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羅馬書 14

使徒在前一章已經指導我們在社會事務中應當如何彼此相待,並規定了我們作為國家成員所當遵守的公義、和睦與秩序的神聖法則;在本章和下一章的一部分中,他也照樣指導我們在神聖事務中應當如何彼此相待。這些事更直接關乎良心和宗教,是我們作為教會成員所當遵守的。他特別提出規則,說明對於無關緊要之事的不同見解應當如何處理;看來,他寫信所針對的羅馬基督徒在處理這些事時有些不妥,而他在這裡竭力加以糾正。但這些規則是普遍的,在教會中具有恆久的功用,為要保守基督徒的愛;他在前一章曾如此懇切地強調這種愛,視之為成全律法。可以確定,沒有什麼比成員之間的爭競和分裂更威脅基督徒的群體,也更常給它帶來致命的傷害。宗教的生命和靈魂因這些創傷而消亡。如今,本章為我們備有基列至高無上的乳香;蒙福的使徒像一位智慧的醫生一樣開出藥方。“我的民為何仍未痊癒?”豈不是因為人沒有遵從他的指示嗎?本章若得到正確的理解、運用並在生活中實行出來,就會使一切歸正,並醫治我們眾人。

勸人寬厚;基督的統治(主後58年)

羅馬書 14:1–23和合本(神版)
1信心軟弱的,你們要接納,但不要辯論所疑惑的事。2有人信百物都可吃;但那軟弱的,只吃蔬菜。3吃的人不可輕看不吃的人;不吃的人不可論斷吃的人;因為 神已經收納他了。4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他或站住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在;而且他也必要站住,因為主能使他站住。5有人看這日比那日強;有人看日日都是一樣。只是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6守日的人是為主守的。吃的人是為主吃的,因他感謝 神;不吃的人是為主不吃的,也感謝 神。7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8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9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10你這個人,為什麼論斷弟兄呢?又為什麼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 神的臺前。11經上寫著:主說:我憑著我的永生起誓:萬膝必向我跪拜;萬口必向我承認。12這樣看來,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 神面前說明。13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寧可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14我憑著主耶穌確知深信,凡物本來沒有不潔淨的;惟獨人以為不潔淨的,在他就不潔淨了。15你若因食物叫弟兄憂愁,就不是按著愛人的道理行。基督已經替他死,你不可因你的食物叫他敗壞。16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17因為 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18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就為 神所喜悅,又為人所稱許。19所以,我們務要追求和睦的事與彼此建立德行的事。20不可因食物毀壞 神的工程。凡物固然潔淨,但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21無論是吃肉是喝酒,是什麼別的事,叫弟兄跌倒,一概不做才好。22你有信心,就當在 神面前守著。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就有福了。23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

本章論到以下內容:

一、基督教會中發生的一場不幸爭執。我們的主曾預言,絆倒人的事必會來到;看來,這樣的事果然發生了,因為他們缺少那本可防止不和、維持彼此合一的智慧與愛心。

1.他們在食物和日子的分別上意見不一;這裡具體提到的就是這兩件事。或許還有其他類似的分歧緣由,但這兩件事引起的喧嚷最大,也最受人注意。情形是這樣的:羅馬基督教會的成員中,有些原是外邦人,另一些原是猶太人。我們看到,羅馬有猶太人信了(使徒行傳 28:24)那些原是猶太人的,自幼便受教遵守有關食物和日子的禮儀規條。這些習慣已經深入骨髓,即使他們成為基督徒之後,也很難從血肉中除去;他們中有些人尤其如此,因為他們長久依戀這些規條,不容易與之割捨。他們對於基督藉著死廢除禮儀律法一事沒有得到充分教導,所以仍保留禮儀制度,並照此實行;另一些基督徒則有更正確的認識,知道自己在基督裡的自由,便不作這樣的分別。#

(1)關於食物(第2節)有人相信凡物都可吃:他充分確信,把食物分為潔淨與不潔淨的禮儀規定已經不再有效;神所造的都是好的,沒有一樣應當棄絕,也沒有一樣本身是不潔淨的(第14節)他對此確信無疑,不僅因為福音的一般要旨和範圍,也特別因為彼得;受割禮之人的使徒,因此與此事關係更為直接;曾為此目的得到啟示(使徒行傳 10:15、28)。剛強的基督徒對這事認識清楚,也照此實行,吃擺在他面前的食物,不為良心的緣故詢問什麼(哥林多前書 10:27)另一方面,另一個軟弱的人對此並不安心,對自己在基督裡的自由認識不清,反而傾向於認為律法所禁止的食物仍然不潔淨;因此,為了遠離這些食物,他索性完全不吃肉,只吃蔬菜,以地裡的出產為滿足。由此可見,敏銳的良心甘願忍受何等程度的克己與捨己。良心既有何等約束人的能力,又有何等驅使人的能力,惟有親身經歷的人才知道。#

(2)關於日子(第5節)那些認為自己仍以某種方式受禮儀律法約束的人,看這日比那日強:他們仍尊重逾越節、五旬節、月朔和住棚節的日期;認為那些日子比其他日子更好,因此以特殊的禮儀鄭重慶祝,在那些日子約束自己,進行某種宗教性的安息與操練。那些知道這一切都因基督的來臨而被廢除、除去的人,則看日日都是一樣。這裡必須把主日作為例外,因為所有基督徒都一致遵守主日;但他們並不看重,也不理會猶太人那些已經過時的節期。使徒在這裡把食物和日子的分別視為無關緊要之事,因為這隻涉及一些特定之人的看法和做法;他們一生都在這些規條中受教,所以若難以捨棄,也更可原諒。但在寫給加拉太人的書信中,他所面對的那些人原是外邦人,卻受到某些鼓吹猶太教規條之教師的影響,不僅相信這樣的分別並照此實行,還把它看成得救所必需的,並讓遵守猶太節期成為公開的、全會眾的活動;那裡的情形就不同了,這被指責為挫敗福音的宗旨、從恩典中墜落(加拉太書 4:9–11)羅馬人這樣做是出於軟弱,加拉太人這樣做卻是出於任性和邪惡;所以使徒用不同的方式對待他們。一般認為,本書信寫於加拉太書之前一段時間。使徒似乎願意讓禮儀律法逐漸枯萎,使它得到體面的安葬;這些軟弱的羅馬人似乎只是在哭泣著送它下葬,那些加拉太人卻在從它的灰燼中把它扒出來。#

2.造成禍害的,與其說是分歧本身,不如說是對分歧的錯誤處理,因為他們使分歧成了爭端。#

(1)那些剛強、知道並運用自己在基督裡之自由的人,輕看那些沒有這樣做的軟弱者。他們本應憐憫、幫助這些人,以溫柔友善的方式教導他們,卻因這些人對他們明知合法之事有所顧忌,就把他們當作愚昧、任性、迷信的人踐踏。可見,有知識的人多麼容易因知識而自高,並以輕蔑、譏誚的眼光看待弟兄。#

(2)那些軟弱、不敢運用自己在基督裡之自由的人,則論斷、指責那些運用自由的剛強者,彷彿他們是放縱的基督徒、屬肉體的信徒,毫不在意自己的行為,只是冒險任意而行,對任何事都毫無顧忌。他們論斷這些人是違背律法者、藐視神之規例者,諸如此類。這些指責顯出極大的魯莽和缺乏愛心,無疑會大大導致彼此感情疏遠。這就是當時的疾病;而且我們看到,它直到今日仍留在教會中:類似的分歧仍以類似的方式受到錯誤處理,並繼續擾亂教會的和平。但是,#

二、這裡為平息這場爭執、防止其惡果,提出了適當的指導和建議。使徒如同智慧的醫生,為這種疾病開出適當的藥方,其中包括規則和理由。他採用如此溫和的方法,用如此合乎人情的繩索把他們拉在一起;他沒有把任何一方逐出教會、停職或禁止發言,而是勸雙方彼此包容。他又像一位忠信的調解人,把手按在雙方身上,與剛強的人講理,使他們不至如此輕蔑;也與軟弱的人講理,使他們不至如此苛責。只要爭執的雙方願意服從這種公正的仲裁,各自稍稍減輕自己的嚴厲,以自己的恩德化解彼此的分歧,一切很快就會好起來。讓我們留意他所提出的規則:有些是給剛強者的,有些是給軟弱者的,有些是給雙方的,因為它們彼此交織;我們也要把各項理由歸於其相應的規則之下。

1.必須接納軟弱的人,卻不可與他為疑惑之事爭辯(第1節)可把這當作一條總則:要把熱心用在你們和神所有子民都一致認同的事上,不要為疑惑不定的事爭辯。要接納他,proslambavesthe:把他領到你們這裡,歡迎他,以最大的愛意和溫柔接納他;porrigite manum(敘利亞譯本如此表達):向他伸出援手,幫助他,把他帶到你們這裡,並鼓勵他。要接納他進入你們的團體、交往和團契中,欣然俯就地款待他,以一切可能的親愛之情待他。要接納他,卻不是為了與他爭吵,辯論那些沒有定論、仍有爭議的論點;那樣做只會使他困惑,讓他的頭腦充滿空洞的觀念,使他煩亂,並動搖他的信心。不可讓這些虛妄的爭吵和言詞上的爭競擾亂你們基督徒之間的友誼與團契。不可論斷他疑惑的思想(旁註如此說):“不要設法套出他對於那些疑惑之事的軟弱看法,好讓你們指責並定他的罪。”接納他,不是為了揭露他的短處,而是為了教導並堅固他(哥林多前書 1:10;腓立比書 3:15、16)。#

2.剛強的人絕不可輕看軟弱的人,軟弱的人也不可論斷剛強的人(第3節)這直接針對雙方各自的過錯。這樣的爭執很少只有一方有錯;雙方通常都有過錯,也都必須改正。他把這兩件事合在一起加以反駁:我們不可輕看,也不可論斷自己的弟兄。為什麼呢?#

(1)因為神已經接納了他們;我們若拒絕神所接納的人,就是對神不敬。神從未拋棄任何真正有恩典的人,即使他的恩典還很軟弱;神從未折斷壓傷的蘆葦。剛強的信徒與軟弱的信徒、吃的人與不吃的人,只要是真信徒,都蒙神悅納。當我們受到試探,想以輕蔑的態度對待弟兄、鄙視並指責他們時,最好問問自己:“神豈沒有承認他們嗎?如果他已經承認,我豈敢不承認他們嗎?”“不但如此,神不只接納他,還扶持他(第4節)。你以為吃的人會因自恃而跌倒,或不吃的人會在自己的懼怕和顧忌重壓下沉淪;然而,他們若有真實的信心並仰望神,一個以明智的方式運用自己在基督裡的自由,另一個憑良心禁戒不用這種自由,他們就都必蒙扶持:一個在正直中蒙扶持,另一個在安慰中蒙扶持。這盼望建立在神的大能之上,因為神能使他站立;神既然有能力,無疑也願意施展這能力,保守那些屬他的人。”論到屬靈的困難和危險,無論是我們自己的還是別人的,我們的盼望和安慰大多建立在神的大能之上(彼得前書 1:5;猶大書 1:24)。#

(2)因為他們各自都是自己主人的僕人(第4節)你是誰,竟論斷別人的僕人呢?干涉別人的僕人、挑剔並指責他們,在我們看來是失禮的行為。軟弱和剛強的基督徒固然是我們的弟兄,卻不是我們的僕人。雅各書 3:1 以作許多師傅的說法責備了這種魯莽的論斷。我們這樣論斷弟兄,尤其是論斷他們那些不在我們視線以內的思想和意圖,以及僅憑我們所能知道的少許跡象便難以下定論的個人和屬靈狀況,就是使自己成為弟兄的主人,實際上篡奪了神的寶座。神看人不像人看人;他才是他們的主人,我們不是。我們論斷、指責弟兄,就是干涉不屬於我們的事;我們在自己家中已有足夠的工作要做。如果一定要論斷,就讓我們對自己的內心和行為運用這種能力吧。他或站立,或跌倒,自有他的主人;意思是,他的結局取決於他主人的判決,而不取決於我們的判決。我們不是憑彼此的判斷站立或跌倒,而是憑神那按真理作出的公義、絕無錯誤的判斷;這對我們是何等美好!“當你弟兄的案件擺在你的審判之前時,那是 coram non judice:擺在一個並非審判者的人面前;天上的法庭才是適當的審理之處,惟獨在那裡,判決才是最終的、決定性的。如果他的心正直,他就可以安心地從你魯莽的指責上訴到那裡。”#

(3)因為雙方若都是真信徒,在根本的事上正確,就都在自己的行為中仰望神,並在神面前顯明自己蒙悅納(第6節)看重這日的人;他憑良心遵守猶太人的禁食和節期,卻不把這些強加給別人,也不以此為至關重要;他只是認為較穩妥的一邊更好,並覺得在那些日子停下世俗勞作、敬拜神並無害處;這樣也好。因為他在其他事上的行為像個好基督徒,所以我們有理由認為,他在這事上也是眼目專一,是為主看重這日;雖然他在遵守日子的事上有所誤解,神仍會悅納他誠實的意圖,因為神從未因頭腦的軟弱與缺陷而拒絕內心的真誠正直:我們所服事的是如此良善的主。另一方面,不看重這日的人;他不把這日與那日分別開來,不稱一日為聖而另一日為俗,也不稱一日吉利而另一日不吉利,只看日日都是一樣;他這樣做並不是出於反對、頂撞或輕視弟兄的心。他若是好基督徒,就不會、也不敢出於這樣的動機這樣做;所以我們憑愛心斷定,他是為主不看重這日。他不作這種日子的分別,只因他知道神並未作這樣的分別;因此,他竭力把每一天都獻給神,以此尊榮神。另一個例子也是如此:吃擺在面前任何食物的人,即使是血或豬肉,只要是適合他的食物,他就是為主而吃。他明白神所賜給他的自由,併為神的榮耀而運用它;他留意神在福音之下擴大我們所得許可、除去律法限制之軛所彰顯的智慧與良善。他為自己所有的各樣食物、可以食用的自由,以及良心在這些事上不受束縛而感謝神。另一方面,不吃禮儀律法所禁止之食物的人,是為主而不吃。他這樣做是為了神,因為他害怕吃那確知曾經受禁止之物會得罪神;他也感謝神,因為除此以外仍有足夠的食物。他若憑良心捨棄自己所認為的禁果,仍稱頌神,因為園中其他樹上的果子,他可以隨意吃。這樣,雙方既都在自己的行為中仰望神,並以自己的正直在神面前顯明自己蒙悅納,為什麼任何一方還要受論斷或輕看呢?請注意:無論我們吃肉還是吃蔬菜,惟有以感恩之心仰望神這位一切恩惠的創始者和賜予者,才能使食物分別為聖並變得甘美。桑德森主教在論提摩太前書 4:4 的第三十四篇講道中,恰當地作出這樣的觀察:由此可見,在飯前飯後謝恩;我們通常如此稱呼,或許源自哥林多前書 10:30;是教會中眾所周知的普遍做法,各類基督徒,無論軟弱還是剛強,都如此行。這是一項古老、可嘉、出於使徒、屬於基督徒的做法,從基督的榜樣傳承下來,貫穿教會的各個時代(馬太福音 14:19;15:36;路加福音 9:16;約翰福音 6:11;馬太福音 26:26、27;使徒行傳 27:35)。這既包括在使用受造之物以前奉神的名祝福它們,也包括在享用之後因它們而稱頌神的名;因為 eulogein 和 eucharistein 是交替使用的。為了進一步說明反對魯莽論斷和輕看的這個論點,他表明,仰望神而不求自己的益處,對真正的基督教信仰何等重要;所以,對於那些在次要之事上與我們不同的人,除非明顯顯出相反的情形,我們必須認定他們也是如此。請注意他根據真正基督徒的終點和目標所作的描述(第7、8節),以及這一描述的根據(第9節)#

[1.]我們的終點和目標:不是自己,而是主。正如具體的目的決定行動的性質,整體的宗旨和趨向也決定屬靈狀況的性質。我們若想知道自己行在哪一條路上,就必須查問自己正走向什麼目標。第一,不是為自己。我們已經學會捨己;這是我們的第一課: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而活。這是神所有子民一致之處,無論他們在其他事上有何不同;儘管有些人軟弱,有些人剛強,雙方在這一點上卻是一致的,就是不為自己而活。凡已把自己的名歸給基督的人,都不可任憑自己只求個人利益;這樣做違背真正基督教信仰的根基。我們既不為自己而活,也不為自己而死。我們不是自己的主人,也不屬於自己:我們無權隨意處置自己。我們一生的要務不是取悅自己,而是取悅神。我們每日都面對死亡、被交於死亡;我們死的要務不是使自己被人談論。我們天天冒死,並不是出於虛榮。到我們實際死去的時候,那也不是為了自己;並不只是為了脫下衣裳,卸去肉體的重擔,而是為了主,使我們可以離世與基督同在,可以住在主那裡。第二,而是為主(第8節),就是為主基督;一切權柄和審判都已交給他。作為基督徒,我們受教要奉他的名做一切所做的事(歌羅西書 3:17),以基督的旨意為我們的準則,以基督的榮耀為我們的目標(腓立比書 1:21)。無論活著還是死去,基督都是我們所追求的益處。我們活著,是為了在一生所有行動和事務中榮耀他;我們死去,無論是自然死亡還是暴力所致,都是為了榮耀他,並去與他一同得榮耀。基督是中心,生與死的一切線條都在他裡面交會。這就是真正的基督教信仰,它使基督在萬有中居首。因此,我們無論活著還是死了,都是主的人,獻給他、倚靠他、為他而受造,也立志為他而活。儘管有些基督徒軟弱,有些剛強;儘管他們在次要之事上的程度、才幹、見解和做法各不相同;他們卻全都是主的人,都仰望基督、服事基督,並在基督面前顯明自己蒙悅納,也相應地為他所承認、所接納。那麼,我們豈能論斷或輕看他們,彷彿我們是他們的主人,他們理當以取悅我們為務,並憑我們的判決站立或跌倒嗎?#

[2.]這事的根據(第9節)它建立在基督絕對的主權和統治之上;這主權和統治是他受死與復活的成果和目的。為此,他死了,又復活而重新活著(他復活以後,進入屬天的生命,就是他從前所有的榮耀),為要作死人和活人的主:作統管萬有的君王、萬有的主(使徒行傳 10:36),統管一切有生命和無生命的受造物;因為他為教會作萬有之首。他是活人之主,治理他們;也是死人之主,接納他們,使他們復起。這就是神為獎賞他的降卑而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腓立比書 2:8、9)。他死而復活之後才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馬太福音 28:18);他隨即頒佈使命,施展這權柄(第19、20節)既然基督為取得對靈魂和良心的統治付出如此重大的代價,並且擁有如此正當、無可爭議的權利來行使這種統治,我們就絕不可藉著論斷弟兄的良心、把他們傳到我們的審判臺前,而顯出絲毫侵犯或侵佔這統治的樣子。當我們將要責難、詆譭那些已經離世之人的名聲和記憶,並對他們作出批判時;有些人更喜歡這樣做,因為對死者的這種判斷較容易不受約束,也無人反駁;我們必須思想,基督不只是活人之主,也是死人之主。他們既已死去,就已經交了自己的賬;這就足夠了。這便引向另一個不可論斷和輕看人的理由:#

(4)因為雙方不久都必須交賬(第10–12節)憑信心留意大日的審判,就會止息這一切魯莽的論斷:你這軟弱的人為什麼論斷剛強的弟兄呢?你這剛強的人又為什麼輕看軟弱的弟兄呢?基督徒中間為什麼有這一切衝突、頂撞和指責呢?我們都要站在基督的審判臺前(哥林多後書 5:10)基督將作審判者;他既有權柄,也有能力按照各人的行為判定他們永恆的狀況。我們都要像受審的人一樣站在他面前交賬,等候他對我們作出最終的判決;這判決將永遠成為定論。為說明這一點(第11節),他引用舊約中的一段話,講到基督普世的主權和統治,而且是以誓言確立的:“主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萬膝必向我跪拜。”這引自以賽亞書 45:23。那裡說:“我指著自己起誓”;這裡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所以,每當神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時,都應理解為他指著自己起誓;因為在自己裡面有生命乃是神的特權。那裡還有進一步的確認:“我口所出的話。”這總的來說是關於基督統治的預言,而這裡非常充分地把它應用於大日的審判;那審判將是這統治最高、最顯赫的施行。這裡有基督神性的證據:他是主,也是神,與父同等。神聖的尊榮理當歸給他,也必須獻給他;人藉著他這位中保把尊榮獻給神。神要藉著他審判世界(使徒行傳 17:31)。向他屈膝和用口承認,不過是內心敬拜與讚美的外在表達。萬膝都要跪拜,萬口都要承認,或甘心情願,或被迫而行。#

[1.]他所有的朋友都甘心這樣做,在他施展大能的日子樂意順服。恩典就是人的靈魂喜樂地、完全地、公開地順服耶穌基督。第一,向他屈膝:悟性順服他的真理,意志順服他的律法,整個人順服他的權柄;這種順服藉著屈膝表現出來,屈膝是敬拜和禱告的姿勢。在我們的約瑟面前,有人宣告:“跪下”(創世記 41:43)。身體的操練本身雖然益處不大,但若受內心的敬畏與尊崇引導,就蒙悅納。第二,向他承認:承認他的榮耀、恩典和偉大;承認我們自己的卑微與汙穢,向他承認我們的罪;有些人如此理解。#

[2.]他所有的仇敵都必被迫這樣做,不論他們願意不願意。當他駕雲降臨,每一隻眼睛都要看見他時,那些講到他勝過仇敵、仇敵順服他的應許,才會全部、完全地得到成就;在此以前則不會。那時,他的仇敵要成為他的腳凳,他一切的仇敵都要舔土。因此,他得出結論(第12節):我們各人都要把自己的事向神交代。我們不必為別人交賬,別人也不必為我們交賬;各人只為自己交賬。我們必須交代自己怎樣使用時間,怎樣善用機會,做了什麼,又是怎樣做的。所以,第一,我們幾乎沒有理由論斷別人,因為他們不必向我們交賬,我們也不必為他們負責:“無論他們從前是什麼樣的人,都與我無關;神不以外貌待人”(加拉太書 2:6)。無論他們是什麼樣的人,無論他們做什麼,都必須向自己的主人而不是向我們交賬;我們若能在任何事上幫助他們得喜樂,固然很好,但我們並不轄管他們的信心。第二,我們更應當論斷自己。我們有自己的賬要結算,這對我們已經足夠;各人應當察驗自己的行為(加拉太書 6:4),整理自己的賬目,省察自己的內心和生活;讓這些事佔據他的思想。嚴格審判自己、謙卑自己的人,不容易論斷、輕看自己的弟兄。讓這一切分歧都交由基督在大日仲裁。#

(5)因為基督教信仰的重點不應放在這些事上;無論從哪一方面來說,它們都絕不是信仰的要素。這是他的理由(第17、18節),可歸在這一項勸勉之下。對於信仰中如此微小、無足輕重的事,你們為什麼還要耗費熱心去贊成或反對呢?有些人認為,這是說明我們為何在可能冒犯別人的情況下應當避免運用自己在基督裡之自由的理由;但這似乎總的來說是針對他在雙方身上所看到的那種為這些事而發的熱心。神的國不在於吃喝,等等。請注意以下內容:#

[1.]真正基督教的性質,即它是什麼:這裡稱之為神的國;它是一種要統管我們的宗教,是一個國度;它在於真實而誠摯地順服神的權能和統治。福音時代尤其被稱為神的國,以區別於律法時代(馬太福音 3:2;馬太福音 4:17)。第一,它不在乎吃喝;它既不在於食用某些食物和飲料,也不在於禁戒它們。基督教在這件事上並沒有規定必須採取這一種或那一種做法。猶太教在很大程度上關乎食物和飲料(希伯來書 9:10),他們出於宗教理由禁戒某些食物(利未記 11:2),也出於宗教理由食用另一些食物,如在若干祭禮中,有一部分祭物要在耶和華面前吃;但這一切規定如今都已廢除,不復存在(歌羅西書 2:21、22)這事如今不受限制。神所造的各物都是好的(提摩太前書 4:4)。照樣,就其他事情而言,受割禮或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加拉太書 5:6;加拉太書 6:15;哥林多前書 7:19);屬於這一派別、持守這一主張,或在次要之事上持這種或那種意見,都不能使我們蒙神悅納。在那大日,人不會被問:“誰吃肉,誰吃蔬菜?”“誰守聖日,誰不守?”也不會被問:“誰遵從國教,誰不遵從國教?”而是要被問:“誰敬畏神、行義,誰沒有這樣做?”再沒有什麼比把真正的基督教置於模式、形式和外在細節之中更能摧毀它了,因為這些會侵蝕其根本要義。第二,它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這些是基督教的一些根本要義,是神所有子民都一致認同的事;我們必須為追求這些事傾注熱心,並以格外的謹慎加以留意。公義、和平與喜樂都是含義極廣的詞;每一樣都包含宗教根基和上層建造的許多方面。如果可以限定它們的含義,那就應當這樣理解:對於神,我們最關切的是公義:靠著基督之死的功勞,在他面前被稱為義,並藉著他恩典的聖靈得以成聖;因為公義的主喜愛公義。對於我們的弟兄,我們最關切的是和平:與他們和平相處,彼此相愛、仁慈,追求與眾人和睦;基督來到世上,是要作那偉大的締造和平者。對於我們自己,我們最關切的是聖靈中的喜樂:就是蒙福的聖靈在信徒心中所作成的屬靈喜樂;這喜樂視神為他們已經與之和好的父,視天國為他們所盼望的家鄉。除了順服神之外,宗教生活還在於以神為樂,常常以主為我們的喜樂。我們所服事的誠然是一位良善的主人,他使和平與喜樂成為我們宗教如此根本的要素。只有當根基立在公義之上時,我們才可以盼望聖靈中的和平與喜樂(以賽亞書 32:17)。第三,就是在這些事上服事基督(第18節),因尊重基督自己是我們的主人、以他的旨意為我們的準則、以他的榮耀為我們的目標,而行這一切。我們履行一切善責時顧念基督,才使這些善責蒙悅納。我們要服事他在世上的利益和計劃,而這些首先在於使我們彼此和好。基督教若不是服事基督,又是什麼呢?他為我們和我們的救恩取了奴僕的形像,我們理當甘心服事他。#

[2.]它的益處。適當地遵行這些事的人,第一,是神所悅納的。神喜悅這樣的人,儘管他並非在每一件事上都與我們完全一致。他擁有神的慈愛和恩寵;他本人和他所行的都蒙神悅納,而要使我們幸福,這就足夠了。神若如今悅納你的行為,你就可以歡歡喜喜地吃你的飯。最蒙神喜悅的,是那些最以他為喜樂的人;而這樣的人,就是那些最充滿聖靈中的和平與喜樂的人。第二,他也為人所認可:就是為一切有智慧的善人所認可,至於其他人的意見則不必看重。神所悅納的人和事,也應當得到我們的認可。神所喜悅的,我們豈不也應當喜悅嗎?成聖若不是與神同心,又是什麼呢?請注意,不可輕看人的認可;因為我們必須留心行眾人眼中看為美的事,並追求那些可愛和有美名的事。但首先必須渴望並尋求神的悅納,因為神遲早要使全世界都與他同心。#

3.這裡所提出的另一條準則是:在這些有疑問的事情上,每個人不僅可以,而且必須按照神所賜給他的亮光行事。這在第5節中提出:“各人心裡要意見堅定。”意思是:“在這些事上要按你自己的判斷行事,也讓別人照樣行。不要非難別人的做法;讓他們持守自己的意見。他們若在自己心裡確信應當如此行,就不要定他們的罪;但你的審慎見解若與他們不同,也不要把他們的做法當作你的準則,正如你不可把自己的做法規定為他們的準則一樣。要謹慎,不可違背尚有疑惑之良心的指示。你首先要確信自己所做的是合法的,然後才去做。”在有疑問的事情上,最好站在穩妥的一邊。軟弱的基督徒若懷疑吃肉是否合法,只要他仍有這種疑惑,最好就禁戒不吃,直到他心裡意見堅定。我們不可把自己的信仰系在任何人的衣袖上,也不可把別人的做法當作自己的準則,而要遵循自己悟性的指示。他在第14、23節中正是為此而申論;這兩節解釋了這一點,並給我們一條準則,不可違背以下指示行事:#

(1.)錯誤良心的指示(第14節)一件事若屬於無關緊要之事,不做它本身並不是罪,但我們若確實認為做它是罪,那麼做這事對我們而言就是罪,雖對別人並非如此,因為我們違背了自己的良心,儘管這良心是錯誤並受到誤導的。他具體談到眼前關於不同食物的問題。請注意:#

[1.]他自己對這事十分清楚。“我知道並且深信:我完全確信;我明白自己在基督裡的自由,並對此深信不疑,毫無疑問或顧慮:沒有什麼本來是不潔淨的;也就是說,任何適合人體食用的肉類,都不再處於禮儀上的不潔之下,也沒有被禁止食用。”有幾種肉類是禁止猶太人食用的,為要使他們在這事上如同在其他事上一樣,成為獨特而分別出來的民族(利未記 11:44;申命記 14:2、3)。罪使咒詛臨到整個受造界:“地必為你的緣故受咒詛。”人喪失了使用受造物並管轄它們的權利,以致對人而言,它們全都成為不潔淨的(提多書 1:15)作為這事的標記,神在禮儀律中禁止人使用其中一些受造物,以顯明他原本可以怎樣對待所有受造物;但如今基督既已除去咒詛,這事就再次不受限制,那項禁令也被撤除了。因此,保羅說他藉著主耶穌深信此事;主耶穌不僅是這種確信的賜予者,也是這種確信的根據。它建立在基督之死的功效上;他的死除去了咒詛,取消了權利的喪失,恢復了我們對一般受造物的權利,因而也終止了那項特定的、用來作分別的禁令。所以現在沒有什麼本來是不潔淨的,神所造的各物都是好的;沒有什麼是凡俗的:小字作 ouden koinon;沒有什麼是別人通常可以吃、信奉宗教的人卻被禁止食用的;也沒有什麼是褻瀆的。猶太人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凡俗”一詞。使徒行傳 10:14 用 akatharton 一詞對此作了解釋,即沒有什麼是凡俗或不潔淨的。保羅學會不把任何東西看作凡俗或不潔淨,不僅是由於彼得在這事上所領受的啟示,也是由於整部福音的主旨和趨向,以及基督之死總體上顯明的目的。這就是保羅自己對此事的清楚認識,他也照此而行。#

[2.]但他在這裡向那些在這事上不像他那樣清楚的人提出警戒:人若認為某物是不潔淨的,即使這是他的錯誤,那物對他仍是不潔淨的。這個具體案例既如此裁定,就給出了一條普遍準則:人若做一件自己確實相信是不合法的事,無論那事本身如何,對他而言都是罪。這源於我們受造時那條不可改變的法則,就是我們的意志在一切選擇、行動和取向上都應當遵循悟性的指示。這是自然的秩序;如果悟性雖受到誤導,卻告訴我們某事是罪,而我們仍決意去做,這秩序就被破壞了。這就是意欲行惡;因為一件事若在我們看來是罪,我們做這事時,意志中所顯出的邪惡與敗壞,就與它確實是罪時一樣,所以我們不應當去做。並不是任何人的良心有能力改變行為本身的性質,而只是能改變那行為對他自己的性質。這話也必須附帶這樣的條件來理解:人的判斷和意見雖能使本來是善的事對他們變為惡,卻不能使本來是惡的事在其本身或對他們變為善。桑德森博士在關於第14章第23節的講道中舉例說:一個人若確實相信請求父親祝福是惡的,這種錯誤確信會使這事對他變為惡;但他若同樣確實相信咒罵父親是善的,這種確信卻不能使那事變為善。法利賽人教導人以良心為託詞,以各耳板為藉口,拒絕救濟父母(馬太福音 15:5、6)。但這並不能成為辯解,正如保羅錯誤的良心不能為他向基督教大發狂怒辯護一樣(使徒行傳 26:9),他們的錯誤良心也不能為他們辯護(約翰福音 16:2)#

(2.)我們也不可違背尚有疑惑之良心的指示。在那些我們確信不做並非犯罪的無關緊要之事上,若仍不清楚做它們是否合法,那麼只要我們還存有這些疑惑,就不可去做;因為有疑心的人若吃,就被定罪(第23節);也就是說,這事對他變成了罪。他被定罪,katakekritai:他被自己的良心定罪,因為他不是出於信心而吃,也就是因為他做了自己並未完全確信可以合法去做的事。假設他不清楚自己吃豬肉是否合法,卻不顧疑惑,仍受誘導去吃,因為他看見別人吃,因為他想借此滿足食慾,或因為他不願因自己與眾不同而受人責備。在這種情況下,他自己的心不能不定他為犯法的人。我們的準則是照著我們已經達到的地步行,不可越過這地步(腓立比書 3:15、16)。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概括地說,這與使徒所說的“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意思相同(希伯來書 11:6)我們在宗教上的一切行為,若不是出於信心的原則而行,以相信之心看基督的旨意為我們的準則、基督的榮耀為我們的目標、基督的義為我們的申訴根據,就不會產生任何美好的結果。但這裡的意思似乎更為嚴格:凡不出於信心的,也就是凡在我們尚未清楚確信其為合法時所做的,都是違背良心的罪。人若敢去做自己良心暗示為不合法、其實本身並非不合法的事,那麼在類似的試探之下,他也會被引誘去做良心告訴他不合法、而實際上確實不合法的事。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敗壞良心、強迫良心,是一件危險的事,即使那良心處於錯誤之中。那句聽來有些晦澀的格言似乎就是這個意思:“人在自己所讚許的事上能不定自己的罪,就有福了”(第22節)。許多人在行為上容許自己去做那些在判斷和良心上仍為之自責的事:因其中的快樂、利益或名望而容許自己去做,也為順從習俗而容許自己去做;然而,當他這樣做併為之辯解時,他自己的心卻指斥他為說謊的,他的良心也為此定他的罪。這樣,能約束自己行為的人是有福的:他不在任何行動上使自己遭受本心良知的質問和責備,也不使自己的心成為自己的敵人;凡去做自己尚不清楚是否合法之事的人,必然會使自己的心成為敵人。內心有平安和安寧的人是有福的,因為在患難之時,良心的見證將成為一種特別的強心劑。即使人定我們的罪,只要我們自己的心不定我們的罪,就已經很好了(約翰一書 3:21)#

4.這裡所規定的另一條準則,是給那些在這些事上認識清楚、知道自己在基督裡有自由的人:他們仍須謹慎,不可使用這種自由,以致絆倒軟弱的弟兄。這在第13節中提出:“所以,我們不可再彼此論斷。”“你們從前一直行這種缺乏愛心的事,到此為止就夠了,以後不可再行。”為使這勸勉更易為人接受,他把自己也包括在內,說:“我們不可”;彷彿他說:“我已經決意不再這樣做,所以你們也要停止。但倒要這樣判斷:不要非難別人的行為,而要察看自己的行為,免得有人把絆腳石或使人跌倒的緣由放在弟兄的路上。”:proskomma,e skandalon。我們必須謹慎,不可說或做任何可能使弟兄絆腳或跌倒的事;前一個詞表示較輕的損害和冒犯,後一個詞表示較重的程度:即可能成為以下事情緣由的事:#

(1.)使我們的弟兄憂傷。“一個軟弱並認為吃某些食物不合法的人,看見你吃這些食物,就會極其不安;因為他關切那條在他看來禁止這些食物之律法的尊榮,也關切你的靈魂是否得益,因為他認為這些食物會損害你的靈魂;尤其當你任意而行,顯得自以為是,又不以你所當有的溫柔和謹慎去使軟弱的弟兄安心時,更是如此。”基督徒應當謹慎,不可使彼此憂傷,也不可使基督的小子們心裡愁苦(馬太福音 18:6、10)#

(2.)使我們的弟兄負罪。前一種是絆腳石,使弟兄大受震動,對他造成阻礙並使他灰心;但這一種卻是使人跌倒的緣由。“你軟弱的弟兄若純粹受你的榜樣和影響所左右,在尚未因自己在基督裡的自由而得到任何確信時,就被引誘違背良心而行,與自己已有的亮光相悖,從而使自己的靈魂負罪,那麼即使那事對你是合法的,對他卻並非如此,因為他尚未達到這一步;你既給了他這樣的緣由,就應受責備。”這件事在哥林多前書 8:9–11 中有解釋。為同樣的目的,他在第21節勸我們謹慎,不可因使用合法之物而絆倒任何人:“無論是吃肉,是喝酒,都不好。”這些事確實合法,也能使人舒適,卻不是維持人生命所必需的;所以我們寧可在這些事上剋制自己,也不可絆倒人;而且我們可以並必須這樣做。這是好的:它蒙神喜悅,對弟兄有益,對我們自己也無害。但以理和他的同伴吃素菜、喝清水,容貌反比那些吃王膳的人更加俊美。這是一種高尚的自我剋制,保羅也為我們立下榜樣:“若食物叫我弟兄跌倒”(哥林多前書 8:13)他沒有說:“我就不再吃任何食物”,那樣是毀滅自己;而是說:“我就永遠不吃肉”,那樣是剋制自己。這原則應當擴展到所有這類無關緊要之事,就是任何使你的弟兄絆腳、被冒犯、陷入罪中或憂愁的事;或使他變得軟弱:他的恩典被削弱、安慰被削弱、決心被削弱。“變得軟弱”也就是說,他藉著論斷和疑慮而顯出自己的軟弱。我們不可削弱軟弱的人;那樣就是熄滅將殘的燈火,折斷壓傷的蘆葦。請注意那些用來加強這警戒的理由。#

[1.]要思想基督徒之愛與仁慈的王法;這種行為違背了這王法(第15節)“你的弟兄若因你的食物憂愁”:他看見你吃摩西律法所禁止、但你如今可以合法食用的東西,便感到不安。你可能正要說:“他現在說話既愚昧又軟弱,他說什麼並不十分要緊。”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往往把一切過錯都歸在那一方。但這裡的責備是對較剛強、較有知識的基督徒說的:“你行事就不是按著愛人的道理。”使徒這樣站在最軟弱之人的一邊,認為一方缺乏愛心,比另一方缺乏知識更應受譴責;這與他在別處所持的原則一致,即愛的道路是更妙的道路(哥林多前書 12:31)“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哥林多前書 8:1–3)“你行事就不是按著愛人的道理。”關愛弟兄的靈魂是最好的愛。真正的愛會使我們珍惜他們的平安和純潔,並顧念他們的良心如同顧念自己的良心。基督溫柔地對待那些擁有真正恩典的人,儘管他們在恩典上仍然軟弱。#

[2.]要思想基督受死的目的:“不可因你的食物叫那為他死的人敗壞”(第15節)。第一,引誘一個靈魂犯罪,會使那靈魂面臨毀滅的危險。你動搖他的信心,激起他的情慾,引誘他違背自己良心的亮光而行,就是在你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毀滅他,給他重返猶太教的機會。Me apollye。這表示徹底的毀滅。罪的開端如同水的決口;我們不能確定它會在永遠毀滅之前的任何地方止住。第二,想到基督因愛靈魂而為他們受死,就應當使我們極其珍惜靈魂的幸福和救恩,並謹慎不做任何可能阻礙、妨害他們的事。基督為靈魂捨棄了生命,而且是那樣的生命;難道我們還不肯為他們捨棄一口食物嗎?難道我們要輕看基督以如此高昂代價所珍視的人嗎?他認為為他們如此捨己、甚至為他們受死是值得的;難道我們竟認為為他們稍微捨己、不過禁戒吃肉,是不值得的嗎?因你的食物。你辯稱食物是你自己的,可以任意處置;但要記住,食物雖是你的,因它受冒犯的弟兄卻是基督的,是他所買贖的一分。你毀滅弟兄時,就是在幫助推進魔鬼的計劃,因為魔鬼是那大毀滅者;而且在你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你正在攔阻基督的計劃,因為基督是那大救主。你不僅冒犯弟兄,也冒犯基督,因為救恩之工正是他心所專注的。但基督為之受死的人中,真有人滅亡嗎?如果我們把這話理解為基督之死的充分性及其普遍旨意,即要按照福音的條件拯救所有人,那麼毫無疑問,確有許多人滅亡。如果把它理解為基督之死的功效特別指定給選民,那麼儘管凡賜給基督的人一個也不會滅亡(約翰福音 6:39),你仍可能在自己能力所及的範圍內毀滅這樣的人。他們若未被毀滅,也不當歸功於你;你所做的事既有導致毀滅的傾向,就顯明你極其敵對基督。不但如此,你甚至可能徹底毀滅一些人;他們所作的信仰告白或許如此合理,以致按著愛心的判斷,你有責任相信基督曾為他們受死。請比較哥林多前書 8:10、11。#

[3.]要思想神的工作(第20節)“不可因食物毀壞神的工程”:就是恩典的工作,尤其是你弟兄靈魂中信心的工作。因著這樣的冒犯,平安和安慰的工作會被毀壞;所以務要謹慎,不可拆毀神所建造的。你們應當與神同工,不可暗中破壞他的工作。第一,恩典與平安的工作是神的工作;這是他作成的,也是為他而作成的;這是他所開始的善工(腓立比書 1:6)。請注意,那些基督為之受死的人(第15節),在這裡被稱為神的工程;除了為我們成就的工作之外,為使我們得救,還有一項工作必須在我們裡面作成。每一位聖徒都是神的工作,是他所耕種的田地、所建造的房屋(以弗所書 2:10;哥林多前書 3:9)。第二,我們必須極其謹慎,不做任何可能毀壞這工作的事,無論是在自己裡面還是在別人裡面。我們寧可在自己的食慾、傾向以及對基督徒自由的運用上剋制自己,也不可阻礙和損害自己或他人的恩典與平安。許多人為了吃喝,毀壞神在他們裡面的工作;再沒有什麼比縱容肉體、取悅肉體並滿足其私慾更能毀壞靈魂了。他們也照樣因故意絆倒別人而毀壞神在別人裡面的工作。要想一想你所毀壞的是什麼;是神的工作,他的工作尊貴而榮耀;也要想一想你為什麼毀壞它;只是為了食物,而食物不過是為肚腹,肚腹也是為食物。#

[4.]要思想絆倒人的惡,以及這種行為如何濫用了我們在基督裡的自由。他承認,凡物固然潔淨。我們可以合法地吃肉,甚至可以吃禮儀律所禁止的那些肉;但我們若濫用這種自由,它對我們就變成罪:“有人因食物叫人跌倒,就是他的罪了。”合法的事也可能以不合法的方式去做。因吃而絆倒人,就是疏忽地或故意地絆倒弟兄。值得注意的是,使徒的責備主要針對那些使人跌倒的人。這並不是說,那些因不明白基督徒的自由,並因缺少那種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之愛心,而無緣無故、軟弱地被冒犯的人不應受責備;使徒曾數次含蓄地責備他們。但他把話對剛強的人說,因為他們更能承受責備,也更能率先開始改革。為進一步強調這條準則,我們可以在這裡注意與它有關的兩項指示:第一,“不可叫你的善被人毀謗”(第16節):要謹慎,不做任何可能使別人有機會毀謗的事,無論是毀謗一般的基督教,還是特別毀謗你在基督裡的自由。福音是你的善;福音所賜的自由和權利、特權和豁免,是你的善;你擁有知識和剛強的恩典,能在有爭議的事情上辨明並運用自己的自由,這也是你的善,是軟弱的弟兄所沒有的善。不可叫這善被人毀謗。誠然,我們不能阻止放縱、不受約束的舌頭毀謗我們以及我們所擁有的最美好事物;但我們必須儘可能不給他們任何這樣做的機會。不可讓這種毀謗因我們的任何過失而起。正如提摩太前書 4:12 所說:“不可叫人小看你。”意思就是不可使自己成為可鄙的。這裡也是如此:不要以某種方式運用你的知識和剛強,以致給人機會稱之為自以為是、行為放縱和不順服神的律法。在許多情況下,為了保全我們的信譽和名聲,我們必須剋制自己;即使我們確實知道某事可以合法去做,但若這樣做會損害我們的美名,就要禁戒不做。例如,當一件事引人懷疑、帶有惡的外觀、在善人中造成醜聞,或以任何方式蒙上汙名時,我們寧可違逆自己,也不可羞辱自己。即使只是一點愚昧,也可能像死蒼蠅一樣,嚴重損害一個素以智慧和尊榮著稱之人的名聲(傳道書 10:1)。我們也可以把這原則應用得更廣。我們應當以不致使人毀謗的方式履行一切善責。一件事就其內容而言雖是善的、無可指責的,有時卻會因處理不當而遭受許多非難和毀謗。善好的禱告、講道和談論,常會因安排時間、措辭和其他處境時缺乏造就人的審慎而被人毀謗。那些因這類外在細節上的錯誤而毀謗善事的人固然有罪,但我們若給他們任何這樣做的機會,就是我們的愚昧。我們既珍惜自己所宣認、所實行之善的聲譽,就要適當地安排,使它不被人毀謗。第二,“你有信心,就當在神面前守著”(第22節)。這裡所說的不是使人稱義的信心,因為那種信心不可隱藏,而要藉著行為顯明;這裡所說的是對有爭議之事上基督徒自由的認識和確信。“你對某件具體的事有清楚認識嗎?你確信自己可以吃各種食物,也可以同樣看待所有日子,主日除外嗎?就當自己守著;也就是說,要在自己心裡享受由此而來的安慰,不可因不審慎地運用這種自由而攪擾別人,以致絆倒人,使你軟弱的弟兄絆腳跌倒。”在這些無關緊要的事上,我們絕不可違背自己的確信;但有時也可以將它隱藏起來,因為公開表明它會弊多於利。“就當自己守著”:以它作你自己的準則,不可強加給別人,也不可使它成為別人的準則;或使它成為你自己的喜樂。在有疑問的事上認識清楚,會大大有助於我們行事安舒,因為這使我們擺脫疑慮、猜忌和懷疑;那些沒有這種清楚認識的人,則無休止地纏繞在其中。請比較加拉太書 6:4:“各人應當察驗自己的行為。”意思是把自己的行為帶到聖言的試金石前,以聖言極其嚴格地檢驗它,好使自己充分確信所做的事;這樣,他所誇的就專在自己,不在別人。保羅在這些事上有信心:“我深信沒有什麼本來是不潔淨的。”但他將這信心自己守著,不運用自己的自由去絆倒別人。如果那些在爭議之事上認識清楚的人,肯滿足於在神面前自己守著,不把這些事強加給別人,也不以這些事作為相交的條件,教會將是何等幸福!因為再沒有什麼比這樣做更違背基督徒的自由,也更能毀壞教會的和平與良心的平安。那醫治之法雖是眾所熟知的,卻絲毫不減其卓越:在必要的事上要合一,在非必要的事上要自由,在這兩者上都要有愛心;這樣,一切很快就會好起來。“就當在神面前守著。”這種知識的目的,是使我們既確信自己擁有自由,就可以對神存無虧的良心,並以此為滿足。我們在神面前所有的安慰,才是真正的安慰。凡在神眼中正直的人,才真正正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