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羅馬書 4
羅馬書: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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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伯拉罕的事例。(主後58年)
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3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4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 神,他的信就算為義。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 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8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使徒在這裡證明,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而是因信稱義。在所有人中,最竭力主張憑自己所享有的特權和所行的行為而在義上有分的,乃是猶太人;因此,他訴諸他們祖宗亞伯拉罕的事例,並且因自己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也把自己的名字包括在這層關係中: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他的特權當然必定與那些按肉體自稱是他後裔之人的特權一樣大。那麼,他得著了什麼呢?全世界都在尋求;但大多數人徒然勞苦,真正可算為已經得著的,只有那些在神面前稱義的人;亞伯拉罕就這樣像一個尋找美好珍珠的聰明商人,得著了這一顆重價的珍珠。他 kata sarka;按肉體而言;得著了什麼呢?也就是說,他憑割禮以及外在的特權和行為得著了什麼呢?使徒把這些稱為肉體(腓立比書 3:3)。那麼,他從這些得到了什麼?他是因這些稱義的嗎?是他的行為之功使他蒙神悅納嗎?絕不是;使徒用幾個論證證明了這一點。
I.如果他是因行為稱義,就會給誇口留下餘地;而誇口必須永遠被排除。若是如此,他就有可誇的 (第2節),這是不能容許的。猶太人或許會說:“他的名不是得以為大了嗎(創世記 12:2)?那麼,他豈不是可以誇口嗎?”可以,但不是在神面前;他在人面前或許可以有功,卻永遠不能在神面前立功。保羅自己在人面前也有可誇之處,我們有時也看到他為此誇口,卻仍帶著謙卑;但他在神面前毫無可誇(哥林多前書 4:4;腓立比書 3:8、9)。亞伯拉罕也是如此。要注意,使徒認定,人絕不可妄稱自己在神面前有任何可誇之處;即使亞伯拉罕是如此偉大、如此良善的人,也不可以;因此,他由此引出一個論證:誇口的人若指著主以外的任何事物誇口,都是荒謬的。#
II.經上明說,亞伯拉罕的信算為他的義。經上說什麼呢(第3節)?在一切宗教爭論中,我們必須問:經上說什麼呢?問題不在於這位偉人和另一位好人說什麼,而在於經上說什麼。要在這亞比拉那裡求問,就這樣了結此事(撒母耳記下 2:18)。當以律法和法度為準(以賽亞書 8:20);那裡才是最後申訴之處。經上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創世記 15:6);所以,他在神面前沒有可誇之處,因為這完全是出於白白的恩典,才如此算在他身上;信心本身並不具有任何構成義的形式性質,只因神親自施恩,樂意把它這樣算在他身上。創世記提到此事,是因著一次關乎所應許後裔、非常顯著而非凡的信心行動;更值得留意的是,這發生在他與不信經歷了一場痛苦爭戰之後。他的信心此刻是得勝的信心,是剛從戰場歸來的信心。稱義所要求的不是完全的信心;即使仍有不信的殘餘,也可能有蒙悅納的信心;而是佔優勢的信心,是勝過不信的信心。#
III.如果他是因信稱義,賞賜就是出於債,而不是出於恩典;這是不可想像的。這就是他的論證 (第4、5節):亞伯拉罕的賞賜乃是神自己;神就在不久之前如此告訴過他(創世記 15:1):我是你極大的賞賜。倘若亞伯拉罕憑自己完全的順服賺得了這一賞賜,那麼神賜下它就不是恩典的行動,亞伯拉罕也可以像葡萄園裡任何索取自己所賺銀錢的工人一樣,滿有把握地要求這賞賜。但這是不可能的;人不可能使神欠他的債,有罪的人就更不可能(羅馬書 11:35)。不,神要白白的恩典得著一切榮耀,恩典全為恩典的緣故(約翰福音 1:16)。因此,那不做工的人;不能聲稱有這樣的功勞,也不能表明自己的工作具有足以與這樣的賞賜相稱的價值,反而放棄一切這類主張,藉著活潑、積極、順服的信心,把自己完全投靠在神在基督裡白白的恩典上;這樣的人,他的信就算為義,被神悅納為一切將要得赦免、蒙拯救之人所必需的資格。那稱不敬虔之人為義的神,也就是稱那先前不敬虔的人為義的神。他先前的不敬虔並不妨礙他在相信以後稱義:ton asebe:那個不敬虔的人,也就是亞伯拉罕;他在歸正以前,看來曾隨迦勒底偶像崇拜的潮流而去(約書亞記 24:2)。因此,沒有給絕望留下餘地;神雖不以不悔改的罪人為無罪,卻藉著基督稱不敬虔的人為義。#
IV.他又用詩篇中的一段話進一步闡明此事;大衛在那裡論到罪得赦免;這是稱義的首要部分;說它構成人的幸福和福分。他所宣告有福的,並不是沒有罪的人,也不是沒有犯過該死之罪的人;若是如此,當人如此有罪、神如此公義之時,哪裡還能找到有福的人呢?而是主不把罪算在他身上的人。這樣的人雖然不能以“無罪”為辯護,卻以恩赦令為辯護,而且他的辯護蒙了准許。這段話引自 詩篇 32:1、2;其中要注意:#
1.赦免的性質。赦免就是免除債務或罪行;就是遮蓋罪,把罪當作汙穢之物,當作靈魂的赤裸和羞恥而遮蓋起來。經上說,神把罪拋在背後,掩面不看它;這些以及類似的說法都表明,我們得福的根據並不是我們的無辜,也不是我們從未犯過罪;一件東西即使被遮蓋,仍然存在,仍然汙穢;稱義並不使罪變成從未發生過,也不使罪變成不是罪;而是神不把罪歸在我們賬上,正如下文所說:神不算人為有罪 (第8節)。這使稱義完全成為神施恩的行動;神沒有照我們所應得的,按嚴格的公義對待我們,沒有審判我們,也沒有察看我們的罪孽。這一切既然純粹是恩典的行動,悅納和賞賜就不能被期待為所欠的債;因此,保羅推斷 (第6節),這是不靠行為而算人為義。#
2.赦免的福分:他們是有福的。當經上說“行為完全的人是有福的”,“不從惡人的計謀的人是有福的”等等時,目的是表明有福之人的特徵;但當經上說“過犯得赦免的人是有福的”時,目的是表明這福分是什麼,以及它的根據和根基是什麼。蒙赦免的人才是唯一有福的人。世人的看法是:財產清白、不欠人債的人是幸福的;但聖言的判決是:欠神之債得以免除的人是幸福的。因此,確知自己的罪已經蒙赦免,對我們是何等重要!因為這是其他一切福惠的根基。這事那事,我都要為他們成就;因為我要憐憫他們(希伯來書 8:12)。#
亞伯拉罕的事例。(主後58年)
9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10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13因為 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 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聖保羅在這一段中指出亞伯拉罕何時以及為何如此稱義;因為關於此事,他有幾點需要說明。那是在他受割禮以前,也是在律法賜下以前;這兩者各有其理由。
I.那是在他受割禮以前(第10節)。他還未受割禮時,他的信就算為他的義。這義是在 創世記 15:6 算給他的,而他直到第17章。 . 才受割禮。經上明說,亞伯拉罕在受割禮以前十四年;有人說是二十五年;就已經因信稱義。使徒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注意到了這一點 (第9節):這福分只是臨到受割禮的人,還是也臨到未受割禮的人呢?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時就蒙了赦免和悅納;這一情形既可以止息那些可憐的、未受割禮的外邦人的懼怕,也可以壓低猶太人的驕傲和自負。他們以自己的割禮誇口,彷彿獨佔了一切福分。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時因信稱義,有兩個理由:#
1.為要使割禮成為因信所得之義的印證(第11節)。必須先確立諸約的條款,然後才能附上印記。加印意味著先前已有約定,而這一禮儀使那約定得到確認和批准。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以後,有好幾年只得到口頭的授予;為了堅固亞伯拉罕的信心,神樂意設立一種加印的禮儀,亞伯拉罕也領受了它。儘管這是流血的禮儀,他仍順服,並且把它當作特別的恩惠來領受,就是割禮的記號等等。由此我們可以注意:#
(1.)一般聖禮的性質:它們是記號和印證:以記號來表明並教導,以印證來批准並確認。它們是絕對恩典和恩惠的記號,也是有條件應許的印證;不但如此,它們還是相互的印證:神在聖禮中向我們印證,他要作我們的神;我們也在其中向他印證,我們要作他的子民。#
(2.)割禮的特殊性質:它是舊約的入門聖禮;這裡說它是:#
[1.]一個記號:表明我們眾人生來都有、並由屬靈割禮除去的原初敗壞;紀念神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的記號;區別猶太人與外邦人的記號;准許進入有形教會的記號;預表洗禮的記號。如今在福音之下,基督的血既已流出,一切流血的禮儀就都廢除了,洗禮便取代了割禮;割禮是一個外在、可感知的記號,表明其中所象徵的內在、屬靈恩典。#
[2.]因信所得之義的印證。一般而言,它是恩典之約的印證;具體而言,是因信稱義的印證:恩典之約被稱為出於信心的義 (第10章第6節),並且涉及舊約中的一個應許(申命記 30:12)。既然嬰孩當時能夠領受恩典之約的印證,這就證明他們當時處於那約的範圍以內;那麼,他們如今為何被逐出這約、不能領受其印證,又是憑什麼嚴厲的判決遭到如此拒絕並被取消資格,那些不但拒絕信徒後裔的洗禮,而且宣告它無效並加以辱罵的人,就有責任作出說明。#
2.為要使他作一切相信之人的父。這並不是說,亞伯拉罕以前沒有人因信稱義;而是經上第一次特別就亞伯拉罕說明此事,並且在他身上開始了遠比從前任何時期都更清楚、更完備的恩典之約的施行。因此,他被稱為一切相信之人的父,因為他是如此卓越的信徒,又如此顯著地因信稱義,正如雅八是牧人之父、猶八是樂師之父(創世記 4:20、21)。一切相信之人的父,也就是說,他是信心的恆久典範,正如父母是兒女的榜樣;又是因信稱義的恆久先例,正如父輩的自由、特權、尊榮和產業傳給他們的兒女。亞伯拉罕是信徒之父,因為大憲章特別向他重新頒佈。#
(1.)他是相信的外邦人之父,儘管他們未受割禮。稅吏撒該若相信,就算為亞伯拉罕的子孫(路加福音 19:9)。亞伯拉罕自己因信稱義時尚未受割禮,所以未受割禮絕不能成為阻礙。這樣,那些可憐的外邦人的疑惑和懼怕就預先得到了解答,也再沒有理由懷疑義同樣可以算給他們(歌羅西書 3:11;加拉太書 5:6)。#
(2.)他是相信的猶太人之父;不是僅僅因為他們受了割禮,按肉體是亞伯拉罕的後裔,而是因為他們是信徒;因為他們不只是屬割禮的;也就是說,不只是受了割禮;還跟隨那信心的腳蹤:不只有記號,也有記號所表明的實體;不只是亞伯拉罕家裡的人,也效法亞伯拉罕的信心。由此可見,誰才是教會先祖的真正兒女和合法繼承人:不是那些坐在他們位上、承用他們名號的人,而是那些跟隨他們腳蹤的人;這才是傳承的脈絡,即使中間有所中斷,仍然成立。如此看來,那些最響亮、最急切地稱亞伯拉罕為父的人,反而最沒有資格享受他兒女的尊榮和特權。同樣,最有理由稱基督為父的,不是那些僅因公開承認自己是基督徒而冠有他名號的人,而是那些跟隨他腳蹤的人。#
II.那是在律法賜下以前(第13–16節)。前一個論點針對那些把稱義侷限於受割禮之人的人,這一個論點則針對那些指望借律法稱義的人;應許早在律法賜下以前就已賜給亞伯拉罕(比較加拉太書 3:17、18)。現在要注意:#
1.那應許是什麼:他要承受世界。這裡可以指迦南地,就是世界上最優美的一片土地;也可以指他要作世上多國的父,除了以色列人以外,還有許多民族從他而出;也可以指他要承受今生的安慰。經上說溫柔的人必承受地土,世界也是他們的。亞伯拉罕雖然實際擁有的世界如此之少,卻是整個世界的繼承人。更確切地說,這指向基督,就是這裡所提到的後裔;比較加拉太書 3:16:“給你的後裔”,那後裔就是基督。基督乃是世界的繼承人,地極是他的產業;亞伯拉罕也是在他裡面成為世界的繼承人。這也涉及那個應許(創世記 12:3):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你得福。#
2.這應許怎樣賜給他:不是藉著律法,而是藉著因信所得的義。不是藉著律法,因為律法當時尚未賜下;而是在他那被算為義的相信之上賜下的,是在他信靠神、照神的吩咐離開本地之時賜下的(希伯來書 11:8)。既是藉著信,就不可能借著律法;使徒以兩者之間的對立證明這一點 (第14、15節):倘若屬律法的人是承受產業的;也就是說,只有這些人,而且他們是憑律法承受產業的;猶太人從前誇口、如今仍然誇口說,他們因律法賜給了他們,就是世界合法的繼承人;那麼,信心就歸於虛空。因為,如果要在應許中有分,就必須完全履行全部律法,那麼,應許就永遠不能生效,我們倚靠它也毫無意義;藉著完全順服律法、保持毫無玷汙和無罪的清白而通往生命的道路,已經完全被堵塞,而律法本身沒有開闢別的道路。他在第15節證明這一點。律法惹動憤怒;在我們裡面惹動對神的憤怒;它刺激並挑動那與神為仇的屬肉體之心,正如攔阻溪流會使水勢上漲;又在神里面惹動對我們的憤怒。律法造成這種結果,也就是說,它把這憤怒顯明出來;或者說,是我們違背律法造成了這種結果。我們顯然絕不能指望藉著一條惹動憤怒的律法承受產業。律法如何惹動憤怒,使徒在這一節後半部分極簡潔地說明了:哪裡沒有律法,哪裡就沒有過犯。這是一條公認的準則,其中包含的意思是:哪裡有律法,哪裡就有過犯;而那過犯會惹動憤怒,所以律法惹動憤怒。#
3.為什麼應許是藉著信賜給他的;有三個理由(第16節)。#
(1.)為要使它出於恩典,使恩典因此得尊榮;是藉著恩典,不是藉著律法;是藉著恩典,不是出於債,也不是出於功勞;使人在這座建築的每一塊石頭面前,尤其在頂石面前,都呼喊:“恩典,恩典!”信心特別對應於施予的恩典,正如恩典對應於領受的信心。既是本乎恩典,所以也是藉著信(以弗所書 2:8)。因為神要使每一頂冠冕都被拋在恩典、白白恩典的腳前,使天上的每一首詩歌都按著這個曲調唱出:“主啊,不要歸於我們,不要歸於我們;要把讚美歸於你的名。”#
(2.)為要使應許穩妥。第一個約既是行為之約,就不穩妥;由於人的失敗,那約原本要賜下的福惠便被截斷了。因此,為要更有效地確定並保證新約所要傳遞的福惠,神另設了一條道路;不是藉著行為;若是如此,應許就不會穩妥,因為肉體不斷軟弱無力;而是藉著信。信心從基督領受一切,並不斷倚靠他,因為他是我們救恩偉大的受託保管者,救恩保存在他那裡是安全的。因此,這約是穩妥的,因為它在一切事上都安排得如此完善(撒母耳記下 23:5)。#
(3.)為要使應許穩妥地臨到所有後裔。倘若應許是藉著律法得的,它就只限於猶太人;榮耀、諸約和律法的頒佈原是屬於他們的 (第9章第4節)。但應許之所以是藉著信,正是為使外邦人和猶太人都能在其中有分,使屬靈的後裔和忠信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都能有分。神要以一種最廣泛的方式設計這應許,把一切真正的信徒都包括在內,使受割禮和未受割禮不致引起任何爭執。因此,他在 (第17節)引我們參看 創世記 17:5;那裡說明了亞伯蘭改名為亞伯拉罕的理由:亞伯蘭意為崇高的父,亞伯拉罕意為眾人的崇高之父;因為“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也就是說,無論在基督成為肉身以前還是以後,一切信徒都要以亞伯拉罕為榜樣,稱他為父。猶太人說,亞伯拉罕是一切歸信猶太教之人的父。看哪,他是全世界一切聚集在神聖威榮翅膀之下之人的父。邁蒙尼德。#
亞伯拉罕的事例。(主後58年)
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 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20並且仰望 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 神,21且滿心相信 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使徒已經指出亞伯拉罕何時以及為何因信稱義;如今為了尊榮亞伯拉罕,也為了給我們這些稱他為父的人作榜樣,使徒在這裡描述並稱贊亞伯拉罕的信心。其中要注意:
I.他所信的是誰:那叫死人復活的神。信心所緊緊抓住的是神自己;沒有人能立別的根基。現在要注意,亞伯拉罕的信心所注目的是神的哪一方面:無疑是最能堅固他對所應許之事的信心的方面:#
1.那叫死人復活的神。神應許他要作多國的父,當時他和妻子都已經如同死去(希伯來書 11:11、12);所以,他仰望神為能夠把生命氣息吹入枯骨的神。那叫死人復活的神無所不能;他能在亞伯拉罕年老時賜給他一個兒子,也能使那些死在過犯罪惡中的外邦人進入神聖而屬靈的生命(以弗所書 2:1;比較以弗所書 1:19、20)。#
2.那稱不存在之物為存在之物的神;也就是說,他像起初一樣,用自己權能的話創造萬有(創世記 1:3;哥林多後書 4:6)。罪人的稱義和得救,以及神迎娶那從前不是子民的外邦人,都是以恩典稱不存在之物為存在之物,使原本不存在的事物得以存在。這表明神的主權以及他絕對的能力和統治;當其他一切支柱都下沉搖動時,這便成為信心強有力的支撐。信心的聖潔智慧和謀略,就是特別抓住神里面那與自己所要爭戰的難處相適應、並能最有效回答反對意見的屬性。為成就除了神的全足之外任何能力都不可能成就之事,而把根基建立在神的全足上,這才是真正的信心。亞伯拉罕就這樣在他所信的神面前成為多國的父,也就是說,在神眼中並在神的判斷中如此;也可解釋為,他像自己所信的神一樣:神怎樣是眾人共同的父,亞伯拉罕也怎樣是眾人的父。我們藉著對神的信心蒙他悅納,並變得與他相合。#
II.他是怎樣信的。他在這裡藉著幾種說法,極力顯明亞伯拉罕信心的剛強。#
1.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第18節)。有一種指望與他相反,就是天然的指望。在這種情形下,通常會產生並支撐指望的感覺、理性和經驗的一切根據,都對他不利;沒有任何次因向他露出笑容,也絲毫不支持他的指望。然而,他不顧這一切相反的理由,仍然相信;因為他有一種支持他的指望:他因信仍有指望,這指望和他的信心一樣,都是出於對神全然充足的思想。為要使他成為多國之父。因此,神以他全能的恩典使他能夠這樣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然相信,使他成為歷世歷代大而剛強之信心的典範。那將要作信徒之父的人,理當在信心上有超乎尋常之處:信心應當在他身上升到最高境地,從而使所有後來信徒的追求都得到引導、提升和激勵。或者,這裡所提的是他所相信之應許的內容;他所指的是 創世記 15:5: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像天上的星那樣數不勝數,又如此輝煌。這就是他所相信的,並因此算他為義(第6節)。值得注意的是,他信心的這個具體表現,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相信,是與他不信的猜想和暗示相對的。就在此前,他幾乎斷定自己必無子而終,生在他家中的人將作他的後嗣 (第2、3節);這種不信反襯了他的信心,顯明這確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然相信。#
2.他並不因信心軟弱而考慮自己的身體(第19節)。請留意,他自己的身體那時已經如同死了:完全不可能再生孩子;不過,神賜給他的新生命和活力,在撒拉死後仍繼續存在,他從基土拉所生的兒女就是明證。當神定意賜給他的百姓某種特別的祝福、某個應許之子時,他通常先向那祝福本身以及通往它的一切道路宣告死刑。約瑟必須先被賣為奴並遭監禁,然後才能得到高升。但亞伯拉罕沒有考慮這事,ou katenoese:他沒有讓自己的思想停留在這事上。他確實說過:一百歲的人還能得孩子嗎(創世記 17:17)?但那是他驚歎並渴望得到進一步確證的言語,並不是懷疑和不信的言語;他的信心越過這層考慮,只思想應許的信實。他全然沉浸在對此的默想中,這就維持了他的信心。他因信心不軟弱,就不去考慮。純粹是信心軟弱,才使人一味凝視擋在應許之路上的困難和看似不可能之事。雖然徹底探究一切與應許相對的困難,可能顯得是屬肉體之理性的智慧和謀略,但這其實是信心的軟弱。#
3.他沒有因不信而對神的應許搖擺不定 (第20節);他之所以不搖擺,是因為他不考慮次因的怒容和挫折;ou diekrithe:他沒有爭辯;他沒有為此在自己裡面商議,沒有花時間考慮自己是否應當接受這應許,沒有遲疑,也沒有因它跌倒,而是以心中堅決果斷的一舉,帶著聖潔的勇敢,把一切都押在應許上。他不認為這是一個容許爭論或辯論的問題,而是立刻把它當作已經裁定的事情,絲毫沒有懸而未決:他沒有因不信而搖擺。我們面對神的應許時一切搖擺的根源,都是不信。我們搖擺時,並不是應許失效了,而是我們的信心失效了。#
4.他信心剛強,將榮耀歸給神,enedynamothe;他在信心上得了剛強;他的信心藉著操練不斷增強;crescit eundo,在前行中增長。軟弱的信心雖不至被棄絕,壓傷的蘆葦不會被折斷,冒煙的燈芯不會被熄滅,但剛強的信心必受稱讚和尊重。他信心的剛強,顯明在它勝過恐懼的得勝中。他也由此將榮耀歸給神;因為不信使神成為說謊的,因而羞辱神(約翰一書 5:10),照樣,信心以印記證實神是真實的,因而尊榮神(約翰福音 3:33)。亞伯拉罕的信心將神的智慧、能力、聖潔和良善的榮耀歸給神,尤其將神信實的榮耀歸給他,因為他安息在神所說的話上。我們在人中間會說:“信任別人的人,就是信得過他;他接受那人的話,便是尊重他。”亞伯拉罕就是這樣藉著信靠神,將榮耀歸給神。我們從未聽見我們的主耶穌如此高度稱讚任何事,像他稱讚大信心一樣(馬太福音 8:10;15:28);所以神尊重信心,尊重大信心,因為信心,尤其大信心,尊重神。#
5.他滿心確信,神所應許的,他也能成就,plerophoretheis:他懷著最大的信心和把握向前;這是一個取自揚滿帆駛進港口之船的比喻。亞伯拉罕看見懷疑、恐懼和試探的風暴很可能要起來攻擊那應許;面對這些,許多人會畏縮退後,停泊等待更晴朗的日子,等候感覺和理性吹來宜人的順風。然而,亞伯拉罕既以神為領航者,以應許為海圖和羅盤,便決意闖過險境;他像勇敢的冒險者一樣揚起所有船帆,衝破一切困難,不顧風雲,只信賴自己船體的堅固以及領航者的智慧和信實,勇敢地駛向港口,最終滿載而歸,所得無可言喻。他的滿心確信就是如此,其根基乃是神的全能:他能夠成就。我們的搖擺主要出於不信任神的能力;因此,要使我們堅定,就必須相信那位作出應許的,不但信實,而且有能力。正因為如此,這就算他為義(第22節)。因為他帶著這樣的確信,把自己的一切都託付給神的應許,神便施恩悅納他,不但成全他的期望,而且超過他的期望。藉著堅定倚靠神單單的應許而榮耀神的這種方式,如此符合神的旨意,又如此有助於他的榮耀,以致神施恩把它算為義,並稱他為義,儘管這件事本身並沒有任何足以賺得這種悅納的價值。這顯明瞭信心為何被選為我們稱義的首要條件,因為在一切恩典中,信心最能將榮耀歸給神。#
亞伯拉罕的事例。(主後58年)
23「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 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在本章臨末,他將這一切應用在我們身上;他既已充分證明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便在這裡斷定,亞伯拉罕的稱義要成為我們稱義的模式或樣本:這並不是單為他寫的。它並非只為在歷史上稱讚亞伯拉罕,也不是隻為記述他所獨有的某件事(正如某些反對嬰兒洗禮的人硬要把割禮是信心之義的印證;第11節,理解為只對亞伯拉罕本人如此,而不適用於任何其他人);不,聖經並非意在藉此描述一種只屬於亞伯拉罕、作為他特權的特殊稱義方式。我們所有關於舊約聖徒的記載,並非只作歷史,僅僅讓我們瞭解並供我們消遣,而是作引導我們的先例,作鑑戒(哥林多前書 10:11),使我們得教訓(第15章第4節)。特別是這件關於亞伯拉罕的事,也是為我們寫的,為要使我們確知神為使我們得救所要求並悅納的是何種義;也是為我們這些不過是人且卑賤,在特權和行為上遠遠不及亞伯拉罕的人;也是為我們外邦人和猶太人,因為亞伯拉罕的福藉著基督臨到外邦人;也是為我們這些世代終局臨到的人,如同為眾族長一樣;因為神的恩典昨日、今日、直到永遠都是一樣的。他對此的應用十分簡短。我們只須留意以下幾點:
I.我們共同的特權:它要算給我們,也就是說,義要算給我們。福音的稱義之道,是藉著歸算之義,mellei logizesthai:它將被歸算;他使用將來時動詞,是要表明這憐憫在教會中不斷延續:現在怎樣,只要神在世上還有教會,只要世人中還有任何需要稱義的人,將來也仍然怎樣;因為已有一個永不枯竭的泉源敞開了。#
II.我們共同的本分,也就是取得這特權的條件,乃是相信。這種相信的適當對象,是神的啟示。給亞伯拉罕的啟示是關於一位將要來的基督;給我們的啟示則是關於一位已經來到的基督,而啟示中的這項差別並不改變事情的本質。亞伯拉罕相信神的能力,能使以撒從撒拉已死的胎中興起;我們則要相信這同一能力在更高的事例中施展出來,就是基督從死人中復活。以撒的復活是預表性的(希伯來書 11:19);基督的復活則是真實的。如今,我們必須信那使基督復活的神;不但相信他的能力,相信他能夠做到這事,還要倚靠他的恩典,因為他使作為我們擔保人的基督復活了;他在第25節對此作了解釋,其中簡要說明了基督受死和復活的意義;這兩件事乃是救恩之門轉動所倚靠的兩個主要樞紐。#
1.他為我們的過犯被交出去。父神把他交出去,他也把自己交上,作贖罪的祭物。他確實以罪犯的身份死去,因為他是為罪而死;但那並不是他自己的罪,而是百姓的罪。他死是要為我們的罪贖罪,消除我們的罪責,滿足神聖的公義。#
2.他為使我們稱義而復活,為要使我們的稱義達到完全並告成。藉著他死亡的功勞,他償還了我們的債;在他復活時,他取得了我們的債務清償憑據。他被埋葬時,作為一個因我們的債受執行而拘禁的囚犯躺在那裡;他作為擔保人,已經承擔了償還這債的責任。第三日,一位天使奉差遣滾開石頭,從而釋放了那囚犯;這是所能有的最大確據,證明神聖的公義已經得到滿足,債已經償清;否則,神絕不會釋放那囚犯。因此,使徒特別強調基督的復活:死的是基督;不但如此,更應說,他已經復活了(第8章第34節)。綜觀全事,十分明顯,我們稱義並不是靠自己行為的功勞,而是藉著信賴且順服地倚靠耶穌基督和他的義;這是我們這一方取得免罰和救恩之權利的條件。這正是保羅在本章和上一章一直確立為我們一切安慰之大源頭和根基的真理。#
因信稱義而不靠律法行為這一偉大的福音教義,與猶太人從那些坐在摩西位上的人所學來的觀念極其相反,以致他們很難接受;因此,使徒對此作了非常充分的論述,並竭力加以證實和闡明。他先前已經用道理和論證證明了它,現在則在本章用實例來證明;在某些地方,實例既能闡明,也能證實。他所選取的是亞伯拉罕的實例;他選擇提到亞伯拉罕,是因為猶太人以自己與亞伯拉罕的關係大大誇耀,把自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列為他們外在特權中的首要一項,而且他們確實以亞伯拉罕為父。因此,這個實例很可能比任何別的實例更能打動並說服猶太人。他的論證如下:“凡得救的人,都以亞伯拉罕稱義的同一方式稱義;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不是因行為稱義;所以,凡得救的人也都是如此稱義。”因為人們很容易承認亞伯拉罕是信徒之父。這個論證不但屬於 à pari;如人所說,是從同等的情形推論,也是屬於 à fortiori;從更有力的情形推論。亞伯拉罕在行為上如此著名,在聖潔和順服上如此卓越,尚且只是因信稱義,而不是因那些行為稱義,那麼別人,尤其是那些從他而出、在行為上遠不及他的人,又怎能憑自己的行為求得稱義呢?正如有些人指出的,這也以 ex abundanti;更加充分的方式;證明,我們並不是以那些從信心流露出來的善行為構成我們之義的材料而稱義;因為亞伯拉罕的行為正是這樣的,難道我們比他更好嗎?整章都是他圍繞這個實例所作的論述,其中還有一點特別涉及前一章的結尾;他在那裡斷言,在稱義的事上,猶太人和外邦人處於同等地位。如今在本章,他以極有說服力的論證:
I.證明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而是因信稱義(第1–8節)。#
II.指出他何時以及為何如此稱義(第9–17節)。#
III.描述並稱贊他的信心(第17–22節)。#
IV.把這一切應用在我們身上(第22–25節)。即使他當時身在推喇奴的學房,也不可能作出比這更富於論證的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