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高奇 · 基督教經典
臨終囑咐與遺產
父母的職責:章節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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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論父母對兒女最後的訓言
為更好地履行這項職責,有三項關乎兒女今生與屬靈益處的總則應當遵守;另有兩項特別的事項,主要關乎他們今生的產業。
異議:這些族長有非凡的預言之靈,憑此向兒女預告將來的事。
答:[注 7] 他們兼有兩重身份:一是先知,一是父親。作為先知,他們有非凡的靈;作為父母,他們履行尋常的職責。他們憑非凡的靈預告將來的事;他們所履行的尋常職責,則是指教兒女在將來的日子當如何行事。因為他們的預言不只是預告,也是訓誨,要指引並教導兒女當做什麼。他們憑非凡的靈在非凡的事上所做的,我們也必須憑主所賜尋常的悟性與智慧之靈,在尋常的職責上照樣行。然而,以撒打發雅各往拉班那裡去時所給的教導[注 8],並不是非凡的預言;大衛年老時給所羅門的教導[注 9],以及後來臨終臥床時再次給他的教導[注 10],也不是。這些事如此記下,正是要我們效法。而我們在這些事上效法那些聖徒,實在大有理由。因為:
2.父母這樣便顯明自己真實的愛,以及切望兒女得益處的心;因為此時兒女不能再以為,父母謀求自己的安逸和利益,過於謀求兒女的益處。不像在別的時候,有些人一聽父母的訓誨和勸誡,就動輒說:“我們的父母知道什麼對他們自己有好處。”#
為了使父母最後的話說得更加合時,並使兒女得益處[注 12],父母一方面必須留意,兒女最容易陷入什麼惡事,最常受什麼試探攻擊,最可能落入什麼網羅;另一方面,也要留意他們最需要什麼美德與恩典,在什麼事上最為欠缺,並據此安排和措定最後的訓言。以撒打發雅各往拉班那裡去,以為再也見不到他時所給的勸告[注 13],以及大衛給兒子所羅門的勸告[注 14],都可作為這方面的榜樣。
§59. 論父母最後給兒女的祝福
二、關於父母為兒女祈禱,我先前已經指出[注 15],這是一項絕不可忽略的普遍職責;然而我在此又特別提起,因為父母的祝福主要就在於此;而此時也正是父母給兒女祝福最合宜的時候,以撒[注 16]、雅各[注 17]、大衛[注 18]等人都曾如此行。因此,父母既將自己的靈魂交託在神手中,也當將兒女交託於神的恩典和賜福。神的護理是一份美好的產業:許多兒女雖只有微薄的外在資財,卻因此大大興盛;另有一些人,雖有豐厚的資財供他們得益,卻因神的咒詛追隨而至,終歸敗落。要蒙神賜福,或免受祂的咒詛,再沒有什麼辦法比父母為兒女忠信的祈禱更好;尤其是在父母將要離開兒女、到神那裡去的時候。
§60. 論父母用心將兒女託付給忠信的朋友
三、第三項總則,是選出一些忠信的朋友,將兒女託付給他們;這尤其是為那些年紀和判斷力尚不足以照顧自己,或料理自身重大事務的兒女而設。在這種情形下所選的朋友,應該是父母親自經過充分交往,確知其為人正直、明智、忠信,並且愛他們及其家人的。父母應當為兒女的益處,立這些人代替自己的位置。大衛年老時,曾為兒子所羅門採用這個辦法[注 19]。許多兒女由此得了很大的幫助。這樣的人,能很好地彌補父母離世所留下的缺失。青年人越是浮躁不定、放縱不羈,兒女越是無力自助自持,就越需要這樣的人。
§61. 論父母忽略兒女將來的光景
與父母為兒女在自己離世後的益處預作籌謀相反的,是父母對將來漠不關心。他們以為自己一走,世界也隨他們一同消逝,因此不肯顧念他們身後將來的日子,彷彿各人只照管自己在世的日子就夠了。這樣的父母似乎愛自己多於愛兒女,因為他們的關懷隨自己的壽數而終止,並不延及兒女往後的歲月與生存。因此,他們臨別之時,口中沒有一句給兒女的教導和勸勉,不肯留下任何祝福,也不指定朋友代作兒女的父母。他們說:“讓神供應吧。”然而,人若把事情交給神的護理,卻不用神在祂話語中所認可並推薦的辦法,就很難指望神會照顧這樣交託給祂的事。這樣的人並不是憑信心倚靠神的護理,而是拿護理這個名目作藉口,卸去神要求他們承擔、本屬他們應盡職責的關懷。這樣的父母既少有愛兒女的心,就更少有為神榮耀發熱心的心;因為父母關懷兒女的福祉,尤其關懷他們在自己離世後仍繼續敬畏並事奉主,乃是在世上保守人對神的敬畏,並使這敬畏代代相傳的一項重要方法。因此,這種疏忽所犯的過失,比許多人所察覺的更大。
§62. 論父母在死前立遺囑
1.凡有產業的人,年紀老邁或患病,遇到任何使他們預期死亡將至的情形,就立下最後的遺囑,這自古以來就是值得稱許的做法;神的百姓如此[注 20],其他受一般文明禮俗引導的人也如此。舊約以“你當留遺命與你的家”這句話表達此事。這是神明明吩咐的一項職責[注 21],並非沒有充分的理由。因為:#
1.父母的遺囑,是使兒女在自己離世後和睦相處,並滿足於自己所分給他們那一份財產的重要方法;因為他們從遺囑知道,父親的意願就是讓他們各得這樣那樣的一份。即使發生爭議,遺囑也能使法律迅速裁斷,無須進行冗長而耗費錢財的訴訟;因為使徒把這看作已經確定的道理:人的文約立定之後,“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注 22]#
2.父母立好遺囑之後,便可以更加安靜地專心默想天上的事,為死亡作準備;也能思想,什麼有益的訓誨最適宜用來向兒女告別;並且能更加甘願地等候自己離世的時刻,更加忍耐地順服死亡臨到自身的那一擊。#
履行這項職責時,人既須選擇合宜的時機[注 23],也須尋求良好的意見。合宜的時機,就是他的悟性仍然健全、記憶仍然完好的時候;這樣,他就能記起自己的債務,記起欠人多少、人欠自己多少,也能記起自己有什麼財物可以分贈,並以明斷和智慧安排產業。又因許多沒有良心的律師和其他人很可能提出刁鑽的異議,歪曲他的本意,所以應當請教那些能以清楚的字句表達其意思,使之無可挑剔的人。重大的事,必須明智地辦理。
§63. 論忽略立遺囑
與此相反的,是太多父母日常的做法:有的根本不願立遺囑;有的妄想自己還能活得更久,患病時又自以為還能康復,或至少還能較長時間保有悟性和記憶的運用,便將立遺囑一事一再推延,直到為時已晚。於是,他們或是沒有遺囑便死去,或是所立的遺囑反比沒有遺囑引起更多訴訟;這或因人懷疑立遺囑時他是否仍有健全的悟性和記憶,或因遺囑過於零亂含糊,使人無法知道他的意思。這些疏忽所帶來的禍患很多[注 24],例如:
1.損害死者的名譽;#
2.使尚存的兒女彼此爭競;#
3.將大部分產業,甚至全部產業,耗費於訴訟;#
4.使許多債權人無法收回當得的債款。#
許多人遲遲不立遺囑,是出於一種愚昧的想法,以為遺囑一旦立好,人就一定馬上死去。然而,人有什麼根據這樣想呢?若一個人的病情加重,只要遺囑尚未立好,他的心就不得安定;心不安定,服下的藥也就不能順暢地發揮效用。因此,不立遺囑反倒可能使死亡更快臨到。此外,若他先喪失言語能力,悟性卻仍然清楚,一想到自己將沒有遺囑就死去,便可能極其憂亂,以致離世之時十分不安,備受困擾。
§64. 論父母去世時將產業留給兒女
前面已經說明[注 25],父母應當為兒女積蓄一份財產,以備他們開始從事職業和婚嫁之用。父母將要離世時,還須履行進一步的職責,就是將全部產業留給兒女[注 26]。(我說“全部”,並不是將慈善之舉排除在外,也不是免去償還債務這項公義的本分,而是說,這應包括他們生前所給的婚嫁份額或謀生本錢以外的產業。)父母從祖先領受的產業,尤其是他們最有責任留給兒女的。經上明確記載:“亞伯拉罕將一切所有的都給了以撒。”[注 27] 神的律法在猶太人中為此作了規定:人不可賣掉自己的土地,使之與後裔斷絕關係[注 28]。這就是拿伯拒絕將葡萄園賣給亞哈的原因,正如他的回答所表明的:“我敬畏耶和華,萬不敢將我先人留下的產業給你。”[注 29] 因為那是他祖先的產業,就是說,是他從祖先領受的,所以他認為剝奪兒女的這份產業是不合法的。“既是兒女,便是後嗣”這句話[注 30],把兒女有權承受父母產業當作公認的真理;既然他們有此權利,就不可使他們失去它。
神將財富賜給父母,只限於他們在世的年日;在這期間,他們不過是神兒女的監護人,必須向神交賬。因此,他們並沒有隨意處置財富的絕對權力,而必須照著那位至大之主、至大之主人的指示,使用、保存並遺留這些財物。
為此,父母必須照著主所分定、並藉祂護理所賜的那一份資財,安排自己的生活方式[注 31];正如俗語所說,他們必須量布裁衣。兩者相比,父母的生活用度低於自己的資財,遠比超過自己的資財為好。但須以不忽略任何慈善或公義的職責為前提,也不可因吝嗇小氣,行事與神所安置他們的地位、所賜他們的產業不相稱。生活用度稍低於自己資財的人,就有機會為其他兒女積蓄各自的一份(若他有多個兒女),並將祖傳產業完整地保留給長子(此外,還能照神所賜的機會,多行其他慈善之事);生活用度超過資財的人,卻不能如此。
§65. 論缺乏遠慮的父母在死後給兒女帶來的禍患
與父母這種遠慮相反的,是缺乏遠慮的父母所行的許多做法。因為:
1.有些父母在自己生前揮霍耗盡全部產業,使產業到他們自己這一代便告終。他們不配從祖先承受任何產業。他們的過失有兩重。#
1.揮霍無度,支出超過自己的資財。#
2.虧待兒女,剝奪他們的權利;因為一個接一個承繼家業的人,不過是一個綿延家族中的不同環節,神藉著護理將這些環節逐一連接起來。這條鏈子不可任憑任何人的意思折斷;為保全這條鏈子,從前人所領受的,必須留給後人。#
2.另有一些父母雖將產業留給兒女,卻使產業揹負了債務、債券、具結債務和法定登記債務等重擔,以致兒女有這份產業,還不如沒有。因為擁有這份產業,就使他們按與之相稱的排場生活,並給他們帶來許多重擔;此外,他們所承擔的債務,使他們彷彿成了債權人的僕人[注 32];到時候,他們必被迫變賣一切,或像俘虜一樣被關在監牢裡。#
3.另有一些父母,待兒女雖不至於如此苛酷,卻仍然過於苛酷,因為他們竭盡所能地搜刮、掏空兒女的產業。凡眼前能取得的利益,他們無不攫取,不論這樣做給身後的兒女造成多大的虧損和傷害;例如,有人將一切能砍的成材樹木和林木盡都砍下,又將田地的肥力榨取殆盡。#
4.還有一類父母也可列在其中:他們單因疏忽,不及時修繕,任憑各樣東西敗壞。結果,父母在世時只要花幾個先令便可防止的損壞,後來即使用上許多英鎊,也無法修復。#
5.又有一些父母,生前不肯用心釐清留給兒女之物的產權,卻使一切都懸而未定、糾紛叢生,以致兒女為了保住父母留下的產業,訴訟費用往往超過產業本身的價值;而且費盡心力和錢財之後,仍連產業也一併失去。然而,父母所知道的比兒女所能知道的更多,本來只須稍費心力和錢財,就能將一切妥善確定,釐清無疑。#
這些都是許多兒女因父母缺乏遠慮而陷入的禍患;更應當將它們說明,使後來的人能為自己的兒女作更周全的籌謀。
註釋
據1622年《家庭責任》第六論EEBO-TCP公有領域轉錄本翻譯。原書79節依次保留,編排為十個閱讀章節;章節標題由本站編擬,原作者各節標題保留於正文。 原文來源
父母對兒女所負的最後一項職責,是在他們將不再作父母之時,也就是他們即將離開這個世界之時。當時他們總的職責,是盡己所能,使兒女在他們離世以後仍能安好。聖靈為激勵父母順服神,常以神賜福所及的範圍為理由[注 1],使用這樣的說法:“他的子孫是有福的!”[注 2];神為此所賜的應許[注 3],也同樣證明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