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加拉太書 3
加拉太書:章節目錄
本頁內容 3
因信稱義。(主後56年)
1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2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3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4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5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使徒在這裡所應對的,是那些已經接受基督信仰,卻仍繼續尋求靠律法的行為稱義的人;也就是說,他們倚靠自己對道德誡命的順從,以此作為他們在神面前的義;而在這種順從有所欠缺之處,他們便求助於律法規定的獻祭和潔淨之禮來補足。他先嚴厲地責備這些人,然後設法以真理的明證使他們信服。當我們因某人的過錯或錯誤而責備他時,正確的方法就是使他確信那確是錯誤,確是過錯。
他責備他們,這責備十分直接而嚴厲:他稱他們為無知的加拉太人(第1節)。他們雖因身為基督徒而是智慧的兒女,但作為敗壞的基督徒,卻是愚昧的兒女。他甚至問:“誰迷惑了你們?”他以此表明,他們彷彿中了那些誘惑他們之教師的詭計和網羅所施的魔法,並且受迷惑之深,以致行事與自己本來的身份極不相稱。他們的愚昧和昏迷表現在不順從真理;也就是說,他們不持守自己所受教導、並自稱已經接受的福音稱義之道。要注意,僅僅知道真理並聲稱自己相信真理還不夠,我們還必須順從真理;我們必須誠心服從它,並堅定地持守它。還要注意,當那在耶穌裡的真理已經清楚地擺在面前,人卻不肯如此順從時,他們就是在屬靈上受了迷惑。有幾件事證明了這些基督徒的愚昧,並使其顯得更加嚴重。
1.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明明地陳列在他們中間;也就是說,十字架的教義已經向他們傳講,主餐的聖禮也已經在他們中間施行,在這兩件事中,釘十字架的基督都已經擺在他們面前。如今,那些已經認識如此神聖的奧秘,又獲准參與如此重大聖禮的人,竟不順從那以這種方式向他們公佈、又在這聖禮中籤署並蓋印的真理,這是所能有的最大瘋狂。要注意,想到我們作為基督徒獲准享有的尊榮和特權,應當使我們因羞愧而離棄背道和退後的愚昧。#
2.他訴諸他們親身經歷聖靈在他們心靈中的工作(第2節)。他提醒他們,他們成為基督徒時已經領受了聖靈;至少他們中有許多人不僅有分於聖靈使人成聖的感化,也有分於聖靈所賜的神奇恩賜。這些都是基督教信仰及其各項教義真實性的重要明證,尤其證明了這一點:稱義只靠基督,不靠律法的行為;這是基督教信仰特有的基本原則之一。為了使他們確信離棄這一教義是何等愚昧,他要知道他們是怎樣得到這些恩賜和恩典的:是因行律法,也就是因有人傳講稱義必須靠這些行為嗎?他們不能這樣說,因為當時這種教義尚未向他們傳講;他們身為外邦人,也沒有任何理由聲稱自己能以這種方式稱義。還是因聽道而信,也就是因有人傳講以信靠基督為唯一稱義之道的教義呢?他們若肯說實話,就不得不承認是後者;因此,他們若拒絕一項自己已經親身經歷其美好果效的教義,就必定極不合理。要注意:#
(1)聖靈通常是藉著福音的事工賜給人的。#
(2)那些任憑自己離開曾蒙神賜福、使他們得著屬靈益處之事工和教義的人,是極不明智的。#
3.他吩咐他們思想自己過去和現在的行為,並由此判斷他們的所作所為是否極其軟弱而不合理(第3、4節)。他告訴他們,他們靠聖靈開始,如今卻想靠肉體成全;他們曾接受福音的教義,藉此領受了聖靈,而且只有在這教義中才啟示了真正的稱義之道。他們這樣開始得很好;但如今他們卻轉向律法,期望為了稱義,在信靠基督之外再加上遵守律法,以此達到更高程度的完全;其結果只能是羞愧和失望。因為這不但不是對福音的改進,實際上反而是對福音的歪曲;當他們試圖以這種方式稱義時,他們非但沒有成為更完全的基督徒,反而更有完全不再是基督徒的危險。他們這樣做,是一手拆毀另一手所建造的,並廢掉自己迄今在基督教信仰中所做的一切。不僅如此,他進一步提醒他們,他們不但接受了基督教的教義,也曾為此受苦;所以,如果他們如今離棄它,他們的愚昧就更加嚴重。因為這樣一來,他們所受的一切苦都是徒然的:這將顯明,他們曾為如今所離棄的事受苦,實在是愚昧;他們所受的苦也將完全徒然,對他們毫無益處。要注意:#
(1)背道之人的愚昧在於,他們失去了自己在信仰中一切行事和受苦的益處。#
(2)任何人在一個充滿服事和苦難、安息日、講道和聖禮的時代徒然度日,都是十分可悲的;在這種情況下,他從前的義將不被記念。#
4.他提醒他們,在他們中間曾有帶著神聖印證和使命而來的傳道人,尤其是他自己;因為這些人曾把聖靈供應給他們,又在他們中間行神蹟。他請他們判斷,這些人如此行,是因律法的行為,還是因聽道而信;這些人所傳講、並由聖靈神奇的恩賜和作為加以證實的教義,究竟是靠律法的行為稱義,還是靠信基督稱義。他們十分清楚,那教義不是前者,而是後者。因此,他們離棄一項得到如此顯著認可和證實的教義,轉而接受一項沒有得到這種證實的教義,就必然無可推諉。#
因信稱義。(主後56年)
6正如「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7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8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 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9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10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11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12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13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14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15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16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 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17我是這麼說, 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18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 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使徒已經責備加拉太人不順從真理,並設法使他們認識到自己在這事上的愚昧;在這些經文中,他詳盡地證明了他責備他們所拒絕的教義,就是不靠律法的行為、只因信稱義。他用幾種方式來證明這一點。
一、根據亞伯拉罕稱義的榜樣。使徒在羅馬書第4章也使用了這一論證。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第6節);也就是說,他的信心緊緊抓住神的話語和應許,並且因著他的信,他被神承認並接納為義人。正如他因此被稱為信徒之父,使徒也要我們知道,那些本乎信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兒女(第7節);不是按肉體,而是按應許;因此,他們稱義的方式與亞伯拉罕相同。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他們也是如此。為了證實這一點,使徒告訴我們,神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創世記 12:3);所指的正是這事(第8節)。經上之所以被說成預先看明,是因為默示聖經的那一位預先看明,神要使外邦世界因信稱義;所以,不僅猶太人,外邦人也要在亞伯拉罕裡得福,也就是在亞伯拉罕的後裔基督裡得福;他們不僅在亞伯拉罕的後裔裡得福,也要像亞伯拉罕一樣得福,照著他稱義的方式稱義。使徒稱這為預先向亞伯拉罕傳福音;並由此推論說(第9節),那些本乎信的人,也就是一切真正的信徒,無論屬於哪一國,都與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他們藉著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與信徒之父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因此,他們也像他一樣因信得福。他是藉著信神的應許而得福的,其他人也只有以同樣的方式才能獲得這項特權。
二、他說明我們只能藉著緊緊抓住福音的信心得稱為義,因為律法定我們的罪。我們若把自己交給這個法庭審判,並接受它的判決,就必定敗訴、沉淪並遭毀滅;因為凡倚靠律法行為的,都在咒詛之下。凡倚靠自己行為的功德作為自己的義、聲稱自己無罪並堅持自己理當稱義的人,案件必定會作出不利於他們的判決;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常照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去行的人,都是受咒詛的”(第10節;申命記 27:26)。按律法得生命的條件,是完全的、親自的、持續不斷的順從;律法的語言是:“行這些事,就必得生”;或者正如第12節所說:“行這些事的人必因這些事而活。”每有一次失敗,律法都宣告咒詛。我們的順從若不是普遍的,沒有持續遵行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又若不是永久的,在任何時候、任何一件事上有了失敗和虧欠,我們就落在律法的咒詛之下。咒詛就是顯明出來的忿怒和所警告的毀滅;它使人被分別出來承受一切邪惡,並且以全部的效力、權能和作用臨到所有罪人,因而也臨到所有人;因為人人都犯了罪,在神面前成為有罪的。我們既因違犯律法而在其咒詛之下,指望靠律法稱義就必是徒然的。然而,雖然不能指望從律法得到稱義,使徒後來卻告訴我們,有一條道路使我們可以逃脫這咒詛,重新得到神的恩寵,就是藉著信基督;正如他在第13節所說,基督已經救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等等。基督為救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所採取的方式十分奇特:他自己為我們成了咒詛。他既為我們成為罪,也就為我們成了咒詛;他不是與神隔絕,而是暫時被置於那表明神不悅的可恥記號之下,摩西的律法曾特別標明瞭這一記號(申命記 21:22)。其目的,是要使亞伯拉罕的福藉著耶穌基督臨到外邦人:使一切相信基督的人,無論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可以成為亞伯拉罕之福的承受者,尤其承受聖靈那偉大的應許;這應許是特別為福音時代保留的。由此可見,他們成為神的子民和應許的承受者,並不是靠把自己置於律法之下,而是靠信基督。這裡要注意:
1.我們作為罪人所陷入的悲慘境況:我們處在律法的咒詛和定罪之下。#
2.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對我們的慈愛和恩典:他甘願為我們成為咒詛,好救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
3.我們如今藉著他所得的美好盼望——不但可以逃脫咒詛,還可以承受福分。#
4.我們只有藉著信他,才能指望得到這恩惠。#
三、為了證明稱義是因著信,而不是靠律法的行為,使徒引用了舊約明確的見證(第11節)。所指之處是哈巴谷書 2:4,那裡說:“義人必因信得生。”這話又被引用(羅馬書 1:17;希伯來書 10:38)。這話的用意,是要說明只有那些真正活著的人才是義的,就是那些從死亡和忿怒中被釋放、恢復到蒙神恩寵之生命狀態中的人;並且人只有藉著信才成為義人,且以義人的身份得到這種生命和福樂:他們蒙神接納,得以現在向他而活,並有權在將來享受他所賜的永生。因此使徒說,顯而易見,沒有人能靠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無論他在別人眼中可能如何,在神眼中卻不是義人;因為律法並不是本乎信:在稱義的事上,律法沒有論及信心,也沒有把生命賜給相信的人;律法的語言卻是:“行這些事的人必因這些事而活”,正如利未記 18:5 所說。它要求完全的順從作為得生命的條件,因此如今絕不可能成為我們稱義的準則。使徒的這一論證使我們有理由指出,因信稱義並不是什麼新教義,而是早在福音時代以前就已經在神的教會中確立並教導的。事實上,這是任何罪人過去得稱為義或將來能夠得稱為義的唯一道路。
四、為此,使徒強調神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的穩定性;這約並沒有因律法賜給摩西而被取消或廢除(第15節及以下)。信先於律法,因為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的。他所倚靠的是一個應許,而應許正是信心適當的對象。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第8節),這約堅定穩固;人的約尚且如此,神的約就更是如此。契據一旦籤立,或協議條款一經蓋印,雙方就都受到約束,那時再另作安排已經太遲;因此,不能認為神的約會被後來賜下的律法取消。原文diatheke既可表示約,也可表示遺囑。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與其說是約,不如說是遺囑。遺囑因立遺囑之人的死亡而生效以後,就不能更改;因此,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既具有遺囑的性質,就仍然堅定不變。但若有人說,一項賜予或遺囑可能因為無人要求取得其利益而失效(第16節),他便說明本例沒有這種危險。亞伯拉罕死了,眾先知也死了,但這約是與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所立的。他又為此給了我們一個十分令人驚奇的解釋。我們原會以為這只是指猶太民族。使徒卻說:“不,它用的是單數,指向一個人:那後裔就是基督。”因此,這約仍然有效;因為基督在他自己以及屬他的屬靈後裔裡面永遠長存,而這些後裔是因信屬他的。若有人反對說,摩西所賜的律法確實廢除了這約,因為律法極其強調行為,其中卻很少提及信心或所應許的彌賽亞;他便回答,後來賜下的律法不能廢除先前所立的約或所賜的應許(第18節):“產業若是本乎律法,就不再是本乎應許;但神是憑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的。”因此,神若藉著後來任何行動廢棄應許,從而改變他如此確立的稱義之道,就會與他的聖潔、智慧和信實不相符。產業既是憑應許賜給亞伯拉罕,並藉此傳給他的屬靈後裔,我們就可以確信神不會收回那應許;因為他不是人,絕不會後悔。
律法的目的;亞伯拉罕真正的兒女。(主後56年)
19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借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20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 神卻是一位。21這樣,律法是與 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22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23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25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26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 神的兒子。27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28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29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使徒剛才談到賜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並說明這應許才是我們稱義的準則,而不是律法;為免他們認為他過於貶低律法,使律法變得全然無用,他便由此談論律法的目的和作用,告訴我們律法是為哪些目的賜下的。有人可能會問:“如果那應許足以使人得救,那麼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或者,神為什麼借摩西賜下律法?”對此他回答說:
一、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第19節)。它的目的不是廢除應許,並確立一條不同於應許所確立的稱義之道;律法乃是加在應許之上,特意附加於應許以為其效力服務,而這樣做是因為過犯。以色列人雖蒙揀選作神特有的子民,卻和別人一樣是罪人;所以,神賜下律法是要使他們認識自己的罪,以及自己因罪而招致神的不悅;因為藉著律法,人才能認識罪(羅馬書 3:20),並且律法進入,是要使過犯顯多(羅馬書 5:20)。律法也意在約束他們不去犯罪,使他們心存畏懼,遏制他們的私慾,免得他們陷入自己本性所傾向的那種放蕩無度之中;但與此同時,律法也被設計為把他們指向贖罪真正且唯一的道路,使他們可以在其中得到赦免;這就是藉著基督的死和獻祭,而這正是賜下獻祭和潔淨之律法的特殊用途。
使徒又說,律法為此目的而賜下,直等到那蒙受應許的後裔來到;也就是說,或是直到基督來到,他就是應許中所指的主要後裔,正如使徒先前所說明的;或是直到福音時代開始,那時猶太人和外邦人不再有分別,凡相信的人都要成為亞伯拉罕的後裔。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直等到這日期滿足或這完備的時代來到。但當那後裔來到,應許中神恩典更充分的啟示顯明以後,摩西所賜的律法就要終止;那約既被發現有缺欠,就要讓位給另一個更美的約(希伯來書 8:7、8)。律法若被視為自然律,就始終有效,並且仍有使人知罪、約束人不犯罪的功用;然而,我們如今不再處於那律法之約的奴役和恐懼之下。因此,律法的目的不是顯明另一條不同於應許所啟示的稱義之道,而只是藉著向人顯明罪的邪惡,使他們看見自己需要那應許,並把他們指向基督;只有藉著基督,他們才能得到赦免和稱義。
為了進一步證明律法的目的並非使應許失效,使徒又說:“律法是借天使經一位中保的手設立的。”律法所賜給的人與應許所賜給的人不同,賜下的方式也不同,因此兩者有不同的目的。應許是賜給亞伯拉罕和他所有屬靈後裔的,其中包括萬國的信徒,既包括外邦人,也包括猶太人;律法卻是賜給以色列人的,因為他們是一個特殊的民族,從世上其餘民族中分別出來。並且,應許是由神親自直接賜下的,律法卻是藉著天使的服事和一位中保的手賜下的。由此可見,律法不可能是為廢棄應許而設立的;因為“中保本不是隻為一方作中保,但神是一位”(第20節)。神只是一位,是與亞伯拉罕所立的應許或約中的一方;所以,不能設想他會藉著一項只在他與猶太民族之間進行的安排,廢掉他早已賜給亞伯拉罕及其所有屬靈後裔的應許,無論這些後裔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這樣做既不符合他的智慧,也不符合他的真實和信實。摩西只是在神和亞伯拉罕屬靈後裔之間作中保;因此,借他所賜的律法不能影響賜給他們的應許,更不能顛覆這應許。
二、律法的賜下是要使人認識自己需要一位救主。使徒提出有些人可能願意提出的反對意見(第21節):“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相對立嗎?兩者真的彼此衝突、互相妨礙嗎?或者,你豈不是使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和摩西的律法彼此對立嗎?”對此他回答:“絕不是!”他絕不會存這樣的想法,從他所說的話中也不能得出這樣的推論。律法絕非與應許不相容,而是為應許效力;因為律法的目的是揭露人的過犯,向他們顯明自己需要一種比律法之義更好的義。事實上,這種結論從他們的教義得出,遠比從使徒的教義得出更為合理;因為若曾賜下一條能使人得生命的律法,義就確實是本乎律法了,如此一來,應許就會被取代,變得毫無用處。但在我們目前的狀態下,這是不可能的,因為聖經已經把眾人都圈在罪之下(第22節),也就是宣告所有人,無論猶太人還是外邦人,都處在有罪的狀態中,因此無法靠律法的行為得到義和稱義。律法揭露他們的傷口,卻不能為他們提供醫治;律法顯明他們有罪,因為它規定了獻祭和潔淨之禮,而這些顯然不足以除去罪。因此,律法的重大目的就是使那借著信耶穌基督而來的應許可以賜給相信的人,使他們既認識到自己的罪,也認識到律法不足以為他們成就義,就可以被勸服去相信基督,從而得到應許的益處。
三、律法被設計為訓蒙的師傅,要把人引到基督那裡(第24節)。在前一節,使徒告訴我們,猶太人在摩西制度之下處於怎樣的狀態:在這信來到以前,也就是在基督顯現、因信他稱義的教義得到更充分啟示以前,他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必須在嚴厲的刑罰威嚇下嚴格遵守律法的各樣誡命;那時,他們被圈住,處於律法的恐嚇和管教之下,如同被拘禁的囚犯。其目的,是使他們藉此更願意接受那後來將要顯明的信,或在基督來到世上時被勸服接受他,並贊同他將要引入的更美製度;藉著這一制度,他們要從捆綁和奴役中得釋放,進入一個擁有更大光明和自由的狀態。他告訴他們,在那種狀態中,律法是他們訓蒙的師傅,要把他們引到基督那裡,使他們因信稱義。律法一面向他們宣明神對他們的心意和旨意,一面又因他們在本分上每一次的失敗而向他們宣告咒詛,所以律法適於使他們確信,憑他們自己是失喪和敗亡的,並使他們看見自己的義是何等軟弱和不足,不能使自己蒙神悅納。律法又要求他們獻上各樣祭物等;這些事物雖不能憑自己除去罪,卻是基督和他將為贖罪而獻上之偉大祭物的預表,因此律法也把他們指向基督;儘管是以較為幽暗隱晦的方式;視他為他們唯一的救助和避難所。這樣,律法就是他們的訓蒙師傅,在他們尚未成年時教導並管理他們;或者,正如paidagogos一詞最準確的含義,是作他們的僕人,引領並帶他們到基督那裡,正如從前兒童由負責照管他們的僕人領到學校一樣;使他們可以由基督這位師傅更充分地教導,認識稱義和得救的真正道路。這道路只在於信他,而基督奉派要對此作出最充分、最清楚的啟示。但免得有人說,律法在猶太制度下既有這種用途和效力,為什麼在基督教制度下不能繼續如此呢?使徒又說,這信既已來到,福音時代也已開始;在這時代中,基督以及藉著信他而得赦免和生命的道路已經最清楚地顯明,我們就不再處於訓蒙師傅之下(第25節):如今我們不再像當時那樣需要律法把我們引到基督那裡。使徒就這樣告訴我們律法曾有哪些用途和目的;從他對此事所說的話中,我們可以注意到:
1.神賜律法給古時子民所顯明的良善;因為與福音時代相比,律法時代雖是一個幽暗和恐懼的時代,卻為他們提供了充分的方法和幫助,既引導他們盡對神的本分,也鼓勵他們把盼望寄託於神。#
2.猶太人的重大過錯和愚昧,就是誤解律法的目的,將律法濫用於與神賜下它時所定目的大不相同的用途;因為他們指望靠律法的行為稱義,然而律法從未被設計為他們稱義的準則,而只是使他們認識自己的罪責和自己需要一位救主,並把他們指向基督和信靠基督,以此作為取得這項特權的唯一道路(見羅馬書 9:31、32;10:3、4)。#
3.福音之下的境況勝過律法之下的境況,具有極大的優勢;在律法之下,我們不僅比從前賜給猶太人的更清楚地領受神恩典和憐憫的啟示,也從他們所受的奴役與恐懼狀態中得了釋放。如今,我們不再被當作尚在幼年狀態的兒女對待,而是被當作已長成、達到完全年齡的兒子,蒙準享有比他們更大的自由,並被置於比他們更廣的特權之中。使徒在以下數節對此加以詳述。因為他在本章末尾表明律法賜下的用意之後,便告訴我們藉著基督所得的特權,在那裡他特別宣告:#
(1.)我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女(第26節)。在此我們可以注意:#
[1.]真基督徒在福音之下所享有的重大而卓越的特權:他們是神的兒女;他們不再被算為僕人,而是兒子;他們不再像猶太人那樣被隔在遠處、受諸多限制,而是蒙準比他們更親近、更自由地來到神面前;是的,他們被接納列入他的兒女之數,並有權享受他兒女的一切特權。#
[2.]他們怎樣獲得這特權:乃是藉著信基督耶穌。他們既接受他為自己的主和救主,又單單倚靠他得稱義和得救,就因此被接納進入這與神有福的關係,並有資格享受其中的特權;因為(約翰福音 1:12)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使徒提醒我們,這使他們成為神兒女的對基督的信心(第27節),正是他們在洗禮中所承認的;因為他補充說: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他們既在洗禮中承認對他的信心,便藉此歸屬於他,彷彿披上了他的制服,並宣告自己是他的僕人和門徒;他們既這樣成了基督的肢體,便藉著他被承認並被算為神的兒女。這裡要注意:第一,洗禮如今是我們正式加入基督教會的禮儀,正如割禮是加入猶太人會眾的禮儀。我們的主耶穌在給使徒的使命中指定它為此用途(馬太福音 28:19),因此他們的慣例是給那些受教歸入基督信仰的人施洗;使徒在這裡或許提及他們的洗禮,以及他們藉著其中所承認的對基督的信心成為神的兒女,是要預先消除假教師可能樂於提出、支持割禮的進一步異議。他們可能會說:“即使承認西奈山所賜的律法已因那應許之種基督的來到而廢止,但既然割禮是與應許一同賜給亞伯拉罕的,又遠在借摩西賜律法之前,為什麼割禮也應當廢除呢?”但使徒說,受洗歸入基督的人都是披戴基督了,這就充分除去了這個困難;因為由此可見,在福音之下洗禮取代了割禮,而且那些藉著洗禮歸屬於基督並且真誠信他的人,就一切意義和目的而言,被接納享受基督教境況的特權,正如猶太人藉著割禮被接納享受律法之下的特權一樣(腓立比書 3:3);因此,沒有理由仍繼續使用割禮。第二,要注意,在我們的洗禮中,我們披戴基督;我們在其中承認自己是他的門徒,並有義務行事為人像他忠心的僕人。我們既受洗歸入基督,就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叫我們像他死而復活一樣,也照樣與此相合,向罪而死,在新生的樣式中行事(羅馬書 6:3、4);我們若更常記念這一點,對我們必大有益處。#
(2.)作神兒女並藉著洗禮歸屬於基督的這特權,如今為一切真基督徒所共同享有。律法確實使猶太人與希臘人有所分別,在許多方面使猶太人居於優先地位;它也使為奴的與自主的、主人與僕人、男性與女性有所分別,因為男子受割禮。但如今並非如此;他們全都站在同一地位,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正如其中一人不會因他所享有、超過另一人的任何國籍或個人優勢而蒙悅納,另一人也不會因缺少這些優勢而被棄絕;凡真誠信靠基督的人,無論屬於何國、何種性別、何等身分,都蒙他悅納,並藉著信他成為神的兒女。#
(3.)我們既屬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並且照著應許承受產業。他們那些主張猶太化的教師要他們相信,必須受割禮並遵守摩西的律法,否則就不能得救;使徒說:“不,你們無須如此;因為你們若屬基督,若真誠信靠他;他就是那應許之種,地上萬國都要在他裡面得福;你們就成為亞伯拉罕、信心之父真正的後裔,並且因此照著應許承受產業,因而有權得著其中偉大的福分和特權。”所以,總而言之,既然顯明稱義不是藉著律法的行為得著,而只能藉著信基督得著;既然摩西的律法是暫時的制度,且賜下它的目的只是服從應許、並非破壞應許;又既然如今在福音之下,基督徒所享有的特權遠比猶太人在那制度之下所享有的更大、更好,那麼,他們聽從那些企圖一下子剝奪他們福音真理和自由之人的話,必然是極不合理、極不明智的。#
使徒在本章中,一、責備加拉太人愚昧,竟容許自己被人引離福音的信仰,並從幾方面設法使他們認識到這一點。二、證明他責備他們所離棄的教義,就是不靠律法的行為、只因信稱義:
1.根據亞伯拉罕稱義的榜樣。#
2.根據律法的性質和要旨。#
3.根據舊約明確的見證。#
4.根據神與亞伯拉罕所立之約的堅定不移。免得有人因此說:“那麼,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他回答:#
(1)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
(2)律法的賜下是要使世人確信自己需要一位救主。#
(3)律法被設計為訓蒙的師傅,要把我們引到基督那裡。然後,他以說明基督徒在福音時代所享有的特權作為本章的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