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高奇 · 基督教經典
勸誡與管教
父母的職責: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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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論在教導之外加上勸戒。
這兩者應當並用,因為彼此大有助益。勸戒若沒有管教,很可能不過是徒然;管教若沒有勸戒,又會過於嚴厲。
其中第一種所表明的職責,就是:
父母必須常常向兒女反覆申明所教導的事:[注 4]他們不可認為,把兒女當做的事告訴他們就夠了;在教導之外,還必須加上勸戒,彷彿把所教的功課敲進兒女的頭腦,使之在他們心裡留下更深的印記。這樣,他們的教導就如會中之師的言語又像釘穩的釘子:[注 5]一經釘牢,便穩固不移,不容易拔出來。正如多次敲打,才能把釘子敲到齊頭;照我們平常的說法;多次勸戒,也能使良好的教導在孩子心裡紮根,使他的心在所學的事上堅固;[注 6]這是應當竭力追求的。那要人無論得時不得時總要專心的普遍勸勉,[注 7]可以應用在這裡;不過,更切合此處的,是那專門給父母的指示,要他們向兒女反覆申明神的話。[注 8]
所羅門慣常把教導重說一遍,反覆敦促,也是為此;例如:[注 9]要聽你父親的訓誨,不可離棄你母親的法則;[注 10]領受我的言語,存記我的命令,側耳聽智慧,專心求聰明,等等。他甚至常常重複完全相同的訓誡。
兒女的領會不穩定,記憶也薄弱;若只教一次,或很少教,或教得草率,所教的很快就會流失,收效甚微,甚至毫無益處。
為更好地履行這項職責,父母必須想出自己所能採用的最佳辦法,使教導牢牢留在兒女心中;還要觀察他們的傾向和性情,看什麼最能打動他們。持續的勸勉和有力的勸說,都包括在勸戒之內;應當按各自的性質,隨時機所需而運用。
§43. 論父母厭倦教導兒女。
與此相反的,是那些很快就厭倦教導兒女的父母。使徒提出一項行善時普遍應當留心的警戒,就是不可喪志:[注 11]我們行任何善事都不可疲倦,父母豈可在為兒女行善的事上疲倦呢?然而,有多少父母只教過兒女一次,就以為在這方面已經儘夠了本分;兒女願意領受,就任他們領受。他們不願多費工夫,反覆敦促兒女牢記已經教過的事。
這樣,那教導便消散了;結果正如俗話所說,毫無長進,與從未受教無異。這正是老以利失職的一點:他給兒女的教導原是很好的;但因他止步於此,神便不悅納這為充分盡職,兒女也絲毫未因此改好。儘管他的兒女已經到了能辨別是非、悟性成熟的年紀,這仍算是他的過錯;那麼,那些兒女尚且年幼的父母,這樣的過錯豈不更大嗎?
異議:孩子若起初不肯領受教導,就表明他性情乖僻悖逆;無論費多少工夫,都要白費。回答:這可能出於幼稚,而不是悖逆;或出於某種欠缺,而不是頑梗。想到良好教養的必要,就不可認為任何工夫是過多的。那些厭倦履行這項職責的父母,比那些起初未受感化的兒女更加悖逆乖僻;因為這正是神所設立、用來醫治這種乖僻的途徑。
§44. 論父母責備兒女。
輔助教養的另一種途徑,是管教。
管教有兩種:言語上的,用話語施行;實際的,用擊打施行。
前者是責備,必須總在後者之前;後者才是通常所謂、也是嚴格意義上的懲戒。
責備介於勸戒與懲戒之間:它是嚴厲的勸戒,卻是溫和的懲戒。
尤其應當採用責備,因為它可以免去鞭打,特別是對於知恥而性情良好的兒女;因為[注 12]一句責備話深入聰明人的心,強如責打愚昧人一百下。況且,有些時候不宜鞭打,卻仍可責備,例如兒女已經成年時。
聖靈指出,適當的責備會結出許多好果子,足以表明:父母若願促進兒女的益處,就應當憑良心履行這項職責。更當如此,是因為這許多好果子不但歸於受責備的兒女,也歸於施行責備的父母。論到受責備者的益處,經上說:[注 13]訓誨的責備是生命的道;它使人[注 14]智慧,也使人[注 15]見識。論到責備者的益處,經上說:[注 16]責備惡人的,必得喜悅,就是多得安慰和歡喜的緣由,不必後悔自己所做的;美好的福也必臨到他。這可以指善人所給的祝福,因為善人必為他們祝福,稱讚、嘉許他們;也可以指各樣美物的福分,是從主而來的,因主必賞賜他們這樣憑良心履行職責。
§40、§47及第四篇§35所指出的指引,都可應用在這裡。
§45. 論父母嬌慣兒女。
與此相反的,是那些過分溺愛兒女、捨不得對他們說一句嚴厲話的父母。大衛雖在別的方面是個⟦G8⟧很有智慧的人,在這件事上卻顯出極大的愚昧;因為他父親素來沒有使他憂悶,說:「你是做什麼呢?」很可能他對另一個悖逆的兒子押沙龍,也同樣嬌慣。請留意,這樣做後來給父親和兒女帶來了何等可怕的結局。父親雖不肯使他們不悅,他們卻毫不在乎使父親不悅,甚至使他心中憂傷,靈裡煩惱。一切愚昧而溺愛兒女的父母,都可以預料自己的兒女會如此待他們。第一,父母忽略這項職責,大大惹神不悅;因此,神必以公義的報應,任憑他們的兒女[注 19]使他們不悅、煩惱。第二,不加責備,會使兒女粗野、放肆、悖逆,因而不在乎討父母喜悅。甚至兒女因缺乏教養而犯的一切過錯,都要向父母追討。
§46. 論懲戒兒女。
後一種、也是嚴格意義上的懲戒,即鞭打,也是神所設立、用來幫助兒女得到良好教養和教育的途徑。這是父母所能使用的最後一種補救辦法;當其他辦法都無效時,它仍可能奏效。
聖靈不但明明吩咐這樣做,而且常常用這些及類似的話加以敦促:[注 20]管教你的兒子;[注 21]管教你的兒子;[注 22]不可不管教孩童;[注 23]你要用杖打他。即使沒有別的理由,單這一點也足夠了。神的吩咐對亞伯拉罕有如此大的推動力,以致他願照這吩咐獻上自己的兒子:[注 24]難道你不肯照神的命令管教自己的孩子嗎?
神自己的榜樣,也進一步表明這做法是好的。這榜樣不只見於幾個個別事例,也見於祂一貫待眾兒女的方式;這更是祂慈愛的特別記號和果子。因為主所愛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注 25]管教原是眾子所共受的。你們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兒子了。要好好思想神這個榜樣,因為它分量極重。誰比神更知道怎樣待兒女最合宜?誰比神更善於教養兒女?誰比神更真誠地以兒女的益處為目標,併為他們成就這益處?誰又比神更疼愛兒女?神是眾靈之父,既憑智慧和慈愛這樣待祂的兒女,肉身的父親就不可認為,採取相反的做法便能顯出智慧或慈愛。他們的智慧會成為愚昧,他們的慈愛會成為憎恨。基於這些理由,父母若按本分顧念兒女的益處,就會在需要時管教他們,這被視為理所當然;因為經上說,[注 26]耶和華所愛的,他必責備,正如父親責備所喜愛的兒子。父母若不這樣行,“正如父親”這個比方便不能成立。又有一句被視為無可爭辯的話:[注 27]我們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們。
這項職責之所以合理,其根據一部分關乎[注 28]受管教的兒女,一部分關乎施行管教的父母。就兒女而言,管教使他們脫離許多惡,也在他們裡面成就許多善。
管教好比藥物,能清除潛藏在兒女裡面的許多敗壞;[注 29]又好比膏藥,能醫治他們因愚昧而生的許多傷口和瘡患。在這方面,所羅門說:[注 30]愚蒙迷住孩童的心,用管教的杖可以遠遠趕除;又說:[注 31]鞭傷除淨人的罪惡;責打能入人的心腹。因這藥物在內裡的功效,經上進一步說,管教能保全孩子,使他免於死亡([注 32]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這不只指暫時的死亡;許多兒女就是這樣得以免遭官長的刀劍;也指永遠的死亡([注 33]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嬌慣兒女的父母啊,要留意這一點:你們過分的寬縱,就是極大的殘忍。一個父親若任憑疾病、癤子、瘡患和傷口留在孩子身上,日益加重、潰爛,卻不給他服藥,也不敷膏藥,不加醫治,我們豈不能理直氣壯地稱他為殘忍的父親嗎?更進一步說,誰看見自己的兒子奔向烈火或深水,卻不拉住他呢?照樣,那些寧可任憑兒女繼續作惡,也不肯管教他們的父母,同樣殘忍,甚至更加殘忍。
異議:誰忍心使自己的孩子受疼,叫他遭受痛苦呢?回答:比起眼前的疼痛,更應顧念將來的果效。藥湯、藥丸和蝕劑,或令人作嘔,或苦澀,或使人疼痛;但因必須使用,又能借此防止大害,明智的父母就不會因孩子所感受的苦味和疼痛而不用。使徒如此回答這異議,十分貼切:凡管教的事,當時不覺得快樂,反覺得愁苦;後來卻為那經練過的人結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義。[注 34]這既可應用於神的管教,也可應用於父母的管教。管教帶給兒女的益處,所羅門曾用這些及類似的話表明:杖打和責備能加增智慧。[注 35]因為它使兒女留心,什麼是善,什麼是惡;什麼值得稱讚,什麼當受責備;從而行善離惡。這是智慧中重要的一點。
異議:教導更能成就這事。回答:教導可以使他們增添知識,但使他們把所知道的付諸實行的,卻是管教;這才是[注 36]智慧中最重要的一點。就父母而言,適當地管教兒女,既能使他們免去許多難處,也能給他們帶來[注 37]許多安寧。
1.它省去許多勞苦。對於許多兒女,一再重複、反覆叮嚀的許多勸戒,也不能使他們像受一點懲戒那樣,留心有益而良善的勸告。他們對疼痛的感受,遠比對言語的感受敏銳。#
2.它防止許多憂傷、羞恥和煩惱;因為[注 38]愚昧子使父親愁煩,使母親憂苦。但[注 39]用管教的杖可以遠遠趕除,從而防止這憂傷和愁苦。#
3.它使父母免負兒女犯罪的罪責,不像[注 40]以利那樣,成了他們犯罪的同謀。因為管教是父母所能採用的最後一種補救辦法;若連這辦法也不能使兒女得益,就可認定他已盡了最大的努力。就此而言,縱使孩子死在罪中,父母卻救了自己的靈魂。管教兒女給父母帶來的安寧,所羅門曾這樣指出:[注 41]管教你的兒子,他就使你得安息,也必使你心裡喜樂。因為兒女若受了良好的教養,又借管教常存兒女應有的敬畏,他們的舉止便會使父母可以稍得安心,不必像對待那些放任自流的兒女一樣,常常憂慮不安。他們更會像修剪妥當的樹木、耕耘良好的土地,結出豐盛可喜的果實;父母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因他們喜樂。#
§47. 給父母管教兒女的指引。
父母若要善用管教這劑令人刺痛的蝕藥,就必須留心為何事施行管教,以及用什麼方式施行管教。
就管教的緣由而言,必須注意以下三點。[注 42]
1.要確知孩子犯了過錯,使管教有正當的理由;否則,由此而來的害處會多於益處。若把蝕藥敷在沒有瘡患的地方,反會生出瘡來。若不公正地施行管教,可能激起怒氣,卻少有益處。屬世的父親在這一點上受到責備,並顯出與神不同,因為隨己意管教我們;這是極不公義的。[注 43]#
2.要使受管教的孩子知道自己的過錯,並清楚地使他認罪。管教必須為著教導;孩子若不知道為何受管教,就不能達到這目的,因為他若不知道自己的過錯,對他來說,就等於無故受罰。神起初對蛇、[注 44]對夏娃、對亞當,就是這樣行的。審判官懲罰罪犯,也這樣辦理。甚至人待一條狗,也會這樣做;待一個孩子,豈不更當如此嗎?#
3.尤其應當針對那些父母能夠向兒女指出、違背神話語的過錯;只要兒女至少已有相應的辨別力;例如妄自起誓、說謊、偷竊小物等。因為:#
1.這些是最危險的過錯,所以更應謹慎清除。#
2.這樣,受管教的孩子更容易被說服,承認自己的過錯,更加自責,也更甘心承受管教。#
就管教的方式而言,有四條一般規則和四條[注 45]具體規則,應當遵守。
一般規則如下。
1.必須留意神怎樣管教祂的兒女,尤其留意神怎樣管教父母自己。沒有比這更好的一般指引,因為神的榜樣是完全的準則。#
2.父母必須為自己和兒女禱告:為自己禱告,求神引導他們施行管教;為兒女禱告,求他們藉此改好。良醫施藥時也會如此。履行一切職責,都當禱告;履行這項職責,更當如此,因為父母一方面受自己失去節制的情緒影響,另一方面受孩子不耐受的反應影響,很容易走向這一極端或那一極端。這不是要求所有父母每逢拿起杖來,都要先去鄭重地作一番禱告,而是要他們心向神舉起,求祂引導、賜福。#
3.必須以愛施行管教。凡你們所做的都要憑愛心而做[注 46];這件看似出於惱怒和憎恨的事,就更當如此。父母會出於愛給兒女服藥,必要時也會用夾板固定關節。神在愛中管教祂的兒女;[注 47]父母也必須如此。愛會使他們帶著溫柔和憐憫施行管教。#
4.必須在心氣平和時施行管教,就是情感[注 48]受到妥善約束,沒有被忿怒、暴躁、狂怒及類似的情緒攪亂之時。激盪的情緒會像霧氣一樣遮蔽悟性,使人分不清怎樣才夠,怎樣便是過度。情緒激動時,必須暫緩管教。神施行管教是有分寸的。#
具體規則如下。
1.必須遵守適當的次序。言語的責備,必須先於杖的懲戒。[注 49]主說:我就責備管教他。這樣,父母便顯明自己並不以打孩子為樂,而是出於不得已。這樣,父母也顯出自己效法神,因祂“並不甘心使人受苦”(耶利米哀歌 3:33)。醫生施用烈性藥物時,會先給預備的藥劑;責備可以作為這種預備。良善而有憐憫的外科醫生,在動刀切開、施行燒灼之前,必先嚐試其他一切辦法。#
2.必須適當顧及受責打之人的情形:若他年幼柔弱,就當施以較輕的責打。所羅門屢次提到杖,認為最適合用於孩童;因為這是最輕的責打。同樣,若兒女性情柔順誠實,稍加責備便知畏懼,責打也當相應減輕。若他已經長大,並且倔強頑梗,責打便可嚴厲一些。#
4.父母責打兒女的過錯時,必須省察自己的過錯;這樣,心中便會生出更多憐憫。#
§48. 論父母過分溺愛
許多人如此溺愛自己的兒女,寧可任憑他們陷入任何不端的行為,[注 51] 也不肯責打他們。他們聽不得兒女哭泣,因此,兒女一切任性的念頭和邪惡的慾望,都必須得到滿足。這等父母使自己蒙羞,使兒女遭禍;因為神往往不得不管教這樣的人。神的管教是沉重的,並且往往同時臨到父母與兒女;以利和他兒子所受的審判便顯明這一點。因為這樣的父母使自己成為兒女犯罪的同謀,甚至對兒女所遭的審判也負有責任。神說,這樣的父母尊重自己的兒女過於尊重神。因此,使父母既不顧神的尊榮,也不顧自己或兒女安危的,乃是愚昧的溺愛。
母親大多在這件事上犯錯;她們非但自己不盡這職責,丈夫若盡這職責,她們還大為不悅。她們把自己的愚昧顯露給全世界看:把兒女交託給家庭教師或學校教師時,總要嚴嚴地囑咐,不可責打他們。
異議:責打會使兒女變得愚笨呆鈍。回答:若神的靈比這些愚昧婦人更值得相信,這異議便全然虛假;因為我們先前已經聽見,[注 52] 責打如何使人得智慧,並驅除愚昧。
2.異議:母親在這件事上更當得到體諒,因為她們經過長久的辛勞懷胎,又忍受極大的痛苦生下兒女。回答:這可以成為她們尋求兒女真正益處的充分理由,使自己的辛勞與生產之苦不致徒然;卻不能成為扶持兒女繼續走在那通向滅亡的寬路上的理由。#
§49. 論父母責打兒女時過於嚴厲
至於那些犯了另一極端、過於嚴厲的人,[注 53] 兩者相比,是更違背天性的父母;他們直接違背了這段經文的前一部分(不要惹兒女的氣)。沒有什麼比過度嚴厲更容易激起怒氣;因為:
1.這表明父母沒有愛,反倒懷著恨,至少也懷著怒氣及其他這類失去節制的情感。#
3.這使他遲鈍麻木,完全扭曲了責打所當有的真正目的。#
4.這往往使兒女起意,要傷害父母或自己。#
為使父母更加謹防這一極端,我要簡略指出,過度嚴厲表現在哪些方面。
責打若有以下情形,便顯出過度嚴厲:
1.無過而責打。在這種情形下,責打無論多輕,都過於嚴厲。#
2.為小過失而大發雷霆地責打;即使打得次數少而且輕,父母這樣的舉止仍是過於嚴厲。#
3.對年幼柔弱,或性情溫順、柔和、誠實的兒女,竟像對待已經長大、頑梗悖逆到了極點的人一般。#
5.打得過重,以致兒女殘廢,或受到某種傷害,終身都要承受其痛苦。#
註釋
據1622年《家庭責任》第六論EEBO-TCP公有領域轉錄本翻譯。原書79節依次保留,編排為十個閱讀章節;章節標題由本站編擬,原作者各節標題保留於正文。 原文來源
促進教養善工的途徑[注 1]主要有兩種。
1.經常勸戒;#
2.適當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