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ic Faith

威廉·高奇 · 基督教經典

幼年時期的照顧

§9. 論母親照料尚在腹中的孩子。

孩子的第一個年齡階段是嬰孩期。因此,我要先說明父母在這時期應當如何謀求兒女今生的益處,然後說明如何謀求他們屬靈的益處。

孩子嬰孩期的第一階段,是仍在母腹中的時候。因此,這時的職責主要落在母親身上:她一察覺腹中懷了孩子,就應當格外留心照料,儘自己所能,使孩子可以平安出生。([注 1] 異教的哲學家憑著自然之光,也看出這是一項職責,並將它列為母親應守的準則。)所以,母親懷孕時必須悉心照顧自己;因為孩子住在她裡面,從她得著滋養,正如植物從土地得著滋養一樣,她身體安好,大有助於孩子的益處和平安;但她所受的傷害,即使不至於毀掉孩子,也會使孩子受損。為什麼要吩咐瑪挪亞的妻子[注 2]禁戒清酒、濃酒和不潔之物?豈不正是為了她腹中所懷的孩子嗎?

在這種情形下,有雙重的責任促使母親照顧自己:

1.為她自己的益處;#

2.為她孩子的益處。#

在這種情形下,丈夫也必須十分體恤妻子,在一切必需的事上幫助她;這既是為了盡他對妻子的職責,也是為了盡他[注 3]對兒女的職責。瑪挪亞為什麼如此渴望親自聽見天使先前給他妻子的指示?天使又為什麼向他重述這些指示?豈不是要表明,他有責任看顧妻子,使她遵行嗎?

有些婦人因情緒過於激烈,無論是憂愁或[注 4]憤怒,或因身體劇烈活動,如跳舞、爭鬥、[注 5]奔跑、策馬疾馳等,或因飲食失調,吃有害之物、吃得過多、節食過度,或過於羞怯,隱瞞自己的欲求和所謂孕中想吃某物的念頭,以致流產或失胎;她們便犯了與上述職責相反的過錯。我想,婦人若確信良心約束她們履行上述職責,就會更加留意照顧自己。因為,倘若由於她們的過失,使自己或孩子遭遇不測,她們就使自己擔上這不測的罪責;若母子都喪命,她們就使自己擔上兩條性命的血債,至少在神面前良心的法庭上是如此。

但那些故意服用某物,以除掉自己[注 6]腹中孩子的人,所擔的血債就重得多,甚至是故意殺人的罪。因為,那已經領受了神在其中所造靈魂的生命,若遭不義的毀棄,必蒙伸冤。

丈夫若疏忽懷孕的妻子,不給她所必需的東西,那麼,婦人或孩子所受的傷害,他也有一份責任;他在這罪上有份,也當受審判。

§10. 論孩子一出生便為他預備必需之物,以及與此相反的殘忍。

孩子嬰孩期的下一階段,是仍在襁褓中、尚且吃奶的時候。在這時期,照料的責任也主要在母親身上;然而,父親仍須盡力相助。

這裡首先要求的職責,是預先充足地備好孩子在這軟弱時期所需的一切東西。至於具體有哪些,婦人比我所能說出的更清楚。對我而言,概括地說明這項職責就夠了。童女馬利亞這個可貴的榜樣,將這職責薦明給我們:她雖然十分貧窮,又不得不遠行,在陌生之地生產,在那裡如此不受重視,連適合她這種處境的婦人居住的地方也得不到,只好將就住在一家普通客店的馬廄裡,然而她仍為孩子作了預備。因為經上說:“用布包起來”路加福音 2:7。

與此相反的,是那些敗壞而無親情的婦人所行的事:她們把初生的孩子丟在攤棚底下、人家門口、教堂門廊中,甚至常常丟在曠野裡。鴕鳥把蛋留在地上,在塵土中,被指出是一種違背天性的舉動;因此,經上說,它“它忍心待雛,似乎不是自己的”,約伯記 39:14、16。上述敗壞的婦人,心腸更加剛硬。鷹被[注 7]看作無親情的鳥,因為它把自己所生的雛鳥推出巢外。那麼,這樣的母親豈不是更加無親情嗎?她們常把孩子放在公共場所,要別人施出她們自己所沒有的憐憫。民法判定這是一種謀殺。

§11. 論給孩子餵奶。

在其他必需之物中,乳汁適合幼小的嬰孩,他們應當靠乳汁得滋養。我想,沒有人懷疑這樣做是合宜的。歷世歷代、各個國家,都把乳汁看作幼嬰所能得到的最好食物。聖彼得借初生嬰孩所用的比喻,也證實了這一點;他這樣說:“就要愛慕那純淨的靈奶,像才生的嬰孩愛慕奶一樣”嬰孩對乳汁的渴求,他們吸吮的能力和靈便,神使婦人乳房分泌這種乳汁的護理,聖經所稱許的、素來用這種方式餵養嬰孩的做法,以及最後,許多無理性之物以此餵養幼子的天然本能,都同樣證實了這一點。

有些人純粹出於好奇,在沒有迫切需要的情況下,試驗自己的孩子是否可以像鳥一樣,不吃奶也能養活;他們便違背了這項職責,棄絕神所設立的最佳方法,以自己淺薄的聰明,對抗神不可測度的智慧。

§12. 論母親親自乳養自己的孩子。

關於用乳汁餵養孩子,並沒有什麼大的爭議,所以我只略加論述。最主要的疑問,是誰負有履行這項職責的責任,也就是母親是否有責任親自去做。

有許多有力的論據,可以將這職責鄭重地放在母親的[注 8]良心上,並顯明她們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有責任親自乳養自己的孩子。其中有些取自神話語之光,有些取自自然之光。

神的話語在許多地方,藉著合理的推論,表明這是一項必須履行的職責;在另一些地方,藉著聖潔婦人的實踐,明確稱許這件事;又在另一些地方,把它視為公認的真理和已定的準則,不容否認。

1.神的話語藉以表明這項職責的推論如下:#

1.年老的雅各為約瑟祝福時這樣說:“生產乳養的福,都賜給你[注 9]”胎腹的福,除了兒女,還能指什麼呢?乳房的福,除了滋養這些兒女的乳汁,又能指什麼呢?這彷彿是說:我要賜福給你,使你得著這樣的婦人,既為你生兒育女,也親自乳養她們所生的孩子。因此,可以作出這樣的推論:從自己真正合法的妻子得著兒女是一種福分;這些兒女由這同一位妻子,也就是他們的母親乳養,也是一種福分。#

異議:那些有別的婦人替他們乳養孩子的人,也得著了乳房的福。回答:照這個道理,也可以說,那些有外面的婦人替他們生兒育女的人,也得著了胎腹的福。然而,這兩方面的福分連在一起,表明二者必須按同一性質來理解:因此,正如胎腹的福,是從自己的妻子得著兒女,乳房的福,就是讓自己的妻子乳養這些兒女。若生下孩子的婦人親自給他餵奶是一種福分,那麼母親就有責任履行這項職責。

2.婦人有“胎墜乳幹[注 10]”,被宣告為一種咒詛。若婦人乳房乾癟是一種咒詛,那麼婦人便不可故意使自己的乳房乾癟;凡不給自己孩子餵奶的母親,所做的正是如此。#

3.瑪挪亞的妻子蒙應許要生一個兒子時,領受了這樣的吩咐:“清酒濃酒都不可喝”等等。這些東西對她的乳汁尤其有害。因此,這吩咐含有這樣的意思:她應當調理飲食,使自己能好好乳養孩子,並有良好的乳汁給他。#

4.神藉著祂美善的護理,使摩西的母親雖然被迫把自己的[注 11]孩子丟在外面,仍能親自乳養他。不但如此,這母親自己也願意這樣做,因此安排女兒守候,看誰會把孩子抱起來。這兩個情節表明,乳養兒女是母親分內的事。#

5.使徒將以下這事列為良善婦人的標記:[注 12]她在自己的地位上殷勤盡責,因此適合在神的教會中服事:“養育兒女[注 13]”;若逐字譯出,就是“養育兒女”。幼嬰適宜的食物是乳汁,按使徒的準則,這乳汁應當由母親供給。#

6.同一位使徒吩咐母親愛自己的[注 14]兒女。母親還有什麼方法,比讓幼嬰吸吮自己的乳房,更能表達她對他的愛呢?這既是愛的明證,也是保持並增進愛的途徑;因為每日的經驗表明,母親最愛自己親自乳養的孩子。把這些推論合起來,我們就會發現,所討論的職責得到了極有力的支持。#

1.母親親自乳養自己所生的孩子,是作為福分而賜下的應許;#

2.婦人不能乳養孩子,是作為咒詛而發出的警告;#

3.一位天使指示一位母親謹慎調養,使她有充足而良好的乳汁,餵養將要生下的孩子;#

4.神藉著特別的護理,顯明生母是孩子最好的乳母;#

5.履行自己特定職分中的這一部分,也就是親自乳養孩子,是良善婦人的標記;#

6.婦人應當盡其所能,向兒女履行愛所要求的一切最美好的職責。因此,母親應當親自乳養自己的孩子。#

II.以下是一些最可貴的榜樣,她們的事例向母親們薦明瞭這項職責。#

1.撒拉親自乳養以撒。這個榜樣尤其值得[注 15]身份較高的人留意,例如富人的妻子、有尊榮者的妻子等等。因為撒拉是一位尊貴的婦人,是一位公主,是富人的妻子,是美貌的婦人,也是年老、上了歲數的婦人,還是一家之主母。這些豈不正是許多母親不肯親自乳養孩子時所借用的理由嗎?#

2.童女馬利亞親自乳養耶穌。這個榜樣尤其值得身份卑微的人留意,因為童女馬利亞年輕、貧窮、遭受逼迫,不得不帶著孩子遷徙,從一國逃往另一國。這些豈不正是另一些母親所借用的理由嗎?這兩個榜樣不但稱許這項職責,也使一切在此疏忽的母親失去所有託詞。此外,還可以加上[注 16]哈拿、[注 17]大衛的母親,以及許多別人的榜樣。倘若我再加上那位真正有天性之愛、滿懷慈情的母親,就是站在所羅門寶座前,為自己的孩子爭辯的那一位,又如何呢?她這樣述說自己:[注 18]“我起來要給我的孩子吃奶”等等。倘若這不是母親當盡的良善職責,她就不會在當時當地以此申辯。#

III.聖經中將這項職責視為公認之事、已定準則的經文,例如以下幾處。#

1.撒拉說:“誰能預先對亞伯拉罕說『撒拉要乳養嬰孩』呢?[注 19]”她用這話表明神的賜福,就是藉著她賜給亞伯拉罕一個兒子。她既用“乳養”這話來表達這福分,就把生育兒女的母親必須親自給他們餵奶視為理所當然。#

2.大衛說:“我在母懷裡,你就使我有倚靠的心[注 20]”他不但表明自己的母親曾給他餵奶,也借這話將一件事表明為已定的準則,就是吃奶的孩子必須依偎在母親的乳房上。#

3.所羅門說:“巴不得你像我的兄弟,像吃我母親奶的兄弟[注 21]”他也把這視為理所當然:兄弟姐妹既出於同一胎腹,也應當吸吮同一乳房,就是他們所由出的那位婦人的乳房,也就是他們親生母親的乳房。#

4.那婦人對基督說:“懷你胎的和乳養你的有福了![注 22]”她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也是那時通常的做法,就是懷祂的那位婦人的乳房,也曾[注 23]乳養祂。以上這些論據取自神話語之光;此外,我們還可以從神的作為和自然之光取得論據,例如:#

1.神賜給婦人兩個乳房,適於容納、存留乳汁,又賜給乳房乳頭,適於從中吸出乳汁。為什麼要這樣賜下這些呢?是要把它們袒露出來炫耀嗎?神的全部話語中,都沒有這樣做的根據。它們明確是為了供給出於胎腹的孩子食物而賜下的;因為在孩子出生以前,乳房裡並沒有乳汁;孩子出生不久,乳汁通常就流入乳房;不僅如此,婦人所吃食物的很大一部分,也轉變為乳汁。那些使這泉源乾涸,不讓自己的孩子分享其益處的人,便使神護理的這奇妙作為歸於徒然。#

2.孩子在母腹中所吸取、賴以維生的養分,在孩子離開母腹時,便轉變為乳汁,進入乳房。由此我們可以推知,在所有婦人的乳汁中,孩子所由出的那位婦人的乳汁,最適合這個孩子。#

3.母親的[注 24]感情和性情,也有幾分隨乳汁傳遞過去;這使母親最愛自己親自乳養的孩子;而且,那些曾吸吮母親乳房的孩子,往往也最愛自己的母親;甚至我們可以觀察到,許多吃過別人乳汁的人,一生都愛那些乳母。#

4.其他事物也由那生出它們的來滋養。植物所由生長的土地,供給這些植物養分;結果子的樹,把汁液輸送給果子,使果子長成成熟;無理性的活物,其中甚至最兇猛的野獸,如老虎和龍,乃至海怪,也乳養自己的幼子。因此,先知論到不給[注 25]兒女餵奶的婦人,說她們比那些海怪更加殘忍,“好像曠野的鴕鳥一般”;因為殘忍的鴕鳥和可憎的杜鵑,是兩種被指出會把幼子留下、讓別的來養育的活物:鴕鳥把蛋留在塵土中,杜鵑把蛋留在別的鳥巢裡。至於其他活物,若天性沒有賦予它們乳汁和乳房,如鳥類那樣,它們就用別的方法餵養幼子,然而仍是親自餵養。#

5.我是否還要加上一個每日經驗所證實的論據,就是神賜福給這項母親的職責呢?[注 26]通常,由母親親自乳養的孩子長得最好。母親最疼惜他們,不能忍受讓他們躺在那裡哭叫,卻不把他們抱起來安撫;乳母若正忙自己的事,就會任憑他們哭了又哭。因為,通常選什麼人作乳母呢?正是那些貧窮的鄉下婦人,她們有許多活計要做,卻少有人幫忙;因此,她們不得不讓孩子躺著哭,常常直哭到肚腹都要脹裂。由母親親自乳養的孩子,大多養育得更清潔整齊,較少患病;夭折的也沒有那麼多;我確信,至少因疏忽而喪命的沒有那麼多。每年死去的寄乳孩子,數目極大。據人觀察,在許多鄉村中,歷來在那裡死去的,多半是寄乳的孩子。有些母親只要願意,本來就能親自乳養自己的孩子;那麼,那些因乳母疏忽而喪命的孩子,她們豈不也在其死上有份嗎?由於這些以及其他類似的理由,異教婦人,甚至[注 27]野蠻人中的婦人,歷世歷代都受到感動,親自乳養自己的孩子;一些異教哲學家也曾極力強調這項職責的必要性。這職責從未像在那些自稱基督徒的人中間這樣受到忽略。母親無論屬於什麼階層或身份,都當知道:除非確有不得已的需要,否則她們沒有根據把孩子送給別人乳養。我們在整部聖經中,讀不到任何聖潔婦人曾這樣做。#

§13. 論為把孩子送出乳養所提出的異議。

異議:聖經提到許多乳母,例如利百加的[注 28]乳母、米非波設的乳母、約阿施的乳母,以及其他人。

1.答:聖經所提到的這些乳母,通常是並不哺乳的保姆。利百加尚未成婚,她的乳母就隨她去了;怎能認為這是一位給她孩子哺乳的乳母呢?他們能知道利百加何時會有孩子嗎?又怎能知道她[注 29]有了孩子的時候,底波拉(那裡所提到的乳母)會有奶乳養她的孩子呢?經上說,拿俄米作了路得[注 30]孩子的養母;然而,拿俄米已經年老,早已過了生育的年歲,又多年沒有丈夫;她怎麼可能哺乳呢?所以,她是一位不哺乳的保姆,正如聖經所提到的其他乳母一樣。#

2.答:那些被說成有乳母的孩子,其母親可能已經去世(假如那些乳母確是給孩子哺乳的);即使還活著,也可能因為沒有奶水、沒有乳頭,或其他類似的缺陷而不能哺乳;若是能夠哺乳,卻把孩子送給別人乳養,那就是犯罪。#

3.答:雖然經上說有乳母,卻沒有一處說,母親把自己的孩子送出去給別人哺乳。#

2.異議:法老的女兒把她收為己有的孩子[注 31]交給別人乳養。答:這孩子並非她所生,她也不是孩子的生母,所以這例子與所論之事毫不相干。不但如此,這例子反而不利於提出異議的人,因為乳養這孩子的正是他的親生母親。#

3.異議:以乳母作比喻的說法屢次出現,[注 32]並且用於神和神的僕人。#

1.答:用一件事來作比較和比喻,並不就證明那件事本身是正當的;不義管家和賊的比喻就是例子。[注 33]#

2.答:這比喻既可以取自哺乳的乳母,也可以取自不哺乳的保姆;因為這些比喻所說的不是餵奶,而是抱著、摟在懷裡,正如不哺乳的保姆抱孩子一般。#

3.答:這些比喻最適宜取自親自乳養兒女的母親。#

4.異議:許多母親不像乳母那樣善於哺乳。答:既然這是她們的職責,就讓她們學習。#

5.異議:家境極富、地位高貴的母親,忍受不了乳養的痛苦,也不能費心勞力,按幼兒所需的方式照料他們。#

1.答:地位最高貴的人,也必須盡力履行神向她們所要求的職責,即使要忍受痛苦、付出勞苦。請留意前面所記撒拉的榜樣。#

2.答:由此可見,假若別的婦人能夠替她們懷胎九月,替她們忍受生產之痛,她們也會僱人去做。但她們既然做了前一件事(就是辛苦地懷孕,生下自己的孩子),為何不做後一件事呢?若她們說,懷胎生子是無法避免的必然之事,我回答說:必然的情勢迫使她們生下孩子,良心也應當促使她們乳養這些孩子。神藉著乳養孩子這後一件事,試驗婦人是否願意為良心的緣故,履行那本可以任意推卸的職責。然而,神知道許多人除了迫不得已的事以外,便不肯再做什麼,所以他使婦人不可能由別人代替自己懷胎生子。#

3.答:婦人若甘心樂意地盡力履行這職責,許多想像中的痛苦和勞苦便會減輕。#

4.答:她們即使不把孩子送出去乳養,也可以僱一位保姆來減輕自己的勞苦,只要仍由自己哺乳。#

6.異議:一個有營生要做,或有家務要料理的母親,乳養孩子就會耽擱許多事情;她丈夫每週給乳母半克朗,比讓妻子親自哺乳更省錢。答:母親所當辦理的一切外在事務,沒有一樣比乳養自己的孩子更蒙神悅納;這是她那特定本分中最切合身份的工作,所以其他一切事務都必須讓位於此,不能為任何別的事務而撇下這件事。至於丈夫把孩子送出去乳養可以省錢,任何利益都不能使人獲准免除應盡的職責。#

7.異議:這會損傷嬌嫩美貌婦人的身體,使她們過早顯老。#

1.答:神的命令不可讓位於婦人的嬌氣。撒拉美貌而年老;童貞女馬利亞美貌而年輕。#

2.答:使婦人的奶水枯竭,比孩子吸她的奶更損傷她的身體;因為生育孩子和給孩子哺乳,都是增進健康、增強體力的途徑。不生育的婦人,以及生育後把孩子送出去哺乳的婦人,最容易患病、虛弱。讓孩子吸出婦人的奶水,是增進並保持良好食慾的途徑,而良好的食慾大有助於保全健康。#

8.異議:妻子給孩子哺乳,丈夫夜間會受到攪擾,睡眠也受妨礙。#

1.答:照這理由,無論是母親,還是其他有丈夫的乳母,都不該給孩子哺乳了。#

2.答:孩子既出於父親的腰,也出於母親的腹,父親就必須像妻子一樣,甘願忍受一些攪擾;更何況,這可以使他們更加體恤妻子,盡其所能幫助她們。#

9.異議:許多丈夫不準妻子親自乳養孩子。答:因為這是應盡的職責,妻子必須盡一切所能,親自或藉助別人勸丈夫准許自己履行;她們必須謹慎,不可拿這件事作藉口,掩飾自己的懶惰和不願履行這職責的心;她們不可親自僱乳母、把孩子送走,從而有分於丈夫的過錯;若丈夫堅持自己的權柄,任憑怎樣勸說都不肯改變,她們就只能被動地承受,任孩子被帶走。#

10.異議:許多貧窮婦人靠乳養別人的孩子維持家計。答:若她們不受僱做這件事,也可以在別的事情上勞作。但不能為了一個人的利益,就使另一個人忽略自己的職責。#

11.異議:有些母親不能哺乳,因為她們沒有奶水;另一些母親則不大能夠哺乳,因為她們沒有乳頭,或乳房疼痛,或體弱多病;又或者,她們患有某種疾病,孩子若吃她們的奶,就會染上,因此吃奶對孩子可能十分危險。#

1.答:神不要求人做不可能的事;所以,我在提出這職責時,加上了這個限定(只要她們能夠)。#

2.神所要求的是“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所以,[注 34]若母親給孩子哺乳確實會危及自己或孩子,她就可以,也應當停止;因為與避免危險相比,哺乳不過如同祭祀,而避免危險則是憐恤。但婦人必須謹慎,不可毫無正當理由地假稱自己無能為力,或聲稱有危險。有些婦人沒有奶水,是自己造成的,因為她們不肯讓奶水被吸引流出;或因為她們不肯採用辦法(確實有辦法)來生奶、增奶。乳房十分扁平時,也有辦法使乳頭凸起。不肯哺乳,往往會使婦人身體不適、乳房疼痛,而讓孩子吃奶原可以防止這些情形。若只是乳頭疼痛,母親多忍受一點痛,仍可以安全地給孩子哺乳。許多母親給孩子哺乳時,因乳頭疼痛破損,血從孩子嘴邊流下,然而母子仍都安好。#

12.異議:有些孩子由母親親自乳養,卻一個接一個地死了。答:必須由懂得這事的人作適當而徹底的查究;若在母親身上發現了什麼原因,就當遵循這條準則:“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若找不出原因,就必須把結果交託於神的護理;不可讓未定的結果妨礙已知的職責。這樣,回答上述異議,就使這一論點更加清楚了。#

§14. 論父親鼓勵妻子乳養孩子的職責。

在這件事上,父親所當盡的職責,是鼓勵妻子,並供給她履行這職責所需的一切幫助。經上記載,以利加拿容許妻子在乳養兒子期間留在家中,不強迫她像他的另一個妻子那樣上會幕去,而是盡其所能使她安舒、稱心,對她說:“就隨你的意行吧!”[注 35]經上又記載,撒拉給孩子斷奶以後,亞伯拉罕設擺豐盛的筵席,就在以撒斷奶的那一天;[注 36]這樣做的目的之一,是表明他因神賜福給她,使她如此善盡母親的職責而歡喜。

§15. 論與母親乳養孩子相反的過錯。

凡母親在並無必要的情形下,為任何次要的考慮而把孩子送給別人乳養,都是違背這職責而犯罪。

1.有些人這樣做,是為了安逸清靜,因為她們忍受不了睡眠被打斷,也忍受不了聽孩子吵鬧啼哭。#

2.另一些人這樣做,是出於嬌氣,因為她們不願袒露乳房,或弄髒衣服。#

3.另一些人是出於驕傲,自以為容貌會受損,會過早顯老。#

4.另一些人是為了利益,因為把孩子送到外面乳養,比留在家裡便宜;留在家裡,至少還得多僱一個女僕。#

5.另一些人是為了享樂,使自己可以更自由地乘騎外出,會見女伴。#

6.另一些人則為其他次要的考慮;這一切都顯出她們十分自愛,卻少愛孩子,也少尊重神。她們只能算是半個母親,因為乳養孩子,與懷胎並生下孩子同樣重大。#

§16. 論父親阻礙妻子乳養孩子的過錯。

凡父親禁止妻子乳養兒女,或埋怨麻煩、攪擾和花費,使妻子憂愁,或不供給必需之物,或不盡其所能鼓勵妻子這樣做,都是使自己有分於上述母親的過錯。母親所受的痛苦和付出的勞苦是最大的;相比之下,父親在這件事上所能忍受的,不過是一點小事。因此,他們若以任何方式促使孩子被送出去乳養,過錯就必然更大。我特意指出這一點,是因為妻子不親自乳養孩子,丈夫大多是原因所在:一方面是放任,另一方面則是慫恿她們把孩子送出去。若丈夫願意妻子履行這職責,並且勸勉、鼓勵她們,盡其所能給予幫助,那麼如今每有一個母親親自乳養孩子,就會有二十個這樣做。

註釋

據1622年《家庭責任》第六論EEBO-TCP公有領域轉錄本翻譯。原書79節依次保留,編排為十個閱讀章節;章節標題由本站編擬,原作者各節標題保留於正文。 原文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