表象,很快便会消逝。这是何等贴切而有力的论据,足以加强前面的劝告!人受梦境的影像、那衰残而短暂的影像所感动,是何等不合情理!人行走在虚幻的表象中(诗篇 39:6),行走在事物微弱而消逝的外观之间。这样,他岂应被如此景象深深感动,或极其忧伤吗?

VI. 他又以警告他们防备世俗忧虑的缠累来强调这总劝告:但我愿你们无所挂虑(第32节)。确实,漫不经心是过错;对于世俗利益有明智的关切是本分;但挂虑,满心忧虑,对这些事有焦虑而困扰的关切,却是罪。凡使心不安、又使它在敬拜神时分心的忧虑,都是恶的;因为敬奉神必须不分心(第35节)。敬拜神时,全心都当投入。心一转向别的事,或被外来的事务和关切催逼牵引、东奔西走,这工作就停止了。参与敬拜神的人,应当专注于此事,应当以此为自己的全副事务。但是,当心被今生的忧虑吞没时,这怎能做到呢?注意,基督徒的智慧在于如此安排自己的外在事务,并选择这样的生活境况,使自己没有使人分心的忧虑,得以用闲适、不受牵累的心来侍奉主。这是使徒要基督徒据以管理自己的总原则。在实际应用时,基督徒的审慎必须作引导。每个人最好的生活境况,就是最有益于他的灵魂、并使他最能脱离世界忧虑和网罗的境况。使徒借这准则解答哥林多人向他提出的问题:结婚是否合宜?对此他说,因着现今的艰难,并且也许通常在那时,当基督徒与不信的人结婚,并且若要结婚,或许不得不如此时:我说,在这些情形下,继续不婚会使他们脱离一切忧虑和累赘,并使他们有更多余暇事奉神。通常,我们对世界的忧虑越少,事奉神的自由就越多。那时的已婚状态(即使不是在所有时候)确实带来最多世俗的忧虑。已婚的男人挂虑世上的事,想怎样叫妻子喜悦(第33节)。已婚的妇人也挂虑世上的事,想怎样叫丈夫喜悦。但未婚的男女顾念主的事,想怎样叫主喜悦,并且身体灵魂都成为圣洁(第32、34节)。这并不是说已婚的人也不能身体灵魂都成为圣洁。独身本身并不是比婚姻更纯洁、更圣洁的状态;但在那个关头,未婚者因较少受世俗忧虑的搅扰,便能使宗教更成为他们的事务。婚姻是带来忧虑的生活状态,尽管有时带来的忧虑比其他时候更多。处于这种关系中的人,经常挂虑彼此取悦;尽管在有些时节和情形中,这比在另一些时候更难做到。因此,在那时期,使徒劝告独身的人,若他们没有改变境况的必要,就应当不结婚。在别的时候,若同样的理由显然存在,这规条也同样适宜遵守。若有同样的理由,这同一规条也必须决定人是否结婚;也就是说,若人在未婚状态中比在已婚状态中更可能在事奉神的事上分心——这在许多方面都是可能的情形。每个人的判断必须把这总规条应用于自己特殊的情形,并应借此努力决定是结婚还是不结婚。基督徒应当选择这样的生活境况:在其中他最可能在事奉神和自己得救的事上得到最好的帮助、遇到最少的阻碍。

给未婚者的审慎指示。 (主后57年)

36 但若有人以为自己待他的童女不合宜,若她过了年华,事又当如此,他就可以随意办理,并不是犯罪;叫他们成婚。37 然而,人若心里坚定,没有不得已的事,并且有权柄管辖自己的意志,心里又定意要保守自己的童身,便是作得好。38 这样看来,叫她出嫁的是作得好;不叫她出嫁的更是作得好。

通常认为,使徒在这段经文中,是按照他先前所作决定的原则,就儿女婚配的安排提出劝告。按这种看法,其总意是明显的。在那个时代和那些地区,尤其在犹太人中间,女子过了一定年龄仍未婚,被认为是一种羞耻:这使人猜疑她有某些不利于名声的事。“如今,”使徒说,“若有人以为自己待女儿不够妥当,又以为她到了成年仍未婚,对她的名誉不利,并且按这原则有必要为她安排婚姻,他可以随意办理。他把她嫁给合宜的配偶,并不是罪。但若有人已经立意要使她守童身,并坚守这决定,又没有必要让她结婚,却在她同意之下有自由实行自己的心意,他使她守童身便是作得好。简言之,叫她出嫁的是作得好;但若她在这种状态中能够安适而纯洁,使她保持独身的,所作的更好;就是说,若不在所有时代和时节,至少在当时的情形中,对她更为合宜。”注意,1. 儿女的婚姻应由父母安排,不应自行安排。可是,2. 父母对于儿女一般是否结婚,以及特别要与何人结婚,都应当顾及他们的心意;不可认为自己有不受约束的权力,可以随意处置和支配他们。3. 我们的责任不只是考虑什么合法,而且至少在许多情形下,在行动以前也要考虑什么合宜。

但我认为,使徒在这里是继续先前的论述,并劝告那些能够自行作主的未婚者应当怎样行;这里“男人的童女”是指他的童身。Terein ten heautou parthenon 似乎是指保守自己的童身,而不是使女儿守童身,尽管用这个词作此义十分罕见。凡愿意查考的人,可在洛克和惠特比的著作中看见其他几个理由。犹太人和开化的异教徒中,男子过了某一定年限仍保持独身,通常也是受责难的事,虽然众人对于独身生活应限于何等年限并不一致。使徒的总意仍是:若有人以为有必要结婚,以避免众人的责难,更不用说为避免私欲急切的炽热,结婚并不是罪。但那能自主、坚守自己的心意,又发现自己没有结婚之必要的人,在那时期,至少按当时基督徒的情形,在有关自己属灵之事的便利、安适和益处上,会作出各方面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基督徒受这样的考量引导,是极其合宜的,即使不算一种责任。

给寡妇的审慎指示。 (主后57年)

39 妻子有丈夫活着的时候,是被律法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她便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在主里面。40 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她仍是这样,就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有神的灵。

全段在此以对寡妇的劝告作结: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受律法约束,只归一个丈夫,也有责任继续与他同居。注意,婚约是一生之约;唯有死亡能够解除这约束。但是,丈夫既死,她便可以自由随意再嫁。神的律法并没有限制人只可结婚若干次。从这段经文可以确知,第二次婚姻并不违法;否则寡妇便不得自由随意再嫁,也根本不得第二次结婚。但使徒断言,丈夫死后她有这种自由,只是有一个限制,就是要在主里面嫁人。在我们选择关系、改变境况时,应当总是仰望神。注意,婚姻惟有在主里面缔结时,才可能有神的赐福;就是当人受敬畏神和神的律法引导,并在改变境况和选择配偶时倚靠神的护理——当他们能够仰望神,真诚寻求祂的指引,谦卑盼望祂赐福他们的行为时。但使徒说,按我的意见,若她仍是这样——即继续作寡妇——就更有福气;我想我也有神的灵(第40节)。在这个关头,至少即使不在通常情形下,继续不婚对于这样的人会更有利于平安安静,并使她们在事奉神的事上少受阻碍。他告诉他们,这乃是借着圣灵的默示。“无论你们那些假使徒怎样看我,我想,并且有理由知道,我有神的灵。”注意,婚姻中境况的改变是极其重要的事,不应当未经慎重思量就作出;至少应当仔细考量环境,并有非常可能的根据,认为这改变会使我们在属灵的事上得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