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高奇 · 基督教經典
繼父母、監護人與教師
父母的職責: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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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論繼父母與姻親父母的職責
第一類是繼父母與姻親父母:他們或因父母本人的婚姻,或因兒女的婚姻,而被列入此類。
一個男人或女人,若與婚前已有兒女的人結婚,就居於親生父母的地位:約瑟對耶穌便是這樣一位[注 2]父親,基土拉對以撒也是這樣一位[注 3]母親。同樣,兒子娶妻以後,他的親生父母對兒媳便居於父母的地位;女兒出嫁以後,她的親生父母對女婿也居於父母的地位。葉忒羅對摩西便是這樣一位[注 4]父親,拿俄米對路得也是這樣一位[注 5]母親。
這一切人,都當把因婚姻而成為自己兒女的人(就是[注 6]丈夫或妻子的兒女、兒子的妻子、女兒的丈夫)看作自己的親生兒女,按著這些兒女的年齡和地位,履行前面所說的職責,並在各方面謀求他們的益處(惟有那些以特殊方式屬於親生父母的職責除外,例如親生母親哺乳的職責,以及親生父母留下產業的職責)。
在這方面,可以前面所提的約瑟和拿俄米為榜樣。親生父母為自己的兒女所能做的,難道還能多過約瑟為耶穌所做的、拿俄米為路得所做的嗎?經文的記載指出,約瑟如何留心,使妻子的孩子[注 7]受割禮,並被帶到聖殿奉獻;他如何[注 8]輾轉逃往各處,以保全孩子的性命;他以為孩子失蹤時,如何[注 9]焦急;又如何[注 10]在自己家中養育他。經文也記載,拿俄米如何[注 11]把兒媳路得帶到自己的本國,留她與自己同住,又[注 12]指示她往哪裡去,[注 13]當嫁給誰,並且[注 14]作她孩子的養母。
1.婚姻使夫妻成為一體:就這一點而言[注 15],他們應當同心,有相同的情感;彼此相待如此,共同對待雙方的兒女也當如此。同樣,兒女的配偶既與兒女成為一體,也當如兒女一樣受到顧惜。神也基於這一緣故,將聖徒視為祂[注 16]親愛的兒女,因為他們已經[注 17]許配給祂本有的兒子。#
2.將丈夫或妻子的兒女如同自己的兒女一樣顧惜,是全心愛丈夫或妻子的明證。顧惜兒女的配偶,也是愛兒女本人的明證。世俗的諺語「愛我,也愛我的狗」若是真實的,那麼,這條基督徒的準則豈不更加真實:「愛我,也愛我的孩子」;或「愛我,也愛我的丈夫」;或「愛我,也愛我的妻子」。#
3.這也是激發並維繫夫妻相愛的一種特殊方法,尤其當他們有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兒女時;對於父母與兒女之間的相愛,也是如此。#
§72. 論繼父母與姻親父母待兒女的乖僻行為
多數繼父母與姻親父母的行為卻與此相反,尤其是那些與婚前已有兒女的人結婚的。他們非但不履行前述職責,反倒嫉妒丈夫或妻子的兒女興旺,暗中竭力加以阻撓,並詭詐地設法使親生父母疏遠自己的兒女;由此便釀成了[注 18]可怕的慘劇,繼而發生了可悲的禍患。對此還能提出什麼別的緣由[注 19],而不歸於魔鬼明明的唆使呢?魔鬼正是這樣竭力拆散神所配合的人。要躲避這網羅,就當留意由此產生的禍害。
1.這樣的父母得罪了神所設立的規矩;他們如同夏娃,聽從撒但的慫恿,過於聽從神的指引。#
2.他們使彼此的心意和情感疏離;不但與兒女疏離,夫妻彼此也疏離。#
3.他們激惹因婚姻而成為自己兒女的人,使這些兒女輕看、藐視他們,不向他們盡任何本分。#
由此可見,無恩情的繼父母與姻親父母,將自己投入了怎樣的地獄。我想,他們若認真衡量這一點,心意就會不同。但這世界的神用自愛與嫉妒弄瞎了他們的眼睛,使他們看不見自己正陷入的禍害。
這一點更當仔細衡量,因為這裡所指責的過錯如此普遍,而且歷世歷代都過於普遍。[注 20]從前兒女對繼父母與姻親父母發出過何等沉痛的怨訴,如今仍是如此!由此又生出了可怕的咒詛。凡有兒女的鰥夫寡婦,都當事先認真思想這事,在第二次或第三次婚配、另娶丈夫或妻子時,更加謹慎;婚後也當防備撒但的網羅,使良心對本分的覺悟,勝過本性的敗壞。
§73. 論父母對兒女配偶所犯的過錯
許多父母在對待兒女的丈夫或妻子時,也大大越分,偏離自己的職責,因為:
1.他們對自己的兒女,遠比對自己丈夫或妻子的兒女更加顧惜:例如,他們趁女婿不在時去看女兒,並且只有這時才去;又叫兒子到自己家裡來,卻不叫兒媳來。#
2.每逢爭執,他們總袒護自己的兒女,即使自己的兒女理虧,也顯出極大的偏私。#
3.他們常給兒女極壞的勸告:勸兒子嚴加約束妻子,在供給上苛待她;勸女兒不要過於順服丈夫,甚至暗中竊取丈夫的財物。#
4.他們若與兒女同住,就會如此窺探兒女配偶所做的每一件事,在凡事上顯出如此多疑與猜忌,以致不能不引起許多紛爭;結果往往不是父母與兒女必須分開,就是夫妻必須分開,眾人無法一同和睦居住。#
我這樣指出這些過錯,是要使人更加謹慎地避免它們。
§74. 論代替父母照顧孤兒之人的職責
下一類居於父母地位的人,是血緣親屬中與父母最親近的人,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舅父、姑姨母、兄姊及其配偶,以及堂表親屬。
當神從兒女身邊取去他們親生、直接的父母時[注 21],這些人通常便被看作居於父母的地位,成為孤兒的父母。
前面為親生父母規定的職責,也屬於他們([注 22]前已列明的例外除外)。他們的職責,是使這些孤兒受到良好的教養,妥善安置於正當的職業,締結良好的婚姻,並且在孤兒沒有生活資財時,給他們充分的供養。
末底改是這類父母可敬的先例和榜樣。[注 23]末底改撫養他叔叔的女兒哈大沙(後名以斯帖),因為她沒有父母。這女子又容貌俊美;她父母死了,末底改就收她為自己的女兒。。她被帶離他以後,[注 24]他去打聽她的境況,以及她將有怎樣的遭遇;又[注 25]不時勸告她該怎樣行事。凡作孤兒父母的,都當以此為指引,也以此激勵自己,按著需要,趁著機會,履行那些為親生父母規定的其他職責。
神按祂的護理取去親生父母,就把他們的孤兒託付給最近的親屬,作為這些親屬的責任:親生父母既生了他們,這些親屬就當養育他們。因此,這些親屬當仰望神賜下報償(祂親自承擔作[注 26]孤兒的父),並當記念末底改從主所得的賞賜,以此自勉;也當記念神賜給以斯帖的福。神往往這樣賜福於教養孤兒所用的方法,使那些承擔照顧責任的人,無須懊悔自己所費的勞苦和錢財,反倒大有安慰、喜樂和感恩的緣由。
§75. 論普遍忽略孤兒的情形
多數男女親屬所懷相反的心態,實在太過普遍;他們以為,除了自己的兒女以外,對誰都沒有義務;若自己沒有兒女,就對任何人都沒有義務。許多人懷著路得那位親屬的心思,惟恐損害[注 27]自己的產業。他們自己雖然極其富裕,在衣著、消遣和家庭開支上花費甚多,卻能任憑窮親屬留下的孤兒缺乏,因窮困而行乞。
正是這一點,使失去親生父母的損失更加沉重。在這事上,許多基督徒比異教徒更無人情;使徒說,比不信的人還不好,其中便含有這意思;因為最近親屬所留下的孤兒[注 28],當算在使徒所謂一個人[注 29]「親屬」之內。
§76. 論監護人的職責
最後一類居於父母地位的人,是由父母自願委任,受託照管兒女的人;或是在父母去世、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緣故失去能力,不能教養自己兒女時,由兒女自己或官長選定的人。
對這些人,所要求的主要是盡心和良心,而非費用和開支;因為通常他們的費用有人支付,他們的勞苦也有報酬。
那些因親生父母死亡或無力撫養而受託照管兒女的人,通常稱為監護人;他們有兩項總體的職責。
關於教養,他們應當遵守前面給親生父母的指引。
關於保全產業,他們當為受監護的兒女行事,如同為自己的兒女行事;並當如此自處,使自己能憑著無愧的良心,向受監護的兒女或其他任何人,交代法律所要求的賬目。
上述兩項職責,是設立監護人的主要目的。他們若忠心履行,就能大大彌補父母過早去世所造成的損失;縱然父母在兒女尚未懂事、不能管理產業以前便去世,他們的家業和家族仍能維持,年幼的繼承人也能免遭騙子和欺詐者的侵害。
論到約翰,經文記載,耶穌的母親被託付給他[注 30]以後,那門徒就接她到自己家裡去了;這表明他為她的益處所作的周密照顧。
§77. 論監護人的欺詐
多數監護人的行徑卻與此相反。他們為自己的利益而收受監護的兒女[注 31],並將他們當作掠奪的對象。異教徒尚且能說,監護之職應當為受監護者的益處而履行,不是為監護人的益處。然而,在基督徒中間,監護人卻有前述的過錯。
1.凡沒有親生父母照管其良好教養的兒女,幾乎無不在這方面受到極大的忽略,在十分粗野、放縱的情形下長大;甚至在飲食、衣著和其他必需品上,也常受到過分儉省、吝嗇的對待,儘管他們自己的資財足以支付為他們所花費的一切。#
2.許多受監護兒女的主要財產和祖產都大受損耗;他們若有田產,監護人便竭盡所能地糟蹋。到了交賬的時候,所報的賬目就會數額龐大、不公不義,極其昧著良心。監護人只要能取得一份免除一切責任的憑據,便別無所求了。#
3.許多受監護的兒女,在某種意義上被迫成婚,被強加了自己不喜歡的配偶;甚至這些配偶在家境、年齡、體貌的相稱和心性的品格上,都全然不適合他們。#
這些監護人幾乎不思想,將來有一日,他們必被帶到主面前交賬。主自稱為[注 32]幫助孤兒的,並且奸惡毒害,你都看見了,為要以手施行報應。主對欺壓無父之人的人所[注 33]宣告的審判,是可怕的。因此,不義的監護人不可妄想,從受監護的兒女那裡不義取得的利益會興旺;倒當料到神的咒詛臨到他們自己的兒女和財物。
父母若因信任某些人的忠誠,在臨終的床前親自將兒女託付給他們,而他們竟欺詐受監護的兒女,他們的罪便加倍,甚至加至三倍。因為:
1.他們破壞了友誼、忠誠以及別人託付給他們的信任;#
2.他們直接違背公義;#
3.他們以極其駭人的方式違背愛心的準則。#
§78. 論學校教師與導師的職責
凡因自願的委任而被置於父母地位的人,學校教師與導師也當列在其中。父母的權柄和責任,暫時交託給他們;因此,在這段時期,他們應當履行父母的職責。
他們的職責專在教養:供養那些交託給他們的兒女,並不屬於他們的本分;相反,他們自己倒是靠這方面的勞苦得供養。
關於這幾點,我無須在[注 34]前面所說的以外再加論述;只是,為要激勵他們在這三方面殷勤教養兒女,當充分留意良好的學校教師與導師所帶來的益處。
學校教師通常是在兒女心中撒下[注 35]最初種子的人;也是最先給他們薰陶的人。種子怎樣,收成也必怎樣;起初的薰陶怎樣,往後存留的氣味也必怎樣。他們若全然不撒好種,還能指望有什麼收成呢?他們若撒下粗野、放縱、褻瀆、迷信和各樣邪惡的壞種,收成必定與此相應。但他們若撒下學問、禮儀和敬虔的好種,就大有盼望得到好收成。
由此可見,他們大有用處,能夠帶來許多益處,不但使兒女本人及其父母得益[注 36],也使教會和國家得益。背道者尤利安並非不知道這一點;所以,他竭力要從世上根除基督教時,就不容任何自稱基督徒的人執教學校,反倒在他治下各地設立異教教師,取代基督徒教師。
導師受託管理被送入大學的青年學子,所接觸的是年歲較長的兒女,正值他們應當確立人生道路的時候;也正是在這時,可以使兒女大得益處,或使他們徹底敗壞。他們脫離導師的管理以後,要再使他們屈服,引他們走另一條路,就很少有希望了。因此,導師既需要極大的智慧,也需要善良的良心,好使他們更加盡心照顧受教的學生,更加辛勤地教導他們前述三件事,就是學問、禮儀和敬虔。良好的導師,可以大大補救學校教師的疏忽,彌補其缺欠;但導師的失職,卻再沒有人可以補救了。兒女不再受導師管理時,大多已過了可以矯正的時候。
§79. 論學校教師與導師的疏忽
與前述學校教師的職責相反的惡習,有以下幾種。
1.不稱職。許多人更適合受教,而不適合教人,卻承擔這重大的職分。有些學問不足;有些舉止粗野,自己也不懂良好的禮儀;又有些連神聖言中最初步的道理也不知道。從這樣的人身上,不能指望有什麼益處。#
2.貪財。許多人一心所求的,只是增加學生的數目,儘可能多收膳宿費和學費;他們著眼於自己的收益,過於學生的益處。兒女在他們手下,不大可能有良好的長進。#
3.懶惰。許多人不願承擔教師的辛勞,因此儘量少到學校;稍有一點緣故,就又離開;也不在意兒女花多少時間玩耍。他們若能僱得起一個貧窮的助教,就把全部重擔都推在他身上。從他們身上所能指望的果效,是很少的。#
4.缺乏敬虔。許多有才幹又辛勤的教師,使兒女在其教導下學問大有長進,卻認為教導信仰的根基全然不屬於自己的本分,因此完全忽略敬虔。他們自己確實缺乏敬虔;因為他們的心若受了真實敬虔的薰陶,良心便會催促他們將敬虔教給兒女。神國的事如同面酵,使全團面都帶上它本身所具有的滋味和氣味。兒女幾乎把全部時間都花在教師那裡,若不向教師學習敬虔,還應當向誰學習呢?這樣的教師所付出的勞苦,還能指望蒙什麼福呢?#
在這些過失之外,我還可以加上:有些人過於寬縱,使兒女放肆得難以管束;另一些人則過於嚴厲,或責打過於頻繁,彷彿以此為樂;或責打過重,彷彿所對付的是禽獸,因而使兒女驚恐、遲鈍,甚至變得無所顧忌。但這兩種極端,前面已經論過了[注 37]。
大學導師常有的過失,就是全然不顧自己的學生。許多人以為,導師不過是一個名義上的職分;除了掛著這個名號,並擔保學生向學院繳清膳食費用以外,便不必再做什麼。這種觀念,以及與之相應的做法,乃是大學的汙點和禍害。許多兒女在學校裡原受過良好的教養,一被送進大學,卻把從前所受教育的一切益處都喪失了,因為導師全然任憑他們自行其是;於是,他們便成了遊手好閒、品行敗壞的同伴所擄掠的對象。因此,許多父母徹底灰心,不願再送兒女進大學。
註釋
據1622年《家庭責任》第六論EEBO-TCP公有領域轉錄本翻譯。原書79節依次保留,編排為十個閱讀章節;章節標題由本站編擬,原作者各節標題保留於正文。 原文來源
最後,還當考察「父親」這一稱謂所涵蓋的範圍[注 1]。其中不僅包括親生父母本人,也包括一切居於父母地位的人。這些人取得父母的地位,是由於:
1.婚姻的聯結;#
2.血緣的親近;#
3.自願的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