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約翰一書 3

使徒在此稱頌神在我們得兒子名分上的愛(第1、2節)。他由此論證要聖潔(第3節),並反對罪(第4–19節)。他力勸弟兄相愛(第11–18節)。又說明如何使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得安穩(第19–22節)。信心的誡命(第23節)。以及順從的益處(第24節)

收納為子。(主後80年)

約翰一書 3:1–3和合本(神版)
1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 神的兒女;我們也真是他的兒女。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是因未曾認識他。2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 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3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

使徒既已表明基督忠實跟從者的尊榮,就是他們由他而生,因而與神有親密的關係,現在在這裡,

I.迸發出對那恩典的讚歎;這恩典乃是如此奇妙恩准的泉源:你看(你們要看,要留意),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愛,或說何等大的愛,使我們得稱為、有效地得稱為(那召喚不存在之物的,使它們成為先前所不是的)神的兒女!父收納聖子所有的兒女。聖子確實稱他們,並使他們成為他的弟兄;由此便將神兒子的權柄和尊榮賜給他們。永恆之父竟使我們這樣的人作他的兒子,並稱我們為他的兒子,實在是奇妙的俯就之愛;我們本性上是罪、罪咎和神咒詛的後嗣;我們行為上是敗壞、悖逆和忘恩的兒女!聖潔的神竟不以稱為我們的父、稱我們為他的兒子為恥,實在奇妙!於是使徒,#

II.推論信徒所得的尊榮,是世界所不能認識的。不信的人對他們所知甚少。因此(或所以,為此緣故),世人不認識我們(第1節)。世人幾乎不覺察基督真門徒的提升和福樂。他們在此仍遭受屬地和今世共同的災禍;萬事臨到他們,與臨到別人一樣,甚至他們反而受更大的憂愁,因為他們常有理由說:我們若靠基督只在今生有指望,就算比眾人更可憐(哥林多前書 15:19)因此,憑眼見而行的非基督教世界,不認識他們的尊榮、特權、現今所享的福分,也不知道他們有何等產業。世人幾乎不想到這些貧窮、謙卑、被輕看的人成了天上的寵兒,不久就要作那裡的居民。他們既知道他們的主在此也同他們一樣不被認識,就可以更好地忍受自己的處境:因為世人未曾認識他(第1節)世人幾乎不曾想到,曾有何等偉大的一位客居在這裡,這世界的創造者曾作這世界的居民。猶太世界幾乎不曾想到,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的神是他們同族的一位,並住在他們的地上;他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他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人倒將他釘十字架;但他們若知道,就不把榮耀的主釘在十字架上了(哥林多前書 2:8)。基督的跟從者既在異鄉之地,住在那些不大認識他們的人中間,而他們的主在他們以前也曾如此受待,就當滿足於此處的艱苦生活。於是使徒,#

III.因預見他們的身分和尊榮必然顯露,便高舉這些恆忍的門徒。在這裡,#

1.肯定他們現今尊貴的關係:親愛的弟兄(你們很可作我們所親愛的,因為你們是神所愛的),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第2節)。我們借重生有兒女的性情;我們借收納有兒女的名分、靈和承受產業的權利。眾聖徒都有這尊榮。#

2.否定這關係所應有之福樂的顯明:將來如何,還未顯明(第2節)。屬於兒子身分和收納的榮耀,延後並保留到另一個世界。如今若顯明這榮耀,就會中止現在必須繼續進行的事務。神的兒女必須憑信心行走,靠盼望生活。#

3.神兒女在其本有身分和榮耀中顯露的時間已經定了;那就是他們的長兄來召喚、聚集他們眾人之時: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助詞 ean 通常譯作“若”,但在此譯作“當”是恰當的;因為據惠特比博士在此所指出,它被認為相當於希伯來助詞 am,而此助詞可有這個意思;不僅 ean 有時用於 hotan,甚至有些抄本在這裡讀作 hotan,即“當”因此,在約翰福音 14:3 中也似乎宜這樣翻譯;那裡讀作:“我若去為你們預備了地方”,但更自然恰當地說:“我已經去了,並且預備了地方,就必再來接你們到我那裡去”,或 paralepsomai:我必把你們一同帶去,使我在哪裡,你們也在那裡。教會的元首、父的獨生子顯現時,他的肢體、神所收納的兒女,也必與他一同顯現、顯明。他們就可在信心、盼望和熱切的渴慕中等候主耶穌的顯現;連受造之物也切望等候他們的完全,以及神兒女公開的顯現(羅馬書 8:19)神的兒女必因與他們元首相似而被認識、顯明:他們必要像他:在尊榮、權能和榮耀上像他。他們卑賤的身體必要改變形狀,和他榮耀的身體相似;他們要從他得著生命、光明和福樂的充滿。他們的生命基督顯現的時候,他們也要與他一同顯現在榮耀裡(歌羅西書 3:4)。隨後,#

4.由他們將要見他而論證他們與他相似:我們必要像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他們的相似將成為他們得見他的緣由。誠然,眾人都要見他,卻不像他們這樣見;不是如他們所見的他本來的樣子,即天上之人所見的樣子。惡人必在他的怒容中、在他威嚴的可畏中、在他報應之完全的光輝中見他;但這些人必在他面容的笑容和美麗中,在他榮耀的相稱和可愛中,在他賜福之完全的和諧與合宜中見他。他們的相似將使他們能夠像天上的有福者一樣見他。或者,見他將成為他們相似的緣由;那將是一種改變人的看見:他們藉著對他的賜福觀看而被改變成同一形像。於是使徒,#

IV.力勸這些神的兒女致力追求聖潔: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第3節)。神的兒女知道他們的主是聖潔純淨的;他的心和眼比能容許任何汙穢不潔與他同住的更為純淨。因而盼望與他同住的人,必須竭力脫離世界、肉體和罪的一切汙穢;他們必須在恩典和聖潔上長進。他們的主不但吩咐他們如此行,他們的新性情也使他們傾向於如此行;是的,他們對天國的盼望也會指示並催促他們如此行。他們知道他們的大祭司是聖潔、無邪、無玷汙的。他們知道他們的神和父乃是至高至聖者,知道全體的團契都是純淨聖潔的,知道他們的基業乃是眾聖徒在光明中的基業。放縱罪和汙穢,與這樣的盼望是矛盾的。因此,我們既因信得以成聖,也必須因盼望得以成聖。我們要因盼望得救,就必須因盼望得潔淨。凡容許滿足汙穢慾望和情慾的盼望,乃是假冒為善者的盼望,不是神兒女的盼望。#

神兒女的標記。(主後80年)

約翰一書 3:4–10和合本(神版)
4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5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6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7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8犯罪的是屬魔鬼,因為魔鬼從起初就犯罪。 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9凡從 神生的,就不犯罪,因 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 神生的。10從此就顯出誰是 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 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

使徒既從信徒對天國的盼望,以及在主顯現之日與基督同享榮耀的交通,提出他當有純潔的義務,現在便進而以多重的論據充滿自己和信徒的心思,反對罪和一切與那不潔、無果效的黑暗之工的相交。他這樣推論論證:

I.從罪的本質及其內在的邪惡來論。罪是與神律法相牴觸:凡犯罪的,也違背(或就是違背)律法(或說,凡犯罪的就是行了悖逆,或偏離律法,或偏離那律法);因為罪就是違背律法,或就是無法無天(第4節)。罪乃是缺少或失去與神律法相合一致;這律法是神性和純潔的寫照,包含他治理世界的旨意,適合有理性的本性,為世界的益處而頒佈,向人指明福樂與平安的道路,並引他歸向他本性和律法的作者。如今持續犯罪就是棄絕神的律法,而這就是棄絕神的權威,因而也就是棄絕神自己。#

II.從主耶穌來到這世界、在這世界中的目的和使命來論,那就是除去罪: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並沒有罪(第5節)。神的兒子在我們的人性中顯現,且為人所知;他來維護並高舉神的律法,藉著順從誡命,並在其刑罰的制裁、其咒詛之下服從受苦,來成就這事。因此他來除掉人的罪,藉著獻上自己除掉罪的罪咎,藉著把新性情植入我們裡面除掉罪的行為(因為我們因他的死得以成聖),又藉著自己的榜樣勸阻我們離開罪並救我們脫離罪;並且(或因為)他裡面沒有罪;或者,他除去罪,是要使我們效法他,而他裡面沒有罪。那些盼望在上面與基督相交的人,應當追求在這裡以最純潔的方式與他相交。基督教世界也應當知道並思想神的兒子來此的重大目的:乃是要除掉我們的罪;你們知道(這知識應當深切而有效),他曾顯現,是要除掉人的罪。#

III.從罪與真正聯合於主基督、或依附於主基督之間的對立來論: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第6節)。這裡的犯罪,與第8、9節所說的犯罪相同;犯罪就是實行罪。住在基督裡面的人,不會持續實行罪。正如與主耶穌生命的聯合,打破了罪在心和本性中的權勢;照樣,持續住在其中,也防止罪在生活和行為中掌權得勢。或者,這裡的否定說法是用來表示肯定:他說不犯罪,即是說他順從,他遵守誡命(在真誠和日常生活的通常過程中),並行主眼中所喜悅的事,正如第22節所說。住在基督裡面的人住在與他所立的約中,因此警醒防備與此相違的罪。他們住在對他大有能力的光照和認識中;所以可斷定,犯罪的人(持續實行佔優勢的罪),未曾看見他(其心思未受對他健全福音認識的深刻印象),也未曾認識他,對他沒有經歷上的認識。實際棄絕罪,乃是與主基督屬靈聯合、持續住在他裡面並得救地認識他的重大證據。#

IV.從行義與稱義之狀態的關聯來論,同時表明實行罪與稱義的狀態不能相容;這一點是以如下假定引入的:相反的猜想乃是極大的迷惑:“小子們,親愛的兒女們,縱然你們還是兒女,在這事上總不要被人誘惑。會有人誇大你們新得的亮光和對基督教的接受,使你們相信你們的知識、認信和受洗,可以免除你們對基督徒生活的謹慎和嚴正。但要防備這種自欺。行義的才是義人。”看來,義在聖經幾處地方可以公正地譯為宗教,如“為義受逼迫的人有福了”(馬太福音 5:10),就是為宗教受逼迫的人有福了;“你們若因行義受苦,也是有福的”(彼得前書 3:14),就是若因宗教受苦;以及“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於教訓……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提摩太後書 3:16),即教導人明白宗教的性質和各個方面。因此,行義,尤其是與行、犯、實行罪相對而說時,就是實行宗教。如今實行宗教的人是義人;他在各方面都是義人;他在神面前真誠正直。實行宗教不能沒有正直和良心的原則。他有那在罪得赦免和得生命之權上所包含的義,這義建立在中保之義的歸算上。他有得公義冠冕的權利,按著義的審判者的約和應許,這冠冕要賜給那些愛慕他顯現的人(提摩太後書 4:8)。他在順服神律法上與基督相交,因他在某種程度上實際像主一樣為義;他又在稱義的狀態中與主相交,如今與他一同在相對意義上為義。#

V.從罪人與魔鬼的關係,以及由此從主基督反對魔鬼的目的和職分來論。#

1.從罪人與魔鬼的關係來論。正如別處把罪人與聖徒分別出來(雖然聖徒在廣義上也都是罪人),這裡的犯罪也是指像罪人那樣實行罪,即那些與聖徒分別出來、活在罪的能力和權勢下的人所實行的罪;如此行的人是屬魔鬼的;他的罪性是由魔鬼所激發,且合乎魔鬼、討魔鬼喜歡;他屬於魔鬼的黨羽、利益和國度。魔鬼乃是罪的創始者和庇護者,從世界起初就實行罪,並引誘、煽動人犯罪。因此我們必須看使徒怎樣論證。#

2.從主基督反對魔鬼的目的和職分來論: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第8節)。魔鬼設計並竭力要毀壞神在這世界的工作。神的兒子承擔了反對他的聖戰。他進入我們的世界,在我們的肉身中顯現,為要勝過他並毀壞他的作為。他要越發解開、毀壞罪,直到將罪全然除滅。我們不可服事或放縱神兒子來所要毀滅的。#

VI.從重生與棄絕罪之間的關聯來論: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從神生就是藉著神之靈的能力,在內裡更新,恢復本性神聖的正直或正直狀態。這樣的人不犯罪,不作惡,不實行悖逆;這與他的新性情和他重生之靈的狀況相違,因為正如使徒所加的理由,神的種存在他心裡,或是神的道在其光照和能力中存在他裡面(正如“你們蒙了重生,不是由於能壞的種子,乃是由於不能壞的,是藉著神活潑常存的道”(彼得前書 1:23)),或者,從靈生的就是靈;聖潔屬靈的種子原則存在他裡面。更新的恩典是常存的原則。宗教在其根源上,不是一種技藝、一種後天獲得的熟練和技能,而是一種新性情。由此產生的結果是,重生的人不能犯罪。我想沒有明智的解經者會理解為他不能犯一次罪。這會與第1章第9節相違,那裡以承認我們的罪為我們的本分,並假定我們的特權是罪因此得赦免。所以,他不能犯罪,是按使徒所說不能犯罪的意義而言。他不能持續走在犯罪的道路和習慣中。他不能犯罪到一個地步,以致稱他為罪人,與聖徒或神的僕人相對。再者,他不能像未從神生以前那樣、也不能像未從神生的別人那樣犯罪。理由是他從神生;這就足以構成這一切的禁止和阻礙。#

1.他心思中有光,使他看見罪的邪惡和毒害。#

2.他心中有一種傾向,使他厭惡並恨惡罪。#

3.他有屬靈的種子原則或性情,破除了罪行的力量和充分程度。這些罪行並非像在別人身上一樣,出於敗壞那樣完全的權勢;也不像在別人身上一樣,取得那樣完全的心、靈和同意。靈與肉體相爭。因此,就這樣的罪而言,可以說:現在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作的。在福音的算法中,當心思和靈的傾向與狀態反對這罪時,這不算作那人的罪。隨後,#

4.當罪已經犯了,他有為罪謙卑和悔改的傾向。從神生的人不能犯罪。這裡我們可以想起通常所謂自然上的無能與道德上的無能的區別。未重生的人在道德上不能行宗教上的善;重生的人則有福地不能犯罪。他犯罪的能力受到約束、受到禁令(可以這樣說)。他若冷靜、故意地犯罪,就與他相違。我們通常論到一個公認正直的人說:“他不能說謊,不能欺騙,也不能作別的大惡。”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神呢(創世記 39:9)?所以,那些堅持過犯罪生活的人,充分表明自己不是從神生的。#

VII.從神的兒女與魔鬼的兒女之間的區別來論。他們各有不同的特徵。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第10節)。在世界中(按著古老的分別),有神的後裔與蛇的後裔。如今蛇的後裔由兩個標誌可被認識:#

1.由忽略宗教:凡不行義的(忽略並不顧神的權利和當得之分;因為宗教不過是我們向神所行的義,或將他當得的歸給他;凡不憑良心這樣行的)就不屬神,反倒屬魔鬼。魔鬼是不義或不敬虔之靈魂的父。#

2.由恨惡同作基督徒的人: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第10節)。真基督徒當為神和基督的緣故而受愛。凡不這樣愛他們,反倒輕看、恨惡、逼迫他們的人,蛇的性情仍住在他們裡面。#

弟兄相愛。(主後80年)

約翰一書 3:11–13和合本(神版)
11我們應當彼此相愛。這就是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12不可像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什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13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

使徒既暗示恨惡弟兄是魔鬼兒女的一個標記,便因此趁機,

I.勸勉弟兄間基督徒的愛;並從有關這愛的命令之卓越、悠久或首要性加以勸勉:你們從起初所聽見的命令(這在實際基督教的主要部分中傳到你們那裡),就是應當彼此相愛(第11節)。我們應當愛主耶穌,珍重他的愛,因而愛他一切所愛的對象,進而愛我們在基督裡的眾弟兄。#

II.勸人不要作與此相反的事,就是一切對弟兄的惡意;並以該隱為例。他的嫉妒和惡毒應當阻止我們懷藏同樣的情感,理由如下:#

1.這表明他好像是蛇之種的長子;就是這第一人的長子,也是屬那惡者的。他模仿並像那首先的惡者魔鬼。#

2.他的惡意沒有受到約束;竟發展到圖謀並完成兇殺,所殺的又是近親,且是在世界之初、人數還很少、要遍滿世界的時候。他殺了自己的兄弟(第12節)。被放縱的罪不知界限。#

3.他的惡意竟發展到如此地步,其中又有如此多的魔鬼性,以致他為宗教的緣故殺了兄弟。他因亞伯的事奉更為優越而煩惱,嫉妒他在神面前所得的恩惠和悅納。因此他使他的兄弟殉道。為什麼殺了他呢?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第12節)。惡意會教我們去恨、去報復我們本應讚歎和效法的事。於是,#

III.推論如今善人遭這樣對待並不足為奇: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第13節)。蛇的性情仍在世界中延續。大蛇自己仍作這世界的神掌權。因此,屬蛇的世界恨惡並嘶嘶攻擊你們這些屬於那要傷蛇頭之女人後裔的人,不足為怪。#

弟兄相愛。(主後80年)

約翰一書 3:14–19和合本(神版)
14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15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16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17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 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18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19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 神面前可以安穩。

親愛的使徒幾乎不能提及神聖的愛而不展開力勸它;他在這裡也以各種論據和激勵如此行,例如:

I.這愛是我們福音稱義、我們過渡到生命狀態的標記: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第14節)。我們本性上是可怒之子,是死亡的後嗣。藉著福音(福音之約或應許),我們對於另一世界的狀態被改變、變更了。我們從死進入生,從有死的罪咎進入有生命的權利;而這過渡是在我們信主耶穌時發生的: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約翰福音 3:36)如今,我們可以確知這有福的狀態改變:我們曉得已經出死入生;我們可由自己信基督的證據知道,而這對弟兄的愛就是其中之一;這就引我們說明這種愛,它是我們稱義狀態的這樣一個標記。這不是對共同宗教中某一黨派的熱心,也不是對那些與我們同一宗派、持同樣附屬意見之人的情感或矯飾的偏愛;而是這種愛,#

1.以對人類普遍的愛為前提:基督徒團體中的基督徒愛之律法,建立在人類社會中的普世律法上,即“當愛人如己”。人類主要應因兩件事而受愛:#

(1.)作為神卓越的工作,為他所造,又以奇妙的方式與他相似。神為必定懲罰殺人者所給的理由,也就是反對我們恨人類弟兄中任何一人的理由,因而也是我們愛他們的理由: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世記 9:6)#

(2.)因他們在某種程度上是在基督裡蒙愛的。整個人類:gens humana,應被視為有別於墮落天使的蒙贖之族;即已有一位為他們所定、所預備、所賜的神聖救贖主。因此神愛世人,甚至愛這世人,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翰福音 3:16)神這樣所愛的世界,我們也應當相應地愛。這愛會在為那尚未蒙召、瞎眼之世界的歸信和得救所發的懇切願望、禱告和努力中表現出來。我心裡所願的,向神所求的,是要以色列人得救。隨後,這愛也會包括對仇敵本身一切當有的愛。#

2.它包括對基督徒團體、對大公教會特有的愛;是為她的元首的緣故,因為她是他的身體,因在他裡面並藉著他蒙贖、稱義、成聖;而這愛特別向我們有機會親自認識或由可靠消息得知的大公教會成員行動運行。他們受愛,與其說是為自己的緣故,不如說是為愛他們之神和基督的緣故。神和基督,或者若你願意說,是神的愛和基督的恩典,乃是在他們裡面、向著他們而被愛慕和珍重的。因此,這愛是信基督的結果,進而是我們出死入生的標記。#

II.相反,恨弟兄是我們死的狀態、繼續在律法死亡判決之下的標誌:沒有愛心的(他在基督裡的弟兄),仍住在死中(第14節)。他仍在律法的咒詛和定罪之下。使徒用清楚的三段論來論證:“你們知道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但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的;所以你們不能不知,恨弟兄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第15節)或者,如第14節所表達的,他仍住在死中;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因為對人的恨,就其得勢而言,是恨他的生命和福祉,並自然趨向於盼望其消滅。該隱先恨他的兄弟,隨後殺了他。恨會向貧窮的弟兄塞住憐恤的心,因而使他們陷於死亡的憂患。又顯明瞭,在歷代中,恨弟兄的心曾為他們加上惡名、可憎的稱號和誹謗,並使他們遭受逼迫和刀劍。因此,一個對人心有相當認識的人,或受那完全認識人心者教導的人,知道卑劣猛烈情慾的自然趨向和結果,也知道神律法的完全,宣告恨弟兄的人為殺人的,並不奇怪。如今,凡其心的結構和傾向是殺人的,就不能有永生存在他裡面;因為這樣的人必然是體貼肉體的,而體貼肉體的就是死(羅馬書 8:6)使徒說永生存在我們裡面,似乎是指擁有無盡生命的內在原則,正如救主所說:“人若喝我所賜的水就永遠不渴;我所賜的水要在他裡頭成為泉源,直湧到永生”(約翰福音 4:14)因此有人或會猜想,出死入生(第14節)不是指我們在稱義中所作、歸於生命的相對改變,而是指重生中所作、歸於生命的實際改變;相應地,第14節所說住在死中,就是繼續處在通常所謂屬靈的死中,或住在本性敗壞致死的情狀中。但這些經文既更自然地表示人的狀態,即被判為生或被判為死的狀態,那麼從死到生的相對過渡,也完全可由永生內在原則的有無來證明或否定;因為從罪咎得洗淨與從罪的汙穢和權勢得洗淨是不可分離地聯合的。你們已經洗淨、成聖、稱義,都是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哥林多前書 6:11)#

III.神和基督的榜樣,應當以這聖潔的愛燃燒我們的心:我們由此就知道神的愛,因為他為我們舍了生命;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第16節)。至大的神已將他的兒子交於死,為我們而死。但既然這使徒已經宣告,道就是神,並且他為我們成了肉身,我看不出為什麼我們不可將這話解釋為神的道。這裡有神自己,就是那一位按其本位是神、雖不是父的愛:他取了生命,為要替我們舍下!這裡有神聖之愛的降卑、神蹟和奧秘:神要用自己的血救贖教會!我們確實應當愛神所愛且這樣愛了的人;若我們對神有任何愛,也必定如此。#

IV.使徒既提出這熾熱而有約束力的愛的榜樣和動機,便繼續向我們說明,我們這基督徒的愛應當有怎樣的性情和果效。並且,#

1.它必須在最高程度上如此熱切,以致使我們甘願為教會的益處、為親愛弟兄的安全和救恩,甚至受苦至死: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第16節),或是在我們對他們的服事和事奉中(是的,即使我被澆奠在你們信心的供奉和祭物上,我也喜樂,並且與你們眾人一同喜樂:我必為你們的福樂慶賀(腓立比書 2:17)),或是在蒙召之時,為那些比我們更能服事神的榮耀和教會造就之人的安全和保全,使自己冒險。有人為我的性命,竟把自己的頸項置之度外;不但我感謝他們,就是外邦的眾教會也感謝他們(羅馬書 16:4)。基督徒對於今生當何等治死!當何等預備離開它!又當何等確知有更美的一生!#

2.它必須在次一程度上,對弟兄的缺乏有憐憫、慷慨並樂於分享: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向他塞住憐憫的心,神的愛怎能住在他裡面呢?(第17節)神樂意使一些基督徒弟兄貧窮,好讓富有之人的慈惠和愛得以操練。同一位神也樂意賜給一些基督徒弟兄世上的財物,使他們可以在周濟貧窮聖徒上操練恩典。那些有世上財物的人,必須更愛美善的神,也更愛良善的弟兄,並且預備為他們的緣故分給他們。這裡顯明,這對弟兄的愛乃是以愛神為根基,因為使徒在這裡這樣稱它:神的愛怎能住在他裡面呢?這對弟兄的愛,就是愛在他們裡面的神;若沒有這種對他們的愛,就全然沒有對神真實的愛。#

3.我本要在下一節暗示第三且最低的程度;但使徒已先我一步,暗示這種最後的、慈惠分享的愛,在有能力的人身上,是與愛神相合的最低程度。但這愛還可以有別的果子;因此使徒盼望它在一切事上都是真誠且有行動的,正如環境所許可:我的小子們(我在基督裡親愛的兒女),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第18節)。客套和諂媚不適合基督徒;真誠表達聖潔的情感,以及愛的服事或勞苦,才適合。於是,#

V.這種愛將證明我們在信仰上的真誠,並使我們向神有盼望:我們由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在他面前可以安穩我們的心(第19節)。能確知自己在信仰上的正直,是極大的福樂。這樣確知的人,可以向神有聖潔的膽量或信心;他們可以從世人的批評和定罪中向他申訴。要達到認識自己在基督教中的真實和正直,並保守內心平安的途徑,就是在對基督徒弟兄的愛和愛的工作上豐豐富富。#

良心的見證。(主後80年)

約翰一書 3:20–22和合本(神版)
20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 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21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 神坦然無懼了。22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

使徒既已暗示,即使在我們中間,也可能有這樣一種特權,就是心對神有確實或健全的確信,便在這裡繼續,

I.確立良心的法庭,並申明它的權柄:因為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第20節)。這裡的心,是我們反省自己的審判能力;這是一種高貴卓越的能力,藉此我們能察察自己、自己的靈、性情和行為,並據此對自己向神的景況作出判斷;所以它與良心,即道德自覺的能力,是同一回事。這能力可以作見證人、審判官和判決的執行者;它或控告,或辯白;或定罪,或稱義;是神親自設立並安置在這職分上的:人的靈既被賦予這種能力和權柄,就是耶和華的燈,是主所點燃、所設立的光,察驗人心腹的隱秘,審察並觀看內在之人的深處:私下的隱處和秘密的活動(箴言 20:27)良心是神的代理人,奉他的名開庭,併為他行事。良心對著神無虧的答辯(彼得前書 3:21)。神是這法庭的首席審判官: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在能力和審判上超越我們的心和良心;因此,法庭的行為和判決就是神的行為和判決。例如,#

1.良心若定我們罪,神也是如此:因為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第20節)。神比我們的良心是更大的見證,知道反對我們的事比它所知道的更多:他知道一切事;他比良心是更大的審判官;因為他既是至高者,他的審判就必立定,並且必完全而最終地執行。另一位使徒說:「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這似乎就是他的用意,即在某件被一些人責難的事上。「我不自覺在我的管家職分和事奉中有任何詭詐,或容許的不忠。然而我並不因此稱義;我最終的立或跌,不在於我自己的良心;我的良心或自覺所作的稱義或宣告無罪,不能決定你我之間的爭議;你們既不訴諸它的判決,我也不會由它的決定來裁定;但審判我的;至高且最終審判我的;並且你我都必須由其審判裁定的,乃是主。」(哥林多前書 4:4)或者,#

2.良心若宣告我們無罪,神也是如此: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第21節);於是我們便確知他現今接納我們,並將在那大算賬的日子宣告我們無罪。然而,或許有某個僭妄的人會在這裡說:「我很高興這樣;我的心不責備我,因此我可以斷定神也不責備我。」反過來,因著前一節,某個敬虔戰兢的人將預備喊道:「神禁止!我的心或良心責備我,那麼我豈不是必然要預料神的定罪嗎?」但這樣的人當知道,見證人的錯誤在這裡並不算作法庭的行為;無知、錯誤、偏見、偏私和僭妄,可以說是法庭官員的過錯,或是審判官隨員的過錯(如心思、意志、慾望、情感、肉體的性情,或紊亂的腦),或是陪審員的過錯;他們作出虛假的裁決,卻不是審判官本身的過錯;良心:syneidesis,嚴格說來乃是自覺。無知和錯誤的行為不是自覺的行為,而是某種錯誤能力的行為;這裡所描述的良心法庭,乃是按著神親自給它的原初制度而進行的程序;按此程序,凡在良心中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被捆綁;所以當聽從良心,使它得到充分教導,並且殷勤留意它。#

II.指出那些向神有無虧良心之人的特權。他們在天上和上面的法庭中有分;他們的祈求在那裡蒙垂聽: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第22節)。這是假定祈求者不求、也無意求任何有違那法庭的尊榮和榮耀,或有違他們自己預定之屬靈益處的事;如此,他們便可倚靠得著他們所求的好事。鑑於祈求者的資格和實行,這樣假定他們,或假定他們會得著所求的好事,是很合宜的: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第22節)。順服的靈魂預備承受福分,並有蒙垂聽的應許;那些行神所不喜悅之事的人,不可指望他喜悅地垂聽並應允他們的禱告(詩篇 66:18;箴言 28:9)。#

神的命令。(主後80年)

約翰一書 3:23–24和合本(神版)
23 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24遵守 神命令的,就住在 神里面, 神也住在他裡面。我們所以知道 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他所賜給我們的聖靈。

使徒既已提到遵守命令和討神喜悅,作為在天上向神有效祈求之人的資格,便在這裡適當地繼續,

I.向我們說明那些命令主要而概括地是什麼;它們包括在這一條雙重的命令中: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第23節)。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就是,#

1.按著他的名辨認他是什麼,對他的位格和職分有理性的認識,知道他是神的兒子,是世界受膏的救主。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約翰福音 6:40)#

2.在判斷和良心中,並在對我們自身景況的確信和自覺中,認可他是為永恆救恩的全部工作而智慧且奇妙地預備並適合的一位。#

3.同意歸向他,並安息在他裡面,作為我們到神那裡的救贖者和恢復者。#

4.信賴他,倚靠他,使他救恩的職分得以完全且最終地履行。認識你名的人要倚靠你(詩篇 9:10)。我知道我所信的是誰,也深信他能保全我所交付他的,直到那日(提摩太後書 1:12)這信心是那些願向神作有能力祈求者所必需的條件,因為我們必須藉著子到父那裡;藉著他的恩典和義,我們的人必須蒙父接納或蒙恩(以弗所書 1:6);藉著他的買贖,我們所盼望的一切福分必須來到;藉著他的代求,我們的禱告必須蒙垂聽和應允。這是蒙悅納敬拜者所必須遵守的命令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是,我們要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第23節)。基督的命令應當常在我們眼前。我們到神面前禱告時,基督徒的愛必須佔有我們的靈魂。為此,我們必須記得我們的主使我們有義務,#

(1.)饒恕得罪我們的人(馬太福音 6:14),並且,#

(2.)與我們所冒犯的人和好(馬太福音 5:23、24)正如從天上宣告向人有善意,照樣,那些到神和天上那裡去的人,心中也必須懷著向人的善意,尤其是向弟兄的善意。#

II.向我們說明順服這些命令的福樂。順服的人享有與神的交通:遵守他命令的,尤其是信心和愛的命令的,就住在他裡面,他也住在他裡面(第24節)。我們藉著與神有福的關係,藉著他的兒子與他有屬靈的聯合,並藉著與他聖潔的交往,便住在神里面;神則藉著他的道、我們堅定在他身上的信心,以及他的靈的運行,住在我們裡面。隨後便有他神聖內住的驗證:我們所以知道他住在我們裡面,是因他所賜給我們的聖靈(第24節),就是他所賜給我們的聖潔性情和心靈狀態;這既是信靠神和基督、並愛神愛人的靈,就顯明是出於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