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以斯拉記 10
以斯拉記: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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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拉的改革(主前456年)
1以斯拉禱告,認罪,哭泣,俯伏在 神殿前的時候,有以色列中的男女孩童聚集到以斯拉那裡,成了大會,眾民無不痛哭。2屬以攔的子孫、耶歇的兒子示迦尼對以斯拉說:「我們在此地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干犯了我們的 神,然而以色列人還有指望。3現在當與我們的 神立約,休這一切的妻,離絕她們所生的,照著我主和那因 神命令戰兢之人所議定的,按律法而行。4你起來,這是你當辦的事,我們必幫助你,你當奮勉而行。」5以斯拉便起來,使祭司長和利未人,並以色列眾人起誓說,必照這話去行;他們就起了誓。
這裡告訴我們:
I.以斯拉的自卑和認罪給百姓留下了何等良好的影響。城中一傳開消息,說他們所歡喜的這位新任長官,竟為他們和他們的罪憂傷,而且憂傷到如此地步,立刻就有極多的人聚集到他那裡,要看看發生了什麼事,並把自己的眼淚與他的眼淚匯在一起(第1節)。我們為別人的罪哭泣,或許會使那些本來仍舊麻木而不知悔恨的人,也為自己的罪哭泣。由此可見,居高位者的好榜樣能對在他們以下的人產生何等美好的影響。以斯拉是一位文士、學者,又是在王手下掌權的人;他既為公眾中的敗壞如此深切哀慟,百姓便斷定這些敗壞確實極其嚴重,否則他不會為此如此憂傷;這就使人人眼中都流出淚來。他這樣哭泣時,男人、女人和孩童也都痛哭。#
II.示迦尼在這時提出了何等良好的建議。那地方成了波金:哭泣之地;但據我們所見,他們中間一片沉默,正如約伯的朋友一樣,因為看見他極其痛苦,就沒有一個人向他說話,直到示迦尼(他是與以斯拉一同從巴比倫回來的人之一;第8章第3、5節)站起來,向以斯拉發表了一番話,其中:#
1.他承認整個民族的罪責,用一句話概括以斯拉全部的認罪,並蓋上自己的印,證明這話真實:“我們得罪了我們的神,娶了外邦女子(第2節)。這事太明顯,無法否認;也太惡劣,無法辯解。”看來示迦尼本人在這事上並沒有罪責(他自己的眼中若有梁木,就不能看得如此清楚,要從弟兄眼中拔出刺來);但他的父親和父家中的幾個人都有罪(見第26節),因此他把自己也列在犯罪的人中。他也沒有因為自己的一些親屬犯了這罪,就設法為這罪辯解或減輕其嚴重性;反而為了神的緣故,像利未一樣對自己的父親說:我不承認他(申命記 33:9)。也許他父親所娶的外邦女子曾經是待他不公、不慈愛的繼母,在家中製造了禍患;他又認為別人的外邦妻子也做了同樣的事,因此便更積極地站出來反對這種敗壞。若是如此,這並不是私人怨憤第一次在神的護理掌管之下被用來促進公眾的益處。#
2.他鼓勵自己和別人抱有希望:儘管事情很糟,仍可能得到糾正;然而如今以色列仍有希望(除了以色列,哪裡還應有希望呢?那些與這共同體無關的人,被說成是沒有希望的,以弗所書 2:12),甚至在這件事上也有希望。情形雖令人悲傷,卻並非絕望;疾病雖來勢兇險,卻並非無可醫治。仍有希望使百姓得到改革,使有罪的人迴轉,使蔓延的毒害受到遏止;這樣,這罪所應得的審判就可以避免,一切也會好轉。如今有了希望;疾病既已被發現,就已醫好了一半。如今警報已經發出,百姓開始覺察這禍害,併為此哀傷;悔改的靈似乎澆灌在他們身上,他們也都為這事如此在神面前自卑,所以如今有希望神會赦免並施憐憫。亞割谷(就是患難之谷)是希望之門(何西阿書 2:15);因為那真正使我們憂傷的罪,必不至於毀滅我們。如今以色列有以斯拉這樣一位審慎、敬虔、熱心的長官來處理此事,便有了希望。注意:#
(1)在憂鬱的時期,我們既要看見並留意對我們不利的事,也要看見並留意對我們有利的事。#
(2)即使人在神面前深感罪責重大,靠著恩典仍可以有美好的希望。#
(3)哪裡有人看見罪、為罪哀傷,並採取良好的步驟進行改革,哪裡就連罪人也應當得到鼓勵。#
(4)即使是偉大的聖徒,也必須懷著感恩的心,從遠不及他們的人那裡接受合時的勸告和安慰,正如以斯拉從示迦尼那裡接受勸告和安慰一樣。#
3.他建議迅速而有效地採取措施,與外邦妻子離異。情況很清楚:凡做錯的事,都必須儘可能予以撤銷;少於此就不是真正的悔改。我們要將這些妻子和她們所生的兒女全都送走(第3節)。以斯拉雖然知道這是糾正這一弊端的唯一辦法,卻也許認為此事行不通,並且對能否使百姓這樣做感到絕望;這就使他陷入我們在前一章末尾所見的那種困亂之中。但示迦尼比他更多與百姓交往,便向他保證,只要他們明智地著手辦理,這事是可行的。至於我們現在,罪必須除去,這是確定無疑的;必須給罪一紙休書,決意永遠不再與它有任何關係,即使它像你懷中的妻子一樣親愛,甚至像右眼或右手一樣寶貴,也必須如此;否則就沒有赦免,也沒有平安。以不義手段得來的,不能正當地保留,必須歸還。然而,至於與不信的人同負一軛的情形,示迦尼當時如此明確提出的勸告,現在卻不再適用。這種婚姻確實有罪,本不應締結,卻並非無效。Quod fierinon debuit, factum valet:那本不應做的事,一旦做成,就必須繼續維持。我們在福音之下的準則是:倘若一個弟兄有不信的妻子,而她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她(哥林多前書 7:12、13)。#
4.他為他們提供了實施這項改革的良好方法,不僅說明這事必須做,也說明應當怎樣做。#
(1)“讓以斯拉和所有出席這次大會的人一致決議,確定此事必須實行(立刻通過一項具有這種效力的決議;此刻必能 nemine contradicente;無人反對、一致通過),使人可以說,這事是照我主;大會主席;的意見,並在那些因我們神的誡命而戰兢之人的一致贊同下辦理的;這正是聚集到他那裡之人的特徵(第9章第4節)。要宣告這是我們中間一切清醒、嚴肅之人的共同意見;這意見在以色列人中必然具有極大的影響力。”#
(2)“要把神在這事上的命令,就是以斯拉在禱告中所述說的,擺在百姓面前,讓他們看見這事是按律法而行的;我們有律法作憑據,甚至律法約束我們必須這樣做。這不是我們自己在神的律法之外增添什麼,而是對律法的必要執行。”#
(3)“趁我們現在心意良好,讓我們以莊嚴的誓願和聖約約束自己,必定實行此事;免得目前的感動一旦消退,這事就擱置不辦。我們立約,不僅應當承諾:我們自己若有外邦妻子,就將她們送走;也應當承諾:即使我們自己沒有,也要在各自的崗位上盡力迫使別人將他們的外邦妻子送走。”#
(4)“讓以斯拉親自主持此事;王的諭令已經授權他查問神的律法在猶大和耶路撒冷是否得到切實遵守(第7章第14節);讓我們眾人都決意在這事上支持他(第4節):起來,剛強壯膽吧。在這種情形下,哭泣是好的,改革卻更好。”請看神在類似的情形下對約書亞所說的話(約書亞記 7:10、11)。#
III.他們因這項良好建議而作出了何等良好的決議(第5節)。他們不僅同意應當實行此事,還以誓言約束自己,必照這話而行。捆得牢,找得著。#
6以斯拉從 神殿前起來,進入以利亞實的兒子約哈難的屋裡,到了那裡不吃飯,也不喝水;因為被擄歸回之人所犯的罪,心裡悲傷。7他們通告猶大和耶路撒冷被擄歸回的人,叫他們在耶路撒冷聚集。8凡不遵首領和長老所議定、三日之內不來的,就必抄他的家,使他離開被擄歸回之人的會。9於是,猶大和便雅憫眾人,三日之內都聚集在耶路撒冷。那日正是九月二十日,眾人都坐在 神殿前的寬闊處;因這事,又因下大雨,就都戰兢。10祭司以斯拉站起來,對他們說:「你們有罪了;因你們娶了外邦的女子為妻,增添以色列人的罪惡。11現在當向耶和華—你們列祖的 神認罪,遵行他的旨意,離絕這些國的民和外邦的女子。」12會眾都大聲回答說:「我們必照著你的話行,13只是百姓眾多,又逢大雨的時令,我們不能站在外頭,這也不是一兩天辦完的事,因我們在這事上犯了大罪;14不如為全會眾派首領辦理。凡我們城邑中娶外邦女子為妻的,當按所定的日期,同著本城的長老和士師而來,直到辦完這事, 神的烈怒就轉離我們了。」
這裡記載了他們按照最近就外邦妻子所作的決議,如何著手辦理此事。他們沒有浪費時間,而是趁熱打鐵,很快就使改革的車輪轉動起來。
1.以斯拉前往議事房;祭司們很可能慣常在那裡會商公共事務。帕特里克主教認為,這句話應當讀作:直到他來到那裡,直到他看見為糾正這一弊端已有一些事情辦成,並且更有希望繼續辦理,他才吃喝;在此以前,他既不吃也不喝,只是不斷哀傷。為罪憂傷應當是持久的憂傷;務要使這憂傷持續到罪被除去為止。#
2.他下令所有被擄歸回的人在三日之內到耶路撒冷來見他(第7、8節);王既已授權他用附帶的刑罰強制執行命令(第7章第26節),他便警告說,凡拒絕服從召集令的人,都要被沒收產業並被逐出群體。凡不肯出席這次宗教集會的人,所受的判決就是:他的財產從此要代替他,永遠歸他們的宗教事務使用;而他本人因藐視這事,從此也要永遠被排除在他們宗教的尊榮和特權之外;他要被革除。#
3.大多數百姓在限定的時間內來到耶路撒冷,在神殿前的廣場上報到(第9節)。那些對所召他們從事的工作毫無熱心的人,甚至可能因自己正是犯罪者而厭惡此事,但他們仍如此尊重以斯拉的權柄,又如此畏懼刑罰,以致不敢缺席。#
4.神借當時降下的大雨,向他們顯出他不悅的記號(第9節,並再見第13節);這場雨也許使一些人不能前來,又使那些聚集在露天廣場上的人極其難受。他們哭泣時,諸天也一同哭泣,表明神雖然因他們的罪向他們發怒,卻喜悅他們的悔改;並且(正如 士師記 10:16 所說)他的心因以色列所受的苦難而憂傷。這場雨也預示他們悔改所結的美好果實,因為雨水使土地多結果實。#
5.以斯拉在這次大會審中宣佈了指控。他告訴他們,自己此刻為何召集他們:因為他發現,他們從被擄之地歸回以後,竟因娶外邦女子而增添了以色列的罪責,在從前的罪上又加上這一項新的過犯。這必然會成為重新引入偶像崇拜的途徑;而偶像崇拜正是他們從前為之受苦的罪,他原以為他們在被擄期間已經從這罪中痊癒。他召集他們,是要他們向神認罪;認罪以後,還要表明自己已經預備好,並且甘願遵行神所喜悅的事,只要將這事向他們顯明(凡為自己所做、招致神不悅的事真正悔改的人,都會如此行);特別是要他們與一切拜偶像的人分離,尤其要與拜偶像的妻子分離(第10、11節)。我們可以設想,他就這些要點作了詳細說明,並且很可能像在第9章。 那樣再次為這罪作了一番認罪,要求他們對此說阿們。#
6.百姓不僅在總體上順服以斯拉的管轄,也在這件事上服從他的查問和裁決:“你怎樣說,我們就必須怎樣行(第12節)。我們與異教之民混雜,已經犯了罪,因而陷入危險;我們既軟弱,就有被他們敗壞的危險;我們人數又少,就有消失在他們中間的危險。因此,我們深信自己絕對有必要再次與他們分離。”當人們不僅確信離棄罪是好的,也確信這是不可缺少的必要之舉時,他們就有了希望:我們必須這樣做,否則就要滅亡。#
7.眾人同意,這事不應在民眾大會中辦理,也不應以為能夠一下子全部辦完;而應設立一個由代表組成的法庭,接受控告,審理並裁定案件。這事當時無法辦理,因為尚未形成一套程序,百姓也因下雨不能站在外面。犯罪的人很多,要把他們查明並審問,需要時間。還會出現一些棘手的案件,若不經過辯論和慎重考慮,就無法裁決(第13節)。“所以要讓群眾散去,讓首領留下接受報告;讓他們逐城辦理,使犯罪的人在本城審判官和長老面前被定罪;並將執行命令的責任託付給他們。這樣從容辦理,我們反而會更早完成;若匆忙行事,就只能做得半途而廢(第14節)。我們若按這種方法徹底改革,神因這事所發的烈怒就必轉離我們;我們知道,他的烈怒正要因這項過犯向我們爆發。”以斯拉甘願讓自己的熱心受百姓的審慎引導,並按這種方法辦理此事;他不以承認這建議出於他們為恥,也不以採納這建議為恥。#
15惟有亞撒黑的兒子約拿單,特瓦的兒子雅哈謝阻擋這事,並有米書蘭和利未人沙比太幫助他們。16被擄歸回的人如此而行。祭司以斯拉和些族長按著宗族都指名見派;在十月初一日,一同在座查辦這事,17到正月初一日,才查清娶外邦女子的人數。18在祭司中查出娶外邦女子為妻的,就是耶書亞的子孫約薩達的兒子,和他弟兄瑪西雅、以利以謝、雅立、基大利;19他們便應許必休他們的妻。他們因有罪,就獻群中的一隻公綿羊贖罪。20音麥的子孫中,有哈拿尼、西巴第雅。21哈琳的子孫中,有瑪西雅、以利雅、示瑪雅、耶歇、烏西雅。22巴施戶珥的子孫中,有以利約乃、瑪西雅、以實瑪利、拿坦業、約撒拔、以利亞撒。23利未人中,有約撒拔、示每、基拉雅(基拉雅就是基利他),還有毗他希雅、猶大、以利以謝。24歌唱的人中有以利亞實。守門的人中,有沙龍、提聯、烏利。25以色列人巴錄的子孫中,有拉米、耶西雅、瑪基雅、米雅民、以利亞撒、瑪基雅、比拿雅。26以攔的子孫中,有瑪他尼、撒迦利亞、耶歇、押底、耶利末、以利雅。27薩土的子孫中,有以利約乃、以利亞實、瑪他尼、耶利末、撒拔、亞西撒。28比拜的子孫中,有約哈難、哈拿尼雅、薩拜、亞勒。29巴尼的子孫中,有米書蘭、瑪鹿、亞大雅、雅述、示押、耶利末。30巴哈·摩押的子孫中,有阿底拿、基拉、比拿雅、瑪西雅、瑪他尼、比撒列、賓內、瑪拿西。31哈琳的子孫中,有以利以謝、伊示雅、瑪基雅、示瑪雅、西緬、32便雅憫、瑪鹿、示瑪利雅。33哈順的子孫中,有瑪特乃、瑪達他、撒拔、以利法列、耶利買、瑪拿西、示每。34巴尼的子孫中,有瑪玳、暗蘭、烏益、35比拿雅、比底雅、基祿、36瓦尼雅、米利末、以利亞實、37瑪他尼、瑪特乃、雅掃、38巴尼、賓內、示每、39示利米雅、拿單、亞大雅、40瑪拿底拜、沙賽、沙賴、41亞薩利、示利米雅、示瑪利雅、42沙龍、亞瑪利雅、約瑟。43尼波的子孫中,有耶利、瑪他提雅、撒拔、西比拿、雅玳、約珥、比拿雅。44這些人都娶了外邦女子為妻,其中也有生了兒女的。
既已決定辦理此事的方法,又遣散了會眾,使各人能在自己的地方取得並提供消息,以便推進此事,這裡便告訴我們:
1.哪些人負責處理此事,並按程序把案件提交專員:約拿單和雅哈謝。這兩個人都很能幹,但看不出他們是祭司還是普通百姓。他們很可能就是提出那項建議的人(第13、14節),所以最適合監督這建議得到貫徹。另有兩位誠實的利未人與他們一同工作,幫助他們(第15節)。萊特福特博士卻對這節作了相反的解釋:只有(或作“然而”)約拿單和雅哈謝反對此事(原文完全可以容許這種讀法),而這兩個利未人幫助他們反對,所反對的或是事情本身,或是這種辦理方法。這種工作若在推行時沒有遭遇任何反對,反倒是奇怪的。#
2.哪些人擔任審理此事的專員。以斯拉作主席,另有一些族長與他同坐;他們在智慧和熱心上勝過別人,足以承擔這項事務(第16節)。他們有以斯拉這樣的人領導,實在是有福;沒有他的指導,他們就不能把事情辦好,但他也不願在沒有他們共同參與的情況下獨自辦理。#
3.他們為此用了多長時間。他們在十月初一日開始查辦此事(第16節),這距提出這種辦理方法(第9節)只有十天;他們用了三個月完成(第17節)。他們持續開庭,專心辦理事務;否則,在這麼短的時間內,他們不可能處理完擺在面前的如此多案件。因為我們可以設想,每個被控告的人都得到公平詢問,可以說明為何不應使他們夫妻分離;而且,如果可以根據其他情形判斷,只要妻子已經歸信猶太人的宗教,就不必被送走。查明這一點需要極其謹慎。#
4.哪些人被查明犯了這罪。他們的名字記錄在這裡,使他們永遠蒙羞。許多祭司,甚至大祭司耶書亞家族中的人,也被查明有罪(第18節);儘管律法為維護祭司婚姻的尊榮,曾特別規定他們既是聖潔的,就不可娶不聖潔的女子(利未記 21:7)。那些本應教導別人律法的人,自己卻違犯律法,又以自己的榜樣使別人壯膽照樣而行。然而,他們既在這事上失去了清白,後來撤回錯誤、樹立悔改的榜樣,倒是做得好。他們親手簽名應許將外邦妻子送走(有人認為,他們舉手起誓要這樣做);他們也採用規定的途徑尋求赦免,把律法指定作贖愆祭的公綿羊獻上(利未記 6:6),藉此承認自己的罪責和罪所當受的刑罰,並謙卑地懇求赦免。這裡提名的娶外邦妻子之人總計約有一百一十三人;經上說,其中有些人(第44節)已經與她們生了兒女。這暗示有兒女的並不多,因為神沒有用人口增多的福分賜福這些婚姻。兒女是否照示迦尼的建議與母親一同被遣走,並未說明;看來似乎沒有。不過,那些被送走的妻子很可能都按各自的身份得到了妥善安置。人本會以為這一弊端如今已經得到徹底糾正,然而我們後來又遇見同樣的事(尼希米記 13:23 和 瑪拉基書 2:11);因為這樣的敗壞很容易在人不知不覺間被引入,要再次清除卻非經過極大困難不可。最好的改革者也只能盡力而為;但當救贖主親自來到錫安時,他必有效地使不敬虔轉離雅各。#
本章記載了前一章所申訴、哀嘆的弊端如何得到糾正。請注意:
I.百姓的心如何因深深自卑、為這罪憂傷,而預備好接受糾正(第1節)。#
II.示迦尼如何向以斯拉提出解決辦法(第2–4節)。#
III.這項提議如何付諸實行。#
1.眾首領起誓要堅持實行此事(第5節)。#
2.以斯拉率先行動(第6節)。#
3.召集全民大會(第7–9節)。#
4.眾人聽從以斯拉的勸勉,一致同意進行改革(第10–14節)。#
5.委任專員“de die in diem”;日復一日;審查哪些人娶了外族女子,並迫使他們將這些女子休去;事情也照此辦理了(第15–17節),隨後呈上了被查明有罪之人的名單(第18–44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