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高奇 · 基督教经典
继父母、监护人与教师
父母的职责: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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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论继父母与姻亲父母的职责
第一类是继父母与姻亲父母:他们或因父母本人的婚姻,或因儿女的婚姻,而被列入此类。
一个男人或女人,若与婚前已有儿女的人结婚,就居于亲生父母的地位:约瑟对耶稣便是这样一位[注 2]父亲,基土拉对以撒也是这样一位[注 3]母亲。同样,儿子娶妻以后,他的亲生父母对儿媳便居于父母的地位;女儿出嫁以后,她的亲生父母对女婿也居于父母的地位。叶忒罗对摩西便是这样一位[注 4]父亲,拿俄米对路得也是这样一位[注 5]母亲。
这一切人,都当把因婚姻而成为自己儿女的人(就是[注 6]丈夫或妻子的儿女、儿子的妻子、女儿的丈夫)看作自己的亲生儿女,按着这些儿女的年龄和地位,履行前面所说的职责,并在各方面谋求他们的益处(惟有那些以特殊方式属于亲生父母的职责除外,例如亲生母亲哺乳的职责,以及亲生父母留下产业的职责)。
在这方面,可以前面所提的约瑟和拿俄米为榜样。亲生父母为自己的儿女所能做的,难道还能多过约瑟为耶稣所做的、拿俄米为路得所做的吗?经文的记载指出,约瑟如何留心,使妻子的孩子[注 7]受割礼,并被带到圣殿奉献;他如何[注 8]辗转逃往各处,以保全孩子的性命;他以为孩子失踪时,如何[注 9]焦急;又如何[注 10]在自己家中养育他。经文也记载,拿俄米如何[注 11]把儿媳路得带到自己的本国,留她与自己同住,又[注 12]指示她往哪里去,[注 13]当嫁给谁,并且[注 14]作她孩子的养母。
1.婚姻使夫妻成为一体:就这一点而言[注 15],他们应当同心,有相同的情感;彼此相待如此,共同对待双方的儿女也当如此。同样,儿女的配偶既与儿女成为一体,也当如儿女一样受到顾惜。神也基于这一缘故,将圣徒视为祂[注 16]亲爱的儿女,因为他们已经[注 17]许配给祂本有的儿子。#
2.将丈夫或妻子的儿女如同自己的儿女一样顾惜,是全心爱丈夫或妻子的明证。顾惜儿女的配偶,也是爱儿女本人的明证。世俗的谚语「爱我,也爱我的狗」若是真实的,那么,这条基督徒的准则岂不更加真实:「爱我,也爱我的孩子」;或「爱我,也爱我的丈夫」;或「爱我,也爱我的妻子」。#
3.这也是激发并维系夫妻相爱的一种特殊方法,尤其当他们有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儿女时;对于父母与儿女之间的相爱,也是如此。#
§72. 论继父母与姻亲父母待儿女的乖僻行为
多数继父母与姻亲父母的行为却与此相反,尤其是那些与婚前已有儿女的人结婚的。他们非但不履行前述职责,反倒嫉妒丈夫或妻子的儿女兴旺,暗中竭力加以阻挠,并诡诈地设法使亲生父母疏远自己的儿女;由此便酿成了[注 18]可怕的惨剧,继而发生了可悲的祸患。对此还能提出什么别的缘由[注 19],而不归于魔鬼明明的唆使呢?魔鬼正是这样竭力拆散神所配合的人。要躲避这网罗,就当留意由此产生的祸害。
1.这样的父母得罪了神所设立的规矩;他们如同夏娃,听从撒但的怂恿,过于听从神的指引。#
2.他们使彼此的心意和情感疏离;不但与儿女疏离,夫妻彼此也疏离。#
3.他们激惹因婚姻而成为自己儿女的人,使这些儿女轻看、藐视他们,不向他们尽任何本分。#
由此可见,无恩情的继父母与姻亲父母,将自己投入了怎样的地狱。我想,他们若认真衡量这一点,心意就会不同。但这世界的神用自爱与嫉妒弄瞎了他们的眼睛,使他们看不见自己正陷入的祸害。
这一点更当仔细衡量,因为这里所指责的过错如此普遍,而且历世历代都过于普遍。[注 20]从前儿女对继父母与姻亲父母发出过何等沉痛的怨诉,如今仍是如此!由此又生出了可怕的咒诅。凡有儿女的鳏夫寡妇,都当事先认真思想这事,在第二次或第三次婚配、另娶丈夫或妻子时,更加谨慎;婚后也当防备撒但的网罗,使良心对本分的觉悟,胜过本性的败坏。
§73. 论父母对儿女配偶所犯的过错
许多父母在对待儿女的丈夫或妻子时,也大大越分,偏离自己的职责,因为:
1.他们对自己的儿女,远比对自己丈夫或妻子的儿女更加顾惜:例如,他们趁女婿不在时去看女儿,并且只有这时才去;又叫儿子到自己家里来,却不叫儿媳来。#
2.每逢争执,他们总袒护自己的儿女,即使自己的儿女理亏,也显出极大的偏私。#
3.他们常给儿女极坏的劝告:劝儿子严加约束妻子,在供给上苛待她;劝女儿不要过于顺服丈夫,甚至暗中窃取丈夫的财物。#
4.他们若与儿女同住,就会如此窥探儿女配偶所做的每一件事,在凡事上显出如此多疑与猜忌,以致不能不引起许多纷争;结果往往不是父母与儿女必须分开,就是夫妻必须分开,众人无法一同和睦居住。#
我这样指出这些过错,是要使人更加谨慎地避免它们。
§74. 论代替父母照顾孤儿之人的职责
下一类居于父母地位的人,是血缘亲属中与父母最亲近的人,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舅父、姑姨母、兄姊及其配偶,以及堂表亲属。
当神从儿女身边取去他们亲生、直接的父母时[注 21],这些人通常便被看作居于父母的地位,成为孤儿的父母。
前面为亲生父母规定的职责,也属于他们([注 22]前已列明的例外除外)。他们的职责,是使这些孤儿受到良好的教养,妥善安置于正当的职业,缔结良好的婚姻,并且在孤儿没有生活资财时,给他们充分的供养。
末底改是这类父母可敬的先例和榜样。[注 23]末底改抚养他叔叔的女儿哈大沙(后名以斯帖),因为她没有父母。这女子又容貌俊美;她父母死了,末底改就收她为自己的女儿。。她被带离他以后,[注 24]他去打听她的境况,以及她将有怎样的遭遇;又[注 25]不时劝告她该怎样行事。凡作孤儿父母的,都当以此为指引,也以此激励自己,按着需要,趁着机会,履行那些为亲生父母规定的其他职责。
神按祂的护理取去亲生父母,就把他们的孤儿托付给最近的亲属,作为这些亲属的责任:亲生父母既生了他们,这些亲属就当养育他们。因此,这些亲属当仰望神赐下报偿(祂亲自承担作[注 26]孤儿的父),并当记念末底改从主所得的赏赐,以此自勉;也当记念神赐给以斯帖的福。神往往这样赐福于教养孤儿所用的方法,使那些承担照顾责任的人,无须懊悔自己所费的劳苦和钱财,反倒大有安慰、喜乐和感恩的缘由。
§75. 论普遍忽略孤儿的情形
多数男女亲属所怀相反的心态,实在太过普遍;他们以为,除了自己的儿女以外,对谁都没有义务;若自己没有儿女,就对任何人都没有义务。许多人怀着路得那位亲属的心思,惟恐损害[注 27]自己的产业。他们自己虽然极其富裕,在衣着、消遣和家庭开支上花费甚多,却能任凭穷亲属留下的孤儿缺乏,因穷困而行乞。
正是这一点,使失去亲生父母的损失更加沉重。在这事上,许多基督徒比异教徒更无人情;使徒说,比不信的人还不好,其中便含有这意思;因为最近亲属所留下的孤儿[注 28],当算在使徒所谓一个人[注 29]「亲属」之内。
§76. 论监护人的职责
最后一类居于父母地位的人,是由父母自愿委任,受托照管儿女的人;或是在父母去世、精神失常,或因其他缘故失去能力,不能教养自己儿女时,由儿女自己或官长选定的人。
对这些人,所要求的主要是尽心和良心,而非费用和开支;因为通常他们的费用有人支付,他们的劳苦也有报酬。
那些因亲生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而受托照管儿女的人,通常称为监护人;他们有两项总体的职责。
关于教养,他们应当遵守前面给亲生父母的指引。
关于保全产业,他们当为受监护的儿女行事,如同为自己的儿女行事;并当如此自处,使自己能凭着无愧的良心,向受监护的儿女或其他任何人,交代法律所要求的账目。
上述两项职责,是设立监护人的主要目的。他们若忠心履行,就能大大弥补父母过早去世所造成的损失;纵然父母在儿女尚未懂事、不能管理产业以前便去世,他们的家业和家族仍能维持,年幼的继承人也能免遭骗子和欺诈者的侵害。
论到约翰,经文记载,耶稣的母亲被托付给他[注 30]以后,那门徒就接她到自己家里去了;这表明他为她的益处所作的周密照顾。
§77. 论监护人的欺诈
多数监护人的行径却与此相反。他们为自己的利益而收受监护的儿女[注 31],并将他们当作掠夺的对象。异教徒尚且能说,监护之职应当为受监护者的益处而履行,不是为监护人的益处。然而,在基督徒中间,监护人却有前述的过错。
1.凡没有亲生父母照管其良好教养的儿女,几乎无不在这方面受到极大的忽略,在十分粗野、放纵的情形下长大;甚至在饮食、衣着和其他必需品上,也常受到过分俭省、吝啬的对待,尽管他们自己的资财足以支付为他们所花费的一切。#
2.许多受监护儿女的主要财产和祖产都大受损耗;他们若有田产,监护人便竭尽所能地糟蹋。到了交账的时候,所报的账目就会数额庞大、不公不义,极其昧着良心。监护人只要能取得一份免除一切责任的凭据,便别无所求了。#
3.许多受监护的儿女,在某种意义上被迫成婚,被强加了自己不喜欢的配偶;甚至这些配偶在家境、年龄、体貌的相称和心性的品格上,都全然不适合他们。#
这些监护人几乎不思想,将来有一日,他们必被带到主面前交账。主自称为[注 32]帮助孤儿的,并且奸恶毒害,你都看见了,为要以手施行报应。主对欺压无父之人的人所[注 33]宣告的审判,是可怕的。因此,不义的监护人不可妄想,从受监护的儿女那里不义取得的利益会兴旺;倒当料到神的咒诅临到他们自己的儿女和财物。
父母若因信任某些人的忠诚,在临终的床前亲自将儿女托付给他们,而他们竟欺诈受监护的儿女,他们的罪便加倍,甚至加至三倍。因为:
1.他们破坏了友谊、忠诚以及别人托付给他们的信任;#
2.他们直接违背公义;#
3.他们以极其骇人的方式违背爱心的准则。#
§78. 论学校教师与导师的职责
凡因自愿的委任而被置于父母地位的人,学校教师与导师也当列在其中。父母的权柄和责任,暂时交托给他们;因此,在这段时期,他们应当履行父母的职责。
他们的职责专在教养:供养那些交托给他们的儿女,并不属于他们的本分;相反,他们自己倒是靠这方面的劳苦得供养。
关于这几点,我无须在[注 34]前面所说的以外再加论述;只是,为要激励他们在这三方面殷勤教养儿女,当充分留意良好的学校教师与导师所带来的益处。
学校教师通常是在儿女心中撒下[注 35]最初种子的人;也是最先给他们熏陶的人。种子怎样,收成也必怎样;起初的熏陶怎样,往后存留的气味也必怎样。他们若全然不撒好种,还能指望有什么收成呢?他们若撒下粗野、放纵、亵渎、迷信和各样邪恶的坏种,收成必定与此相应。但他们若撒下学问、礼仪和敬虔的好种,就大有盼望得到好收成。
由此可见,他们大有用处,能够带来许多益处,不但使儿女本人及其父母得益[注 36],也使教会和国家得益。背道者尤利安并非不知道这一点;所以,他竭力要从世上根除基督教时,就不容任何自称基督徒的人执教学校,反倒在他治下各地设立异教教师,取代基督徒教师。
导师受托管理被送入大学的青年学子,所接触的是年岁较长的儿女,正值他们应当确立人生道路的时候;也正是在这时,可以使儿女大得益处,或使他们彻底败坏。他们脱离导师的管理以后,要再使他们屈服,引他们走另一条路,就很少有希望了。因此,导师既需要极大的智慧,也需要善良的良心,好使他们更加尽心照顾受教的学生,更加辛勤地教导他们前述三件事,就是学问、礼仪和敬虔。良好的导师,可以大大补救学校教师的疏忽,弥补其缺欠;但导师的失职,却再没有人可以补救了。儿女不再受导师管理时,大多已过了可以矫正的时候。
§79. 论学校教师与导师的疏忽
与前述学校教师的职责相反的恶习,有以下几种。
1.不称职。许多人更适合受教,而不适合教人,却承担这重大的职分。有些学问不足;有些举止粗野,自己也不懂良好的礼仪;又有些连神圣言中最初步的道理也不知道。从这样的人身上,不能指望有什么益处。#
2.贪财。许多人一心所求的,只是增加学生的数目,尽可能多收膳宿费和学费;他们着眼于自己的收益,过于学生的益处。儿女在他们手下,不大可能有良好的长进。#
3.懒惰。许多人不愿承担教师的辛劳,因此尽量少到学校;稍有一点缘故,就又离开;也不在意儿女花多少时间玩耍。他们若能雇得起一个贫穷的助教,就把全部重担都推在他身上。从他们身上所能指望的果效,是很少的。#
4.缺乏敬虔。许多有才干又辛勤的教师,使儿女在其教导下学问大有长进,却认为教导信仰的根基全然不属于自己的本分,因此完全忽略敬虔。他们自己确实缺乏敬虔;因为他们的心若受了真实敬虔的熏陶,良心便会催促他们将敬虔教给儿女。神国的事如同面酵,使全团面都带上它本身所具有的滋味和气味。儿女几乎把全部时间都花在教师那里,若不向教师学习敬虔,还应当向谁学习呢?这样的教师所付出的劳苦,还能指望蒙什么福呢?#
在这些过失之外,我还可以加上:有些人过于宽纵,使儿女放肆得难以管束;另一些人则过于严厉,或责打过于频繁,仿佛以此为乐;或责打过重,仿佛所对付的是禽兽,因而使儿女惊恐、迟钝,甚至变得无所顾忌。但这两种极端,前面已经论过了[注 37]。
大学导师常有的过失,就是全然不顾自己的学生。许多人以为,导师不过是一个名义上的职分;除了挂着这个名号,并担保学生向学院缴清膳食费用以外,便不必再做什么。这种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做法,乃是大学的污点和祸害。许多儿女在学校里原受过良好的教养,一被送进大学,却把从前所受教育的一切益处都丧失了,因为导师全然任凭他们自行其是;于是,他们便成了游手好闲、品行败坏的同伴所掳掠的对象。因此,许多父母彻底灰心,不愿再送儿女进大学。
注释
据1622年《家庭责任》第六论EEBO-TCP公有领域转录本翻译。原书79节依次保留,编排为十个阅读章节;章节标题由本站编拟,原作者各节标题保留于正文。 原文来源
最后,还当考察「父亲」这一称谓所涵盖的范围[注 1]。其中不仅包括亲生父母本人,也包括一切居于父母地位的人。这些人取得父母的地位,是由于:
1.婚姻的联结;#
2.血缘的亲近;#
3.自愿的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