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c Faith

威廉·高奇 · 基督教經典

公平對待每個兒女

§66. 論父母不偏待任何兒女。

以上所論的是父母的職責。如今須分別考察這些職責所當施行的對象。

父母應當向誰履行以上所說的一切職責,已由「兒女」一詞表明。[注 1] 這詞並不特別著眼於出生的先後、身體的稟賦、父母的喜愛,或任何諸如此類的事,彷彿所指的只是長子、俊秀的、貌美的、寵愛的兒女,或諸如此類的兒女;它所指的乃是一切由父母所生的,就是他們所有的兒女。由此我指出:父母應當不偏待任何兒女,向所有兒女一視同仁,平等地履行職責。神的榜樣就是這事的明證;祂看祂所有的兒女都是「蒙慈愛的兒女」。譯作[注 2]「蒙慈愛」的那個希臘詞,含義極為深切:它本是用來稱獨生兒女的。將希伯來文聖經譯成希臘文的七十位譯者,就是用這個詞來譯「獨生的兒子」這一用語的。[注 3] 因為希伯來文對亞伯拉罕所說的「你帶著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他們譯為「帶著你的兒子,你親愛的兒子」,或「你所愛的兒子」。其他希臘作者也用同一個詞稱獨生兒女,甚至用來稱僅有的一隻眼睛;例如,一個人若只有一隻眼睛,他們就稱它為「所愛的眼睛」。因此,這個詞表明,神如此看待祂所有的兒女,彷彿他們每一個都是獨生的,每一個都是長子,每一個都是愛子。這種不偏待的心實在是罕見的美德;論其卓越,實屬罕見;論其稀少,也屬罕見;以致我遍查聖經,在世人中幾乎找不到一個完全的榜樣。[注 4] 相反的例子卻可舉出許多,下文就會說到。但它越是罕見,我們就越當竭力追求,好在為父之道上效法神。

1.我們所有的兒女都出於我們自己的骨肉和[注 5]肺腑。既然如此,我們為何要厚待一個兒女,過於另一個,而不像對待自己的兩隻眼睛、兩隻耳朵那樣呢?我們對這一個和那一個都同樣愛惜,儘管其中一個可能比另一個更有用。#

2.我們所有的兒女都是神同樣託付給我們的;為他們所賜的訓誡和指引都是一樣的;我們為他們所當交的賬也是一樣的。倘若一位君王把自己的許多兒女交給一個乳母,她卻因愚昧的偏心,在他們中間作出這樣的分別,顧惜一些,忽略另一些,君王豈不惱怒嗎?而且,他的惱怒豈不是正當的嗎?#

§67. 論父母看重盡本分的兒女,過於悖逆的兒女。

異議:倘若一個兒女對神更敬虔,對父母更孝敬,另一個卻更悖逆,父母豈不可更看重前者,過於後者嗎?

1.答:父母可以察明他們行為的不同,按此獎賞這一個,懲罰那一個,同時仍懷著同等的心願,要使兩人同樣得益處;因為懲罰悖逆的兒女,是父母的職責,是愛的明證,也是使他得益處的途徑。#

2.答:喜愛兒女裡面的恩典和良善,並因這恩典和良善而更加愛他,又因兒女的不敬虔和頑梗悖逆,心裡越發與他疏遠,這並非偏心,反而是父母的美德。所謂偏心,乃是因旁的、不當的緣故,厚待一個兒女,過於另一個。#

§68. 論長子的特權。

問:父母豈不可優待長子,就是承受產業的兒子,過於其他兒女嗎?答:我們必須區分父親將產業分配給兒女,和他安排自己對兒女的情愛這兩件事。父母對年幼兒女的情愛,對他們受到良好教養的關切,願他們得到真正益處的心願,以及為他們向神獻上的忠誠祈禱,都可以與對長子和承業者的一樣深切;然而,他仍可把最多的產業給承業者,這並不是偏心。

2.問:那麼,長子所得的產業比其他任何一個兒女都多,這是否公正合理呢?答:這是極其公正合理的。因為#

1.神已經如此命定;祂甚至[注 6]把多得一分產業定為長子的特權之一。基於這個緣故,[注 7]約瑟作為正妻的長子,得了雙份產業;他的後裔成為兩個支派,就是這事的明證。#

2.萬國的法律也都如此規定。#

3.我們的法律把全部自由保有地產的繼承權給長子;就這一點說,這原是他所當得的。因為在民事和今世事務上,這條準則是真實的:我們依法律而生活。我認為,父母將法律上應歸每個兒女的產業留給他,是關乎良心的事。法律規定父母全部自由保有的田產應傳給長子,也並非沒有充分的理由;因為#

1.長子具有一種優越的地位,雅各對長子所說的話清楚表明了這一點:[注 8]「你是我的長子,是我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本當大有尊榮,權力超眾。」也正因如此,[注 9]神把頭生的收為自己特有的。#

2.家門和宗族藉此得以維持,世代延續。家族如此延續,對於國家的穩固何等必要,凡稍能看出國家安定之所繫的人,都可從經驗中清楚知道;神為此在猶太人中所設立的許多律法,也清楚表明這一點,例如:#

1.[注 10]田地不可永遠脫離一個家族。#

2.[注 11]人若因貧窮被迫賣地,至近的親屬就當買贖。#

3.[注 12]人賣了地,若無論如何也不能贖回,到了禧年,就應重新得回那地。#

4.[注 13]女兒若承受產業,就不可嫁到父親所屬支派之外;所給的理由是:「好叫以色列人各自承受他祖宗的產業。」#

異議:把全部產業留給長子,可能使他成為鄉紳,卻使其他兒女都成為乞丐。答:正因如此,父母更當為其他兒女預作安排,教導他們從事職業,或為他們積蓄各自應得的一份,或在主要祖產以外另給他們置辦產業;又或作好安排,倘若神在他們尚未以別的方式為兒女作好籌備以前就將他們接去,便從長子的產業中撥出足⟦G9⟧的份額。由這個回答,可以得出第三個理由,說明承業者得全部田地的法律有益於國家。因為這項法律使父母更加用心,教導幼子從事各種有益於國家的職業。倘若每個兒女都分得父親田地的一部分,他們就都會倚靠田地,以致沒有一個人肯專心從事那些維持生計的職業。

§69. 論父母偏愛某些兒女。

與上述父母應當平等看待所有兒女的職責相反的,是父親和母親的偏心;這種偏心以多種方式表現出來。因為:

1.許多父母有自己寵愛的兒女,向他們所顯的[注 14]愛如此之多,相形之下,對其他兒女彷彿毫無愛意。有些被摟在懷中,另一些卻受冷落,彷彿不是親生的,而是私生的。鷹在這方面違背天性的行為,曾被人指出:它拍打一個雛鷹,把它趕出巢去,只把另一個當作自己的來餵養。父母這樣的偏心,生出許多禍害,例如:#

1.他們給看見這事的人留下疑心的緣由,使人懷疑那些如此不受顧惜的兒女並非他們親生。#

2.他們使兒女之間生出嫉妒、惡意和許多爭競。約瑟的哥哥們見父親[注 15]「愛約瑟過於愛他們,就恨約瑟,不與他說和睦的話」。#

3.他們惹動神,使祂把某種審判加在那些受嬌養、受優待過於其他兒女的兒女身上,好叫他們更清楚地看見自己的愚昧。#

父母若因外在的緣故,優待邪惡不敬虔的兒女,過於敬虔而蒙恩的兒女,這偏心的罪就更大。以撒在這事上大有過失,因為他[注 16]「愛以掃」;一個[注 17]貪戀世俗的惡人;「因為常吃他的野味」。

2.另有一些父母一心要振興家門,以致他們⟦G12⟧的心思都放在抬舉長子上,給他教育,給他豐厚的供給,又把自己所有的都留給他;同時卻忽略年幼的兒女。雖然,正如[注 18]前面所指出的,把主要祖產留給承業者,可以是公正的,並無偏心的跡象,但只顧他而忽略其他兒女,就顯出濃重的偏心。正如生命賜給了所有[注 19]兒女,維持生命的資財也當給所有兒女,這是最合乎自然理性的。#

3.那些不公正地剝奪長子繼承權的,也可列在偏心的父母之中。因為產業按理本屬於長子,而他又沒有應當被剝奪繼承權的過失,那麼,父母使幼子居長子之上,必定是由於某種旁的緣故;這顯然就是偏心。這種偏心常見於與幾任妻子生過兒女的父親。有時,父親不喜歡前妻,便連她所生的兒女也不喜歡,又因這厭惡,剝奪她所生承業之子的繼承權。神曾賜給猶太人一條明確的律法,禁止這種[注 20]偏心。#

又有時,父母貪婪地謀求自己的利益,便剝奪合法承業者的繼承權。例如,一個人在埋葬長子的母親之後,聽說另有一個女子十分富有,便向她求婚。她因他已有前妻所生的承業之子而拒絕。他為除去這個障礙,便立約,答應將來若與她生了兒子,就立那兒子為承業者。於是婚姻締結;第二任妻子生了一個兒子,他便因自己所立的約,剝奪原來承業之子的繼承權。這是不公正、不合法的行徑。

§70. 論可以剝奪長子繼承權的緣由。

問:那麼,長子的繼承權就不可剝奪了嗎?答:可以。聖經指出兩種情形,在其中可以使長子失去產業。

1.若他是私生的;因為這樣的人並無正當的承業資格。撒拉說:「這使女的兒子不可與我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注 21]她這樣說是公正的。基列妻子的兒子們對耶弗他所說的話,意思也是如此:「你不可在我們父家承受產業,因為你是妓女的兒子。[注 22]」約坦責備示劍人立耶路巴力的[注 23]私生子亞比米勒為王,這責備是公正的;神因他們虧負耶路巴力的婚生兒女而向他們施行報應,也是公正的。#

2.若他惡行昭彰。[注 24]呂便就是這樣,因犯了可憎的亂倫之罪,失去了長子的名分。[注 25]民法學家列舉了許多具體的罪行,若在這裡逐一陳述,就過於冗長了。#

註釋

據1622年《家庭責任》第六論EEBO-TCP公有領域轉錄本翻譯。原書79節依次保留,編排為十個閱讀章節;章節標題由本站編擬,原作者各節標題保留於正文。 原文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