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羅馬書 3

使徒在本章繼續論述稱義。他已經證明外邦人和猶太人都有罪。如今在本章中,

I.他回答了人們可能針對他論到猶太人之言提出的一些異議(第1–8節)#

II.他斷言全人類,無論猶太人還是外邦人,普遍都有罪並且敗壞(第9–18節)#

III.他由此論證,稱義必然是本於信,而不是本於律法;對此他提出了幾個理由(第19節 to the end)。他著作中的許多旁論,有時使他的論述稍顯難懂,但他的主旨是清楚的。#

猶太人的益處;對異議的回答;猶太人與外邦人的敗壞。(主後58年)

羅馬書 3:1–18和合本(神版)
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 神的聖言交託他們。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 神的信嗎?4斷乎不能!不如說, 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 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 神降怒,是他不義嗎?6斷乎不是!若是這樣, 神怎能審判世界呢?7若 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什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8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1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 神的;12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14滿口是咒罵苦毒。15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18他們眼中不怕 神。

I.使徒在這裡回答了幾項可能提出的異議,以便清除道路上的障礙。沒有一項真理會因其十分清楚明白,便不受邪僻才智和敗壞屬肉體之心的反駁;但神聖真理必須從強辯中得到澄清。#

異議一。如果猶太人與外邦人在神面前的地位如此相同,那麼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呢?神豈不是常常以極大的尊重談到猶太人,把他們稱為無與倫比的百姓(申命記 33:29)、聖潔的國度、特屬的珍寶、他朋友亞伯拉罕的後裔嗎?他豈不是設立割禮,作為他們教會成員身份的標記,並作為他們與神立約關係的印記嗎?如今,這種使眾人處於同一地位的教義,豈不是否定了他們所有這些特權,又把羞辱加在割禮的制度上,彷彿它是毫無果效、毫無意義的事嗎?

回答。儘管如此,猶太人仍是大有特權、備受尊榮的百姓,擁有極大的途徑與助力,雖說這些並非必然使人得救(第2節):各方面都有很多。這扇門向外邦人開放,也向猶太人開放;但猶太人因有教會的特權,通往這扇門的道路更為有利。這些特權不可輕視,雖然許多擁有它們的人因不善加運用而永遠滅亡。他在 羅馬書 9:4、5 列舉了猶太人的許多特權;這裡卻只提到一項(這其實是 instar omnium:等同於全部),就是神的聖言交託了他們,即舊約聖經,尤其是摩西的律法;它被稱為活潑的聖言(使徒行傳 7:38),還包括那些與基督及福音有關的預表、應許和預言。聖經是神的聖言:它們是神的啟示,來自天上,具有絕無謬誤的真實性,並且像神諭一樣具有永恆的重大意義。七十士譯本把烏陵和土明稱為 logia:神諭。聖經是我們決斷的胸牌。我們必須訴諸律法和見證,如同求問神諭。福音也被稱為神的聖言(希伯來書 5:12;彼得前書 4:11)。 如今,這些聖言交託給了猶太人;舊約是用他們的語言寫成的;摩西和眾先知都出自他們的民族,住在他們中間,並且首先向猶太人、為猶太人講道和寫作。這些聖言交託給他們,是要他們作為受託人,為後來的時代和教會保管。舊約存放在他們手中,要他們謹慎地保存,使之純全而不受敗壞,並如此傳給後世。猶太人是基督徒的典籍保管者;這神聖的珍寶託付給他們,首先供他們自己使用並使他們得益,繼而使全世界受益。在保存聖經文字方面,他們十分忠於所託,沒有遺失一個字母或一點一畫;在這件事上,我們應當承認神滿有恩慈的看顧與護理。猶太人擁有得救的途徑,但並未壟斷救恩。如今,他用“首要的是”提到這一點,proton men gar:這是他們首要而主要的特權。享有神的話語和聖禮,是一個民族最大的福分,應在他們各項益處中列在首位(申命記 4:8;33:3;詩篇 147:20)。

異議二。針對他所說猶太人從活潑的聖言所得的益處,有人可能以他們許多人的不信提出反駁。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有什麼用處呢?他們中有這麼多人雖有這些聖言,卻仍不認識基督,敵對他的福音。有些人不信(第3節)

回答。有些人,甚至現今大多數猶太人,不信基督,這誠然是真的;但難道他們的不信會使神的信實失效嗎?使徒一想到這種事便大為驚駭:斷乎不能!猶太人的不信和頑梗,不能使交託給他們的聖言中有關彌賽亞的預言失去效力或遭到推翻。即使以色列沒有聚集,基督仍必得榮耀(以賽亞書 49:5)。 神的話必成就,他的旨意必實現,他所有的目的都必達到,儘管有一個世代因不信而試圖使神成為說謊的。神總是真實的,每個人都是說謊的;我們應當堅守這一原則:神對自己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是真實的,他絕不會讓自己的任何一句聖言落空,即便這樣做就等於斷定人說謊。寧可質疑並推翻世上一切人的信用,也不可懷疑神的信實。大衛在急促中所說的話(詩篇 116:11),即人人都是說謊的,保羅在這裡經過深思後明確斷言。說謊是舊人的一個肢體;我們每一個人來到世上時都披戴著這個舊人。所有人都反覆無常、變化不定、容易改變,是虛空和謊言(詩篇 62:9),全然虛空(詩篇 39:5)。 與神相比,所有人都是說謊的。當我們發現人人都是說謊的(人毫無可信之處)時,神仍然信實,這實在令人安慰。當每個人都向鄰舍說虛妄的話時,想到主的話是純淨的話,實在令人安慰(詩篇 12:2、6)。 為進一步證明這一點,他引用 詩篇 51:4 :“使你可以顯為公義。”其用意是表明:

1.儘管人犯罪,神仍然維護,並且必將維護自己在世上的尊榮。#

2.在我們對自己和他人所作的一切結論中,無論情形如何,我們都有責任宣告神為義,斷言並維護他的公正、真實和良善。大衛在認罪時把重擔加在自己身上,為要宣告神為義,並解除任何關於神不公正的指控。這裡也是如此:人的信用或聲譽可以自行承受後果,它沉下還是浮起並不十分重要;無論相反的前提看起來多麼有理,我們都要緊緊持守這一結論:主在自己一切所行的事上都是公義的,在自己一切所作的工上都是聖潔的。這樣,神在自己的話語上顯為公義,並在他施行審判時被判為無咎(如 詩篇 51:4 所說),或照這裡的譯法,在他受審判時被判為無咎。人若膽敢與神及其作為爭辯,我們可以確信,判決必然支持神這一方。#

異議三。屬肉體的心可能趁機鼓勵自己犯罪。他先前已經說過,全人類普遍的罪責和敗壞,為神在耶穌基督裡顯明自己的義提供了機會。於是有人可能暗示:我們所有的罪非但沒有損害神的尊榮,反而彰顯它;神的目的又已得到保障,因而並未造成損害,那麼,神如此嚴厲地懲罰我們的罪和不信,豈不是不公正嗎?猶太人的不義若為外邦人蒙召提供了機會,從而使神得到更大的榮耀,猶太人為何還受到如此嚴厲的指責呢?我們的不義若彰顯神的義,我們可以說什麼呢(第5節)? 從這裡可以得出什麼推論呢?降怒的神是不義的嗎,me adikos ho Theos:神豈不是不義的嗎(也可如此讀,更具異議的形式)?不信的心樂於抓住任何機會,質疑神作為的公平,並定那最公正者的罪(約伯記 34:17)“我是照人的常話說”,也就是說,我是像那些屬肉體之心的人一樣提出這項異議;這是以人的方式暗示出來的,而人是虛妄、愚昧、驕傲的受造物。

回答。斷乎不能!我們絕不可想像這樣的事。凡是有損神及其公正與聖潔之尊榮的暗示,都應當使我們驚駭,而不是與之辯論。撒但,退到我後邊去吧;絕不可容納這樣的想法。若是如此,神怎能審判世界呢(第6節)? 這個論證與亞伯拉罕的論證大致相同(創世記 18:25):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毫無疑問,他必行公義。他若不是無限公正、無限公義,就不配作全地的審判者。那恨惡公義的,豈可掌權嗎(約伯記 34:17)? 請比較第18、19節。 儘管神從罪中為自己得著榮耀,罪所包含的惡毒與應受刑罰之處也絕不會因此稍減。罪彰顯神的義,只是偶然產生的結果。這絕不是罪人的功勞,因為罪人並無這種意圖。想到神要審判世界,就應當永遠止息我們對他的公正與公平所存的一切懷疑和非議。我們無權控告這樣一位擁有絕對主權者的作為。最高法庭的判決既無處可以上訴,就不容置疑。

異議四。前一項異議在這裡被重複並進一步展開(第7、8節),因為驕傲的心很難被逐出其謊言的避難所,反而會緊緊抓住詭詐。但只要照這項異議的本來面目把它陳明,就足以回答它:“神的真實若因我的謊言越發顯明。”他假定這些詭辯者繼續這樣提出異議:“我的謊言,也就是我的罪”(因為每項罪中都有某種謊言, professing faith之人的罪尤其如此)“若使神的真實和信實得到榮耀,為什麼我還要被當作罪人受審判、被定罪,而不是因此得到鼓勵繼續犯罪,好使恩典越發顯多呢?”這項推論乍看之下就顯得過於邪惡,根本不值得辯論,只配帶著憎惡將其摒棄。膽大妄為的罪人,因為神的良善長存,便趁機誇耀惡事(詩篇 52:1)“讓我們作惡,以便成就善事”這句話,更多時候藏在罪人的心裡,而不是說在他們口中;他們如此為自己的邪惡道路辯護。提到這種邪惡想法時,他在括號內指出,有人曾控告保羅和與他一同服事的人傳講這種教義:有人斷言我們這樣說。神最優秀的百姓和傳道人,被控告持守並教導他們最為厭惡、憎恨的事,並不是什麼新鮮事;我們的主自己尚且被說成與別西卜結盟,我們遭遇此事就不應覺得奇怪。許多人受到指責,彷彿他們說過與自己所堅持之事完全相反的話;撒但以此把汙穢潑在基督的傳道人身上,是它慣用的古老伎倆:Fortiter calumniari, aliquid adhærebit:大肆施加毀謗,總會有一些沾在他們身上。最好的人和最好的真理都會遭受毀謗。桑德森主教又進一步評論了“我們被毀謗”這句話:blasphemoumetha。聖經中的“褻瀆”通常表示最高程度的毀謗,即說毀謗神的話。毀謗一位傳道人及其合乎正道的教訓,是一種非同尋常的毀謗,是某種褻瀆;這不是因為他本人,而是因為他的職分和工作(帖撒羅尼迦前書 5:13)

回答。他沒有再作更多反駁,只說:無論他們自己如何爭辯,這等人被定罪都是公義的。有些人認為這是指那些毀謗者;神必公正地定那些不公正地定他真理之罪者的罪。更確切地說,這話應當用於那些藉口神能從罪中為自己得榮耀,便壯膽犯罪的人。那些蓄意作惡、要使善事由此產生的人,絕不能躲在這項藉口之下逃脫;這項藉口反而會證明他們被定罪是公義的,使他們更加無可推諉。因為基於這種設想,並懷著這種把握去犯罪,表明這種罪同時包含大量邪惡的才智和邪惡的意志:邪惡的意志蓄意選擇惡,邪惡的才智則藉口惡會產生善而加以掩飾。因此,他們被定罪是公義的;無論他們現在怎樣以這類藉口自娛,這些藉口到了那大日都不會成立。神的作為必被證明為公義,凡有血氣的,甚至如今高抬自己抵擋他的驕傲血氣,都必在他面前靜默。有人認為,保羅在這裡是指猶太教會和民族即將臨到的毀滅;他們的頑梗,以及他們為自己的不信辯解,使這毀滅迅速臨到他們。

II.保羅排除這些異議以後,接著重申他的斷言:全人類,無論猶太人還是外邦人,普遍都有罪並且敗壞(第9–18節)“我們比他們強嗎?我們這些受託保管神聖言的猶太人,比他們強嗎?這能使我們蒙神悅納,或使我們稱義嗎?絕不能。”或者說:“我們這些基督徒(猶太人和外邦人),原先是否比不信的那一部分人好得多,以致配得神的恩典呢?唉,絕不是!在白白的恩典造成這種區別以前,我們中原為猶太人的和原為外邦人的,都同樣敗壞。”他們全都在罪之下。在罪責之下:如同在判決之下;如同在債券之下,藉此被捆綁,要承受永遠的毀滅和定罪;如同在重擔之下(詩篇 38:4),這重擔會把他們壓入最深的地獄:我們在神面前有罪(第19節)。 他們也在罪的統治和支配之下:如同在暴君和殘酷的工頭之下,作罪的奴僕;如同在軛下;在罪的權勢之下,被賣去行惡。他已經證明了這一點,proetiasametha。這是一個法律用語:我們已用這項罪名控告他們,並證實了我們的指控;我們已經證明起訴書所列罪名成立,憑事實昭然的證據判定他們有罪。他在這裡又用舊約中的幾段經文進一步說明這項指控和定罪。這些經文描述所有人腐化敗壞的狀態,直到恩典約束或改變他們;因此,我們所有人都可以在這裡如同照鏡子一樣,看見自己本來的面目。第10、11、12節引自 詩篇 14:1–3 ;這幾節因包含一項極其重大的真理,又在 詩篇 53:1–3 中重複。這裡接下來的其餘經文可見於七十士譯本的詩篇第14篇。有人認為,使徒選擇遵循這個譯本,是因為它更廣為人知;但我更傾向於認為,保羅從這裡所指的其他經文出處取來這些話,而在後來版本的七十士譯本中,它們全都根據保羅的這段論述被添加到 Ps 14. 中。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證明人性普遍敗壞,他引用了一些談到個別人具體敗壞的經文,例如論到多益的(詩篇 140:3),以及論到猶太人的(以賽亞書 59:7、8)。這表明,一個人所犯的那些罪,也存在於所有人的本性中。大衛和以賽亞所處的時代,算是較好的時代,但他仍引用了涉及那些時代的經文。Ps#

14.所說的,明確指向所有世人,並且是在神親自進行具體查看與鑑察之後說的。主從天上垂看,正如他察看古時的世界一樣(創世記 6:5)。 神的這項判斷完全符合真相。那位創造萬物以後察看自己所造的一切,見一切都甚好者,如今見人毀壞了一切,便再次察看,見一切都極其惡劣。讓我們逐項察看。請注意:#

1.習慣性的情形,分為兩方面:#

(1.)對一切良善事物習慣性的缺失。#

[1.]沒有義人;沒有人擁有誠實良善的德行原則,或受這樣的原則支配;沒有人還保留神形象的任何部分,就是人受造時所有的那種義;連一個也沒有。這意味著,即便只有一個,神也會把他找出來。全世界都敗壞時,神仍看見一個義人挪亞。即便那些因恩典稱義併成聖的人,也沒有一個生來就是義人。沒有任何義是與我們一同出生的。那合神心意的人承認,自己是在罪中受孕的。#

[2.]沒有明白的(第11節) 問題出在悟性的敗壞;悟性已經瞎眼、腐化、扭曲。宗教信仰和公義有充分的道理支持,因而人若稍有明白,就會變得更好,行得更好。但他們並不明白。罪人都是愚昧人。#

[3.]沒有尋求神的;也就是說,沒有人顧念神,沒有人渴慕他。那些不尋求神的人,完全可以被判定為毫無明白。屬肉體的心非但不尋求神,實際上還與他為仇。#

[4.]他們一同變為無用(第12節) 離棄神的人,很快就變得一無是處,成為地上無用的重擔。處於罪中狀態的人,是日光之下最無用的受造物;因為下面接著說:#

[5.]沒有行善的;地上沒有一個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傳道書 7:23) 即便罪人的一些行為含有某種善,其中的原則和目的仍存在根本錯誤;因此可以說,沒有行善的。Malum oritur ex quolibet defectu:每一種缺陷都是惡的根源。#

(2.)對一切邪惡事物習慣性的背離正道:他們全都偏離正路。那些不尋求作為最高目的之神的人,錯失正路並不足為奇。神造人時把他安置在正路上,使他正直,但人卻離棄了它。人類的敗壞就是背道。#

2.實際表現出來的情形。這樣一個墮落的族類,還能指望產生什麼良善呢?他列舉了以下事例:#

(1.)表現在他們的言語上(第13、14節),尤其有三方面:#

[1.]殘酷: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隨時準備吞滅貧窮人和無辜者,等候行惡的機會,如同那條尋機吞吃人的古蛇;它名叫亞巴頓和亞玻倫,就是毀滅者。即使他們不公開承認這種殘酷,也不公然將其發洩出來,他們仍在暗中圖謀惡事:虺蛇的毒氣在他們嘴唇之下(雅各書 3:8)這是最劇烈而無可醫治的毒,他們用辱罵敗壞鄰舍的好名聲,又用假見證企圖奪取他的性命。這些話引自 詩篇 5:9;140:3 .#

[2.]欺騙:他們用舌頭施行詭詐。他們在這件事上顯明自己是魔鬼的兒女,因為魔鬼是說謊者,也是謊言之父。“他們施行詭詐”暗示他們以說謊為業;這是他們慣常的做法,尤其在誣衊神的道路和百姓方面。#

[3.]咒詛:非議神,褻瀆他的聖名;又願災禍臨到弟兄:他們滿口咒詛和苦毒。這被列為舌頭所犯的大罪之一(雅各書 3:9)。 然而,那些如此喜愛咒詛的人,必充分承受咒詛(詩篇 109:17–19)。 有多少名為基督徒的人,藉這些罪顯明自己仍在罪的統治和支配之下,仍處於自己與生俱來的狀態之中。#

(2.)表現在他們所行的路上(第15–17節)他們的腳飛快,急於流人的血;也就是說,他們極其努力地實現任何殘酷的圖謀,隨時準備抓住一切這樣的機會。他們無論到哪裡,毀滅和苦難都與他們同行;這兩者是他們的同伴:給神的百姓帶來毀滅和苦難,給他們居住的國家和鄰里帶來毀滅和苦難,給那地和民族帶來毀滅和苦難,最後也給自己帶來毀滅和苦難。除了他們道路盡頭的毀滅和苦難以外(死亡是這些事的結局),毀滅和苦難也遍佈他們所行的路;他們的罪本身就是懲罰:一個人若作自己諸罪的奴僕,便已經足以使自己悲慘。平安的道路,他們未曾知道;也就是說,他們既不知道怎樣與別人保持和睦,也不知道怎樣為自己獲得平安。他們或許會談論平安,就是魔鬼佔據自己的宮殿時,那裡所有的那種平安;但他們不認識任何真正的平安,也不知道關乎自己平安的事。這些話引自 箴言 1:16;以賽亞書 59:7、8 .#

(3.)這一切的根源也已向我們顯明:他們眼中不怕神(第18節)。 這裡以敬畏神代表全部實踐性的宗教信仰;它在於以敬畏而嚴肅的態度看重神的話語和旨意,以之作為我們的準則,並看重神的尊榮和榮耀,以之作為我們的目的。惡人不把這一點放在眼前;也就是說,他們不以此掌舵;他們受其他準則支配,追求其他目的。這話引自 詩篇 36:1 . 哪裡沒有對神的敬畏,哪裡就不能指望有任何良善。對神的敬畏應當約束我們的心,使它們保持正直(尼希米記 5:15)。 人一旦丟棄敬畏,便不再禱告(約伯記 15:4),隨後一切很快就遭到破壞和毀滅。因此,這裡簡要說明了人類普遍的墮落與敗壞;我們可以說:亞當啊!你做了什麼?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人卻如此尋出許多巧計。#

因信稱義;基督作挽回祭。(主後58年)

羅馬書 3:19–31和合本(神版)
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 神審判之下。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1但如今,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2就是 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 神的榮耀;24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 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6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27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28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9難道 神只作猶太人的 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 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 神。30 神既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保羅從這一切推斷,指望因行律法稱義是徒然的;稱義只能藉著信得到。這是他從第1章第17節開始一直在證明的要點,也是他在(第28節)中作為整段論述的總結陳明的,並附有一句 quod erat demonstrandum:這正是所要證明的。我們斷定,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於行律法;不是因行純潔無罪狀態下的第一項律法,這項律法沒有給悔改留下餘地;也不是因行自然律法,無論人怎樣大大地提升它;也不是因行禮儀律法(公牛和山羊的血不能除罪);也不是因行道德律法。道德律法無疑包括在內,因為他談到的是使人知道罪的那項律法,以及那些可以作為誇口根據的行為。人在墮落的狀態中,在這種敗壞的權勢之下,絕不能靠自己的任何行為蒙神悅納;這一切必須完全歸結於神白白的恩典,就是藉耶穌基督賜給一切真正相信、把它當作白白恩賜領受之人的恩典。我們若從未犯罪,順服律法原會成為我們的義:“如此行,就必存活。”但我們既已犯罪,又已敗壞,自己所能作的任何事都不能償還從前的罪責。法利賽人所指望的,正是藉順服道德律法而稱義(路加福音 18:11)。 如今,使徒在這裡根據兩件事進行論證:根據人的罪責,證明我們不能因行律法稱義;根據神的榮耀,證明我們必須因信稱義。

I.他根據人的罪責進行論證,顯明指望因行律法稱義是何等愚昧。這個論證十分清楚:我們絕不能靠自己已經違犯的律法稱義和得救。一個已經被判有罪的叛國者,絕不能援引愛德華三世在位第25年制定的法令而脫罪,因為那項法律揭露他的罪行,並且定他的罪。誠然,他若從未違犯它,原可以藉它被判無罪;但如今他既已經違犯,便不再可能如此,唯一的脫罪途徑就是援引赦免法令。他已經依據這項法令投降並順服,謙卑而悔罪地請求享受它的益處,並把自己全然交託給它。現在,關於人的罪責:#

1.他特別把罪責加在猶太人身上,因為他們正是以律法誇口,並主張靠它稱義的人。他曾引用舊約中的幾段經文顯明這種敗壞。如今,他說(第19節),律法所說的這些話,是對律法之下的人說的;這項定罪也適用於猶太人,正如適用於別人一樣,因為這些話寫在他們的律法中。猶太人以自己在律法之下誇口,並對律法懷有極大的信賴。他卻說:“但律法判定你們有罪,也定你們的罪:你們看,它確實如此。”為要堵住每一張口:使一切誇口都靜默。請看神在稱人為義和定人有罪時所採用的方法:他堵住每一張口。那些稱義的人,因謙卑地知罪而閉口;那些被定罪的人也要閉口,因為他們最終必被說服(猶大書 1:15),並且啞口無言地被送進地獄(馬太福音 22:12)。 一切罪孽都必閉口(詩篇 107:42)#

2.他把這項罪責普遍擴展到全世界:使全世界都在神面前被定為有罪。世界若臥在邪惡之中(約翰一書 5:19),就必然有罪。“被定為有罪”,也就是說,被證明有罪,應受刑罰;所有人生來都是可怒之子(以弗所書 2:3)。 他們都必須承認有罪;那些最堅持為自己辯護的人,必然敗訴。“在神面前有罪”是一句可怕的話,因為是在鑑察一切的神面前;他的判斷不會,也不可能受矇騙;又是在公正、公義的審判者面前,他絕不會以有罪的為無罪。所有人都有罪,所以所有人都需要一種義,披戴著它來到神面前。因為所有人都犯了罪(第23節);所有人生來就是罪人,實際也犯了罪,並且虧缺了神的榮耀:未能達到人生的首要目的。他們有所虧缺,如同射箭的人未能射中目標,賽跑的人未能贏得獎賞;他們的虧缺不但使他們不能得勝,還使他們遭受極大的損失。他們虧缺了神的榮耀。#

(1.)未能榮耀神。見第1章第21節 :他們沒有把他當作神榮耀他。人被安置在有形受造界的首位,要主動榮耀那位偉大的創造主;較低等的受造物只能藉自身作為對象而榮耀他。但人因犯罪而未能做到這一點,非但沒有榮耀神,反而羞辱他。察看世人時,想到他們受造原是為了榮耀神,而真正如此行的人竟然如此稀少,實在令人極其憂傷。#

(2.)不能在神面前誇口。沒有人可以自己的無罪誇口;我們若試圖在神面前誇耀,拿自己的任何所是、所有或所行誇口,“所有人都犯了罪”這一事實就會成為永久的阻卻,使我們靜默。我們或許能在人面前誇耀,因為人的眼光短淺,不能鑑察我們的內心;他們也像我們一樣敗壞,並且十分樂於接受罪。但在神面前毫無可誇之處,因為他連看見罪孽也不能容忍。#

(3.)未能得神榮耀。他們未能稱義,未能蒙神悅納,而這正是已經開始的榮耀;他們未能獲得聖潔或成聖,而這正是神在人身上榮耀的形象;他們也摧毀了憑自己的任何義與神一同在天上得榮耀的一切盼望和期待。如今,人不可能再循著純潔無罪的道路進入天國。那條通道已經封閉;有基路伯和發火焰的劍把守通往生命樹的道路。#

3.為進一步使我們不再指望靠律法稱義,他把這種使人知罪的功用歸於律法 (第20節)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那使我們知罪並定我們罪的律法,絕不能使我們稱義。律法是正直的準則,是那作為 index sui et obliqui 的 rectum:指明何為正、何為錯的東西;揭開我們的傷口,正是律法恰當的功用和意旨,因此它不可能成為醫治之法。起查驗作用的,並不起醫治作用。想要認識罪的人,必須認識律法的嚴明、廣度和屬靈性質。我們若把自己的內心和生活與這準則相比較,就會發現自己在何處偏離。保羅在第7章第9節也這樣使用律法,因此,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他眼前稱義。注意,#

(1.)凡有血氣的都不得稱義,即任何人、任何敗壞的人(創世記 6:3),因為他也屬乎血氣,是有罪且墮落的;所以我們不能稱義,因為我們屬乎血氣。殘留在我們本性中的敗壞,將永遠妨礙我們憑自己的行為得稱義;這些行為既出於血氣,就必帶著木桶的味道(約伯記 14:4)#

(2.)不能在他眼前稱義。他並不否認在教會眼中因行律法而得的那種稱義:就他們在教會中的地位而言,他們結成一個政體,是聖潔的百姓,是祭司的國度;然而,就良心與神的關係而言,在他眼前,我們不能因行律法稱義。使徒所指的是 詩篇 143:2。#

II.他從神的榮耀加以論證,證明人必須惟獨因信基督的義而指望稱義。人不能因行律法稱義。那麼,有罪的人豈必須永遠伏在震怒之下嗎?難道毫無希望嗎?這傷口豈因過犯而變得無法醫治嗎?不,感謝神,事實並非如此 (第21、22節);另一條道路已經為我們敞開:律法以外的神的義,如今在福音之下已經顯明。人無需遵守摩西的律法,也可得以稱義;這被稱為神的義,就是他所設立、預備並接納的義,也是他賜給我們的義;正如基督徒的軍裝被稱為神的軍裝(以弗所書 6:11)#

1.現在論到神的這義,要注意:#

(1.)它已經顯明。福音中稱義的道路是一條大道,是一條明路,已經為我們敞開;銅蛇已經舉在杆上;我們沒有被撇下在黑暗中摸索前路,這道路已經向我們顯明。#

(2.)它在律法以外。他在這裡駁斥猶太化基督徒的方法;他們硬要把基督與摩西結合起來:承認基督是彌賽亞,卻仍過分迷戀律法,保留其中的禮儀,並把律法強加給歸信的外邦人;不,他說,這義在律法以外。基督所帶來的義是完全的義。#

(3.)然而,律法和先知為它作見證;也就是說,舊約中有預表、預言和應許,都指向這義。律法非但不能使我們稱義,反而把我們引向另一條稱義的道路,指向基督為我們的義;眾先知都為他作見證(見使徒行傳 10:43)。這一點可以使它更易得到那些如此迷戀律法和先知的猶太人的接納。#

(4.)它是藉著信耶穌基督而得的,這信心以耶穌基督為對象:一位受膏的救主,這正是耶穌基督這一名稱的含義。使人稱義的信心,在基督三個受膏的職分上仰望他,以他為救主,即以他為先知、祭司和君王:在這一切職分上信靠他、接受他並持守他。藉著這信心,我們就在神所設立、基督所帶來的那義上有分。#

(5.)這義賜給一切相信的人,也加在一切相信的人身上。他用這種說法反覆強調自己常常申說的事:猶太人和外邦人若相信,就處於同等地位,並且藉著基督同樣蒙神悅納;因為並沒有分別。或者說,它是 eis pantas:賜給眾人,即普遍地賜給所有人;福音不排除任何不把自己排除在外的人;但它又是 epi pantas tous pisteuontas,即加在一切相信的人身上,不僅提供給他們,也像冠冕和衣袍一樣加在他們身上;他們一相信,就在其中有分,並有權享受它的一切益處和特權。#

2.然而,這如何彰顯神的榮耀呢?#

(1.)這是為彰顯他恩典的榮耀 (第24節)蒙他的恩典白白地稱義:dorean te autou chariti。這是因著他的恩典,並不是因著在我們裡面作成的恩典,像教皇派的人混淆稱義與成聖時所說的那樣,而是因著神向我們所施的恩惠;我們裡面沒有任何功德,甚至連神預見的功德也沒有。為了更加強調這一點,他說這是蒙他的恩典白白地稱義,以表明這裡的恩典必須按其最本來、最純正的意義來理解。經上說約瑟在主人眼前蒙恩(創世記 39:4),但這是有緣故的;主人看見他所辦的事盡都順利。約瑟身上有某些東西招致了那恩待;但神賜給我們的恩典卻是白白臨到,白白臨到;這是白白的恩典,純粹的憐憫;我們裡面沒有任何配得這種恩惠的東西;不,這全是藉著在耶穌基督裡的救贖。它白白臨到我們,但基督買下了它,併為它付上重價;然而這事被如此安排,並不減損白白恩典的尊榮。基督的買贖並不妨礙神的恩典白白賜下;因為正是恩典預備並接納了這種代替性的補償。#

(2.)這是為彰顯他的公平和公義 (第25、26節):神設立他作挽回祭,等等。注意,#

[1.]耶穌基督是那偉大的挽回祭,也就是贖罪的祭物;律法之下的 hilasterion,即施恩座,正是他的預表。他是我們的施恩寶座,在他裡面並藉著他,罪得以贖去,我們這人和我們所行的也蒙神悅納(約翰一書 2:2)。在我們得以與神和好的事上,他是一切,又在一切之中;他不但成就這和好,也是這和好的實質:他是我們的祭司、我們的祭物、我們的祭壇,是我們的一切。神在基督裡,彷彿在他的施恩座上,使世人與自己和好。#

[2.]神已經設立他成為這樣。神這位受冒犯的一方,首先提出和好的條件,指定那位調停者;proetheto:從永恆就在他愛的謀略中預定他作這事,指定並膏立他作這事,使他有資格作這事,又把他顯明給有罪的世界,作他們的挽回祭(見馬太福音 3:17;17:5)#

[3.]我們藉著信他的血,就在這挽回祭上有分。基督是挽回祭;醫治的膏藥已經預備好了。信心就是把這膏藥敷在受傷的靈魂上。在稱義這件事上,這信心特別注目基督的血,因為正是這血成就了贖罪;神所定的是,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並且除了他的血,沒有別的血能有效成就此事。這裡或許暗指律法之下獻祭之血的灑法,如 出埃及記 24:8。信心是那束牛膝草,基督的血則是所灑的血。#

[4.]凡藉著信在這挽回祭上有分的人,都得蒙赦免從前所犯的罪。基督被設立為挽回祭,正是為了這事,為要使罪得赦免;而他的忍耐和寬容使刑罰暫緩,成為這赦免極為鼓舞人心的前奏。這是藉著神的寬容。神的忍耐使我們免落地獄,好叫我們有悔改的餘地,並且得以進入天國。有人把從前的罪理解為舊約聖徒的罪;這些罪因基督在時候滿足時所要成就的贖罪而得赦免,因為這贖罪的效力既向後,也向前。這些罪是藉著神的寬容而過去的。我們沒有在正在犯罪時被取去,乃是由於神的寬容。有幾份希臘文抄本把 en te anoche tou Theou;藉著神的寬容;放在第26節的開頭;這些抄本指出基督功勞和神恩典的兩個寶貴果子:赦免:dia ten paresin;為要赦免;以及緩刑:神的寬容。不結果子的樹在葡萄園中仍被暫且留下,是由於園主的良善和園丁的調解;在這兩件事上,神的公義都顯明出來,因為若沒有一位中保和挽回祭,他不但不會赦免,甚至也不會寬容,連一刻也不會容忍;之所以竟還有罪人留在地獄之外,全是因為基督。#

[5.]神在這一切事上確實顯明瞭他的公義。他十分著重地堅持這一點:我說,是在今時顯明他的義。這句話被重複,是因為其中有令人驚異之處。他顯明他的公義,第一,在挽回祭本身上。神的公平和聖潔從未像在基督的死上那樣得到如此的彰顯。他恨惡罪,這一點顯而易見,因為若非基督的血,沒有任何代價能為罪滿足他的公義。他在自己的兒子身上看見罪,雖然那罪只是歸算在他身上的,卻沒有愛惜他,因為神已經使他替我們成為罪(哥林多後書 5:21)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他雖是神的愛子,耶和華卻喜悅將他壓傷(以賽亞書 53:10)。第二,在基於這挽回祭而賜的赦免上;因此,下文以解釋的方式說:使他自己為義,也稱信的人為義。憐憫和誠實如此彼此相遇,公義和平安如此彼此相親,以致如今神赦免悔改信徒的罪,不僅是恩典和憐憫之舉,也是公義之舉,因為他已經接受了基督藉著受死為他們向他的公義所獻上的補償。當保證人已經償清債務,而他也接受那償付為完全的補償之後,若仍向債務人本人討債,就與他的公義不相稱(見約翰一書 1:9)。他是公義的,也就是說,他對自己的話是信實的。#

(3.)這是為彰顯神的榮耀;因為誇口由此被排除了(第27節)神定意使罪人稱義和得救的大工,從始至終都以排除誇口的方式成就,使凡有血氣的都不能在他面前誇口(哥林多前書 1:29–31)。如今,稱義若是靠行律法,誇口就不會被排除。怎能排除呢?我們若是憑自己的行為得救,就可以把冠冕戴在自己的頭上。然而,信心之律,也就是因信稱義的道路,永遠排除誇口;因為信心是倚賴、倒空自己並捨棄自己的恩典,它把每一頂冠冕都拋在寶座前;所以,我們這樣稱義最能彰顯神的榮耀。注意,他說的是信心之律。信徒並非不受律法約束:信心就是一種律;只要它真實存在,就是會產生功效的恩典;然而,因為它的行動完全而緊密地倚靠耶穌基督,所以它排除誇口。#

他從這一切得出這個結論 (第28節):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III.本章末尾,他說明因信稱義這一特權的範圍,並說明它並非猶太人獨有的特權,也屬於外邦人;因為他已經說過 (第22節),並沒有分別。關於這一點,#

1.他申明並證明此事 (第29節)難道他只是猶太人的神嗎?他從這種假設的荒謬性加以論證。豈能設想,一位有無限慈愛和憐憫的神,竟會把他的恩惠限制在猶太人那一小群悖逆的百姓中,把其餘所有世人都留在永遠絕望的境況裡嗎?這絕不符合我們對神良善的認識,因為他的慈悲覆庇他一切所造的;所以,是同一位施恩的神,因信稱受割禮的人為義,也藉著信稱未受割禮的人為義,也就是用同一條道路稱兩者為義。猶太人為偏袒自己,雖硬要設想其中有區別,實際上,這區別不過是“因”“藉著”的區別,也就是根本沒有區別。#

2.他預先答覆一個反對意見 (第31節),好像這一教義廢掉了他們明知來自神的律法:“不,”他說,“我們雖然確實說律法不能使我們稱義,卻並不因此說律法是徒然賜下,或對我們毫無用處;不,我們把律法安置在正確的根基上,從而確立律法的正確功用,並確保它繼續站立。律法仍有功用:它使我們為過去的事知罪,又指引我們將來的道路;我們雖然不能靠它作為一個約而得救,卻仍承認它,並順服它,把它當作中保手中的準則,服在恩典之律以下;因此,我們非但沒有廢掉律法,反而堅固律法。”那些否認道德律對信徒仍有約束力的人,應當思想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