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书 3
使徒在本章中,一、责备加拉太人愚昧,竟容许自己被人引离福音的信仰,并从几方面设法使他们认识到这一点。二、证明他责备他们所离弃的教义,就是不靠律法的行为、只因信称义:1. 根据亚伯拉罕称义的榜样。2. 根据律法的性质和要旨。3. 根据旧约明确的见证。4. 根据神与亚伯拉罕所立之约的坚定不移。免得有人因此说:“那么,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他回答:(1)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2)律法的赐下是要使世人确信自己需要一位救主。(3)律法被设计为训蒙的师傅,要把我们引到基督那里。然后,他以说明基督徒在福音时代所享有的特权作为本章的结语。
因信称义。(主后56年)
1 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明明地陈列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使你们不顺从真理呢?2 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还是因听道而信呢?3 你们是如此无知吗?既靠圣灵开始,如今还要靠肉体成全吗?4 你们受了这么多苦,都是徒然的吗?若果真是徒然的话。5 那赐给你们圣灵,又在你们中间行神迹的,是因你们行律法,还是因你们听道而信呢?
使徒在这里所应对的,是那些已经接受基督信仰,却仍继续寻求靠律法的行为称义的人;也就是说,他们倚靠自己对道德诫命的顺从,以此作为他们在神面前的义;而在这种顺从有所欠缺之处,他们便求助于律法规定的献祭和洁净之礼来补足。他先严厉地责备这些人,然后设法以真理的明证使他们信服。当我们因某人的过错或错误而责备他时,正确的方法就是使他确信那确是错误,确是过错。
他责备他们,这责备十分直接而严厉:他称他们为无知的加拉太人(第1节)。他们虽因身为基督徒而是智慧的儿女,但作为败坏的基督徒,却是愚昧的儿女。他甚至问:“谁迷惑了你们?”他以此表明,他们仿佛中了那些诱惑他们之教师的诡计和网罗所施的魔法,并且受迷惑之深,以致行事与自己本来的身份极不相称。他们的愚昧和昏迷表现在不顺从真理;也就是说,他们不持守自己所受教导、并自称已经接受的福音称义之道。要注意,仅仅知道真理并声称自己相信真理还不够,我们还必须顺从真理;我们必须诚心服从它,并坚定地持守它。还要注意,当那在耶稣里的真理已经清楚地摆在面前,人却不肯如此顺从时,他们就是在属灵上受了迷惑。有几件事证明了这些基督徒的愚昧,并使其显得更加严重。
1. 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明明地陈列在他们中间;也就是说,十字架的教义已经向他们传讲,主餐的圣礼也已经在他们中间施行,在这两件事中,钉十字架的基督都已经摆在他们面前。如今,那些已经认识如此神圣的奥秘,又获准参与如此重大圣礼的人,竟不顺从那以这种方式向他们公布、又在这圣礼中签署并盖印的真理,这是所能有的最大疯狂。要注意,想到我们作为基督徒获准享有的尊荣和特权,应当使我们因羞愧而离弃背道和退后的愚昧。
2. 他诉诸他们亲身经历圣灵在他们心灵中的工作(第2节)。他提醒他们,他们成为基督徒时已经领受了圣灵;至少他们中有许多人不仅有分于圣灵使人成圣的感化,也有分于圣灵所赐的神奇恩赐。这些都是基督教信仰及其各项教义真实性的重要明证,尤其证明了这一点:称义只靠基督,不靠律法的行为;这是基督教信仰特有的基本原则之一。为了使他们确信离弃这一教义是何等愚昧,他要知道他们是怎样得到这些恩赐和恩典的:是因行律法,也就是因有人传讲称义必须靠这些行为吗?他们不能这样说,因为当时这种教义尚未向他们传讲;他们身为外邦人,也没有任何理由声称自己能以这种方式称义。还是因听道而信,也就是因有人传讲以信靠基督为唯一称义之道的教义呢?他们若肯说实话,就不得不承认是后者;因此,他们若拒绝一项自己已经亲身经历其美好果效的教义,就必定极不合理。要注意:(1)圣灵通常是借着福音的事工赐给人的。(2)那些任凭自己离开曾蒙神赐福、使他们得着属灵益处之事工和教义的人,是极不明智的。
3. 他吩咐他们思想自己过去和现在的行为,并由此判断他们的所作所为是否极其软弱而不合理(第3、4节)。他告诉他们,他们靠圣灵开始,如今却想靠肉体成全;他们曾接受福音的教义,借此领受了圣灵,而且只有在这教义中才启示了真正的称义之道。他们这样开始得很好;但如今他们却转向律法,期望为了称义,在信靠基督之外再加上遵守律法,以此达到更高程度的完全;其结果只能是羞愧和失望。因为这不但不是对福音的改进,实际上反而是对福音的歪曲;当他们试图以这种方式称义时,他们非但没有成为更完全的基督徒,反而更有完全不再是基督徒的危险。他们这样做,是一手拆毁另一手所建造的,并废掉自己迄今在基督教信仰中所做的一切。不仅如此,他进一步提醒他们,他们不但接受了基督教的教义,也曾为此受苦;所以,如果他们如今离弃它,他们的愚昧就更加严重。因为这样一来,他们所受的一切苦都是徒然的——这将显明,他们曾为如今所离弃的事受苦,实在是愚昧;他们所受的苦也将完全徒然,对他们毫无益处。要注意:(1)背道之人的愚昧在于,他们失去了自己在信仰中一切行事和受苦的益处。(2)任何人在一个充满服事和苦难、安息日、讲道和圣礼的时代徒然度日,都是十分可悲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从前的义将不被记念。
4. 他提醒他们,在他们中间曾有带着神圣印证和使命而来的传道人,尤其是他自己;因为这些人曾把圣灵供应给他们,又在他们中间行神迹。他请他们判断,这些人如此行,是因律法的行为,还是因听道而信;这些人所传讲、并由圣灵神奇的恩赐和作为加以证实的教义,究竟是靠律法的行为称义,还是靠信基督称义。他们十分清楚,那教义不是前者,而是后者。因此,他们离弃一项得到如此显著认可和证实的教义,转而接受一项没有得到这种证实的教义,就必然无可推诿。
因信称义。(主后56年)
6 正如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7 所以你们要知道,那些本乎信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儿女。8 圣经既预先看明神要使外邦人因信称义,就预先向亚伯拉罕传福音,说:“万国都必因你得福。”9 这样,那些本乎信的人便与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10 凡倚靠律法行为的,都在咒诅之下;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常照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去行的人,都是受咒诅的。”11 没有人能靠律法在神面前称义,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义人必因信得生”。12 律法并不是本乎信,而是说:“行这些事的人必因这些事而活。”13 基督既为我们成了咒诅,就救赎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因为经上记着:“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受咒诅的。”14 这是要使亚伯拉罕的福借着耶稣基督临到外邦人,使我们因信领受所应许的圣灵。15 弟兄们,我照人的常话说:即使只是人的约,一经确立,也没有人能废弃或增添什么。16 那些应许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说的。神不是说“众后裔”,好像指许多人,而是说“你的那一个后裔”,指的是一个人,那就是基督。17 我的意思是:神预先在基督里所确立的约,四百三十年以后才有的律法不能废掉,使应许归于无效。18 因为产业若是本乎律法,就不再是本乎应许;但神是凭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的。
使徒已经责备加拉太人不顺从真理,并设法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在这事上的愚昧;在这些经文中,他详尽地证明了他责备他们所拒绝的教义,就是不靠律法的行为、只因信称义。他用几种方式来证明这一点。
一、根据亚伯拉罕称义的榜样。使徒在罗马书第4章也使用了这一论证。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第6节);也就是说,他的信心紧紧抓住神的话语和应许,并且因着他的信,他被神承认并接纳为义人。正如他因此被称为信徒之父,使徒也要我们知道,那些本乎信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儿女(第7节);不是按肉体,而是按应许;因此,他们称义的方式与亚伯拉罕相同。亚伯拉罕因信称义,他们也是如此。为了证实这一点,使徒告诉我们,神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万国都必因你得福”(创世记 12:3)——所指的正是这事(第8节)。经上之所以被说成预先看明,是因为默示圣经的那一位预先看明,神要使外邦世界因信称义;所以,不仅犹太人,外邦人也要在亚伯拉罕里得福,也就是在亚伯拉罕的后裔基督里得福;他们不仅在亚伯拉罕的后裔里得福,也要像亚伯拉罕一样得福,照着他称义的方式称义。使徒称这为预先向亚伯拉罕传福音;并由此推论说(第9节),那些本乎信的人,也就是一切真正的信徒,无论属于哪一国,都与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他们借着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与信徒之父亚伯拉罕一同得福;因此,他们也像他一样因信得福。他是借着信神的应许而得福的,其他人也只有以同样的方式才能获得这项特权。
二、他说明我们只能借着紧紧抓住福音的信心得称为义,因为律法定我们的罪。我们若把自己交给这个法庭审判,并接受它的判决,就必定败诉、沉沦并遭毁灭;因为凡倚靠律法行为的,都在咒诅之下。凡倚靠自己行为的功德作为自己的义、声称自己无罪并坚持自己理当称义的人,案件必定会作出不利于他们的判决;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常照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去行的人,都是受咒诅的”(第10节;申命记 27:26)。按律法得生命的条件,是完全的、亲自的、持续不断的顺从;律法的语言是:“行这些事,就必得生”;或者正如第12节所说:“行这些事的人必因这些事而活。”每有一次失败,律法都宣告咒诅。我们的顺从若不是普遍的,没有持续遵行律法书上所记的一切;又若不是永久的,在任何时候、任何一件事上有了失败和亏欠,我们就落在律法的咒诅之下。咒诅就是显明出来的忿怒和所警告的毁灭;它使人被分别出来承受一切邪恶,并且以全部的效力、权能和作用临到所有罪人,因而也临到所有人;因为人人都犯了罪,在神面前成为有罪的。我们既因违犯律法而在其咒诅之下,指望靠律法称义就必是徒然的。然而,虽然不能指望从律法得到称义,使徒后来却告诉我们,有一条道路使我们可以逃脱这咒诅,重新得到神的恩宠,就是借着信基督;正如他在第13节所说,基督已经救赎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等等。基督为救赎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所采取的方式十分奇特:他自己为我们成了咒诅。他既为我们成为罪,也就为我们成了咒诅;他不是与神隔绝,而是暂时被置于那表明神不悦的可耻记号之下,摩西的律法曾特别标明了这一记号(申命记 21:22)。其目的,是要使亚伯拉罕的福借着耶稣基督临到外邦人——使一切相信基督的人,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可以成为亚伯拉罕之福的承受者,尤其承受圣灵那伟大的应许;这应许是特别为福音时代保留的。由此可见,他们成为神的子民和应许的承受者,并不是靠把自己置于律法之下,而是靠信基督。这里要注意:1. 我们作为罪人所陷入的悲惨境况——我们处在律法的咒诅和定罪之下。2. 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对我们的慈爱和恩典——他甘愿为我们成为咒诅,好救赎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3. 我们如今借着他所得的美好盼望——不但可以逃脱咒诅,还可以承受福分。4. 我们只有借着信他,才能指望得到这恩惠。
三、为了证明称义是因着信,而不是靠律法的行为,使徒引用了旧约明确的见证(第11节)。所指之处是哈巴谷书 2:4,那里说:“义人必因信得生。”这话又被引用(罗马书 1:17;希伯来书 10:38)。这话的用意,是要说明只有那些真正活着的人才是义的,就是那些从死亡和忿怒中被释放、恢复到蒙神恩宠之生命状态中的人;并且人只有借着信才成为义人,且以义人的身份得到这种生命和福乐——他们蒙神接纳,得以现在向他而活,并有权在将来享受他所赐的永生。因此使徒说,显而易见,没有人能靠律法在神面前称义。无论他在别人眼中可能如何,在神眼中却不是义人;因为律法并不是本乎信——在称义的事上,律法没有论及信心,也没有把生命赐给相信的人;律法的语言却是:“行这些事的人必因这些事而活”,正如利未记 18:5 所说。它要求完全的顺从作为得生命的条件,因此如今绝不可能成为我们称义的准则。使徒的这一论证使我们有理由指出,因信称义并不是什么新教义,而是早在福音时代以前就已经在神的教会中确立并教导的。事实上,这是任何罪人过去得称为义或将来能够得称为义的唯一道路。
四、为此,使徒强调神与亚伯拉罕所立之约的稳定性;这约并没有因律法赐给摩西而被取消或废除(第15节及以下)。信先于律法,因为亚伯拉罕是因信称义的。他所倚靠的是一个应许,而应许正是信心适当的对象。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第8节),这约坚定稳固;人的约尚且如此,神的约就更是如此。契据一旦签立,或协议条款一经盖印,双方就都受到约束,那时再另作安排已经太迟;因此,不能认为神的约会被后来赐下的律法取消。原文diatheke既可表示约,也可表示遗嘱。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与其说是约,不如说是遗嘱。遗嘱因立遗嘱之人的死亡而生效以后,就不能更改;因此,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既具有遗嘱的性质,就仍然坚定不变。但若有人说,一项赐予或遗嘱可能因为无人要求取得其利益而失效(第16节),他便说明本例没有这种危险。亚伯拉罕死了,众先知也死了,但这约是与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所立的。他又为此给了我们一个十分令人惊奇的解释。我们原会以为这只是指犹太民族。使徒却说:“不,它用的是单数,指向一个人——那后裔就是基督。”因此,这约仍然有效;因为基督在他自己以及属他的属灵后裔里面永远长存,而这些后裔是因信属他的。若有人反对说,摩西所赐的律法确实废除了这约,因为律法极其强调行为,其中却很少提及信心或所应许的弥赛亚;他便回答,后来赐下的律法不能废除先前所立的约或所赐的应许(第18节):“产业若是本乎律法,就不再是本乎应许;但神是凭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的。”因此,神若借着后来任何行动废弃应许,从而改变他如此确立的称义之道,就会与他的圣洁、智慧和信实不相符。产业既是凭应许赐给亚伯拉罕,并借此传给他的属灵后裔,我们就可以确信神不会收回那应许;因为他不是人,绝不会后悔。
律法的目的;亚伯拉罕真正的儿女。(主后56年)
19 那么,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它是为过犯添上的,直等到那蒙应许的后裔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一位中保的手设立的。20 中保本不是只为一方作中保,但神是一位。21 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相对立吗?绝不是!因为若曾赐下一条能使人得生命的律法,义就确实是本乎律法了。22 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之下,为要使那借着信耶稣基督而来的应许赐给相信的人。23 但在这信来到以前,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被圈住,直等到那将要显明的信来到。24 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把我们引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25 但这信既已来到,我们就不再处于训蒙师傅之下。26 因为你们借着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女。27 你们凡受洗归入基督的,都已经披戴基督。28 并不分犹太人或希腊人,不分为奴的或自主的,也不分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29 你们既属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人。
使徒刚才谈到赐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并说明这应许才是我们称义的准则,而不是律法;为免他们认为他过于贬低律法,使律法变得全然无用,他便由此谈论律法的目的和作用,告诉我们律法是为哪些目的赐下的。有人可能会问:“如果那应许足以使人得救,那么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或者,神为什么借摩西赐下律法?”对此他回答说:
一、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第19节)。它的目的不是废除应许,并确立一条不同于应许所确立的称义之道;律法乃是加在应许之上,特意附加于应许以为其效力服务,而这样做是因为过犯。以色列人虽蒙拣选作神特有的子民,却和别人一样是罪人;所以,神赐下律法是要使他们认识自己的罪,以及自己因罪而招致神的不悦;因为借着律法,人才能认识罪(罗马书 3:20),并且律法进入,是要使过犯显多(罗马书 5:20)。律法也意在约束他们不去犯罪,使他们心存畏惧,遏制他们的私欲,免得他们陷入自己本性所倾向的那种放荡无度之中;但与此同时,律法也被设计为把他们指向赎罪真正且唯一的道路,使他们可以在其中得到赦免;这就是借着基督的死和献祭,而这正是赐下献祭和洁净之律法的特殊用途。
使徒又说,律法为此目的而赐下,直等到那蒙受应许的后裔来到;也就是说,或是直到基督来到,他就是应许中所指的主要后裔,正如使徒先前所说明的;或是直到福音时代开始,那时犹太人和外邦人不再有分别,凡相信的人都要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直等到这日期满足或这完备的时代来到。但当那后裔来到,应许中神恩典更充分的启示显明以后,摩西所赐的律法就要终止;那约既被发现有缺欠,就要让位给另一个更美的约(希伯来书 8:7、8)。律法若被视为自然律,就始终有效,并且仍有使人知罪、约束人不犯罪的功用;然而,我们如今不再处于那律法之约的奴役和恐惧之下。因此,律法的目的不是显明另一条不同于应许所启示的称义之道,而只是借着向人显明罪的邪恶,使他们看见自己需要那应许,并把他们指向基督;只有借着基督,他们才能得到赦免和称义。
为了进一步证明律法的目的并非使应许失效,使徒又说:“律法是借天使经一位中保的手设立的。”律法所赐给的人与应许所赐给的人不同,赐下的方式也不同,因此两者有不同的目的。应许是赐给亚伯拉罕和他所有属灵后裔的,其中包括万国的信徒,既包括外邦人,也包括犹太人;律法却是赐给以色列人的,因为他们是一个特殊的民族,从世上其余民族中分别出来。并且,应许是由神亲自直接赐下的,律法却是借着天使的服事和一位中保的手赐下的。由此可见,律法不可能是为废弃应许而设立的;因为“中保本不是只为一方作中保,但神是一位”(第20节)。神只是一位,是与亚伯拉罕所立的应许或约中的一方;所以,不能设想他会借着一项只在他与犹太民族之间进行的安排,废掉他早已赐给亚伯拉罕及其所有属灵后裔的应许,无论这些后裔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这样做既不符合他的智慧,也不符合他的真实和信实。摩西只是在神和亚伯拉罕属灵后裔之间作中保;因此,借他所赐的律法不能影响赐给他们的应许,更不能颠覆这应许。
二、律法的赐下是要使人认识自己需要一位救主。使徒提出有些人可能愿意提出的反对意见(第21节):“这样,律法是与神的应许相对立吗?两者真的彼此冲突、互相妨碍吗?或者,你岂不是使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和摩西的律法彼此对立吗?”对此他回答:“绝不是!”他绝不会存这样的想法,从他所说的话中也不能得出这样的推论。律法绝非与应许不相容,而是为应许效力;因为律法的目的是揭露人的过犯,向他们显明自己需要一种比律法之义更好的义。事实上,这种结论从他们的教义得出,远比从使徒的教义得出更为合理;因为若曾赐下一条能使人得生命的律法,义就确实是本乎律法了,如此一来,应许就会被取代,变得毫无用处。但在我们目前的状态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圣经已经把众人都圈在罪之下(第22节),也就是宣告所有人,无论犹太人还是外邦人,都处在有罪的状态中,因此无法靠律法的行为得到义和称义。律法揭露他们的伤口,却不能为他们提供医治;律法显明他们有罪,因为它规定了献祭和洁净之礼,而这些显然不足以除去罪。因此,律法的重大目的就是使那借着信耶稣基督而来的应许可以赐给相信的人,使他们既认识到自己的罪,也认识到律法不足以为他们成就义,就可以被劝服去相信基督,从而得到应许的益处。
三、律法被设计为训蒙的师傅,要把人引到基督那里(第24节)。在前一节,使徒告诉我们,犹太人在摩西制度之下处于怎样的状态:在这信来到以前,也就是在基督显现、因信他称义的教义得到更充分启示以前,他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必须在严厉的刑罚威吓下严格遵守律法的各样诫命;那时,他们被圈住,处于律法的恐吓和管教之下,如同被拘禁的囚犯。其目的,是使他们借此更愿意接受那后来将要显明的信,或在基督来到世上时被劝服接受他,并赞同他将要引入的更美制度;借着这一制度,他们要从捆绑和奴役中得释放,进入一个拥有更大光明和自由的状态。他告诉他们,在那种状态中,律法是他们训蒙的师傅,要把他们引到基督那里,使他们因信称义。律法一面向他们宣明神对他们的心意和旨意,一面又因他们在本分上每一次的失败而向他们宣告咒诅,所以律法适于使他们确信,凭他们自己是失丧和败亡的,并使他们看见自己的义是何等软弱和不足,不能使自己蒙神悦纳。律法又要求他们献上各样祭物等;这些事物虽不能凭自己除去罪,却是基督和他将为赎罪而献上之伟大祭物的预表,因此律法也把他们指向基督——尽管是以较为幽暗隐晦的方式——视他为他们唯一的救助和避难所。这样,律法就是他们的训蒙师傅,在他们尚未成年时教导并管理他们;或者,正如paidagogos一词最准确的含义,是作他们的仆人,引领并带他们到基督那里,正如从前儿童由负责照管他们的仆人领到学校一样;使他们可以由基督这位师傅更充分地教导,认识称义和得救的真正道路。这道路只在于信他,而基督奉派要对此作出最充分、最清楚的启示。但免得有人说,律法在犹太制度下既有这种用途和效力,为什么在基督教制度下不能继续如此呢?使徒又说,这信既已来到,福音时代也已开始;在这时代中,基督以及借着信他而得赦免和生命的道路已经最清楚地显明,我们就不再处于训蒙师傅之下(第25节)——如今我们不再像当时那样需要律法把我们引到基督那里。使徒就这样告诉我们律法曾有哪些用途和目的;从他对此事所说的话中,我们可以注意到:
1. 神赐律法给古时子民所显明的良善;因为与福音时代相比,律法时代虽是一个幽暗和恐惧的时代,却为他们提供了充分的方法和帮助,既引导他们尽对神的本分,也鼓励他们把盼望寄托于神。
2. 犹太人的重大过错和愚昧,就是误解律法的目的,将律法滥用于与神赐下它时所定目的大不相同的用途;因为他们指望靠律法的行为称义,然而律法从未被设计为他们称义的准则,而只是使他们认识自己的罪责和自己需要一位救主,并把他们指向基督和信靠基督,以此作为取得这项特权的唯一道路(见罗马书 9:31、32;10:3、4)。
3. 福音之下的境况胜过律法之下的境况,具有极大的优势;在律法之下,我们不仅比从前赐给犹太人的更清楚地领受神恩典和怜悯的启示,也从他们所受的奴役与恐惧状态中得了释放。如今,我们不再被当作尚在幼年状态的儿女对待,而是被当作已长成、达到完全年龄的儿子,蒙准享有比他们更大的自由,并被置于比他们更广的特权之中。使徒在以下数节对此加以详述。因为他在本章末尾表明律法赐下的用意之后,便告诉我们借着基督所得的特权,在那里他特别宣告:
(1.) 我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女(第26节)。在此我们可以注意:[1.] 真基督徒在福音之下所享有的重大而卓越的特权:他们是神的儿女;他们不再被算为仆人,而是儿子;他们不再像犹太人那样被隔在远处、受诸多限制,而是蒙准比他们更亲近、更自由地来到神面前;是的,他们被接纳列入他的儿女之数,并有权享受他儿女的一切特权。[2.] 他们怎样获得这特权:乃是借着信基督耶稣。他们既接受他为自己的主和救主,又单单倚靠他得称义和得救,就因此被接纳进入这与神有福的关系,并有资格享受其中的特权;因为(约翰福音 1:12)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使徒提醒我们,这使他们成为神儿女的对基督的信心(第27节),正是他们在洗礼中所承认的;因为他补充说: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他们既在洗礼中承认对他的信心,便借此归属于他,仿佛披上了他的制服,并宣告自己是他的仆人和门徒;他们既这样成了基督的肢体,便借着他被承认并被算为神的儿女。这里要注意:第一,洗礼如今是我们正式加入基督教会的礼仪,正如割礼是加入犹太人会众的礼仪。我们的主耶稣在给使徒的使命中指定它为此用途(马太福音 28:19),因此他们的惯例是给那些受教归入基督信仰的人施洗;使徒在这里或许提及他们的洗礼,以及他们借着其中所承认的对基督的信心成为神的儿女,是要预先消除假教师可能乐于提出、支持割礼的进一步异议。他们可能会说:“即使承认西奈山所赐的律法已因那应许之种基督的来到而废止,但既然割礼是与应许一同赐给亚伯拉罕的,又远在借摩西赐律法之前,为什么割礼也应当废除呢?”但使徒说,受洗归入基督的人都是披戴基督了,这就充分除去了这个困难;因为由此可见,在福音之下洗礼取代了割礼,而且那些借着洗礼归属于基督并且真诚信他的人,就一切意义和目的而言,被接纳享受基督教境况的特权,正如犹太人借着割礼被接纳享受律法之下的特权一样(腓立比书 3:3);因此,没有理由仍继续使用割礼。第二,要注意,在我们的洗礼中,我们披戴基督;我们在其中承认自己是他的门徒,并有义务行事为人像他忠心的仆人。我们既受洗归入基督,就是受洗归入他的死;叫我们像他死而复活一样,也照样与此相合,向罪而死,在新生的样式中行事(罗马书 6:3、4);我们若更常记念这一点,对我们必大有益处。
(2.) 作神儿女并借着洗礼归属于基督的这特权,如今为一切真基督徒所共同享有。律法确实使犹太人与希腊人有所分别,在许多方面使犹太人居于优先地位;它也使为奴的与自主的、主人与仆人、男性与女性有所分别,因为男子受割礼。但如今并非如此;他们全都站在同一地位,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正如其中一人不会因他所享有、超过另一人的任何国籍或个人优势而蒙悦纳,另一人也不会因缺少这些优势而被弃绝;凡真诚信靠基督的人,无论属于何国、何种性别、何等身分,都蒙他悦纳,并借着信他成为神的儿女。
(3.) 我们既属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并且照着应许承受产业。他们那些主张犹太化的教师要他们相信,必须受割礼并遵守摩西的律法,否则就不能得救;使徒说:“不,你们无须如此;因为你们若属基督,若真诚信靠他——他就是那应许之种,地上万国都要在他里面得福——你们就成为亚伯拉罕、信心之父真正的后裔,并且因此照着应许承受产业,因而有权得着其中伟大的福分和特权。”所以,总而言之,既然显明称义不是借着律法的行为得着,而只能借着信基督得着;既然摩西的律法是暂时的制度,且赐下它的目的只是服从应许、并非破坏应许;又既然如今在福音之下,基督徒所享有的特权远比犹太人在那制度之下所享有的更大、更好,那么,他们听从那些企图一下子剥夺他们福音真理和自由之人的话,必然是极不合理、极不明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