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c Faith

威廉·高奇 · 基督教經典

洗禮與生活供養

§17. 論父母共同關心兒女的洗禮

父母在兒女尚處嬰兒時期,還有一項當盡的職責,關乎兒女屬靈的益處,就是:

父母應當設法使兒女在適當的時候,按正當的方式受洗。

這實在是父母雙方共同的職責,但尤其屬於父親,原因有二。

1.父親是一家首要的治理者,所擔負的責任最大;因此,即使在雙方共同負責的事上,他也應當最為關心。#

2.母親此時因生產而身體軟弱,不宜為許多事情操心,更無力親自安排這樣重大的事。不過,丈夫應當讓妻子知道自己對於孩子受洗的地點、時間、方式及其他類似事宜有何打算(除非她格外虛弱),並與她商議名字、見證人等事。如果丈夫過於遲緩疏忽,妻子就應當盡其所能,提醒他在此事上的職責,並親自或藉別人催促他履行。#

§18. 論促使父母為兒女安排洗禮的理由

以下理由表明,父母有義務設法使兒女受洗。

1.神關於給兒女[注 1]行割禮的命令;如今在福音之下,洗禮取代了割禮(歌羅西書 2:11,12)。神關於這項職責的命令,最初賜給亞伯拉罕,要他自己和他所有的後裔遵守(創世記 17:10)。後來,這命令又在律法中被立為明確的條例,見利未記 12:3。#

2.猶太人忠實而恆久地遵守⟦G6⟧這項定例的實踐,例如亞伯拉罕、撒迦利亞和以利沙伯、約瑟和馬利亞,以及許多其他人。#

異議:那些生在曠野的兒女並沒有受割禮。回答:他們在曠野沒有固定的居所,時常遷移,因此給兒女行割禮會使他們遭遇危險。在那種特殊情形下,這條準則便適用: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注 2]。

3.基督徒的實踐:他們信了以後,自己[注 3]和全家都受了洗。“全家”必然包括兒女。#

4.基督懷抱並祝福那些被帶到祂面前的兒女,[注 4]又責備那些想要攔阻他們到祂面前來的人。#

5.神向他們所賜的應許;因為神既如此施恩,[注 5]將祂的應許延及我們的兒女,我們就當留心為他們取得神為堅固那應許而賜下的印記。#

6.他們對神國度所享有的權利。洗禮就是[注 6]他們享有這權利的憑據。為他們取得這憑據,是父母的職責。如果兒女對某些田產和收益,或某些屬世的尊榮和地位,具有正當的承受權,父母即使在他們尚處嬰兒時期,也會竭力使他們的權利得以確立;那麼,對於那為他們存留在天上的豐盛榮耀的產業,父母更應當盡其所能,殷勤使他們得以確實承受。要成就這事,沒有比洗禮更好的途徑。#

7.他們是在罪中成胎、出生的。兒女從父母承受了罪的汙穢,[注 7]所以父母理當極其留心,使他們受重生之水的洗滌。#

8.履行這項職責,會使基督徒父母得著安慰;就是兒女自己,到了能明白事理的年紀,也會得著安慰。父母看見神的約在兒女身上得了確實的印證和堅固,只要他們對兒女還有愛,就不能不大大歡喜。兒女明白事理以後,知道自己從嬰兒時期就帶著重生的印記和憑據,也必大得安慰。#

9.真正的大公教會[注 8]一貫延續的慣例:自使徒時代以來,教會始終為兒女施行[注 9]洗禮這一聖禮。#

§19. 論父母設法使兒女按正當的方式受洗

既有這樣有力的理由,激勵父母履行這項職責(這些理由也表明,這是一項重大的職責),我就要進一步說明,應當怎樣履行這項職責。

兒女受洗,有兩件事應當留意。

1.要按正當的方式施行;#

2.要在適當的時候施行。#

要按正當的方式施行,有些事是必需的,有些事是合宜的。

必需的事,主要有以下幾項:

1.孩子須由傳講聖道的牧者施洗。[注 10]#

2.須用水給孩子施洗;水是唯一為這用途分別為聖的物質。#

3.須採用基督所規定的用語(馬太福音 28:19):[注 11]“奉父、子、聖靈的名”;這清楚表明神性為一、位格為三。#

4.須採用正當的儀式,將水施於孩子的身體,至少要將水灑在孩子的臉上。#

合宜的事如下:

1.孩子應當在神的百姓通常聚集的公共場所受洗;這場所是分別出來,為要敬拜、事奉神的。#

2.應當選擇一個有眾聖徒聚會在場的時候。#

這兩項情形尤其應當留意,因為洗禮是公開敬拜神的莊嚴內容之一,也是我們被接入基督身體、與眾聖徒相交的憑據;所以,應當把它當作一件重大的事,以更莊嚴的方式,在許多見證人面前,藉著聚集的眾聖徒憑信心禱告的幫助,予以施行。

§20. 論父母留心在孩子受洗時給他起合宜的名字

關於孩子受洗,第三件極為合宜的事,是父母應當留心給孩子起一個合宜的名字。

給孩子起名,是父母的本分;因為歷代敬虔的父母[注 12]都是這樣行的,聖經在這方面將他們的榜樣舉薦給我們。至於他們這樣行的根據,有一點值得留意:當神樂意為一個孩子指定名字時,祂就吩咐父母這樣給孩子起名,對他說:[注 13]你要給他起名叫約翰。

洗禮之時也是給孩子起名最合宜的時候,這同樣是明顯的。[注 14]在律法之下,兒女是在受割禮時得名的;在福音之下,歷世歷代也都如此,理由如下。

1.使他們的名字成為他們受洗的見證。[注 15]#

2.使他們每逢聽見自己的名字,就想起自己的洗禮。#

3.使他們知道,自己是按名被交給基督、作祂精兵的,因此不可離棄祂。#

4.使他們也能確信,既受了水和聖靈的洗,他們的名字就已登記在天上。#

名字既是如此莊嚴地賜下,又有這樣美好的用處,[注 16]給兒女起合宜的名字就極為恰當。要證明這一點,只須察看聖經所記載、由神親自賜下,或由受祂的靈引導的聖潔男女所起的名字,就會發現這些名字都是聖潔、端莊、合宜的。

為在這項職責上指引父母,我要列出幾類適合基督徒、與其身份相稱的名字。

1.有美好含義的名字;其中有些是有聖經根據的,例如約翰(神的恩典)、約拿單(神的恩賜)、安得烈(剛健)、革利免(溫柔)、西面(順服)、哈拿(有恩惠)、Prudens(智慧)等,使他們的名字能夠激勵他們,竭力追求名字所表示的美德。#

2.在我們以前的時代,那些有美好聲望、生活值得我們效法的人所用的名字,例如以撒、大衛、彼得、馬利亞、以利沙伯等,使這些名字能夠促使兒女效法那些可敬的人。#

3.我們自己祖先和先輩的名字,以保存家族的記憶。這顯然是古已有之的習俗,就是在神的百姓中也是如此;因為親友們本想給撒迦利亞的兒子起名叫撒迦利亞,而當[注 17]母親有正當理由給他起名叫約翰時,他們回答說:你親族中沒有叫這名字的。#

4.本國慣用、因習俗而為人熟知的名字,例如我們這裡的亨利、愛德華、羅伯特、威廉等。#

§21. 論父母留心在適當的時候帶兒女受洗

基督徒雖不像猶太人那樣,嚴格受某個指定日子的約束,必須在第8日施行;然而,從賜給猶太人的那項嚴格規定,我們完全可以推知,基督徒不宜將兒女的洗禮推遲到8日以後,因為這個年紀的嬰孩受洗,比受割禮更容易,也更少危險。

我認為最適當的時候,是孩子出生以後,當地神的百姓[注 18]下一次照常聚集、公開敬拜神的日子;只要這日子不是恰好在出生後兩三日以內,因為那樣對母親和孩子都稍嫌太早。

無論我們顧念神的尊榮,還是孩子的益處,洗禮都是極重大的事:神豐富的憐憫,在洗禮這聖禮中得以生動彰顯;孩子也在這聖禮中領受神那豐富憐憫的憑據和印記。因此,應當把握最早的合宜時機施行洗禮。父母在這事上的殷勤和及時行動,既表明他們熱心於神的榮耀,也表明他們切望孩子得著屬靈的益處。

§22. 論父母忽略兒女洗禮的過失

與上述父母使兒女妥善受洗的職責相反,有許多偏差,例如:

1.重洗派的敗壞見解,他們否認給兒女施洗是正當的。前面所列的論據,足以堵住他們的口。#

2.分離派的做法(這已過於接近重洗派):他們非議我們教會的教牧職分和規章,盡力攔阻自己的兒女領受這聖禮。為此,他們把即將生產的妻子帶到無人認識他們的異地;妻子一生產,就暗中把妻子、孩子以及一切都帶走,免得官長違揹他們的意願,使孩子受洗。他們自己又沒有牧者,也無力把孩子送到海外,於是讓孩子多年不受洗。他們相信神應許的憑據在哪裡?他們尊重神定例、[注 19]渴望孩子得著屬靈益處的憑據,又在哪裡?使兒女不得受洗,雖是大大虧負了兒女,但罪在那些不為兒女安排洗禮的父母身上,尤其是在兒女尚不能反對受洗的年紀。#

3.古代某些異端分子的悖謬見解和做法:他們不用水給兒女施洗,反用燒紅的鐵烙他們。他們把自己的錯誤建立在對這句話的曲解上:“他要用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洗。”[注 20]#

回答:

1.他們錯誤地把“火”這個詞按字面的本義來理解,其實這裡所指的是屬靈的奧義和比喻。#

2.他們錯誤地把本指基督內在運行的話,應用於牧者外在的動作。他們這樣的曲解,違背了最初使用這句話之人的主要用意;那用意原是顯明[注 21]其他一切牧者與基督耶穌之間的分別。#

4.有些人的見解和做法,是採用“奉父、子、聖靈的名”以外的施洗用語。他們的見解和做法,建立在使徒所用的某些簡略說法上,例如:“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奉耶穌基督的名”;[注 22]“奉主耶穌的名”等。#

回答:這些說法所表明的,主要是洗禮的實質和內在內容,而非施洗的用語。

5.有些人的見解和做法,是不在意由誰給他們的兒女施洗,無論是異端分子、拜偶像者、平信徒,還是婦女。他們極少顧念由此而來的良心安慰和信心堅固:一位合法的牧者,作為神的使者,代表神、奉神的名,將神的印記加在祂的約上。#

6.有些人的做法,是非要讓兒女在自己的私宅裡受洗不可,至於出於何種講究或排場,我就不知道了。這樣施洗,大大減損了這崇高定例的尊榮;這定例本當儘可能以一切合宜的莊嚴禮儀施行。#

7.有些人的做法,是帶孩子到教堂受洗,卻只有接生婦和三個見證人陪同。這與在私宅裡受洗幾乎無異;因為增添聖禮尊榮、最當受到重視的,是眾聖徒的聚集,而非教堂的牆壁。#

8.有些人的做法,是為了排場、為了請到顯貴作見證人,或為了諸如此類的次要考慮,將兒女的洗禮拖延過久:有的兩三週,有的兩三個月,有的更久。他們把純屬禮節的細節放在如此重大的事以前,由此顯明他們過於輕看這聖禮。神常在他們所定的受洗日期尚未來到以前,就取去他們尚未受洗的兒女,以此向這些人顯明祂公義的忿怒。#

9.有些人的做法,是隨意給兒女起異教的、拜偶像的、[注 23]可笑的名字。他們的孩子是奉神的名受洗的;他們這樣行,對神、對神聖的聖禮本身、對起名時在場的眾聖徒會眾,或對終身要帶著這名字的孩子⟦G14⟧自己,究竟表示了什麼尊重呢?#

§23. 論父母為兒女預備維持生命和健康所需之物

以上所論,是父母在兒女嬰兒時期的職責。以下要論的,是兒女童年時期的職責。

孩子的童年,是從他開始略能辨別、明白事理的時候,算到他⟦G17⟧可出外安置的時候,也就是他通常仍生活在父母治理之下的那段時期。許多人把人的一生分為四個階段:

1.童年;#

2.青年;#

3.壯年;#

4.老年。#

父母在這一時期對兒女當盡的職責,可歸為兩大項。

1.留心養育他們;#

2.留心為他們安排出路。#

要好好訓練他們,就必須顧及他們今生和屬靈兩方面的益處。

就兒女今生的益處而言,父母須做兩件事。

1.好好供養他們;#

2.好好教養他們。#

兒女必須得到良好的供養和教導。

童年,從出生到14歲。

青年,從14歲到25歲。

壯年,從25歲到50歲。

老年,從此直到死亡。

然而,為了更好地區分父母當盡的各項職責,我不採用這種如此精細的劃分,而是按照開始履行新職責的時期來區分各年齡階段;所以,我把嬰兒時期和童年時期分別開來。

使徒說: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

供養包括一切維持健康和生命所需之物,[注 24]父母應當為兒女預備,例如:

1.食物。基督將此視為不言而喻的事,並由此立論,表明神必供養祂的兒女。祂說:“你們中間誰有兒子求餅,反給他石頭呢?”等等,見馬太福音 7:9,10,11。#

2.衣服,因為經文明說,以色列“給約瑟做了一件綵衣”(創世記 37:3)。#

3.娛樂,這對年幼兒女的健康尤其必要。撒迦利亞書 8:5以祝福的話告訴猶太人,男孩女孩要在街上玩耍,言下之意就是:這是正當而合宜的事,父母應當允許兒女如此。但娛樂的時間、分量和種類,都必須妥善安排。#

4.在他們生病時,使他們恢復健康的辦法。正是為此,[注 25]耶羅波安才為患病的兒子差遣妻子到先知那裡;[注 26]那位大臣也為將要死的兒子來到基督面前;還有許多人為患病的兒女來到祂面前。#

凡其他必需之物,父母都必須盡力[注 27]為兒女預備;否則,使徒就算他們比不信的人還不好。

公道與必要這兩方面,都要求父母如此行。

按公道而言,兒女在父母治理之下時,一切勞力和服事都歸於父母,完全聽從他們的吩咐;因此,若沒有父母的幫助,他們就無從預備生活所需之物。所以,父母理當在這些事上幫助他們。

按必要而言,若不好好顧全兒女的生命和健康,就不能指望他們盡什麼職責、作什麼服事。

§24. 論父母對兒女過於吝嗇和疏忽

與上述父母為兒女益處所作的周全照顧[注 28]相反,有兩個極端:

不及的一端,是貪吝。

太過的一端,是揮霍。

有些父母在供養不足這一端失職到了極處,兒女因缺乏必需之物,幾乎被他們餓死:既不給兒女充足而有益健康的食物,也不給合宜而體面的衣服,任憑他們像乞丐家的孩子一樣,穿得破爛不堪;兒女若病了,神若願意,自可使他們康復,父母卻不肯採取任何辦法;兒女健康時,他們也不給兒女一點時間,藉著娛樂恢復精神,反倒管束得過於嚴苛。這樣的父母不僅沒有愛心,更明明喪失了天性,甚至比⟦G23⟧最兇殘的野獸還不如。因為野獸尚且十分溫柔地照顧自己的幼崽。

§25. 論父母對兒女過於奢費與縱容。

另有些父母則在過度這一端同樣越了界:給兒女吃得過於⟦G25⟧精美,穿得過於豔麗,照料得過於嬌慣,又讓他們花太多時間嬉戲玩耍。由此而來的禍害,既多且大,例如:

1.兒時飲食過於精美、受盡嬌養的人,不但大多體弱多病,日後也會變得十分挑剔,揀選食物,以致父母不知道該為他們預備什麼,也不知道該在什麼時候給他們吃:人吃飽了,厭惡蜂房的蜜[注 29]。是的,若有客人來到這樣的孩子所坐的飯桌旁,很快便能看出,這孩子素來吃得過於精美。若從起初就給兒女普通而適量的飲食,他們日後不但身體更健康、氣色更好,也會更加知足而感恩地接受為他們預備的一切。然而,過度的供養會使身體與心靈都生出疾病。#

2.衣著上的虛榮也大大敗壞幼小的兒女;因為他們自搖籃之時起,便有一種愛好外表華美的天性。父母再把他們打扮得花枝招展,豈不是鼓動這虛榮之火,使它燃成烈焰,日後大大灼傷父母自己,並把兒女全然燒燬嗎?然而,這過失是何等常見!許多父母在這件事上所犯的過錯,又是何等駭人!最招搖的浪蕩子、最輕浮的娼妓所採用的愚妄樣式,有哪一種是他們不肯給兒女採用的呢?況且那時兒女還不會分辨衣料或顏色。除了顯露父母的驕傲與愚昧,這還能表明什麼呢?驕傲的婢女常常是把兒女打扮得過分的經手人,尤其在兒女尚小時;然而,父母容許她們這樣做,責任仍在父母身上。#

3.照料兒女過於嬌慣,會使他們遲遲不能脫離幼稚,也過於嬌弱,並且往往損壞原本良好的體質。有些人愛惜兒女過了頭,孩子只要稍有不適的訴說,或不肯吃飯,哪怕只是挑食或已經吃飽,就必須立刻派人請醫生,又派人到藥劑師那裡去;這種自以為是的、愚拙可笑的疼愛,反而使孩子的狀況惡化許多。#

4.嬉戲過多,會使兒女放縱、粗野,不適合接受任何正當職業的訓練,又過度耗費他們的精力,損傷他們的體力。然而,許多父母並不在意兒女花多少時間玩耍、花多少時間學習;他們以為,約束兒女上學或學習任何東西,會使兒女變得過於遲鈍;其實,玩耍過多才更使他們愚鈍,學習卻大能使他們的才智敏銳。#

註釋

據1622年《家庭責任》第六論EEBO-TCP公有領域轉錄本翻譯。原書79節依次保留,編排為十個閱讀章節;章節標題由本站編擬,原作者各節標題保留於正文。 原文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