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羅馬書 2
羅馬書: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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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聖治理的公正。(主後58年)
1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2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 神必照真理審判他。3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 神的審判嗎?4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5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 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6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7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8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9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10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11因為 神不偏待人。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13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16就在 神借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在上一章中,使徒已把外邦世界的光景描繪得極其惡劣、黑暗,正如猶太人一向樂於斷定的那樣。如今,他要表明猶太人的光景也十分惡劣,並且他們的罪在許多方面更加嚴重;為此,他先在本章這一部分說明,神必以同等的公義對待猶太人和外邦人,並不會像猶太人慣常以為的那樣,偏袒他們。
I.他因他們好論斷人、自以為是而傳訊他們(第1節):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都是無可推諉的。他既用概括的言辭表達,這勸誡便可臨到許多好為人師者(雅各書 3:1),無論他們屬於什麼民族或信仰;他們擅自取得權力,要批評、管束並定別人的罪。但他所特別指的是猶太人,並且把這項概括的指控特別應用在他們身上(第21節):你這教導別人的,豈不教導自己嗎?猶太人通常是一群驕傲的人,極其輕蔑、鄙視可憐的外邦人,認為他們甚至不配與自己羊群的狗同列;但與此同時,他們自己也同樣邪惡敗德:雖不像外邦人那樣拜偶像,卻褻瀆聖物(第22節)。因此,你是無可推諉的。外邦人只有自然之光,尚且無可推諉(第1章第20節);何況猶太人擁有律法之光,就是神所啟示的旨意,因而所得的幫助比外邦人更多,就更是無可推諉了。#
II.他宣告神聖治理不變的公義(第2、3節)。為使人徹底知罪,他在此說明,我們所面對的是怎樣一位公義的神,以及他行事何等公正。使徒保羅在著作中提到某個重要論點時,常會就此作大段的發揮;此處關於神的公義也是如此(第2節):神的審判是按真理的:依照公正與公平的永恆準則,依照內心而非外貌(撒母耳記上 16:7),依照行為而不偏待人。這是我們都確信的教義,因為神若不公義,就不成其為神;但那些因別人所做之事而定他們的罪,自己卻也犯同樣的罪,並且一面犯罪、堅持行罪,一面以抗議罪惡並高聲斥責犯罪之人來試圖賄賂神聖公義的人,尤其應當思想這一點;他們彷彿以為,傳講反對罪惡的道,便能抵償所犯之罪的罪責。但請留意他如何把這問題直指罪人的良心(第3節):你這人哪,你以為嗎?人哪,你是有理性的受造物,也是依賴神的受造物,由神創造,服在他之下,並且要向他交賬。這件事如此清楚,我們儘可訴諸罪人自己的思想:“你豈能以為自己可以逃脫神的審判嗎?鑑察人心的神豈會被形式上的託詞矇騙?審判全地的公義之主豈會如此被賄賂、被敷衍過去嗎?”最善於用貌似有理的手段行事的罪人,即使在人面前極有把握地宣告自己無罪,也不能逃脫神的審判,不能避免受審並被定罪。#
III.他列出對他們的指控(第4、5節),包括兩項:#
1.輕忽神的恩慈(第4節),就是他豐盛的恩慈。這尤其適用於猶太人,因為他們曾得到神恩寵的特殊標誌。蒙恩的途徑本身就是憐憫;我們所得的亮光越多,犯罪時所違背的愛也就越多。對神的恩慈抱有卑下、輕蔑的看法,是許多罪惡的根源。每一項故意所犯的罪,都隱含著對神恩慈的藐視;這是踢拒他的慈心,尤其是他忍耐的恩慈,就是他的寬容和恆久忍耐,並以此為機會,在罪中越發膽大(傳道書 8:11)。不知道,就是不思想,不在實踐和切身應用上知道:神的恩慈是領你悔改;這恩慈的目的,就是領你悔改。我們僅僅知道神的恩慈領人悔改還不夠,還必須知道它領的是我們:特別是你。請看神用什麼方法帶領罪人悔改。他引領他們,不像驅趕牲畜那樣驅趕他們,而是把他們當作有理性的受造物來引領,吸引他們(何西阿書 2:14);引領他們的是恩慈,是慈愛的繩索(何西阿書 11:4;參看耶利米書 31:3)。思想神的恩慈,就是他向眾人所施的一般恩慈(他護理的恩慈、忍耐的恩慈和所賜機會的恩慈),理當有效地使我們眾人悔改;許多人仍不肯悔改,原因就在於他們不知道、也不思想這一點。#
2.惹動神的忿怒(第5節)。這種惹動的起因,是剛硬而不肯悔改的心;罪人的毀滅,在於他們順著這樣的心而行,被它引領。犯罪就是行在內心的道路上;當這心剛硬而不肯悔改時(除了本性中的剛硬,又因長期習慣而變得剛硬),這樣的道路必是何等絕望!這種惹動以“積蓄忿怒”來表達。那些繼續行在犯罪道路上的人,正為自己積蓄忿怒。財寶表示數量豐盛。這財寶將耗用到永恆,卻永遠不會耗盡;然而罪人仍不斷向其中增添,如同積蓄財寶一般。每一項故意所犯的罪都使賬目增加,並使最後的清算越發可怕;它給他們所受的忿怒添上一根枝條,正如有些人對 以西結書 8:17 的讀法:他們將枝條舉到鼻前。財寶也表示隱秘。忿怒的寶庫或倉庫,就是神自己的心;忿怒藏在其中,如同財寶封存在某個隱秘之處(見申命記 32:34;約伯記 14:17);但它同時也表示留存到將來的某個時機;正如冰雹的寶庫留到爭戰和打仗的日子(約伯記 38:22、23)。這些寶庫將像大淵的泉源一樣裂開(創世記 7:11)。它們被積蓄到忿怒之日;那時忿怒將大量施行,如滿滿的碗傾倒出來。現今的日子雖然是向罪人施行忍耐和寬容的日子,但忿怒之日正在來到——只有忿怒,別無其他。其實,對罪人而言,每一天都是忿怒之日,因為神天天向惡人發怒(詩篇 7:11);但那忿怒的大日即將來到(啟示錄 6:17)。那忿怒之日也將是神公義審判顯明之日。神的忿怒不像我們的忿怒,是一種怒火和激情;不,狂怒並不在他裡面(以賽亞書 27:4)。這乃是公義的審判,是他懲罰罪惡的旨意,因為罪惡與他的本性相反,是他所恨惡的。神這公義的審判,如今常因罪人的興旺和成功而被遮蔽;但不久以後,它必在全世界面前顯明,這些貌似混亂失序的事必被糾正,諸天也要宣揚他的公義(詩篇 50:6)。因此,時候未到,什麼都不要論斷。#
IV.他說明神施行審判所依據的準則。他既在第5節提到神公義的審判,便在此闡明這審判及其公義,並指出我們可以從神那裡期待什麼,以及他將按什麼準則審判世界。分配公義的公平之處,在於依照各人所當得的,而不依照人的身份,分施不悅與恩寵;神公義的審判正是如此。#
1.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第6節)。這一真理在聖經中屢次提及,為要證明審判全地的主必行公義。#
(1.)在分施他的恩寵時;此事在這裡提了兩次,既見於第7節,也見於第10節。因為他喜愛施憐憫。請留意:#
[1.]蒙他恩寵的人:那些恆久忍耐的人,等等。由此我們可以檢驗自己是否有分於神的恩寵,也可以從中得著指引,知道應當採取怎樣的道路,才能得到這恩寵。公義的神所要賞賜的人,第一,是那些為自己確立正確目標的人,就是尋求榮耀、尊貴和不朽壞之福的人;也就是尋求那不朽的榮耀和尊貴:今世和永遠蒙神悅納。一切實踐的敬虔,其根基都有一種聖潔的抱負。這就是尋求神的國,在願望和目標上仰望得如天一般高,並決心不以任何低於天國的事為滿足。這種尋求意味著有所失落,意識到這種失落,渴望將它重新得回,並且照著這些願望追求、努力。第二,是那些既已確立正確目標,便堅持走正確道路的人:恆久忍耐地行善。#
1.必須行善,作好事(第10節)。僅僅有好的知識、說得好、自稱得好、應許得好,還不夠;我們必須行得好:不僅所行之事本身要好,行事的方式也要好。我們必須把它行好。#
2.必須持續行善。不可只是一陣熱心、突然奮起,像早晨的雲霧和清早的甘露;我們必須忍耐到底:贏得冠冕的是恆忍。#
3.必須恆久忍耐。這忍耐不僅關乎工作時間的長久,也關乎其中的困難,以及我們可能遇到的反對和艱苦。凡要行善並持續行善的人,必須以極大的忍耐裝備自己。#
[2.]他恩寵的結果。他必將永生報給這樣的人。天國就是生命,是永生;這是那些恆久忍耐行善之人的賞賜,並且在第10節中稱為榮耀、尊貴和平安。那些尋求榮耀和尊貴的人(第7節),必得到榮耀和尊貴。那些尋求今世虛浮榮耀和尊貴的人,往往得不到它們,反而失望;但那些尋求不朽榮耀和尊貴的人,必得到它們,並且不只得到榮耀和尊貴,也得到平安。屬世的榮耀和尊貴通常伴隨著煩擾;天上的榮耀和尊貴卻帶有平安,就是不受攪擾、永遠長存的平安。#
(2.)在分施他的不悅時(第8、9節)。請留意,#
[1.]蒙受他不悅的人。概括而言,就是那些作惡的人;更具體地說,就是那些好爭競、不順從真理的人。他們與神爭競。每一項故意所犯的罪,都是與神爭執,就是與造我們的主相爭(以賽亞書 45:9);這是最絕望的爭競。神的靈與罪人相爭(創世記 6:3),不肯悔改的罪人卻抵擋聖靈,背叛亮光(約伯記 24:13),緊握詭詐不放,竭力保留聖靈竭力要使他們離棄的罪。他們好爭競,不順從真理。信仰的真理不僅需要人知道,也需要人順從;這些真理具有指引、治理和命令的作用,是關乎實踐的真理。不順從真理,被視為抵擋真理。他們反倒順從不義:照著不義的吩咐去行。那些拒絕作真理僕人的人,很快就會成為不義的奴隸。#
[2.]這種不悅的結果或具體表現:惱恨和忿怒,患難和痛苦。這些就是罪的工價。惱恨和忿怒是原因,患難和痛苦則是必然且無法避免的結果。這一切臨到靈魂;靈魂是盛裝這忿怒的器皿,是承受這患難和痛苦的主體。罪使靈魂成為適合承受這忿怒的器皿。人裡面惟有靈魂能直接承受這種惱恨,以及由此而來的痛苦印記或後果。地獄是永恆的患難和痛苦,是忿怒與惱恨的結果。這就是與神爭競,把荊棘和蒺藜擺在烈火面前的結局(以賽亞書 27:4)。那些不肯向他的金杖屈服的人,必被他的鐵杖打碎。神必這樣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2.神不偏待人(第11節)。就屬靈光景而言,神會察看人的本相;但他不看人的外在關係或處境。猶太人與外邦人在神面前處於同等地位。這是彼得第一次看見隔斷的牆被拆除時所作的評論(使徒行傳 10:34):神不偏待人;接下來的話對此作了解釋,就是在各國中,那敬畏神、行義的人都為他所悅納。神拯救人,不是依照他們外在的特權,也不是依照他們對真理空洞的知識和表白,而是依照他們真實的光景和性情。無論分施不悅還是恩寵,他所對待的都是猶太人和外邦人。即使先臨到擁有更大特權、自稱得更多的猶太人,也同樣臨到外邦人;外邦人雖缺少這些特權,卻不會因此免受作惡的懲罰,也不會因此被排除在行善的賞賜之外(見歌羅西書 3:11);因為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
V.他證明,當神實際前來審判眾人時,他對所有人的處置都是公平的(第12–16節);其依據是:用來衡量人是否順服的準則,也就是神審判人的準則。有三種程度的光啟示給世人:#
1.自然之光。外邦人擁有這種光,並要按此受審判:凡沒有律法而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而滅亡;這就是說,那些不信的外邦人,除了天然的良心以外沒有別的嚮導,除了一般的憐憫以外沒有別的推動力,也沒有摩西律法或任何超自然的啟示;他們不會因違犯自己從未擁有的律法而被追究,也不會承受猶太人違背成文律法之罪的加重情節,或按這律法所受的審判;但他們怎樣違背自然律法而犯罪,也必怎樣按自然律法受審判。這自然律法不僅存在於他們心中,受到敗壞、塗抹,並被不義禁錮,也以未受敗壞的原本存在於審判者那裡。為進一步說明這一點(第14、15節),他在一段插入語中證明,自然之光對外邦人而言代替了成文律法。他曾說(第12節),他們沒有律法卻犯了罪;這似乎自相矛盾,因為沒有律法,就沒有過犯。但他說,他們雖然沒有成文律法(詩篇 147:20),卻擁有與之相當的東西;這不是與禮儀律法相當,而是與道德律法相當。他們擁有律法的功用。他的意思並不是說,他們擁有律法所命令的行為,彷彿他們能夠拿出完全的順服;他所指的乃是律法所發揮的功用。律法的功用,是指引我們應當做什麼,並查驗我們已經做了什麼。現在,#
(1.)他們藉著自然之光,擁有指引他們應當做什麼的東西:他們憑天然觀念和判斷的力量及傾向,領會善惡之間有著清楚而巨大的分別。他們順著本性行律法中所載的事。他們具有公正與公平、尊貴與純潔、仁愛與慈善的意識;自然之光教導他們順從父母,憐憫困苦之人,維護公共和平與秩序,並禁止殺人、偷盜、說謊、作偽證等等。他們因此成為自己的律法。#
(2.)他們擁有查驗自己所作之事的東西:他們的良心也一同作見證。他們裡面有某種東西,會贊同並稱許所行的善事,也會因所行的錯事而責備他們。良心是見證,遲早必會作見證,儘管它一時可能被賄賂或威嚇。它抵得上一千個見證,為最隱秘的事作證;他們的思想或控告、或辯護,就是把律法應用於事實,按照良心的見證作出判斷。良心是主的燈,即使在外邦世界中也沒有完全熄滅。不信神的人曾為無虧之良心所帶來的安慰作見證。#
也為有罪之良心所帶來的恐懼作見證:
他們的思想同時彼此作用,metaxy allelon:在他們自己裡面,或彼此之間。那在他們裡面見證反對罪、也在別人裡面見證反對罪的同一種自然之光和自然律法,使他們彼此控告或彼此辯護。Vicissim,有些人把它理解為輪流;他們怎樣遵守或違背這些自然的律法和判斷,他們的良心就照樣宣告他們無罪或定他們有罪。這一切都證明,他們擁有對他們而言可以代替律法的東西;他們本可受其引導和治理,而這東西也必定他們的罪,因為他們沒有如此受它引導和治理。因此,有罪的外邦人無可推諉。神定他們的罪是公義的。他們不能以無知為託詞;所以,他們若沒有別的理由可以陳明,就很可能滅亡。
2.律法之光。猶太人擁有這種光,並要按此受審判(第12節):凡在律法之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他們犯罪,不僅是在擁有律法的情況下,而且是 en nomo:在律法裡面;他們處於如此眾多的律法之中,面對如此純正清楚的律法,並處在它的光照之下;它的指示如此完備具體,它的制裁又如此有力、具有約束力。這些人必按律法受審判;他們既擁有律法,所犯的罪便更重,所受的刑罰也必相應更重。先是猶太人(第9節)。推羅、西頓所受的還比較容易。摩西就是這樣控告他們(約翰福音 5:45);他們明知主人的旨意卻不去行,因而落在多受鞭打的刑罰之下(路加福音 12:47)。猶太人以律法大大自誇;但為證實他所說的話,使徒指出(第13節),他們擁有、聽見並知道律法,並不能使他們稱義;惟有遵行律法才可以。猶太教的教師以一種見解來支撐自己的跟隨者,認為凡是猶太人,無論生活多麼邪惡,都必在來世有一席之地。使徒在此反對這種看法:他們擁有律法,確是極大的特權;但這並不是使人得救的特權,除非他們照著所擁有的律法生活。猶太人顯然沒有這樣行,因此,他們需要一種使自己可以在神面前顯現的義。我們可以把這話應用於福音:使我們得救的不是聽,而是行(約翰福音 13:17;雅各書 1:22)。#
3.福音之光:凡享有福音的人,都要按此受審判(第16節):照著我的福音。這並不是指保羅所寫的某一卷第五福音書,如有些人所設想的;也不是指保羅的書記路加所寫的福音書(Euseb. Hist. lib 3, cap. 8),而是泛指福音;這福音稱為保羅的福音,是因為他是傳講這福音的人。凡處在這一施行安排之下的人,都要按這一安排受審判(馬可福音 16:16)。有些人把“照著我的福音”這句話,與他論到審判之日的話聯繫起來:“審判的日子必會來到,正如我在傳道時常告訴你們的;那將是猶太人和外邦人最終受審判的日子。”我們最好熟悉有關那日的一切啟示。#
(1.)已有一個日子定為普遍審判之日。那日,那大日,他那將要來到的日子(詩篇 37:13)。#
(2.)那日的審判將交在耶穌基督手中。神必借耶穌基督施行審判(使徒行傳 17:31)。這將是他降卑所得賞賜的一部分。基督將作審判者這一事實,最能使罪人恐懼,也最能使聖徒得安慰。#
(3.)那時,人的隱秘之事都要受審判。隱秘的服事屆時必得賞賜,隱秘的罪屆時必受懲罰,隱藏的事必顯露出來。那將是大顯露之日;如今在暗處所做的事,屆時必向全世界宣告。#
猶太人的虛妄聲稱;猶太人的敗壞。(主後58年)
17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 神誇口;18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 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19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20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21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22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23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 神嗎?24 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26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27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28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29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 神來的。
在本章後半部分,使徒更直接地對猶太人說話,並指出,儘管他們自稱信奉神、作出虛妄的聲稱,他們仍犯了哪些罪。他曾說(第13節),得稱義的不是聽律法的人,而是行律法的人;如今他把這一重大真理應用於猶太人。請留意:
I.他承認他們所自稱的身份(第17–20節),並具體列舉他們引以為傲的各項聲稱和特權,使他們看出,他定他們的罪並不是因為不知道他們可以為自己提出什麼辯解;不,他知道他們一方最有力的理由。#
1.他們是一個特殊的民族,因擁有成文律法並有神特別臨在他們中間,而從所有其他民族中分別出來、顯為不同。#
(1.)你稱為猶太人;這裡所指的主要不是血統,而是他們所自稱的身份。這是一個十分尊貴的稱號。救恩是從猶太人出來的;他們為此極其驕傲,以自己成為獨特的民族自豪;然而,許多有此稱號的人卻是人類中最卑劣的。最惡劣的行為隱藏在最美好的名號之下,並不是新鮮事;撒但會堂中的許多人自稱是猶太人(啟示錄 2:9),毒蛇的種類也誇口說亞伯拉罕是他們的父(馬太福音 3:7–9)。#
(2.)又倚靠律法;就是說,他們為此自豪:律法在他們中間,寫在他們的書卷上,也在他們的會堂裡宣讀。他們因這項特權而極度自高,以為這足以把他們帶進天國,儘管他們的生活並不符合律法。倚靠律法,因喜悅、信服它而安息其中,是好的;但因驕傲、懶惰和屬肉體的安全感而倚靠它,卻會毀滅靈魂。主的殿(耶利米書 7:4)。伯特利是他們所倚靠的(耶利米書 48:13)。因聖山而傲慢(西番雅書 3:11)。倚靠外在特權卻不善加利用,是一件危險的事。#
(3.)且指著神誇口。請看最美好的事物也會怎樣被扭曲、濫用。以信心、謙卑和感恩指著神誇口,是一切信仰的根源和總綱(詩篇 34:2;以賽亞書 45:15;哥林多前書 1:31)。但出於驕傲和虛榮指著神,並指著外在對他聖名的承認誇口,卻是一切虛偽的根源和總綱。在各樣驕傲中,屬靈的驕傲最為危險。#
2.他們是有知識的民族(第18節):又知道他的旨意,to thelema:那旨意。神的旨意才是那旨意,是至高無上、絕對、不可抗拒的旨意。只有當神的旨意成為惟一的旨意,而其他一切意志都融入其中時,世界才會被糾正;在此之前,絕不會如此。他們所知道的不僅是神的真理,也是神的旨意,就是他要他們去行的事。虛偽的人也可能對神的旨意擁有大量知識。又讚許那些更美好的事:dokimazeis ta diapheronta。保羅為朋友祈求這一點,把它視為極大的造詣(腓立比書 1:10)。Eis to dokimazein hymas ta diapheronta。可以把它理解為:#
(1.)對神的事有正確的領悟,照這個意思讀作:你能辨別彼此不同的事,知道怎樣區分善與惡,把寶貴的與下賤的分別出來(耶利米書 15:19),又把不潔淨的與潔淨的分別出來(利未記 11:47)。善與惡有時如此接近,並不容易區分;但猶太人手邊有律法這塊試金石,所以他們能夠;至少自以為能夠;作出區分,在疑難事例中作極其細微的辨析。一個人可能是優秀的倫理問題辨析者,卻是糟糕的基督徒:在觀念上精確,在應用上卻鬆散而漫不經心。或者,我們也可以依照德丟的解釋,把 ta diapheronta 理解為爭議。一個人可能精通信仰上的爭議,卻仍不認識敬虔的能力。#
(2.)對神的事懷有熱切的情感,正如我們所讀的:讚許那些更美好的事。信仰中有些卓越之處,是虛偽的人也可能讚許的;實踐理性可能贊同律法,承認它是好的,然而這種贊同仍被肉體和心思的私慾壓倒:#
罪人常把這種贊同當作藉口,而它實際上恰恰使其犯罪道路的罪責大大加重。他們因從律法中受教,便對美善之事有了這種認識和喜愛;katechoumenos:接受要理教導。這個詞表示人在幼年時就早早接受教導。及早受到良好的要理教導,是極大的特權和益處。猶太人慣常付出極大努力,在兒女幼小時教導他們,而他們全部的功課都出自律法;基督徒若也能如此勤奮地用福音教導兒女,就好了。如今,這在第20節中稱為律法中知識和真理的規模,就是它的外表和樣式。知識若只停留在空洞觀念中,沒有在人的心裡留下印記,人所擁有的就只是知識的樣式,如同一幅構圖精良、色彩鮮明卻沒有生命的圖畫。知識的樣式只能產生敬虔的外貌(提摩太後書 3:5)。知識的樣式可以欺騙人,卻無法矇騙那鑑察人心之神洞察一切的眼目。樣式可以成為能力的載體;但只以樣式為滿足的人,就像鳴響的銅和叮噹作響的鈸。
3.他們是教導人的民族,至少他們自以為如此 (第19、20節):並且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這可用在:#
(1.)一般猶太人身上。他們以為自己是那些坐在黑暗中的可憐、瞎眼的外邦人的嚮導,併為此深感驕傲,認為凡想認識神的人,都必須為此受惠於他們。其他一切民族都必須到他們那裡求學,學習何為善,以及主所要求的是什麼;因為他們有活潑的聖言。#
(2.)他們的拉比、教師和領袖身上;這些人尤其是那些論斷別人的人(第1節)。 他們因自己坐上了摩西的位,並因普通百姓恭敬聽從他們的訓示而極其自豪;使徒用幾個稱謂來表達這一點:給瞎子領路的、黑暗中之人的光、蠢笨人的師傅、小孩子的先生,以便更充分地顯明他們對自己的驕傲看法和對別人的輕蔑。這是他們喜歡反覆彈奏的老調,把一個個尊貴的頭銜堆在自己身上。即使是最好的工作,人若以之自誇,在神面前也是不蒙悅納的。教導蠢笨人、教訓小孩子固然是好的;但想到我們自己的無知、愚昧,以及若沒有神便不能使這些教導產生果效,就沒有什麼可引以為傲的。#
II.他從兩件事上加重說明他們的冒犯 (第21–24節)::#
1.他們犯罪違背了自己的知識和信仰告白,自己所行的正是他們教導別人要避免的:你這教導別人的,豈不教導自己嗎?教導是愛心的一部分,這愛心始於家中,儘管不可止於家中。法利賽人的假冒為善就在於,他們不照自己所教導的去行(馬太福音 23:3),反而用生活拆毀他們用講道所建造的;因為誰會相信那些連自己都不相信自己所講之道的人呢?榜樣比規則更能支配人。最妨礙聖言產生果效的,就是那些以惡劣生活牴觸純正教義的人;他們在講壇上講得如此之好,令人覺得他們若下來實在可惜,而在講壇之外卻活得如此之壞,令人覺得他們若上去實在可惜。他特別列舉了三種在猶太人中盛行的罪:#
(1.)偷竊。這罪被歸在一些宣講神律例的人身上(詩篇 50:16、18):你見了盜賊,就樂意與他同夥。法利賽人被指控侵吞寡婦的家產(馬太福音 23:14),那是最惡劣的搶奪。#
(2.)姦淫(第22節)。 那個罪人也同樣被指控犯有此罪(詩篇 50:18):你與行姦淫的人一同有分。據說,許多猶太拉比都因這罪而聲名狼藉。#
(3.)褻瀆聖物:搶奪聖物;那些聖物當時按特別的律法分別出來,奉獻歸給神。這罪被歸在那些自稱憎惡偶像的人身上。猶太人在被擄到巴比倫之後確實顯著地憎惡偶像;那火爐使他們永遠與拜偶像的渣滓分離,但他們在敬拜神的事上行事極其詭詐。正是在舊約教會的後期,他們被指控在十分之一和供物上搶奪神(瑪拉基書 3:8、9),把特別分別歸給神之物轉為己用,用來服事自己的私慾。儘管這種褻瀆聖物的罪以憎惡偶像為掩飾,它卻幾乎等同於拜偶像。那些一面定別人的罪,自己卻犯同樣的罪,或同樣惡劣甚至更惡劣之罪的人,來日必受到嚴厲的清算。#
2.他們因自己的罪羞辱了神(第23、24節)。 神和他的律法本是他們的榮耀,是他們所誇耀並引以為傲的;他們卻羞辱了神和他的律法,使外人有機會非議他們的信仰,彷彿他們的信仰贊同並容許這些事。作出這種推論的人固然有罪(因為不可把信仰告白者的過錯歸到他們所宣認的信仰上),但給人機會作出這種推論的人也有罪,這必大大加重他們的過犯。在大衛的事上,他被定罪之處就在於,他使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撒母耳記下 12:14)。 使徒在這裡也提到對他們祖先的同一指控:正如經上所記(第24節)。 他沒有提及出處,因為他是寫給那些在律法上受過教導的人(在努力使人知罪時,所面對的人若有知識並熟悉聖經,便有一定的益處);但他似乎是指向 以賽亞書 52:5;以西結書 36:22、23;以及 撒母耳記下 12:14 . 那些原本被立為神的名和神的讚美的人,竟成為他的羞恥和恥辱,實在令人悲嘆。信仰告白者之罪的大惡,就在於他們的信仰告白使神和信仰受到羞辱。“因你們而受褻瀆;就是說,你們給了人褻瀆的機會,這是因著你們的愚昧和疏忽。你們給自己招來的羞辱也牽連你們的神,信仰則因你們受創而受了傷。”這是給信仰告白者的良好警戒,叫他們謹慎行事(見提摩太前書 6:1)。#
III.他斷言,他們的信仰告白完全不足以洗清他們因這些冒犯所負的罪責 (第25–29節):你若遵行律法,割禮固然於你有益;就是說,順服的猶太人不會失去他們順服的賞賜,反而會因自己是猶太人而獲得這一益處:他們比外邦人有更清楚的順服準則。神賜下律法並設立割禮,並非徒然。這必須是指禮儀制度廢除以前猶太人的狀況;否則,一個宣認相信基督的人是被禁止受割禮的(加拉太書 5:1)。 但他在這裡是對猶太人說話;他們若肯照猶太教的規則和律法生活,猶太人的身份就會使他們受益;若不如此,“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就是說,你的信仰告白對你毫無益處;你不會比未受割禮的外邦人更得稱義,反而因違背更大的亮光犯罪而更被定罪。”未受割禮的人在聖經中被標為不潔淨的(以賽亞書 52:1)、在約外的(以弗所書 2:11、12),而邪惡的猶太人也必被如此對待(見耶利米書 9:25、26)。 為進一步說明這一點,#
1.他表明,未受割禮的外邦人若照著他們已有的亮光生活,便與猶太人處於同等地位;他們若守律法所要求的義 (第26節),成全律法 (第27節);就是說,他們真誠順從自然之光的引導,行出律法的實際要求。有些人把這理解為提出一種完全順服律法的假設:“如果外邦人能完全遵守律法,他們也會像猶太人一樣因律法稱義。”但這似乎更是指一些外邦人確實達到的那種順服。哥尼流的事例可以說明這一點。他雖然是外邦人,且未受割禮,卻是個虔誠人,他和全家都敬畏神(使徒行傳 10:2),因此蒙了悅納(第4節)。 毫無疑問,這樣的事例有許多;他們就是那些守律法所要求之義的未受割禮者。論到這樣的人,他說:#
(1.)他們蒙神悅納,彷彿受過割禮一樣。他們未受割禮算為受了割禮。割禮對猶太人而言確實是一項受命的本分,但對全世界的人而言,卻不是稱義和得救的必要條件。#
(2.)他們的順服大大加重了那些擁有律法字句之猶太人的悖逆(第27節)。 審判你,就是使你的定罪更重;你這藉著律法的字句和割禮卻違犯律法的人。要留意,對於屬肉體的信仰告白者,律法不過是字句;他們把它當作一紙文字來讀,卻不受它作為律法的管轄。他們違犯律法,不僅是不顧律法的字句和割禮,而且是藉著它們違犯律法;就是說,他們藉此使自己在罪中剛硬。外在的特權若不能使我們得益,就會使我們受損。那些所得途徑較少、信仰告白也較低,卻順服之人的行為,必使那些所得途徑更多、信仰告白也更高,卻不照之生活的人更被定罪。#
2.他描述了真正的割禮(第28、29節)。#
(1.)真割禮不是外在肉身上和字句上的割禮。這並不是要使我們放棄遵守外在的制度(這些制度在其適當位置上是好的),而是要使我們不再倚靠它們,不再安於把它們視為足以領我們進入天國,也不再滿足於徒有活著的名,卻並未真正活著。外面作猶太人的,不算猶太人;就是說,他不會蒙神悅納為信心之父亞伯拉罕的後裔,也不會被承認為已經符合律法的本意。作亞伯拉罕的兒女,就是行亞伯拉罕所行的事(約翰福音 8:39、40)。#
(2.)真割禮是內在的,是心裡的,也是在靈裡的。神所察看的是內心;使我們蒙他悅納的是心裡的割禮(見申命記 30:6)。 這割禮不是人手所行的(歌羅西書 2:11、12)。 它除去罪身。所以它是在靈裡的,以我們的靈為承受者,並由神的靈作成此事。#
(3.)這割禮所得的稱讚雖不是出於按外貌判斷的世人,卻是出於神;就是說,神自己必承認、悅納並冠冕這份真誠,因為他看人不像人看人。美好的託詞和似乎可信的信仰告白可以欺騙人;但神不可能這樣受欺騙,他能透過表象看見實情。這一點對基督教也同樣真實。外面作基督徒的,不算基督徒;外在肉身上的洗禮,也不算洗禮;惟有裡面作基督徒的,才是基督徒,洗禮也是心裡的,在靈裡,不在字句上;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而是從神來的。#
本書信頭兩章的要旨,可以從第3章第9節的話看出:“我們已經證明,無論猶太人、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關於外邦人,我們已經證明了這一點(第1章);如今在本章中,他又證明猶太人也是如此,這從第17節的話可以看出:“你稱為猶太人。”
I.他概括地證明,在神的公義面前,猶太人與外邦人處於同等地位,直至第11節。#
II.他更具體地指出,儘管猶太人自稱信奉神,並作出虛妄的聲稱,他們仍犯了哪些罪(第17節至本章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