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尼希米記 10

本章詳細記述了前章末尾所議定的約。他們趁熱打鐵,在心境良好之時,立即將這個美好的決議付諸實行,免得一經拖延,便被擱置。這裡記載了:一、在約上簽名蓋印之人的名字(第1–27節)。二、表示同意並贊同之人的情況(第28、29節)。三、這約本身及其條款:總的來說,他們要“遵行神的誡命”(第29節);具體來說,他們不與異教之民通婚(第30節),不褻瀆安息日,不嚴厲逼迫欠債的人(第31節),並且要認真繳納教會當得的款項,以維持聖殿的事奉;他們應許要忠實地持守這事(第32–39節)

聖約的籤立(主前444年)

尼希米記 10:1–31和合本(神版)
1簽名的是:哈迦利亞的兒子—省長尼希米,和西底家;2祭司:西萊雅、亞撒利雅、耶利米、3巴施戶珥、亞瑪利雅、瑪基雅、4哈突、示巴尼、瑪鹿、5哈琳、米利末、俄巴底亞、6但以理、近頓、巴錄、7米書蘭、亞比雅、米雅民、8瑪西亞、璧該、示瑪雅;9又有利未人,就是亞散尼的兒子耶書亞、希拿達的子孫賓內、甲篾;10還有他們的弟兄示巴尼、荷第雅、基利他、毗萊雅、哈難、11米迦、利合、哈沙比雅、12撒刻、示利比、示巴尼、13荷第雅、巴尼、比尼努;14又有民的首領,就是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15布尼、押甲、比拜、16亞多尼雅、比革瓦伊、亞丁、17亞特、希西家、押朔、18荷第雅、哈順、比賽、19哈拉、亞拿突、尼拜、20抹比押、米書蘭、希悉、21米示薩別、撒督、押杜亞、22毗拉提、哈難、亞奈雅、23何細亞、哈拿尼雅、哈述、24哈羅黑、毗利哈、朔百、25利宏、哈沙拿、瑪西雅、26亞希雅、哈難、亞難、27瑪鹿、哈琳、巴拿。28其餘的民、祭司、利未人、守門的、歌唱的、尼提寧,和一切離絕鄰邦居民歸服 神律法的,並他們的妻子、兒女,凡有知識能明白的,29都隨從他們貴胄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 神借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30並不將我們的女兒嫁給這地的居民,也不為我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31這地的居民若在安息日,或什麼聖日,帶了貨物或糧食來賣給我們,我們必不買。每逢第七年必不耕種,凡欠我們債的必不追討。

以色列起初與神立約時,是藉著獻祭和灑血而立的(出埃及記 24章)。但這裡卻採用了更自然、更普通的方式,就是在寫明的聖約條款上蓋印簽名;這些條款所要求他們承擔的,並未超過他們原已當盡的本分。現在這裡記載了:

一、那些以會眾的代表和首領身份在這約上簽名蓋印的公眾人物之姓名,因為若要每個人都親自這樣做,便會成為一項無休無止的工作;而且,這些領袖若依照這約盡上自己的本分,他們的榜樣就會對全體百姓產生良好影響。現在請注意:

1.省長尼希米首先簽名,以表明他熱心推進這項工作,併為別人樹立好榜樣(第1節)在尊榮和權力上居於別人之上的人,應當在神的道路上走在他們前面。#

2.緊接著他簽名的是二十二位祭司;令我感到詫異的是,其中竟沒有以斯拉。就在同月第一日舉行的嚴肅聚會中,他還是一位積極參與的人(第8章第2節),因此我們不能認為他當時不在場;然而,他先前已經盡了文士的本分,現在便讓別人去盡他們的本分。#

3.祭司之後,有十七位利未人在這約上簽名;其中包括曾在禱告中作會眾之口的全部或大多數人(第9章第4、5節)。這表明他們自己也受到其所說之話的感動,並且不願把自己不肯動一根指頭的重擔捆在別人身上。帶領禱告的人,也應當帶頭做其他一切善工。#

4.利未人之後,有四十四位百姓的首領親筆簽名,代表自己和其餘所有的人,尤其是那些受他們影響的人,承諾遵守神的誡命。他們的名字在這裡被記錄下來,作為他們的榮譽,因為他們熱切積極地在本國復興宗教,並努力使其長久存續。這等人的名必蒙福。值得注意的是,第7章第8節等處所提到的大多數宗族或家族首領,在這裡也被列於簽名的百姓首領之先;當時在任的首領沿用了他們出巴比倫時那位首領的名字,而這些人最適合代表其父家所有的人簽名。這裡有巴錄、巴哈摩押、以攔、薩土、巴尼(第14節)、押甲、比拜、比革瓦伊、亞丁、亞特、哈順、比賽、哈律、亞拿突,以及隨後幾節中的另外一些人;他們全都見於那份名錄。具有影響力的人必須為神運用這種影響力。#

二、其餘百姓以及其餘祭司和利未人也與他們一致,表示贊同他們首領所做的事。與他們一同加入的有:

1.他們的妻子和兒女;因為他們也曾犯罪,所以也必須改正。凡有知識和悟性的人,都必須與神立約。年輕人一旦長大,能夠分辨善惡並有意識地行事,就應當親自採取行動,歸附耶和華。#

2.來自其他民族的歸信者,就是一切離開列邦之民、離棄他們的神和敬拜,轉而歸服神的律法並遵行這律法的人。由此可見何為歸正:就是使自己脫離今世的行徑和習俗,並獻身按照神話語的規範行事。既然只有一部律法,也就只有一個約、一個洗禮,是為寄居者和本地出生的人共同設立的。請注意百姓的一致是如何表達的(第29節)#

(1.)他們全都緊緊隨從自己的弟兄。在這裡,朝廷所祝福的人,國民也同樣祝福!平民在這善工上與他們的貴族一致。大人物從來沒有比鼓勵宗教並親自以身作則時顯得更加偉大;藉此,他們比用任何其他方式都更能贏得下層人士中最可貴之人的擁戴。只要貴族誠心擁護宗教事業,也許就會發現百姓在這事上對他們的依附,比他們所能想像的更加緊密。請注意,他們的貴族被稱為他們的弟兄;因為在神的事上,富足的和貧窮的、尊貴的和卑微的,都彼此相遇。#

(2.)他們發咒起誓。貴族用親筆簽名和印記確認這約,百姓則以咒詛和誓言確認,鄭重地呼求神鑑察他們是否真誠,並且若他們行事詭詐,就求神施行公義的報應。每一個誓言都包含一個以條件為前提、臨到靈魂的咒詛,因此成為約束靈魂的堅固紐帶;因為我們自己的舌頭若是虛假說謊的舌頭,所說的話就必落在我們自己身上,而且沉重地落下。#

三、這約的大意。他們加在自己身上的擔子,只是這件必要的事;這一點原已因本分、利益和感恩的一切其他約束而成為他們的義務,就是遵行神的律法,實行他的一切誡命(第29節)。大衛也這樣起誓,要謹守神公義的典章(詩篇 119:106)我們自己的立約即使沒有比先前更有力地約束我們,也使我們更切身地感受到這種約束;因此,我們不可認為這樣約束自己是多餘的。請注意,當我們約束自己遵行神的誡命時,就是約束自己遵行他的一切誡命,並且在這一切事上都仰望他,以他為主,也為我們的主。

四、這約的一些具體條款,都是針對他們當時所受的試探而定的。

1.他們不與異教之民通婚(第30節)他們中有許多人曾犯過這罪(以斯拉記 9:1)。我們與神立約時,應當特別承諾抵擋那些我們最常陷入並深受其害的罪。決心遵守神誡命的人,必須對作惡的人說:“你們離開我吧”(詩篇 119:115)#

2.他們不在安息日,或律法所說“你不可在其中做工”的任何其他日子開設市場。在那一天,他們不僅不為獲利而親自出售貨物,也不向異教之民購買,以致助長他們在那一天售賣;即使是食物,也不以必需為藉口購買,而要在前一天為家人買好所需的供應(第31節)。要注意,與神立約遵守他一切誡命的人,必須特別立約謹守安息日;因為褻瀆安息日會為其他形式的褻瀆打開入口。安息日是我們靈魂的集市之日,卻不是我們身體的集市之日。#

3.他們不嚴厲追討債務,而要按照律法把第七年守為豁免年(第31節)在這件事上,他們曾經有錯(第5章),因此在這裡應許改正。這就是蒙悅納的禁食:鬆開重軛,使受欺壓的得自由(以賽亞書 58:6)。禧年的號角是在贖罪日結束時吹響的。因為他們忽略把第七年守為土地的安息年,神便使土地享受了七十年的安息(利未記 26:35);所以他們立約遵守這條律法。那些受了針對性的責罰,仍不改正相應過錯的人,實在是頑梗的兒女。#

聖禮的恢復(主前444年)

尼希米記 10:32–39和合本(神版)
32我們又為自己定例,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為我們 神殿的使用,33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我們 神殿裡一切的費用。34我們的祭司、利未人,和百姓都掣籤,看每年是哪一族按定期將獻祭的柴奉到我們 神的殿裡,照著律法上所寫的,燒在耶和華—我們 神的壇上。35又定每年將我們地上初熟的土產和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都奉到耶和華的殿裡。36又照律法上所寫的,將我們頭胎的兒子和首生的牛羊都奉到我們 神的殿,交給我們 神殿裡供職的祭司;37並將初熟之麥子所磨的面和舉祭、各樣樹上初熟的果子、新酒與油奉給祭司,收在我們 神殿的庫房裡,把我們地上所產的十分之一奉給利未人,因利未人在我們一切城邑的土產中當取十分之一。38利未人取十分之一的時候,亞倫的子孫中,當有一個祭司與利未人同在。利未人也當從十分之一中取十分之一,奉到我們 神殿的屋子裡,收在庫房中。39以色列人和利未人要將五穀、新酒,和油為舉祭,奉到收存聖所器皿的屋子裡,就是供職的祭司、守門的、歌唱的所住的屋子。這樣,我們就不離棄我們 神的殿。

他們既已立約抵擋自己所犯過的罪,接著便約束自己恢復並履行所忽略的本分。我們不僅必須停止作惡,還必須學習行善。

一、他們總的議定,要認真維持聖殿的事奉,使他們神殿中的工作照著律法按時進行(第33節)。任何百姓若不認真遵守神的典章,並維持對他的公共敬拜,就不可指望神的賜福。當人留心使神殿中的工作順利進行時,我們各家的事情才可能順利。他們也議定永不離棄他們神的殿(第39節),不像他們和他們的祖先從前所行的;他們不因任何別神的廟宇而離棄它,也不為邱壇而離棄它,像拜偶像的人所行的;也不為自己的田地和買賣而離棄它,像那些無神又褻瀆的人所行的。離棄對神之敬拜的人,就是離棄神。

二、為實行這個決議,他們議定要慷慨維持聖殿的事奉,不讓它因缺乏供應而衰敗。只要百姓盡上自己的本分,給祭司提供工作所需的物資,祭司就預備好在神殿的一切工作上儘自己的本分。這裡所同意並議定的是:

1.應當籌集一筆款項,充足供應神的桌子和祭壇。從前耶和華的殿中有為此用途而設的府庫,但這些已經不復存在,也沒有固定的基金來補足其缺乏。供應桌上的陳設餅、每日獻祭所用的兩隻羊羔、安息日所用的四隻羊羔,以及其他節期更多也更昂貴的祭牲,並臨時所獻的贖罪祭,以及一切祭牲所需的素祭和奠祭,都是經常性的開支。他們沒有像希西家那樣富有的君王來供應這些;祭司也無力供應,因為他們所得的養生之物很少。因此百姓同意,每人每年捐獻舍客勒的三分之一,每人約十便士,以承擔這項開支。當人人都肯行動,人人都肯為一項善工有所奉獻,即使所獻的不多,總數也會相當可觀。這項稅款不是省長強加的,而是百姓為自己定為條例,自己承擔起來(第32、33節)#

2.應當特別留心供應祭壇所需的木柴,使壇上的火常常燃燒,並用來煮平安祭。所有人,無論祭司、利未人還是百姓,都同意交納自己當交的一份,並抽籤決定交納的次序,哪一家先、哪一家後,以便供應不斷,不致有時缺乏,有時又過剩(第34節)。這樣,他們不僅供應燔祭所需的羊羔,也供應火和木柴。#

3.凡神的律法規定用來供養祭司和利未人的,都應當按時繳納,好鼓勵他們專心辦自己的事務,使他們不至於因為必須供養家人而受到試探,忽略職分。當在祭壇前事奉的人靠著祭壇生活,並且生活安適時,神殿中的工作才可能順利進行。初熟之物和十分之一是當時聖職人員收入的主要部分;他們在這裡議定:#

(1.)公正地交納初熟之物,就是土地和樹木的初熟之物(出埃及記 23:19;利未記 19:23),他們頭生的兒子;也就是贖回他們所付的錢;以及頭生的牲畜(出埃及記 13:2、11、12);這些要歸給祭司(民數記 18:15、16)。他們也要獻上初熟的麵糰(民數記 15:21);關於這一項,在論到第二座聖殿的預言中有特別的命令(以西結書 44:30)#

(2.)同樣交納當歸給利未人的十分之一(第37節),並從這些十分之一中再取十分之一歸給祭司(第38節)這原是律法的規定(民數記 18:21–28);但這些當納之物曾被扣留,因此神借先知指責他們搶奪他之物(瑪拉基書 3:8、9),同時又鼓勵他們更加公正地對待他和代他收取之人,並應許他們,若把十分之一帶入倉庫,他就把福氣傾倒給他們(第10節)所以,他們決意這樣做,使神的殿中有糧,聖殿的庫房中有充足的供應;聖所的器皿也放在那裡(第39節)。他們說:“我們要在自己耕種之地的各城中這樣做”(第37節)。七十士譯本作“在我們服役之地的各城中”,因為他們在自己的土地上作了僕人(第9章第36節)。然而,正如普爾先生所正確指出的,儘管他們向波斯諸王繳納重稅,並承受許多艱難,他們卻不以此為不交十分之一的藉口;他們不但把屬於凱撒的歸給凱撒,也把屬於神的歸給神。儘管我們要向政府納稅,仍必須在敬虔和慈善的工作上盡力而為,並在服役的處境中樂意履行對神的本分;這將是在神所定的時間獲得舒緩和自由的最可靠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