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高奇 · 基督教經典
職業、婚姻與產業
父母的職責: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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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論父母當留心為兒女安排合宜的職業。
這些職責可以歸為兩項。
1.為他們安排合宜的職位和職業,使他們運用自己的才幹。#
2.為他們安排合宜的婚姻。#
前面已經講過[注 1],兒女從幼年起就當受教養,為某種正當職業作好準備。更進一步說,當他們因著良好的教養,已經能夠履行某種職業的職分與責任,而且年歲也已長成,到了應當從事某種特定職業的時候:
父母就當為兒女安排合宜的職業,以及合宜的[注 2]職位,使他們運用憑天賦或教育所得的才幹。例如,兒女若受過學術方面的教育,父母就當盡其所能,使用合法而正當的方法,按他們各自所學的類別,無論是神學、法律、醫學,或其他學問,為他們安排職位和出路,使他們能夠以此為業,運用自己的才幹;他們若學過某種手藝,父母就當設法使他們能夠開業,用我們的話說,就是自立門戶,從事自己的行業。世上最早由婦人所生的兩個兒子,[注 3]該隱和亞伯,各被安置在不同的職業中;毫無疑問,他們的職業是父母安排的。從這些話也可以推知同樣的事:[注 4]以掃善於打獵,常在田野;雅各為人安靜,常住在帳棚裡。[注 5]經上記載,撒母耳立他的兩個兒子作士師。他們若能忠心善用自己的職位,如同父親用心為他們安排職位一般,就既能使自己生活安好,也能大大造福別人。耶西有許多兒子,也留心這件事:因為[注 6]他打發三個年長的兒子出征,為他們安排了軍旅生涯;[注 7]又叫最小的兒子牧羊;在當時當地,牧羊這一職業比今日在我們這裡更受重視。
1.這樣,他們就能運用因著[注 8]父母的籌劃和自己的勤勉而獲得的本領;否則,這些本領很快就可能喪失。日常的經驗豈不是表明,許多人曾受父母良好的栽培,學問已足以使他們進入教牧職分,卻因沒有職位、無處任用,日久竟把所學全都忘了,彷彿從未受過學術教育一般?其他學科也是如此。#
2.這樣,他們就能在教會或國家中作更多有益的事。人在尚未各有特定職業以前,不過是在為將來裝備、預備自己。我並不否認,教會與國家也能從那些在別人手下受訓的年輕人的辛勞中得到許多益處;但最恰當地說,那些有某種特定職業,並藉此造福別人的人,才算是教會與國家的成員,也是實際促成其益處的器皿。#
3.這樣,他們就能自食其力,也能周濟別人。在受教養的整個時期,他們通常由別人供養;即使他們憑勞力能掙得許多,所得也歸別人;他們自己大多隻有勉強維生的供給,就是我們所說的衣食而已。他們幾乎沒有什麼可以為自己的將來積存,也沒有什麼可以在當前施與別人。#
4.這樣,他們就能為後來的世代訓練別人,如同自己從前受過訓練一樣;各樣職業也就能世世代代不斷有人承接,家庭、教會與國家因而得以扶持、維繫。若沒有這樣不斷補充人手,一切職業與職分不久就會全然衰敗。#
§51. 給父母為兒女安排職業的指引。
父母為兒女[注 9]安排職業時,有兩項特別應當謹守的事。
1.所安排的職業,必須是兒女曾受訓練,並且已經在某種程度上具備資格和能力、可以履行其職責的。例如,為受過學術教育、研習過神學的人安排牧者的職位;其他職業也是如此,要使兒女能夠勝任本行的工作。這樣,兒女就能在其中給別人和自己帶來更多益處。比撒列和亞何利亞被選來建造會幕,是因為他們的心滿有智慧,能做各樣的工。同樣,[注 10]希蘭的僕人被選來為聖殿砍伐香柏木,是因為在我們中間沒有人像西頓人善於砍伐樹木[注 11]法老也留心選用能幹的人管理他的牲畜。[注 12]#
2.為兒女安排職業所用的方法,必須使父母在使用這些方法時,能夠憑信心求神賜福。凡藉著合法方法進入自己能夠勝任的職業的人,都是神把他們安置在其中的;這句話就含有這個意思:神所召各人的,等等。以合法途徑進入一種職業,是極其重要的事;這樣進入的人,只要正當地履行職分,就可以把自己交託給神的賜福,並且懷著堅固的信心等候這福,像先知所說的:那跟從你作牧人的職分,我並沒有急忙離棄,也沒有想那災殃的日子;這是你知道的。[注 13]#
§52. 論與父母為兒女安排合宜職業的正當關懷相反的兩種極端。[注 14]
與父母審慎地為兒女安排合宜職業的關懷相反、屬於不及的極端,就是兒女受過良好教育之後,便漫不經心地撇下他們,任憑他們自行謀生。[注 15]據記載,那些有利爪的猛禽,一看見幼鳥已經能夠飛翔,就用翅膀撲打它們,把它們趕出巢去,從此不再照管。我們不可像這些殘酷的鳥;理性和信仰教導我們當有別樣的作為。良好的教養固然是應盡的職責,卻不是父母全部的職責;若停在這裡,先前的一切關懷和辛勞就可能收效甚微。
異議:這事應當交給神的護理。回答:正當使用的方法,是從屬於神的護理的;神藉著這些方法顯明他的護理,成就他的旨意。忽略這些方法,就是違逆、抵擋神的護理。所以,倚靠神的護理是對的,忽略成就這護理所用的方法卻是不對的。在使用方法的過程中,最能辨明神的賜福。屬於過度的極端,是父母[注 16]為了使兒女進入某種職業,而懷有本末倒置的貪求。這表現在兩個方面。
1.只要職位有利可圖、有榮可得,他們就不管兒女是否適合[注 17]那職位。經驗表明,這是教會與國家的禍根。由此在國家這個身體中發生的事,正如在人的身體中發生的一樣:若手要擔任看的職分,腿要擔任聽的職分,腳要擔任嘗味的職分,除了身體敗壞,還能指望有什麼結果呢?從業者常因承攬自己毫無技能、或尚未精通的行業,而使自己、家庭和朋友一同敗落。職業越尊貴,這種貪求而本末倒置的行為所造成的禍害就越大。這種極端比前一種更壞,正如大大害人比毫無益處更壞一樣。#
2.他們為使兒女進入職業而使用[注 18]各種方法時,毫不顧及良心,卻用不合法的手段達到願望:例如,借買賣聖職取得教會的職分,隨之而來的往往還有假誓;或借賄賂取得官職。這些不正當的方法,抹去了人是否適任的分別,因為最不適任的人也能用錢買到職位。此外,即使兒女對於這些職業再怎樣⟦G4⟧,若起初進入時沒有神,甚至違揹他的旨意和話語,就很難指望從神得著什麼賜福。誰能認為,這樣的一個⟦G5⟧人是神安置在這職位上的呢?神若沒有安置他,他憑什麼信心求福呢?又憑什麼盼望等候賜福呢?這就使許多人的良心大為驚懼;他們也常陷入進退兩難之境,不知道保留還是放棄這⟦G6⟧[注 19]職位才最合宜。不過,順便解答這個疑難:一個以不合法途徑進入職位的人,若有能力履行該職位的職責,那麼對他而言,最穩妥的辦法就是為先前的過犯求赦免,尋求與神和好,並在真實無偽的悔改之後保留這職位;至少須以他所處之地的法律認可他任此職位為限;而且應當更加忠心地履行其中的職責。#
§53. 論父母當留心為兒女安排合宜的婚姻。
神又將為兒女安排婚姻的責任[注 20]交給父母;因為先知奉主的名這樣對父母說:[注 21]為你們的兒子娶妻,使你們的女兒嫁人。使徒也這樣說:[注 22]若有人以為自己待他的女兒不合宜,女兒也過了年歲,事又當行,他就可隨意辦理,不算有罪,叫二人成親就是了。這項指引是在受逼迫的時期賜下的;那時因當前的艱難,不結婚原是更好的。若在那時,父母尚且應當在有需要時留心為女兒安排婚姻,那麼在太平的時期,豈不更應如此嗎?那些蒙聖靈稱許的敬虔父母,都曾留心履行這項職責,例如[注 23]亞伯拉罕、[注 24]以撒、[注 25]拿俄米,以及其他人;甚至[注 26]夏甲也在亞伯拉罕家裡學會了這項職責。然而,那超越一切其他榜樣的完美典範,就是[注 27]神自己;他為自己的[注 28]兒子亞當預備了合宜的配偶。
2.父母對兒女而言,是處在神的地位上;因此,他們必須承擔神所承擔的這份關懷。#
3.婚姻是主所分別為聖、用來保守我們身體貞潔無玷汙的途徑;因此,父母若願保守兒女脫離汙穢和玷汙,就必須留心,使他們使用這一途徑。不但聖使徒,就是[注 30]異教哲學家,也憑著自然之光,認定這是最合宜的辦法。#
§54. 給父母安排婚姻的指引。
父母為兒女安排婚姻時,有兩項應當謹守的事。
1.所安排的配偶必須合宜。神將要為亞當預備配偶時,就是這樣說的: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注 33]因此,[注 34]所安排的配偶不可血緣過近,不可信奉相反的宗教,不可年齡懸殊,也不可家境差距過大。這些事會妨礙相愛,使雙方彼此輕視、仇恨。#
2.即使這門婚事在父母眼中看來合宜,也不可強迫兒女接受。還能為利百加找到比以撒更合適的配偶嗎?然而,利百加的親友仍然[注 35]徵求了她的同意。我並不否認,父母可以用一切溫和正當的方法,勸兒女接受自己認為對他們有益的安排;但若不能勸得他們願意,就應當把這事交託給神,不可違背兒女的心意強迫他們。神為亞當造了一位極其合宜的配偶以後,領她到那人跟前,也就是要看他是否喜悅她。因為一切關係之中,夫妻的聯結最為親密;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注 36];夫妻必須長久共同生活。因此,在最初使他們結合時,理當彼此悅納,免得日後始終彼此厭惡。雖然父母的權柄在這件事上應當不受侵犯,仍須持守合宜的中道,使雙方能夠出於自願,彼此同意而結合。#
§55. 論與父母為兒女安排合宜婚姻的關懷相反的兩種極端。
屬於不及的極端,是父母漫不經心地任憑兒女過了盛年,從不考慮他們是否有結婚的需要。若不是有人把婚事送上門來,兒女不知要等多久,父母才肯替他們尋找配偶;即使有人提親,無論多麼合宜,父母若不能從中為自己取得好處,也很難答應。這樣,他們便使兒女自行尋找配偶,未經父母同意就成婚;否則,兒女縱然沒有陷入汙穢,也會活在不滿之中[注 37]。父母在這方面的疏忽,常使兒女成為魔鬼的掠物;到了審判的日子,父母要為此向神交賬。
屬於過度的極端,是[注 38]父母貪求為兒女攀結顯貴富有的婚姻,就在兒女尚未到能明辨、能表示喜歡或不喜歡、能知道什麼合宜或不合宜的年歲,甚至尚不能履行婚姻中最基本的職責時,便使他們成婚。這種不合宜的婚姻,很少能有好的結果。
還有一些父母,為了外在的利益,把兒女許配給那些天生不適於婚姻的人、痴愚的人、[注 39]拜偶像的人、褻慢不敬虔的人,或不論什麼人都不在乎;他們所犯的也是同樣過度的錯誤。兒女若不喜歡這些婚配,他們就竭盡所能,強迫兒女接受。這樣的婚姻通常會生出許多禍患,例如夫妻彼此全然厭惡,不斷互相埋怨,設法尋求離婚或其他分離的途徑,盼望對方死亡,甚至謀害對方。父母既是這些禍患的起因,就使自己在這一切事上成為同謀。
§56. 論父母為兒女的職業與婚姻預備資財。
有一種特別的外在方法,能使父母更有能力為兒女安排合宜的職業與婚姻,就是預先為兒女積存一些本錢,或一份適當的產業。這包含在供養家人的一般責任之內;使徒認為,凡忽略這責任的人,[注 40]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但這責任更明確地見於這句話:[注 41]父母該為兒女積財;也在[注 42]亞伯拉罕的榜樣中得到稱許。
兒女在父母權下時,沒有為自己積蓄的途徑,因為他們一切的服事都是為父母作的。然而,就我們所處的時代而言,要從事一種正當職業、自立門戶,並求得合宜的婚配,兒女就需要有些本錢和產業。因此,這責任落在父母身上,為兒女預備這些就是他們的本分。
異議:基督禁止人在地上積蓄財寶。[注 43]回答:若正確留意那段經文的旨意,就會看出,基督在那裡並不是一概禁止積蓄這件事本身,而是禁止:
1.積蓄者的那種心思,就是滿心焦慮、不信,唯恐將來不夠用。基督因此提到神對飛鳥和[注 44]百合花的護理。#
2.積蓄的方式,就是把今世的事放在屬靈和屬天的事之前;因此,他加上這條命令:只要積攢財寶在天上,等等。[注 45]#
3.積蓄的分量,就是人永不以所積蓄的為足,凡能弄到的,不論正當不正當,都搜刮而來;為了給兒女積存大量本錢和產業,便過分節省,甚至剋扣自己和別人生活所必需的東西。基督在那裡所用的[注 46]“積聚財寶”一詞,含有分量過度的意思。父母為兒女積蓄時,有許多需要謹守的事,其中尤其應當留意這三項。#
1.所積蓄的必須來路正當;凡以任何不義的方法得來的,都不可列入兒女的產業,因為不義之財毫無益處;它們可能[注 47]成為烈火,燒滅父母自己、他們的兒女、家室,以及全部後裔。#
2.不可過分貪求使兒女富有,以致自己為這目的過著寒酸卑下的生活,甚至剝奪自己許多必需的供給。這是極其[注 48]愚昧的事,所羅門曾多次加以斥責。#
3.對窮人當盡的一切慈惠之責,以及對教會和國家當盡的公義之責,都必須履行;不可藉口為兒女積蓄而妨礙其中任何一項。#
§57. 論與父母為兒女預備產業相反的兩種極端。
與前述職責相反的極端如下:
1.父母的生活開銷達到資財所能承受的極限,不斷花盡自己全部的收入或所得,以致到了每季結賬之日,或一年結束之時,才勉強能夠收支相抵。這樣,他們還能為兒女積存什麼本錢或產業呢?#
2.父母過著超出自己家資所能負擔的生活,肆意揮霍平日所得或產業的收入,以致辦理其他必要事務時,不得不舉債。許多父母非但未能在這方面幫助兒女,反而成為他們的大妨礙,尤其逼迫作繼承人的長子為自己作保,把如此沉重的擔子壓在他背上,以致(用俗話說)把他的脊背都壓得咔咔作響。#
3.父母所有的,本來足以供養自己和兒女,卻仍貪婪地戀著錢財,連一枚四便士銀幣也不肯拿出來,幫助兒女立業成婚,反說這一切都是為他們存留的。這是何等可悲而愚昧的心態:不斷為兒女積蓄更多財物,卻在兒女最需要、也最能從中得益的時候,不肯拿出其中任何一部分給他們!神常常對付這樣的貪財之徒,使外人享用他們貪婪積聚的財物,挫敗他們的打算。#
註釋
據1622年《家庭責任》第六論EEBO-TCP公有領域轉錄本翻譯。原書79節依次保留,編排為十個閱讀章節;章節標題由本站編擬,原作者各節標題保留於正文。 原文來源
前面已經陳明父母特別關乎兒女幼年時所當盡的職責,如今我要接著說明,到了兒女年歲漸長、應當出外立業的時候,父母所當盡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