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雅各書 2

在本章中,使徒譴責了看重富人、輕視窮人的罪惡行徑;他把這歸因於偏待人與不公,並說明這乃是行事違背神:神揀選了窮人,而富人常常逼迫屬神的產業,褻瀆他的名(第1–7節)。他說明全律法都當遵行,且除了公義以外,也當實行憐憫(第8–13節)。他揭露那些誇口有信心卻沒有行為之人的錯誤與愚妄,告訴我們,這不過是死的信心,是鬼魔也有的信心,並不是亞伯拉罕或喇合的信心(第11節至末尾)。

當顧念貧窮的基督徒;譴責偏待人。(主後61年)

雅各書 2:1–7和合本(神版)
1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2若有一個人帶著金戒指,穿著華美衣服,進你們的會堂去;又有一個窮人穿著骯髒衣服也進去;3你們就重看那穿華美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裡」,或「坐在我腳凳下邊。」4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嗎?5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 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6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嗎?7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敬奉的尊名嗎?

使徒在這裡責備一種極其敗壞的作法。他說明,按外貌待人這一罪中有何等大的禍害;這罪似乎在那些早期世代的基督教會中已極其滋長,而在這些後來的時代中,又可悲地敗壞並分裂了基督教國家和團體。這裡我們有,

I.總括地提出對這罪的警告:我的弟兄們,你們既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第1節)。注意:#

1.這裡充分暗含著基督徒的特徵:他們有我們主耶穌基督的信心;他們接受它,領受它,按它約束自己;他們接納基督的教義,服從他的律法和治理;他們把它當作託付,也當作珍寶。#

2.雅各何等尊榮地稱呼耶穌基督;他稱他為榮耀的主,因為他是父神榮耀所發的光輝,是神本體的真像。#

3.基督既是榮耀的主,就當教導我們,除他們與基督的關係及與基督相合以外,不可因任何事而尊重基督徒。你們既宣認相信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榮耀;最貧窮的基督徒也必與富人同得這榮耀,而一切屬世的榮耀與此相比不過是虛空;就不該以人的外在和屬世優勢作為尊重人的尺度。我們既宣認我們主耶穌基督的信心,就不該尊重人,以致遮蔽或減損我們榮耀之主的榮耀;無論有人怎樣想,這無疑是一項極其嚴重的罪。#

II.藉著一個事例或例證,對這罪加以描述並提出警告(第2、3節)若有一個人戴著金戒指,等等,進你們的會堂去。這裡的會堂,是指為裁決教會成員之間的爭端,或決定應當對誰施行責罰以及施以何種責罰而設立的聚會;因此這裡所用的希臘詞 synagoge,意指猶太會堂中為秉行公義而聚集的那種會眾。邁蒙尼德說(正如我見曼頓博士所引用的一段):“猶太人的條例明定,當窮人與富人一同陳訴時,不可吩咐富人坐下、窮人站著,或叫窮人坐在較差的位置;二人都要坐,或二人都要站。”使徒所用的措辭顯然指向此事,所以這裡所說的會眾,必是類似猶太人會堂集會、為聽訟和執行公義而聚集的會眾;基督徒集會中的仲裁與責罰,正是與這些相比較的。然而我們務須謹慎,不可把這裡所說的應用於一般敬拜的聚會;因為在這類聚會中,按人的身份和處境安排不同座位,當然可以而不構成罪。那些把使徒在這裡的嚴責定在這種作法上的人,並不明白使徒;他們沒有考慮“審判官”一詞(用於第4節),也沒有考慮按第9節所說,若有這裡所指的這種偏待人,他們如何會被定為觸犯律法的人。因此,現在設想這樣的情形:“有一個衣著顯貴、頗有體面的人進了你們的會眾(這會眾與會堂中的某些聚會性質相同),又有一個衣著骯髒的窮人也進來;你們只因一人的外表較好或境況較另一人優越,便偏心行事,作出錯誤判定。”由此注意:#

1.神在各等人中都有他所存留的餘民,在穿柔軟華美衣服的人中,也在穿貧寒骯髒衣服的人中。#

2.在宗教的事上,富人與窮人地位相同;任何人的財富都不能使他稍微更親近神,任何人的貧窮也不能使他遠離神。至高者不偏待人,所以在良心的事上我們也不該偏待人。#

3.在基督徒團體中,尤其應當防備一切不當尊崇屬世顯貴和財富的事。雅各在這裡並非鼓勵粗野或紊亂。禮貌上的尊敬必須給予,對不同身份的人,我們的舉止也可有所分別;但這種尊敬絕不可影響基督徒團體在授予教會職分、施行教會責罰,或任何純屬宗教之事上的處理;在這裡,我們不可按肉體認人。錫安居民的特徵乃是:他眼中藐視匪類,卻尊重那敬畏耶和華的人。窮人若是好人,我們不可因他的貧窮而絲毫降低對他的評價;富人若是壞人(即使他衣著華美、信仰宣稱也華麗),我們也不可因他的財富而絲毫提高對他的評價。#

4.我們在判斷人時須謹慎採用何種準則,這是何等重要;若我們習慣按外貌判斷,這就會大大影響我們在宗教聚會中的心志和行為。世上有許多人,雖因邪惡而卑劣可鄙,卻頗有體面;反之,也有許多謙卑、屬天、良善的基督徒,衣著樸素;但不可因此就以為他們或他們的基督信仰較為不好。#

III.這裡說明這罪的嚴重性(第4、5節)這是極大的偏待,是不公,也是使我們自己敵對神;神揀選窮人,若他們是良善的,必尊榮並高舉他們,任憑誰輕視他們。#

1.這罪中有可恥的偏待: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嗎?這裡以問句提出,是因為凡認真省察自己的人,其良心都不能不作出回答。嚴格按照原文,這問題是:“你們豈不是作了分別嗎?在這分別之中,你們豈不是按錯誤的準則判斷,採用錯誤的尺度嗎?律法所譴責的偏待之罪,豈不是完全歸在你們身上嗎?你們自己的良心豈不告訴你們是有罪的嗎?”當我們面對自稱信道的人,即使他們已陷入極其敗壞的光景,訴諸良心極有益處。#

2.這種偏待人,是由於思想的邪惡與不公。性情、行為和處置既是偏頗的,作為一切源頭的內心和思想也就是邪惡的:“你們成了按惡意斷定人的審判官;就是說,你們是按自己所形成的不義估計和敗壞見解來判斷的。追究你們的偏待,直到那些伴隨並支撐它的隱秘思想,就會發現那些思想極其邪惡。你們暗中把外在的排場看得高過內在的恩典,把所見的事看得高過未見的事。”若不揭露我們思想的邪惡,罪的醜惡就從未真正完全地被看見;正是這一點大大加重了我們性情和生活中的過錯:人心所思念的盡都是惡(創世記 6:5)#

3.這種偏待人是嚴重的罪,因為它最直接地顯明我們自己與神相反(第5節)“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嗎?等等。你們反倒羞辱他們(第6節)。神使那些你們看作無名無分的人承受一國,又把極大而榮耀的應許賜給那些你們幾乎不肯給一句好話或一個尊敬眼色的人。你們既自稱為神的兒女,又與他相合,這豈不是你們可憎的罪孽嗎?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我憑著我對你們所有的愛,以及你們對我所有的敬重,懇求你們思想這些事。注意,世上許多窮人是神所揀選的。他們是神所揀選的,並不妨礙他們貧窮;他們貧窮,也絲毫不損害他們蒙揀選的明證。窮人有福音傳給他們(馬太福音 11:5)。“神定意使人因其內在的價值和卓越而尊崇愛慕他的聖潔宗教,並非藉著華麗和排場的外在優勢;所以揀選世上的窮人。”再者,注意,世上許多窮人在信上富足;如此,最窮的人也可成為富足;而這正是他們尤其應當切慕的。人有財富產業,就當在善事上富足,因為他們擁有得越多,可用來行善的也越多;但世上的窮人應當在信上富足,因為他們在這裡擁有得越少,就越能也越應當在信中盼望那更美世界裡的更美之事。再注意,信主的基督徒雖在現有產業上可能極其貧窮,卻因有承受一國的名分而富足。為他們所支出的甚少;為他們所積存的卻是難以言喻的豐富和偉大。再注意,凡在信上富足的,也必有神聖的愛;藉著愛心運行的信心,必在一切承受榮耀的人裡面。又一次注意,在這一點之下,天國乃是一國,是應許給愛神之人的國。我們在前一章讀到賜給愛神之人的冠冕(第12節);這裡又發現有一個國。冠冕既是生命的冠冕,這國也必是永遠的國。把這一切合在一起,就顯明世上在信上富足的窮人現今如何受神尊榮,將來又如何被神高舉;因而也顯明輕視窮人是何等罪惡的事。經過這些考量之後,這指控實在尖銳:你們反倒羞辱窮人(第6節)#

4.按本處的意思,因人的財富或外在體面而看重人,被顯明是極大的罪,因為屬世財富和顯貴所帶來的禍害,以及基督徒不當看重那些對神和對他們自己都少有顧念之人的愚妄:“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審判臺前嗎?他們豈不是褻瀆你們所稱那尊貴的名嗎?(第7節)你們要思想,財富何等常成為罪惡、禍害、褻瀆和逼迫的誘因;要思想你們自己承受多少災禍,富有、權勢和屬世顯貴之人怎樣大大羞辱你們的宗教和你們的神;這樣就會使你們的罪顯為極其罪惡和愚妄,因為你們高舉那要壓倒你們、毀滅你們一切建造、又羞辱你們所稱那尊貴之名的事。”基督的名是尊貴的名;它反映尊榮,也使佩戴它的人有價值。#

基督徒的律法。(主後61年)

雅各書 2:8–13和合本(神版)
8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9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10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11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12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13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使徒既已譴責那些不當偏待人的罪,並提出足以使他們確信這惡事嚴重性的理由,如今便進而說明如何可以補救;福音事工不僅是責備和警告,也是教導和指引。保羅說:“勸戒各人,教導各人”(歌羅西書 1:28)。這裡,

I.總括地提出在我們對待眾人時應當引導我們的律法。你們若照經上所說“要愛人如己”,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第8節)。恐怕有人以為雅各為窮人辯護,是要藐視富人,他如今使他們知道,他並非意在鼓勵人對任何人有不當的行為;他們不可恨惡或粗魯地對待富人,正如不可輕視窮人一樣;經上既教導我們愛一切鄰舍,不論富窮,都如同自己,我們若持定遵守這準則,便是好的。由此注意:#

1.基督徒行事的準則已定在聖經中:若照經上所說,等等。我們不該以大人物、屬世財富,或自稱信道者中間的敗壞作法為引導,而當以真理的聖經為引導。#

2.聖經把愛人如己賜給我們作為一條律法;它仍完全有效,基督不是使它對我們較不重要,反倒把它提高並擴展。#

3.這律法是至尊的律法,來自萬王之王。它本身的價值和尊嚴,配得如此受尊崇;且所有基督徒現今所處的狀態,是自由而非捆綁或壓迫的狀態,這使他們當用以彼此約束一切行為的律法成為至尊的律法。#

4.若以偏私解釋這至尊的律法,即使假稱遵守它,也不能為任何不義的行為開脫。這裡暗示,有些人準備諂媚富人、偏待他們,因為若他們處於相同境況,也會盼望人如此對待自己;或者他們會辯稱,向神在其護理中以世上身份和等級分別出來的人表示特別尊敬,不過是行正當的事;因此,使徒承認,就他們遵守第二塊法版的責任而言,向當得尊敬的人致敬是好的;但這種看似正當的藉口,不能遮掩他們在所被控告的那種不當偏待人上的罪;因為,#

II.這總括的律法須與一條特別的律法一同考量:“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第9節)。儘管有律法中的律法,即愛人如己,並向他們顯出那種尊重;若你們處在他們的境況,自己也會期待得到這種尊重;這仍不能為你們按人的外在條件分派教會的恩待或責罰開脫;但在這裡你們必須留意一條特別的律法,就是賜下那另一條律法的神同時賜給你們的;藉著這條律法,你們就會完全被定為犯我所指控之罪的人。”這律法在利未記 19:15:“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是的,即使至尊的律法本身,若得正確解釋,也足以定他們的罪,因為它教導他們把自己放在窮人的位置上,與放在富人的位置上一樣多,並因此公平地對待這一人和那一人。於是他進而,#

III.說明律法的範圍,以及必須如何遵守它。他們必須全守至尊的律法,顧及這一部分也顧及那一部分;否則當他們假稱以它作為任何特定行為的理由時,它就不能使他們得益。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第10節)。這可從兩方面考慮:#

1.就雅各所論的情形而言:你們是否為偏待富人辯護,因為當愛人如己?那麼也當公平適當地顧念窮人,因為當愛人如己;否則你們在一條上跌倒,就敗壞了你們全然遵守那律法的假稱。凡遵守全律法的,若在一條上故意、明目張膽、持續地跌倒,並以為自己在某些事上順服,就可在另一些事上得蒙原諒,他便是犯了眾條;就是說,按律法的判決,他招致同樣的刑罰,且須受同樣的懲罰,如同在別條上也違犯了律法一樣。這不是說一切罪都相等,而是說一切罪都同樣藐視立法者的權威,因而都使人伏在違犯那律法所警告的刑罰之下。這向我們顯明,以為善行可以補償惡行是何等虛妄,並清楚地使我們去尋求另一種贖罪。#

2.再以一個不同於上述的情形加以說明(第11節)因為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有人也許對姦淫或一切趨向肉體汙穢的事極其嚴厲,卻不大願意譴責殺人,或那些損害別人健康、傷透別人心、毀壞別人生命的事;另一個人極其懼怕殺人,對姦淫卻有較寬容的看法;但那比起誡命的內容更看重立法者權威的人,就會看出譴責這一項與譴責那一項有同樣的理由。當一切都是著眼於神的旨意而行,順服才蒙悅納;而悖逆無論發生在哪一件事上,都當被譴責,因為它藐視神的權威;因此,若我們在一條上跌倒,便是藐視賜下全律法者的權威,至此便是犯了眾條。這樣,若你們看舊約的律法,便是被定罪的;因為“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拉太書 3:10)#

IV.雅各指引基督徒尤其要按基督的律法約束和引導自己。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第12節)。這不僅教導我們公正無私,也教導我們對窮人極其憐恤慈悲;並且使我們完全脫離對富人的一切卑鄙不當的顧念。注意:#

1.福音被稱為律法。它具備律法的一切要求:有附帶賞罰的誡命;它規定本分,也施予安慰;基督既是教導我們的先知和為我們獻祭代求的祭司,也是統治我們的王。我們是在律法之下歸於基督。#

2.它是使人自由的律法,我們沒有理由把它看作軛或重擔而抱怨;因為按福音而有的事奉神,乃是完全的自由;它使我們脫離一切奴役性的顧念,無論是對這世界的人還是對這世界的事。#

3.我們都必按這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人的永遠境況必按福音決定;當我們站在審判臺前,這就是將要展開的書;福音所定罪的人,不能得救濟,福音所稱義的人,也沒有任何控告能成立。#

4.因此,我們現今必須說話行事,像那些不久要按這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的人;就是說,要合乎福音的條件,憑良心履行福音的本分,存福音的心志,過福音的生活,因為我們必須按這準則受審判。#

5.思想我們要按福音受審判,尤其應當激勵我們在顧念窮人時有憐憫(第13節)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注意:#

(1.)最終將要臨到不悔改罪人的判決,是無憐憫的審判;忿怒與戰兢的杯中毫無摻雜或緩和,其中的渣滓他們必須喝盡。#

(2.)現今毫無憐憫的人,在大日也必得不著憐憫。但反過來我們可以注意,#

(3.)必有人要成為憐憫誇勝審判的實例,在他們身上憐憫向審判誇勝:末日一切世人,不是忿怒的器皿,就是憐憫的器皿。人人都當思量自己將被發現歸在哪一類;並要記得,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恤。#

信心與行為。(主後61年)

雅各書 2:14–26和合本(神版)
14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15若是弟兄或是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16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17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18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19你信 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20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21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22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23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 神的朋友。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嗎?26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

在本章後半部分,使徒指出那些只安於口頭宣認基督教信仰、彷彿這就能拯救他們之人的錯誤;他們心中的性情和生活的軌跡,全然不合於他們所宣認的那聖潔宗教。因此,為使他們看見自己盼望所建立的是何等可憐的根基,這裡詳細證明:人稱義不是單因著信心,也是因著行為。如今,

I.由此生出一個極大的問題,就是如何調和保羅和雅各。保羅在寫給羅馬人和加拉太人的書信中,似乎主張與雅各在這裡所立的完全相反的事;他常常並且極其強調地說,我們單因信心稱義,不因律法的行為稱義。Amicæ scripturarum lites, utinam et nostræ:聖經的一部分與另一部分之間,雖有表面上的差異,卻有極美好的和諧;若基督徒之間的差異也同樣容易調和,就好了。巴克斯特先生說:“若非人誤解保羅書信明白的主旨和意義,沒有什麼能使這樣多人以為調和保羅和雅各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關於反律法主義者所堅持之事的一般概覽,可見巴克斯特先生的《釋義》;學者們也發明了許多方法來使兩位使徒相合;但只須注意以下幾點,或已足夠:#

1.當保羅說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律法的行為(羅馬書 3:28),他顯然所說的行為與雅各所說的是另一類行為,卻不是另一類信心。保羅所說的是人順從摩西律法所作的行為,且是在接受福音的信心以前所作的;他所面對的是那些極其看重這些行為、以至棄絕福音的人(如羅馬書第10章開頭極其明確地表明);雅各所說的卻是順從福音而作的行為,是在基督耶穌裡有真誠信心所應有且必要的功效和果子。兩人都要尊崇福音的信心,因唯有它能拯救我們、稱我們為義;但保羅藉著顯明信心以前一切律法行為的不足,或這些行為與借耶穌基督稱義的教義相對立時的不足,來尊崇它;雅各則藉著說明這同一信心的真實而必要的產物與運行,來尊崇這同一信心。#

2.保羅不僅所說的行為不同於雅各所強調的行為,他所反對的善行用法也完全不同於這裡所提出和意指的用法。保羅面對的是那些在神面前倚靠自己行為功勞的人,因此他很可以視這些行為為毫無價值。雅各面對的卻是那些高舉信心、卻甚至不準把行為當作證據使用的人;他們倚靠赤裸的宣稱,以為足以使他們稱義;面對這種人,他很可以強調善行的必要性和重大重要性。我們不可用一塊法版去撞擊另一塊而毀壞一塊法版,也不可使律法與福音彼此衝突而將二者打碎:那些高舉福音以致廢掉律法的人,和那些高舉律法以致廢掉福音的人,都錯了;因為我們必須把本分擺在面前;必須既有在耶穌基督裡的信心,也有信心所結的善行。#

3.保羅所說的稱義,不同於雅各所說的稱義;一人說我們的人在神面前稱義,另一人說我們的信心在人面前稱義:“你將你的信心藉著行為指給我看,”雅各說,“讓看見你的人藉著你的行為,見證你的信心為義;”但保羅說的是在神面前的稱義;神只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純粹因在他裡面的救贖。因此我們看見,我們的人在神面前因信稱義,我們的信心在人面前因行為稱義。這是使徒雅各極其明白的範圍和目的;他不過是證實保羅在別處論他所說的信心所講的話,即這信心是勞苦的信心,是藉著愛心運行的信心(加拉太書 5:6;帖撒羅尼迦前書 1:3;提多書 3:8),以及許多別處所說的話。#

4.保羅可以被理解為說到開始的稱義,雅各則說到完成的稱義;我們單因信心被置於稱義的狀態,但善行在末後大日來到時,使我們的稱義得以完成;那時要說:“我父所賜福的兒女,你們來承受……因為我餓了,你們給我吃”,等等。#

II.既然如此清楚地表明這段經文與聖經其他部分毫無矛盾,讓我們看看這段雅各極佳的話特別教導我們什麼;我們受教導,#

1.沒有行為的信心沒有益處,也不能拯救我們。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注意:#

(1.)不能拯救的信心,實際上不能使我們得益。赤裸的宣稱有時似乎有益,可以博得真正良善之人的好評,也可能在某些情形下帶來屬世的好處;但人若賺得全世界,賠上自己的靈魂,這有什麼益處呢?有什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嗎?凡事對我們是否有益或無益,都當按它們是否促進或攔阻我們靈魂的救恩來衡量。尤其在一切事上,我們應當如此看待信心:若它不能拯救,就沒有益處,反要最終加重我們的定罪和毀滅。#

(2.)人有信心與人說自己有信心,是兩回事;使徒並未說,若有人有信心卻沒有行為,因為這不是一個可設想的情形;這段經文的主旨顯然在於說明,沒有行為的見解、思辨或贊同,並非信心;但情形是這樣提出的: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等等。人可能向別人誇耀自己所有的,也可能在自己心中自負,然而其實他們實在沒有。#

2.我們受教得知,愛或慈善既是一個實行的原則,信心也是如此;若非如此,二者都毫無用處。藉著試想:一個人自稱極其慈善,卻從不行任何慈善之事,這樣看起來如何,你便可判斷:自稱有信心卻沒有其適當而必要的果子,究竟有何意義:“若有弟兄或姊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什麼益處呢?”(第15–17節)這種只在言語上的慈善,對你或對窮人有什麼益處呢?你豈能帶著這種空洞的慈善外表來到神面前嗎?你若以為自己所宣認的信心,無須敬虔和順服的行為便能在神面前站立得住,也就同樣可以自稱你的愛和慈善無須憐憫的行為便能經受考驗。“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乃是獨自的。”(第17節)我們太容易安於徒有信心的宣認,以為這會救我們;只說:“我們相信基督教信仰的信條”,乃是一種廉價而容易的宗教;但若想這已足以領我們進天國,便是極大的迷惑。這樣推論的人乃是冤枉神,也是在欺騙自己的靈魂;虛假的信心和虛假的慈善一樣可憎,二者都顯明一顆對一切真實敬虔已經死去的心。你寧可從一具沒有靈魂、知覺或行動的死屍中得樂趣,也不如神會從沒有行為的死信心中得樂趣。#

3.我們受教要把那自誇卻沒有行為的信心,與由行為證實的信心相比較;把二者一同察看,試試這比較會怎樣影響我們的心思。是的,有人可以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第18節)設若一個真信徒如此同一個自誇的假冒為善者辯論:“你作出宣認,並說你有信心;我不作這樣的誇口,卻讓我的行為替我說話。如今,你若能,就在沒有行為的情況下拿出任何證據,證明你有你所宣認的信心;我很快便會讓你看出,我的行為如何從信心流出,並且是其存在的確實證據。”這就是聖經始終教導人用以判斷自己和他人的證據。這也是基督在審判之日所要依循的證據。死人都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啟示錄 20:12)。那麼,那些自誇自己所不能證實的事,或企圖以敬虔和憐憫的行為以外之事來證實其信心的人,到那時將何等顯露出來!#

4.我們受教應當把僅屬思辨和知識的信心看作鬼魔的信心:“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得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第19節)使徒在此所選擇提及的信心例證,乃是一切宗教的首要原則。“你反對無神論者而相信有神,又反對拜偶像的人而相信只有一位神;你信得不錯:就此而言,一切都是對的。但若停留於此,只因你信祂便對自己或自己在神面前的光景抱有好意見,這就會使你成為可悲的:鬼魔也信,卻是戰驚。你若滿足於對信仰條目的徒然贊同,以及對此作一些思辨,鬼魔也走到這一步。他們的信心和知識只會激起恐懼;不久以後,你的也是如此。”人通常把“戰驚”看作信心的好果效;但這裡應用在鬼魔的信心上時,倒可看作壞的果效。他們戰驚,並非出於敬畏,乃是出於對他們所信的那一位神的仇恨和敵對。因此,複述我們信經中的那一條;“我信全能的父神”;最終不能使我們與鬼魔有別,除非我們現今照福音所指示的,將自己交託給神,愛祂,以祂為樂,並事奉祂;這些事鬼魔不作,也不能作。#

5.我們受教得知,那自誇有信心卻沒有行為的人,目前應當被看作一個愚昧而被定罪的人。“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嗎?”(第20節)譯作“虛浮的人”的詞;anthrope kene;有人注意到,它與“拉加”一詞有同樣的意思;“拉加”絕不可用於私人的人身上,也不可作為怒氣的表現(馬太福音 5:22),但可如這裡一樣使用,表示對那一類沒有善行、卻誇耀自己有信心之人的正當憎惡。它也明白宣告,他們在神眼中乃是愚昧和卑賤的人。沒有行為的信心被稱為死的,不但因為它沒有一切作為屬靈生命證據的活動,也因為它對於永生毫無功效:那些安於徒有信心宣認的信徒,雖活著卻是死的。#

6.我們受教得知,稱義的信心不能沒有行為;這由亞伯拉罕和喇合兩個例子可見。#

(1.)第一個例子是亞伯拉罕;他是信徒之父,也是稱義的首要榜樣,猶太人對他格外看重(第21節)“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另一方面,保羅在羅馬書第4章說,亞伯拉罕信了,這就算為他的義。但二者很容易調和;只要留意希伯來書第11章所說的,便可看出亞伯拉罕和喇合的信心,都是會生出雅各所說那些善行的信心;這些善行不可與那稱義並使人得救的信心分開。亞伯拉罕所做的事顯明他確實相信。神自己的話也清楚地說明這一點:“耶和華說:你既行了這事,不留下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我便指著自己起誓說: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創世記 22:16、17)如此,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作工的信心(第22節);它與他的行為同工,並且因行為得以完全。藉此,你便明白那處經文的真意:“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第23節)這樣,他便成為神的朋友。信心生出這樣的行為,使他在神面前蒙悅納,並使他進到神所賜極其特別的恩待和親密關係中。亞伯拉罕被稱為、被算為神的朋友,乃是給他極大的尊榮。你們就看見(第24節),人因行為稱義;進入這樣蒙神恩待、與神相交的景況;不是單因著信;不是藉著徒然的意見、宣認,或信而不順服,乃是藉著那會生出善行的信心。現在,除了這段經文和這個例子本身的解釋;它們如此闡明並支持雅各所論的論點;我們也可從這裡關於亞伯拉罕所說的話學得許多別的有益教訓。#

[1.]凡願得亞伯拉罕福分的人,必須謹慎效法他的信心:自誇為亞伯拉罕的後裔,對任何人都無益,除非他們像他一樣相信。#

[2.]那些證明真信心的行為,必須是捨己的行為,並且是神自己所吩咐的行為;如亞伯拉罕獻上他的兒子、他的獨生子;而不可是合乎血氣、可服事我們利益的行為,或僅僅是我們自己想像和設計的產物。#

[3.]我們為神所作的敬虔心願和真誠決意,蒙悅納如同已經實際完成。因此,亞伯拉罕被看作獻上了他的兒子,雖然他實際上並未繼續把他獻為祭物。這事已經在亞伯拉罕的心思、靈裡和決意中完成了,神便悅納它,如同已經全然施行併成就了一般。#

[4.]信心的行動使它趨於完全,正如信心的真實使它行動一樣。#

[5.]這樣行動的信心,不但使亞伯拉罕,也使別人作神的朋友。基督也這樣對祂的門徒說:“我已經稱你們為朋友。”(約翰福音 15:15)神與真正相信之靈魂之間的一切交往,都是容易、愉快且甘甜的。那裡有一個意志和一顆心,並且彼此相悅。神因那些真信的人歡喜,要恩待他們;他們也以祂為樂。#

(2.)信心藉著行為證明自己和我們稱義的第二個例子是喇合:“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因行為稱義嗎?”(第25節)前一個例子,是一位終生以信心聞名之人的例子;這個卻是一位以罪惡著稱之人的例子,她的信心較為微小,程度也低得多;因此,最強的信心也不可沒有行為,最微小的信心也不准沒有行為。有人說,這裡譯作“妓女”的詞原是喇合的本名。另有人告訴我們,它不過是指一位女店主,或經營公共住所的人,探子便住在她那裡。但她的品行很可能確是臭名昭著;提及這樣的例子,是要表明:信心若由適當的行為證實,就能拯救最壞的人;若沒有神所要求的這種行為,便不能拯救最好的人。喇合相信她所聽見的報告,即神以大能與以色列人同在;但證明她的信心真誠的,是她冒著生命危險接待使者,並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這裡當注意,#

[1.]信心在改變和更新罪人上的奇妙大能。#

[2.]有行動之信心從神所得到的眷顧,以獲祂的憐憫和恩寵。#

[3.]在大罪得赦之處,她必須把神的尊榮和祂百姓的益處置於保全自己國家之上。她從前的相識必須棄絕,從前的生活道路必須全然放棄;她必須先給出顯著的證明和證據,方能處於稱義的狀態;即使她已稱義,她從前的身分仍須被記念,不是那麼為羞辱她,乃是為榮耀神豐富的恩典和憐憫。她雖已稱義,仍被稱為妓女喇合。#

7.如今,使徒就全事作出這個結論:“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第26節)這些話有不同的讀法;有人讀作:“身體沒有氣息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這樣便表明,行為乃是信心的伴隨者,正如呼吸乃是生命的伴隨者。另有人讀作:“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這樣便表明,身體一旦失去靈魂,就沒有行動,也沒有美麗,反成了可憎的屍體;照樣,徒有宣認而沒有行為乃是無用的,是的,也是可憎而令人厭惡的。因此,我們在這事上要謹防走向極端。因為,#

(1.)最好的行為若沒有信心,也是死的;它們缺少根基和原則。我們所作的任何事,唯有藉著信心,才真正是善的,因為它是存著向著神的眼目而作,順服祂而作,並且主要以蒙祂悅納為目標而作。#

(2.)最似是而非的信心宣認若沒有行為,也是死的:正如根若不長出任何青綠之物、任何果子,便是死的。信心是根,善行是果子;我們必須留心,使二者都有。我們不可以為二者之一離了另一個,便能使我們稱義並得救。這乃是我們所站立的神的恩典,我們也當站立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