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羅馬書 13

本章教導我們三項有益的功課;使徒在這裡比前一章更詳盡地闡述他的訓誡,因為他看出更有必要充分強調這些訓誡。

I.順服合法權柄的功課,第1至6節。#

II.以公義和愛心對待弟兄的功課,第7至10節。#

III.自己保持節制和敬虔的功課,第11節至本章末尾。#

勸人順服官長。(主後58年)

羅馬書 13:1–6和合本(神版)
1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 神的。凡掌權的都是 神所命的。2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 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3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4因為他是 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 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5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6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 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

這裡教導我們應當怎樣對待官長和那些在我們以上掌權的人;他們在這裡稱為在上掌權者,這表明他們的權柄(他們是掌權者)和尊嚴(他們是在上掌權者),不僅包括居於至尊地位的君王,也包括他以下的一切低級官長。然而,這裡所說的不是身居那權位的人,而是他們所在的權位本身。無論這些人本身多麼邪惡,甚至屬於錫安居民所藐視的卑劣之人(詩篇 15:4),他們所擁有的正當權柄仍必須受到服從和遵從。使徒在前一章已經教導我們,不要自己伸冤,也不要以惡報惡;但為免人以為這就廢除了基督徒中設立民政官長的制度,他便藉此機會申明這種制度的必要性,也申明應當適當地懲罰作惡者,儘管這看起來可能像是以惡報惡。請注意:

I.所吩咐的本分:人人都當順服。人人:每一個人,人人一律,也不排除那些自稱屬靈之人的教士;然而羅馬教會不但可能免除這等人對民政權柄的服從,甚至把他們置於民政權柄之上,使最大的君王也服從教皇,而教皇就這樣高抬自己,超過一切稱為神的。人人。這並不是說,我們的良心要服從任何人的意志。直接制定約束良心的律法乃是神的特權,我們必須把屬於神的歸給神。但這表明,我們的順服必須是自由自願、真誠由衷的。不可咒詛君王,就是在你的思想中也不可(傳道書 10:20)。圖謀和設想便是叛逆的開始。這裡所要求的內心順服,包括內在的尊敬(彼得前書 2:17)和外在的敬畏與尊重;無論當面與他們說話,還是談論他們,都應如此;在合法而正直的事上服從他們的命令,在其他事上則耐心承受刑罰而不反抗;在一切事上都按臣民的地位和本分而行,使我們的心順應這種關係和處境,以及其中的低下地位與從屬次序。‘他們是在上掌權者;當甘願他們如此,並照此順服他們。’如今,充分強調順服民政官長這一責任,是有充分理由的。#

1.因為基督教在世上所受的毀謗,說它是公共和平、秩序和政府的敵人,是一個攪亂天下的教派,又說接受它的人是凱撒的敵人;而且因為其領袖是加利利人,這種毀謗就更甚:這是古老的毀謗。耶路撒冷被描繪為一座反叛的城,對君王和各省有害(以斯拉記 4:15、16)我們的主耶穌也受到這樣的毀謗,雖然他告訴他們,他的國不屬這世界;那麼,他的門徒歷世歷代受到類似的誣衊,被稱為結黨、煽亂、滋事之徒,被視為擾亂國家的人,也就不足為奇了;他們的仇敵發現,為了給自己殘暴地向他們發怒辯解,這樣描繪他們乃是必要的。因此,使徒為了防止這種毀謗,並洗清基督教所受的這種指控,就表明服從民政官長乃是基督的一條律法;基督的宗教有助於使人成為良好的臣民。把結黨和反叛歸咎於基督教,是極不公正的,因為基督教的原則和準則與之正好直接相反。#

2.因為基督徒受到一種試探,可能對民政官長懷有不同的態度;他們中有些人原是猶太人,因而受到一種觀念的薰染,以為亞伯拉罕的後裔服從外邦人是不合宜的:他們的王必須出自自己的弟兄(申命記 17:15)。此外,保羅曾教導他們,他們不在律法之下,基督已經使他們得了自由。為免這種自由變成放縱,並被曲解為支持結黨和反叛,使徒便吩咐人服從民政政府。此時更有必要強調這一點,因為官長是異教徒和不信的人,但這仍未廢除他們的民事權力和權柄。此外,民政權柄也是施行逼迫的權柄;整個法律體系都與基督徒為敵。#

II.用來加強這一責任的理由。我們為什麼必須順服?#

1.因懼怕刑罰。因為抗拒會使我們自己陷入危險。官長佩劍,而反對他們,就是使我們在這世上一切珍愛之物都處於危險之中;因為與佩劍者爭鬥是毫無用處的。當時正值逼迫時期,基督徒已經因自己的宗教而可能遭受官長之劍,因此無須再因反叛使自己更容易遭受刑罰。基督徒只要稍微顯出反抗或煽亂的跡象,很快就會被誇大和利用,並且會對整個群體極為不利。因此,他們比別人更需要嚴謹地順服,使那些在他們所信之神的事上已經有許多把柄可抓的人,不再有別的把柄。那項論據也必須歸入這一點(第2節):抗拒的人必自取定罪;krima lepsontai,他們必為此被追究。神會因此與他們算賬,因為這種抗拒損及神。官長也會因此與他們算賬。他們會受到法律的懲處,並會發現,在上掌權者實在太高,不容人踐踏;一切民政政府都有正當理由嚴厲懲治謀反和叛亂。因此下文說(第3節),掌權者是可畏的。這是一個有力的論據,但對基督徒而言仍屬較低層次的論據。#

2.我們必須順服,不但因懼怕刑罰,也是為了良心;與其說是formidine pœnæ;出於對懲罰的恐懼,不如說是virtutis amore;出於對德行的熱愛。普通的公民責任若是為了良心而履行,仰望神,想到是他的護理把我們置於這種關係中,又想到是他的命令使順服成為這種關係中的本分,就會蒙神悅納。由此可見,同一件事可能出於截然不同的原則而行。如今,為了使良心受約束而順服,他在第1–4、6節中提出論據:#

(1.)根據官長制度的設立: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神既是世界的統治者和治理者,就設立了官長制度,所以一切民事權力都源於他,以他為根源;無論掌權的是何等人,他都藉著護理把治理權交在他們手中。君王借他掌權(箴言 8:15)篡奪權力和濫用權力並不是出於神,因為他不是罪的始作俑者;但權力本身卻是出於神的。正如我們天然的能力雖然常被濫用,成為犯罪的工具,卻是出於神創造的大能;照樣,民事權力也是出於神治理的大能。世上最不公正、最壓迫人的君王,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他們的,就沒有任何權力(約翰福音 19:11);神的護理以特別的方式管理政府的種種變遷和更迭,因為這些事對國家、王國,以及眾多個人和較小的群體都有如此重大的影響。或者,這裡也可能是指一般的政府制度:在治理人類的事上,神把他們安排在一種區分治理者與被治理者的狀態中,沒有任憑他們像海里的魚,大魚吞吃小魚;這顯明瞭神的智慧、能力和良善。他在這事上顧念了受造之物的益處。現有的權柄:無論政府的具體形式和運作方式如何;無論是君主政體、貴族政體還是民主政體;無論治理權置於何處,它都是神所設立的制度,因此應當照此接受並順服;它雖然直接是人的制度(彼得前書 2:13),卻從根源上說是神的制度。為神所命定:tetagmenai;這是一個軍事用語,不僅表示官長的任命,也表示較低級官長對最高官長的從屬,如同軍隊中的次序;因為官長之間有不同的恩賜、託付和職事。因此下文說(第2節),抗拒權柄的,就是抗拒神的命定。還有別的事也是出於神,卻是極大的災禍;但官長制度出於神,乃是作為一種制度而設立的,就是說,它是一條重要的法則,也是一項重大的福分。因此,那些不肯忍受政府之軛的彼列之子,終必顯明是在違犯一條法則、藐視一項福分。所以官長被稱為神(詩篇 82:6),因為他們帶著神權柄的形象。那些藐視他們權柄的人,就是損及神自己。這完全不適用於君王和王國的具體權利,也不適用於其政體的各個組成部分;對於治理者與被治理者之間最初的契約應當如何構成,也不能由此得出任何確定的準則。它乃是要指導以私人身份生活的個人,使他們在神所安置自己的範圍內安靜、和平地行事,適當地尊重神在護理中設立在他們以上的民政權柄(提摩太前書 2:1、2)這裡一再稱官長為神的僕役。他是神的僕役(第4、6節)。官長以一種更特殊的方式作神的僕人;他們所得的尊榮要求他們盡本分。他們雖是我們的主人,卻是神的僕人;他們有當為神做的工作,也必須向神交賬。施行公共正義、裁決爭端、保護無辜者、為受屈者伸冤、懲罰罪犯、維護國家的和平與秩序,使各人不至於任意而行:官長正是在這些事上作神的僕役。正如一位較低級官長正在履行職責時,殺害他會被視為對君王的叛逆;照樣,官長履行這些職分時,抗拒任何官長就是抗拒神所設立的制度。#

(2.)根據設立官長制度的目的:掌權者不是叫行善的懼怕,而是叫作惡的懼怕,等等。設立官長制度原是為了:#

[1.]使惡行和作惡者懼怕。他們佩劍;不但佩戰爭之劍,也佩公義之劍。他們是施行約束的人,要使作惡者蒙羞;拉億缺少這樣的人(士師記 18:7)。罪與敗壞的勢力如此強大,以致許多人不會因為顧念神的律法、自然律或將來的忿怒,就受到約束而不犯最嚴重的罪行,不做那些對人類社會危害最大的事;唯有懼怕今世的刑罰,才能約束他們,而墮落人類的任性和悖逆使這種刑罰成為必要。因此可見,在基督教國家中,必須制定帶有刑罰、針對不法和不服從之人的法律(提摩太前書 1:9);這樣的法律與福音相合,並不與福音衝突。當人與人之間變成這樣的野獸、這樣貪食的猛獸時,就必須照此對待他們,把他們捉拿併除滅,in terrorem:以儆效尤。馬和騾子必須這樣用嚼環和轡頭勒住。官長在這項工作中是神的僕役(第4節)。他作為神的代理人行事,因為伸冤屬於神;所以,他必須謹慎,不可把自己私人的怨恨摻入審判中。向作惡的人施行刑罰。在這一點上,最警醒、最忠信的官長所進行的司法審判,雖然略微預示並仿效了大日的審判,卻遠遠不及神的審判:他們只能觸及惡行,只能向作惡的人施行刑罰;但神的審判延及惡念,並且辨明人心中的意圖。他佩劍不是徒然的。神把這樣的權力交在官長手中,並非毫無緣故;其目的是約束和制止混亂。因此,‘你若作了民政官長有權審查和定罪的惡事,就當懼怕;因為民政權柄目光敏銳,手臂長遠。’懲罰罪犯若是按照神所設立和指定的制度來施行,就是一件好事。第一,神是聖潔的神,恨惡罪;罪一旦顯露、抬頭,這種懲罰便公開作見證反對它。第二,神是萬國之王,是賜和平與秩序的神;和平與秩序藉此得以保存。第三,神是善人的保護者;善人的身體、家庭、產業和名譽藉此得到圍護。第四,神不願罪人永遠滅亡,卻要藉著懲罰一些人使另一些人懼怕,從而防止同樣的惡事,使別人聽見便懼怕,不再擅敢行事。不僅如此,這也是為了善待受罰的人,使他們的肉體被毀滅,靈魂卻可以在主耶穌的日子得救。#

[2.]稱讚行善的人。那些持守本分之道的人,必得到民政權柄的稱讚和保護,使他們得著尊榮與安慰。‘你只要行善(第3節),就無須懼怕掌權者;權柄雖然可畏,卻只臨到那些因自己的罪而使自己應受刑罰的人;火只焚燒可燃之物。不僅如此,你還必從權柄得著稱讚。’這就是設立官長制度的目的,所以為了良心,我們必須順服它,因為這種制度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一切私人利益都必須為之讓路。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這一仁慈的目的竟會遭到歪曲;佩劍的人竟會一面縱容、默許罪惡,一面使行善的人懼怕。但當最卑劣的人升高時,事情就是如此(詩篇 12:1、8)。即使在這種時候,共同保護所帶來的福分和益處,以及政府和秩序仍具備的形式,依然十分寶貴。因此,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的本分是寧可因行善而忍受逼迫,並耐心承受,也不可試圖借任何越軌和擾亂秩序的行為來糾正弊端。從來沒有一位君王像尼祿那樣歪曲政府的目的,然而保羅仍向他上訴,並且在他的統治之下不止一次得到法律和下級官長的保護。惡劣的政府也勝過完全沒有政府。#

(3.)根據我們從中所得的利益:‘他是神的僕役,是為了使你得益處。你從政府得著益處和好處,所以必須盡力維護它,不可做任何擾亂它的事。’保護帶來效忠。我們若從政府得到保護,就有責任順服政府;維護政府,也就是維護保護我們自己的籬笆。我們所繳納的稅(第6節)也表明我們同意這種順服:‘你們為這個緣故納稅,以此證明你們順服,並承認你們憑良心認為這是當繳的。你們納稅,就是儘自己的份來維持權柄;所以,你們若不順服,就不過是一隻手拆毀另一隻手所維持的;這合乎良心嗎?’‘你們納稅,不但承認官長的權柄,也承認這權柄給你們自己帶來的福分;你們由此表明自己認識這福分,並把稅款交給官長,作為他辛勞治理的報償;因為尊榮也是重擔。他若儘自己的本分,就持續專管這事,因為這事足以佔據一個人全部的思想和時間;我們顧念他的這番辛勞,便納稅給他,並且必須順服。’:你們納稅,phorous seleite。他沒有說:‘你們把稅作為施捨送給他’,而是說:‘你們把稅作為公正的債務償付,或借給他,等候政府以公共治理的一切福分和益處償還;你們也享受了這些福分和益處。’這就是使徒所教導的功課;所有基督徒都應當學習並實行,使這地的敬虔之人無論別人怎樣,都可顯明是這地安靜和平的人。#

公義與愛心。(主後58年)

羅馬書 13:7–10和合本(神版)
7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8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9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10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這裡教導我們關於公義與愛心的功課。

I.關於公義(第7節)所以,各人所當得的,就當給他;尤其要給官長,因為這句話承接上文;同樣,也要給一切與我們有往來的人。行公義就是把各人所當得的給他,把屬於每個人的交給他。我們所擁有的,乃是作為管家而擁有;別人對其享有權益,因此必須得到他們所當得的。‘首先把神所當得的歸給神;也把你們自己、你們的家庭、你們的親屬、國家、教會、窮人,以及在買賣、交換等事上與你們有往來之人所當得的給他們。各人所當得的,就當給他;並且要甘心樂意地給,不要拖延到法律迫使你們才給。’他具體列出:#

1.當繳的稅:當得稅款的,給他稅款;當得關稅的,給他關稅。福音最初傳開之地,大多數國家當時都處於羅馬的轄制之下,成為帝國的行省。他把這話寫給羅馬人;他們雖然富有,卻也因各種稅收和徵費而大量失財,使徒在這裡敦促他們公正、誠實地繳納這些稅。有人區分稅款與關稅,認為前者是固定的經常性稅收,後者是按不同場合徵收的稅;二者在依法到期時,都應忠實地、憑良心繳納。我們的主出生之時,他的母親正前去登記納稅;他也吩咐人向凱撒納稅。許多人在其他事上看似公正,卻不把此事視為良心上的責任,反而用一句錯誤而可鄙的格言敷衍過去,說欺騙君王並不是罪;這與保羅的準則;當得稅款的,給他稅款;正好直接相反。#

2.當有的尊重:當懼怕的,懼怕他;當尊敬的,尊敬他。這概括了我們不但對官長,也對一切長上;父母、主人,以及所有在主裡治理我們的人;所負的本分,正如第五條誡命所說:當尊敬父母。對照利未記 19:3:各人都當敬畏自己的父母;這不是驚恐的懼怕,而是出於愛、敬重、尊敬和順從的敬畏。如果心裡沒有這種對長上的尊重,其他本分也都不能正確履行。#

3.按時償還債務(第8節)‘凡事都不可欠人;就是說,你們有能力償還時,不要繼續欠任何人的債,除非債主至少默許你們延期。把屬於各人的交給他。你們欠別人的,不可花在自己身上。’惡人借貸而不償還(詩篇 37:21)。許多人深感負債的煩惱,卻很少想到負債的罪。#

II.關於愛心:凡事都不可欠人;opheilete:你們並不欠任何人什麼;有些人這樣解讀:‘無論你們因任何關係而欠人什麼,或欠與你們有往來之人什麼,都特別概括並包含在愛這項債務之中。唯有彼此相愛;這是一項必須一直償還、卻又始終虧欠的債務。’愛是一項債務。神的律法和人類的利益都使它成為債務。這不是一件任憑我們自由選擇的事,而是吩咐我們必須履行的,乃是我們彼此所負一切本分的原則和總綱;因為愛就是成全律法,雖不是完全地成全,卻是朝這方向邁出的重要一步。它包括第二塊法版上的一切本分;使徒在第9節具體列出了這些本分,而這些本分又以愛神為前提(見約翰一書 4:20)。愛若真誠,就被悅納為成全了律法。我們所事奉的主確實良善,因為他把我們全部的本分概括為一個字;這是一個簡短而甘甜的字:愛,是宇宙的美麗與和諧。愛與被愛,是有理性之生命的一切愉悅、喜樂和幸福。神就是愛(約翰一書 4:16),愛則是神印在靈魂上的形象;哪裡有愛,哪裡的靈魂就塑造得端正,內心也預備好行各樣善事。現在,為了證明愛就是成全律法,他向我們提出:#

1.對具體誡命的歸納(第9節)他具體列出十誡中的最後五條,並指出這些誡命都概括在這條至尊的律法中: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這個如同指性質相同,而非程度相等;‘要像愛自己一樣真誠地愛鄰舍,雖然不必達到與愛自己相同的分量和程度。’愛鄰舍如同自己的人,會像關心自己的身體、財物和美名一樣,渴望鄰舍的身體、財物和美名得到益處。我們願意別人怎樣待我們,也要怎樣待別人,這條黃金準則正建立於此。在這些事上,即使沒有人間法律的約束,也沒有會招致的刑罰(人性的惡毒使這些約束和刑罰成為必要),愛的律法本身仍足以有效防止一切這類錯誤和傷害,並在我們中間維持和平與良好秩序。列舉這些誡命時,使徒把第七誡放在第六誡之前,首先提到不可姦淫;因為這種事雖然通常被稱為愛(如此美好的字竟遭到這樣的濫用,實在可惜),實際上卻像殺人和偷盜一樣嚴重地違背愛。這表明,真正的弟兄之愛,首先是愛弟兄的靈魂。那引誘別人犯罪、玷汙別人心思和良心的人,雖然可能假裝懷有最熱烈的愛(箴言 7:15、18),實際上卻恨他們,正如魔鬼恨他們一樣;魔鬼正與人的靈魂爭戰。#

2.關於弟兄之愛本質的一條普遍準則:愛不加害(第10節):行在愛中的人,就是受愛的原則推動和支配的人,不加害於人;他既不對鄰舍,也不對任何與他有往來的人實行或謀劃任何惡事:ouk ergazetai。謀劃惡事,實際上就是行出惡事。因此,圖謀罪孽被稱為在床上作惡(彌迦書 2:1)。愛不存心、不圖謀加害任何人,完全反對做任何可能使人受到損害、冒犯或憂傷的事。愛不加害;就是說,它禁止人做任何惡事:這裡所包含的多於明說的;它不但不加害,也行一切可能的善事,籌劃慷慨的事。因為圖謀惡事攻擊鄰舍是罪,扣留應當給人的善物也是罪;二者一併受到禁止(箴言 3:27–29)。這就證明愛是成全律法,達成了律法的一切目的;因為律法的目的,不正是約束我們不作惡,並催促我們行善嗎?愛是使人順服全部律法的一項活潑而主動的原則。愛的律法若在人心裡,全部律法也就寫在人心裡。#

基督徒生活指南。(主後58年)

羅馬書 13:11–14和合本(神版)
11再者,你們曉得,現今就是該趁早睡醒的時候;因為我們得救,現今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12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闇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13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14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

這裡教導我們關於自身節制與敬虔的功課。我們主要必須留心的是省察自己。這裡教導我們四件事,作為基督徒一天工作的指南:何時醒來,怎樣穿戴,怎樣行走,以及作怎樣的安排。

I.何時醒來:現在正是該醒來的時刻(第11節),要從罪的睡夢中醒來(因為犯罪的狀態就是沉睡的狀態),從屬肉體的安逸、懶惰和疏忽中醒來,從屬靈的死亡中醒來,也從屬靈的死氣沉沉中醒來;聰明的童女和愚拙的童女都打盹睡著了(馬太福音 25:5)我們需要時常受到激勵和催促而醒來。基督向所有門徒發出的命令是:警醒。‘醒來:要關心你們的靈魂和永恆的利益;要謹防罪惡,預備好認真行善,並且常常等候我們主的來臨。要思想:’#

1.‘我們所處的時代:曉得時候。想一想我們正處在一天中的什麼時刻,你們就會看出,現在正是該醒來的時刻。這是福音的時代,是蒙悅納的時候,是做工的時候;在這個時候,神對人的要求多於他從前寬容那無知時代的要求,那時人坐在黑暗中。現在正是該醒來的時刻,因為太陽早已升起,正照在我們臉上。我們有這樣的光,難道還要在其中沉睡嗎(見帖撒羅尼迦前書 5:5、6)?現在正是該醒來的時刻,因為我們周圍的別人已經醒來起身。要曉得這是忙碌的時候;我們有大量工作要做,我們的主人正一再呼召我們去做。要曉得這是危險的時候。我們身處仇敵和網羅中間。現在正是該醒來的時刻,因為非利士人已經來到我們這裡;鄰舍的房屋著了火,我們自己的房屋也有危險。現在是該醒來的時候,因為我們已經沉睡得夠久了(彼得前書 4:3);的確正是時候,因為看哪,新郎來了。’#

2.‘我們即將得到的救恩:我們得救,現在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比我們最初相信、從而承認自己信奉基督教的時候更近了。我們所選擇作為自己福分的永恆幸福,現在比我們成為基督徒時離我們更近了。我們當留心自己的道路,加快自己的腳步,因為現在比我們初有愛心時更接近旅程的終點。我們越接近自己的中心,行動就應當越迅速。我們與天國之間僅有一步之遙,難道還要在基督徒的路程上如此遲緩、如此麻木,行動如此沉重嗎?我們的日子越縮短,恩典越增長,我們的救恩就越近;我們的屬靈行動也就應當越迅速、越有活力。’#

II.怎樣穿戴。這是我們醒來起身之後所要關心的下一件事:‘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所以,現在是穿戴的時候了。隨著光明漸佔優勢,福音恩典很快會比以往顯露得更加清楚。猶太人的狂怒和殘暴之夜即將結束;他們施行逼迫的權勢快到盡頭;我們蒙拯救脫離他們的日子已經臨近,就是基督所應許的救贖之日(路加福音 21:28)。我們在天上榮耀中完全得救的日子也已經臨近。那麼請注意:’#

1.‘我們必須脫去什麼;要脫去夜間的衣服,因為穿著它們出現在外面是可恥的:脫去黑暗的行為。’罪惡的行為是黑暗的行為;它們源於無知和錯謬的黑暗,貪戀隱秘與遮掩的黑暗,最終歸於地獄和毀滅的黑暗。‘所以,我們這些屬白晝的人當脫去它們;不但停止實行它們,也要厭惡、憎恨它們,不再與它們有任何關係。因為永恆就在門前,我們應當謹慎,免得被發現正在做那到時會成為不利於我們的事’(彼得後書 3:11、14)#

2.“我們必須穿上什麼。”我們所當關心的是要以什麼為衣;我們該怎樣裝扮自己的靈魂呢?#

(1.)要穿上光明的軍裝。基督徒是在仇敵中間的戰士,他們的一生乃是一場爭戰;因此,他們的裝束必須是軍裝,使他們可以站立自衛:就是神所賜的軍裝(以弗所書 6:13), 等處指示我們要穿戴這軍裝。基督徒若沒有武裝,就可以看自己如同沒有穿衣。聖靈的諸般恩典就是這軍裝,能保守靈魂抵擋撒但的試探和這個現今邪惡世界的攻擊。這稱為光明的軍裝;有人認為這是暗指羅馬士兵慣常穿戴的閃亮軍裝;也有人認為,這是指我們在日光之下理當穿戴的軍裝。聖靈的諸般恩典是合宜而華美的裝飾,在神眼中極其寶貴。#

(2.)要披戴主耶穌基督(第14節) 這是與第13節。 所提到的許多卑劣私慾相對立的。荒宴醉酒必須脫去;照理接下來似乎應當說:“要穿上清醒、節制和貞潔”,就是那些相反的美德;但這裡卻不是這樣,而是說:“要披戴基督,這就包括了一切。為要稱義,要穿上基督的義;要被發現是在他裡面(腓立比書 3:9),如同一個人被發現穿在自己的衣服裡面;要穿上長兄的祭司衣袍,使你可以穿著它們得著祝福。為要成聖,要穿上基督的靈和恩典;要穿上新人(以弗所書 4:24);使恩典的習性堅固,使其作為活躍起來。”耶穌基督是基督徒用來裝飾自己、武裝自己的最好衣服;這衣服合宜,使人有別,使人尊貴,並保護人。沒有基督,我們就是赤身、醜陋的;其他一切不過是汙穢的破布、無花果樹葉,是可憐的遮蔽物。神已經為我們預備了皮衣:寬大、結實、溫暖而耐久。藉著洗禮,我們已經在所承認的信仰上披戴了基督(加拉太書 3:27)。 讓我們真實而誠懇地這樣行。主耶穌基督。“要披戴他,以他為主來治理你,以他為耶穌來拯救你;在這兩方面都以他為基督,就是受父所膏並由父設立、承擔這治理和拯救之工的那一位。”#

III.當怎樣行。我們起身穿戴整齊以後,不可像修士和隱士那樣,故意裝作幽閉隱遁,靜坐不動。我們有好衣服是為什麼呢?豈不就是要穿著它們出現在外嗎?讓我們行走。基督教導我們怎樣行事,才能蒙那察看我們的神喜悅:帖撒羅尼迦前書 4:1 , 行事端正,好像行在白晝。可比較 以弗所書 5:8 , 行事為人如同光明的兒女。我們的行事為人必須與福音相稱。行事要端正;euschemonos:就是端莊合宜,使你所承認的信仰得著尊重,裝飾我們救主神的道理,並把信仰的美好顯明給別人,使其蒙人喜愛。基督徒尤其應當謹慎,在那些受人注目的事上有良好的行為,並留心追求可愛和有美名的事。這裡特別警戒我們不可犯三對罪:#

1.我們不可行在荒宴醉酒中;必須禁戒一切過度飲食。我們不可對狂歡宴樂表示絲毫讚許,也不可私下過度放縱自己的感官慾望。基督徒不可讓自己的心因貪食醉酒而受累(路加福音 21:34)。 這不是行在白晝;因為醉了的人是在夜間醉(帖撒羅尼迦前書 5:7)#

2.不可行在苟合邪蕩中;不可陷於任何這類肉體的私慾,就是第七誡所禁止的那些黑暗之事。公然的通姦和淫亂,就是這裡所禁止的苟合。淫蕩的思想和情慾、淫蕩的眼神、言語、書籍、歌謠、姿態、舞蹈和調情嬉戲,都會導向那種汙穢,或本身就是那種汙穢不同程度的表現;這些就是這裡所禁止的邪蕩:凡違背貞潔和端莊之純淨、神聖律法的事,都在其中。#

3.不可爭競嫉妒。這些也是黑暗之事;因為爭競嫉妒的行為和事例雖然極其常見,卻沒有人願意承認其內在根由,也不願承認自己心懷嫉妒、喜好爭競。即使最好的聖徒,也可能遭人嫉妒和爭競;但爭競嫉妒與和平謙卑之耶穌的門徒和跟隨者極不相稱。有荒宴醉酒的地方,通常也有苟合邪蕩和爭競嫉妒。所羅門把這一切放在一起(箴言 23:29), 等處。那些在酒旁久留的人 (第30節)有爭吵,也無故受傷 (第29節),他們的眼目觀看陌生女子(第33節)#

IV.應當作什麼安排 (第14節)“不要為肉體作安排。不要為身體掛慮。”我們最應當關心的是供給自己的靈魂;然而,我們難道完全不該顧及身體嗎?身體有需要時,難道不該供給它嗎?應當供給;但這裡禁止兩件事:#

1.以無度的憂慮困擾自己,這層意思包含在 pronoian me poieisthe 這幾個字中。“不要憂慮地預先為身體籌劃;作這種安排時,不要絞盡腦汁,也不要使自己的心思緊張得如同被拉在繃架上;不要為此憂慮纏累;不要思慮”(馬太福音 6:31)。 這裡禁止的是那種令人焦慮、受纏累的操心。#

2.以不合規矩的慾望放縱自己。這裡並非僅僅禁止供給身體所需(身體是一盞必須添油的燈),而是禁止滿足身體的私慾。必須顧及身體的需要,卻不可滿足身體的私慾。自然的欲求應當得到回應,但放縱的欲求必須受到約束和拒絕。為我們的需要求食物,是本分;我們受教要祈求日用的飲食;但為自己的私慾求食物,便是惹動怒氣(詩篇 78:18)。 那些自稱按聖靈而行的人,絕不可滿足肉體的私慾(加拉太書 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