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高奇 · 基督教经典
临终嘱咐与遗产
父母的职责: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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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论父母对儿女最后的训言
为更好地履行这项职责,有三项关乎儿女今生与属灵益处的总则应当遵守;另有两项特别的事项,主要关乎他们今生的产业。
异议:这些族长有非凡的预言之灵,凭此向儿女预告将来的事。
答:[注 7] 他们兼有两重身份:一是先知,一是父亲。作为先知,他们有非凡的灵;作为父母,他们履行寻常的职责。他们凭非凡的灵预告将来的事;他们所履行的寻常职责,则是指教儿女在将来的日子当如何行事。因为他们的预言不只是预告,也是训诲,要指引并教导儿女当做什么。他们凭非凡的灵在非凡的事上所做的,我们也必须凭主所赐寻常的悟性与智慧之灵,在寻常的职责上照样行。然而,以撒打发雅各往拉班那里去时所给的教导[注 8],并不是非凡的预言;大卫年老时给所罗门的教导[注 9],以及后来临终卧床时再次给他的教导[注 10],也不是。这些事如此记下,正是要我们效法。而我们在这些事上效法那些圣徒,实在大有理由。因为:
2.父母这样便显明自己真实的爱,以及切望儿女得益处的心;因为此时儿女不能再以为,父母谋求自己的安逸和利益,过于谋求儿女的益处。不像在别的时候,有些人一听父母的训诲和劝诫,就动辄说:“我们的父母知道什么对他们自己有好处。”#
为了使父母最后的话说得更加合时,并使儿女得益处[注 12],父母一方面必须留意,儿女最容易陷入什么恶事,最常受什么试探攻击,最可能落入什么网罗;另一方面,也要留意他们最需要什么美德与恩典,在什么事上最为欠缺,并据此安排和措定最后的训言。以撒打发雅各往拉班那里去,以为再也见不到他时所给的劝告[注 13],以及大卫给儿子所罗门的劝告[注 14],都可作为这方面的榜样。
§59. 论父母最后给儿女的祝福
二、关于父母为儿女祈祷,我先前已经指出[注 15],这是一项绝不可忽略的普遍职责;然而我在此又特别提起,因为父母的祝福主要就在于此;而此时也正是父母给儿女祝福最合宜的时候,以撒[注 16]、雅各[注 17]、大卫[注 18]等人都曾如此行。因此,父母既将自己的灵魂交托在神手中,也当将儿女交托于神的恩典和赐福。神的护理是一份美好的产业:许多儿女虽只有微薄的外在资财,却因此大大兴盛;另有一些人,虽有丰厚的资财供他们得益,却因神的咒诅追随而至,终归败落。要蒙神赐福,或免受祂的咒诅,再没有什么办法比父母为儿女忠信的祈祷更好;尤其是在父母将要离开儿女、到神那里去的时候。
§60. 论父母用心将儿女托付给忠信的朋友
三、第三项总则,是选出一些忠信的朋友,将儿女托付给他们;这尤其是为那些年纪和判断力尚不足以照顾自己,或料理自身重大事务的儿女而设。在这种情形下所选的朋友,应该是父母亲自经过充分交往,确知其为人正直、明智、忠信,并且爱他们及其家人的。父母应当为儿女的益处,立这些人代替自己的位置。大卫年老时,曾为儿子所罗门采用这个办法[注 19]。许多儿女由此得了很大的帮助。这样的人,能很好地弥补父母离世所留下的缺失。青年人越是浮躁不定、放纵不羁,儿女越是无力自助自持,就越需要这样的人。
§61. 论父母忽略儿女将来的光景
与父母为儿女在自己离世后的益处预作筹谋相反的,是父母对将来漠不关心。他们以为自己一走,世界也随他们一同消逝,因此不肯顾念他们身后将来的日子,仿佛各人只照管自己在世的日子就够了。这样的父母似乎爱自己多于爱儿女,因为他们的关怀随自己的寿数而终止,并不延及儿女往后的岁月与生存。因此,他们临别之时,口中没有一句给儿女的教导和劝勉,不肯留下任何祝福,也不指定朋友代作儿女的父母。他们说:“让神供应吧。”然而,人若把事情交给神的护理,却不用神在祂话语中所认可并推荐的办法,就很难指望神会照顾这样交托给祂的事。这样的人并不是凭信心倚靠神的护理,而是拿护理这个名目作借口,卸去神要求他们承担、本属他们应尽职责的关怀。这样的父母既少有爱儿女的心,就更少有为神荣耀发热心的心;因为父母关怀儿女的福祉,尤其关怀他们在自己离世后仍继续敬畏并事奉主,乃是在世上保守人对神的敬畏,并使这敬畏代代相传的一项重要方法。因此,这种疏忽所犯的过失,比许多人所察觉的更大。
§62. 论父母在死前立遗嘱
1.凡有产业的人,年纪老迈或患病,遇到任何使他们预期死亡将至的情形,就立下最后的遗嘱,这自古以来就是值得称许的做法;神的百姓如此[注 20],其他受一般文明礼俗引导的人也如此。旧约以“你当留遗命与你的家”这句话表达此事。这是神明明吩咐的一项职责[注 21],并非没有充分的理由。因为:#
1.父母的遗嘱,是使儿女在自己离世后和睦相处,并满足于自己所分给他们那一份财产的重要方法;因为他们从遗嘱知道,父亲的意愿就是让他们各得这样那样的一份。即使发生争议,遗嘱也能使法律迅速裁断,无须进行冗长而耗费钱财的诉讼;因为使徒把这看作已经确定的道理:人的文约立定之后,“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注 22]#
2.父母立好遗嘱之后,便可以更加安静地专心默想天上的事,为死亡作准备;也能思想,什么有益的训诲最适宜用来向儿女告别;并且能更加甘愿地等候自己离世的时刻,更加忍耐地顺服死亡临到自身的那一击。#
履行这项职责时,人既须选择合宜的时机[注 23],也须寻求良好的意见。合宜的时机,就是他的悟性仍然健全、记忆仍然完好的时候;这样,他就能记起自己的债务,记起欠人多少、人欠自己多少,也能记起自己有什么财物可以分赠,并以明断和智慧安排产业。又因许多没有良心的律师和其他人很可能提出刁钻的异议,歪曲他的本意,所以应当请教那些能以清楚的字句表达其意思,使之无可挑剔的人。重大的事,必须明智地办理。
§63. 论忽略立遗嘱
与此相反的,是太多父母日常的做法:有的根本不愿立遗嘱;有的妄想自己还能活得更久,患病时又自以为还能康复,或至少还能较长时间保有悟性和记忆的运用,便将立遗嘱一事一再推延,直到为时已晚。于是,他们或是没有遗嘱便死去,或是所立的遗嘱反比没有遗嘱引起更多诉讼;这或因人怀疑立遗嘱时他是否仍有健全的悟性和记忆,或因遗嘱过于零乱含糊,使人无法知道他的意思。这些疏忽所带来的祸患很多[注 24],例如:
1.损害死者的名誉;#
2.使尚存的儿女彼此争竞;#
3.将大部分产业,甚至全部产业,耗费于诉讼;#
4.使许多债权人无法收回当得的债款。#
许多人迟迟不立遗嘱,是出于一种愚昧的想法,以为遗嘱一旦立好,人就一定马上死去。然而,人有什么根据这样想呢?若一个人的病情加重,只要遗嘱尚未立好,他的心就不得安定;心不安定,服下的药也就不能顺畅地发挥效用。因此,不立遗嘱反倒可能使死亡更快临到。此外,若他先丧失言语能力,悟性却仍然清楚,一想到自己将没有遗嘱就死去,便可能极其忧乱,以致离世之时十分不安,备受困扰。
§64. 论父母去世时将产业留给儿女
前面已经说明[注 25],父母应当为儿女积蓄一份财产,以备他们开始从事职业和婚嫁之用。父母将要离世时,还须履行进一步的职责,就是将全部产业留给儿女[注 26]。(我说“全部”,并不是将慈善之举排除在外,也不是免去偿还债务这项公义的本分,而是说,这应包括他们生前所给的婚嫁份额或谋生本钱以外的产业。)父母从祖先领受的产业,尤其是他们最有责任留给儿女的。经上明确记载:“亚伯拉罕将一切所有的都给了以撒。”[注 27] 神的律法在犹太人中为此作了规定:人不可卖掉自己的土地,使之与后裔断绝关系[注 28]。这就是拿伯拒绝将葡萄园卖给亚哈的原因,正如他的回答所表明的:“我敬畏耶和华,万不敢将我先人留下的产业给你。”[注 29] 因为那是他祖先的产业,就是说,是他从祖先领受的,所以他认为剥夺儿女的这份产业是不合法的。“既是儿女,便是后嗣”这句话[注 30],把儿女有权承受父母产业当作公认的真理;既然他们有此权利,就不可使他们失去它。
神将财富赐给父母,只限于他们在世的年日;在这期间,他们不过是神儿女的监护人,必须向神交账。因此,他们并没有随意处置财富的绝对权力,而必须照着那位至大之主、至大之主人的指示,使用、保存并遗留这些财物。
为此,父母必须照着主所分定、并藉祂护理所赐的那一份资财,安排自己的生活方式[注 31];正如俗语所说,他们必须量布裁衣。两者相比,父母的生活用度低于自己的资财,远比超过自己的资财为好。但须以不忽略任何慈善或公义的职责为前提,也不可因吝啬小气,行事与神所安置他们的地位、所赐他们的产业不相称。生活用度稍低于自己资财的人,就有机会为其他儿女积蓄各自的一份(若他有多个儿女),并将祖传产业完整地保留给长子(此外,还能照神所赐的机会,多行其他慈善之事);生活用度超过资财的人,却不能如此。
§65. 论缺乏远虑的父母在死后给儿女带来的祸患
与父母这种远虑相反的,是缺乏远虑的父母所行的许多做法。因为:
1.有些父母在自己生前挥霍耗尽全部产业,使产业到他们自己这一代便告终。他们不配从祖先承受任何产业。他们的过失有两重。#
1.挥霍无度,支出超过自己的资财。#
2.亏待儿女,剥夺他们的权利;因为一个接一个承继家业的人,不过是一个绵延家族中的不同环节,神藉着护理将这些环节逐一连接起来。这条链子不可任凭任何人的意思折断;为保全这条链子,从前人所领受的,必须留给后人。#
2.另有一些父母虽将产业留给儿女,却使产业背负了债务、债券、具结债务和法定登记债务等重担,以致儿女有这份产业,还不如没有。因为拥有这份产业,就使他们按与之相称的排场生活,并给他们带来许多重担;此外,他们所承担的债务,使他们仿佛成了债权人的仆人[注 32];到时候,他们必被迫变卖一切,或像俘虏一样被关在监牢里。#
3.另有一些父母,待儿女虽不至于如此苛酷,却仍然过于苛酷,因为他们竭尽所能地搜刮、掏空儿女的产业。凡眼前能取得的利益,他们无不攫取,不论这样做给身后的儿女造成多大的亏损和伤害;例如,有人将一切能砍的成材树木和林木尽都砍下,又将田地的肥力榨取殆尽。#
4.还有一类父母也可列在其中:他们单因疏忽,不及时修缮,任凭各样东西败坏。结果,父母在世时只要花几个先令便可防止的损坏,后来即使用上许多英镑,也无法修复。#
5.又有一些父母,生前不肯用心厘清留给儿女之物的产权,却使一切都悬而未定、纠纷丛生,以致儿女为了保住父母留下的产业,诉讼费用往往超过产业本身的价值;而且费尽心力和钱财之后,仍连产业也一并失去。然而,父母所知道的比儿女所能知道的更多,本来只须稍费心力和钱财,就能将一切妥善确定,厘清无疑。#
这些都是许多儿女因父母缺乏远虑而陷入的祸患;更应当将它们说明,使后来的人能为自己的儿女作更周全的筹谋。
注释
据1622年《家庭责任》第六论EEBO-TCP公有领域转录本翻译。原书79节依次保留,编排为十个阅读章节;章节标题由本站编拟,原作者各节标题保留于正文。 原文来源
父母对儿女所负的最后一项职责,是在他们将不再作父母之时,也就是他们即将离开这个世界之时。当时他们总的职责,是尽己所能,使儿女在他们离世以后仍能安好。圣灵为激励父母顺服神,常以神赐福所及的范围为理由[注 1],使用这样的说法:“他的子孙是有福的!”[注 2];神为此所赐的应许[注 3],也同样证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