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亨利全本聖經註釋

馬太亨利聖經註釋

瑪拉基書 2

神的智慧設立了兩項重大的制度,本章申訴人可悲地褻瀆了這兩項制度,並嚴厲地加以責備。

I.教牧的制度,這是教會所特有的,旨在維持並延續教會;這制度卻被那些自身蒙授其尊榮、受託辦理其事務的人褻瀆了。祭司褻瀆神的聖物;他們在此受到指控;他們的罪被顯明為更加嚴重,並且為此受到嚴厲的警告(第1–9節)#

II.婚姻的制度,這是人類社會所共有的,設立它是為維持並延續人類;這制度被祭司和百姓一同褻瀆了:他們娶外邦女子(第11、12節),刻薄地對待妻子(第13節),休棄她們(第16節),並在這些事上行詭詐(第10、14、15節)。在這事和其他褻瀆之舉及公然無神論的根底下,是他們以為神全然像他們一樣;這實際上等於說:沒有神(第17節)。而這些對他們的責備,也是給我們的警戒。#

祭司職分;對祭司的指控;祭司受責備與警告。(主前400年)

瑪拉基書 2:1–9和合本(神版)
1「眾祭司啊,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2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3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上;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4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可以常存。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5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我將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6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裡沒有不義的話。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多人回頭離開罪孽。7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人也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8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9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

前一章所說的話是針對祭司的(第1章第6節):萬軍之耶和華如此對你們說:“藐視我名的祭司啊!”但那裡指控他們所犯的罪,是他們作為獻祭者所犯的;對於那些罪,他們或許以為自己多少可以辯解,說他們所獻的是百姓帶來的,因此,祭物若不如應有的那樣好,錯不在他們,而在百姓。所以,這裡把先前所申訴的敗壞追溯到其根源和泉源:就是祭司作為百姓的教師、律法和活潑聖言的解釋者而犯的過錯。祭司職分的這一部分如今仍在福音的傳道人手中;他們奉命作牧者和教師,像律法之下的祭司一樣,雖然不像他們那樣獻祭。因此,他們尤其應當留意這裡的勸誡。祭司若給百姓更好的教導,百姓就會帶來更好的祭物;所以,罪責又歸到祭司身上:“祭司啊,現在這誡命正是專給你們的(第1節);你們本該將關於主的美好知識,以及如何正確敬拜他的事教導百姓。”要注意,教會的治理者也在神的治理之下,並且要向他交賬。甚至對那些發號施令的人,神也有誡命。不但如此,“你們就知道我把這些誡命傳給你們”(第4節)。他們應當從以下兩方面知道這事:

1.藉著聖靈與聖言同工的大能,使他們知罪並得以改正:“你們要從這話的功效知道它的來源,從它所成就的事知道它從何而來。”當臨到我們的神之道在我們裡面成就並推進神的工作時,我們就不能不知道是他把這道傳給我們;它不是神的使者瑪拉基自己的話,而實在是神的話,並且不只是籠統地傳給眾人,也是特別傳給我們的。或是,#

2.藉著向他們所宣佈之警告的應驗:“你們要付出代價,才知道我把這誡命傳給你們;它絕不徒然返回。”#

現在讓我們看看這傳給祭司、而且他們必須知道是傳給他們的誡命究竟是什麼;也讓我們按次序整理這項指控的各項細節。

I.這裡重述了神與那聖潔支派所立的約;這約是他們工作的委任狀,也是他們尊榮的特許狀。萬軍之耶和華把一條誡命傳給他們,為要堅立這約(第4節);因為他的約被稱為他所吩咐的話(詩篇 105:8)。此時,他借先知傳下這誡命,為要重新堅立這約,使它不至因他們執意違背而被廢除。因此,要讓利未的子孫,尤其是亞倫的子孫,知道神賜給他們家族何等的尊榮,又把何等的託付交給他們:“我與他所立的是生命與平安的約”(第5節)除了與以色列全家所立、使他們成為特選之民的約以外,神又與一個家族立了祭司之約,使他們辦理各種事奉,並且以此為條件,享受祭司職分的一切特權;正如以色列是一個特選的國度、祭司的國度,亞倫家也照樣要成為祭司的家族,分別出來事奉神、尊榮神,在那國中高舉他的名,正如以色列人要在列國中高舉他的名一樣。兩者雖程度不同,卻都要將榮耀歸給神的名(第2節)。神與他們立約,以他們為家中的僕人,使他們有義務作他的工,並應許在這工作中承認和悅納他們。這約稱為生命與平安的約,因為它旨在扶持那將生命與平安帶給人靈魂的信仰:把生命帶給死者,把平安帶給困苦者;又或者,因為這約應許把生命與平安賜給那些忠心而憑良心盡職的祭司。他們必得平安,其中包含免受一切禍患的保障;也必得生命,其中包括一切福樂的總和。這裡論到祭司之約的話,對於與一切信徒這些屬靈祭司所立的恩典之約也同樣真實。這是生命與平安的約;它向一切信徒保證生命與平安、永遠的平安、永遠的生命,以及今世和來世的一切福樂。當利未全支派從其餘支派中分別出來,不列在他們的數目中,反從他們中間被取出,受派管理法櫃的帳幕時,這約便與他們立定了(民數記 1:49、50);憑著這項任命,神說:“利未人要歸我”(民數記 3:12)。當亞倫和他的兒子被選出來,在祭司職分上事奉主時,這約也與亞倫立定了(出埃及記 28:1)因此,亞倫被稱為主的聖者(詩篇 106:16)。在一個特殊場合,這約又與非尼哈及其家族;亞倫的一支;立定了(民數記 25:12、13)。在那裡,祭司之約也像這裡一樣被稱為平安之約,因為藉著這約,神與以色列之間的平安得以締造並維持。這約所包含的生命與平安這兩大福分,是神賜給他的,就是賜給利未、亞倫和非尼哈的;他向他們及其後裔應許生命與平安,並把這些福分託付給他們,使神的以色列民可以使用並得益處。他們領受,為要施予,正如基督自己所作的一樣(詩篇 68:18)。現在,為進一步闡明這約,請留意:#

1.這約建立所依據的緣由:“是因他以敬畏我的心敬畏我,並在我的名面前懼怕。”當利未支派勇敢地起來反對敬拜金牛犢的人時,他們顯著地證明了自己對神聖潔的敬畏,以及對他名的尊崇(出埃及記 32:26);因為他們在那件事上的熱心,神將這福分賜給他們,並召他們把自己分別為聖歸給他。當非尼哈為止住瘟疫而刺死心利和哥斯比時,他也顯出自己在敬畏神及其審判上的熱心(詩篇 106:30、31)。要注意,惟有敬畏神之名的人,才能期待得到生命與平安之約的益處;凡顯明自己為神大發熱心的人,必定要在基督徒祭司職分的榮耀特權中得到報償。有些人把這話理解為不是賜予的緣由,而是賜予的條件:“我把生命與平安賜給他,條件是他要在我面前敬畏。”神若賜給我們生命與平安,就期望我們在他面前敬畏。#

2.藉著這約交託給祭司的職責(第7節)他們由此成為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是那生命與平安之約的使者;不是這約的中保,只是使者或使臣,受差遣去商議神與以色列之間的和平條款。祭司是神對他百姓說話的口;百姓必須從他們領受合乎活潑聖言的教訓。這就是利未被提升擔任的職分;因為他為神大發熱心,不承認自己的弟兄,也不認自己的兒女,所以他們要將神的典章教訓雅各(申命記 33:9、10)。要注意,神的僕人蒙他使用作使者,奉差遣辦理他的事務,乃是一種尊榮。天使的名稱也是由此而來。哈該也被稱為主的使者。這既是他們的職分,就請留意:#

(1.)傳道人的本分是什麼:祭司的嘴唇應當保守知識;不是不讓百姓得到知識,而是為百姓保存知識。傳道人必須是有知識的人;因為那些自己不熟悉神的事,或對這些事不精通的人,怎能教導別人呢?他們必須保守知識,必須以知識裝備自己,並保存所得的,好使自己像那善良的家主,從庫裡拿出新舊的東西來。不只是他們的頭腦,連他們的嘴唇也必須保守知識;他們不但要擁有知識,也必須預備妥當,使知識隨手可用,正如我們所說的,就在舌尖上,以便有需要時傳給別人。因此,我們讀到明哲人的嘴裡有智慧,他們以此牧養多人(箴言 10:13、21)#

(2.)百姓的本分是什麼:他們應當從祭司口中尋求律法;他們應當向祭司這些神的使者請教,不但聽信息,也要就此提問,好使自己更明白,並防止和糾正有關的誤解。我們人人都與充分認識主的旨意有關,必須清楚而確實地認識它;我們應當渴望認識它,因此要細加詢問。主啊,你要我做什麼?我們不但必須查考成文的聖言;“當以訓誨和法度為標準”;也必須求助於神的使者;在關乎靈魂的事務上向他們求取教導和勸告,正如我們在關乎身體和產業的事務上向醫生和律師求助一樣。這並不是說,傳道人不應向那些沒有詢問律法或不渴望認識律法的人陳明神的律法;他們既要教導主動前來的人,也必須教導那些抵擋的人(提摩太後書 2:25)然而,百姓有責任到他們那裡求教,不但要聽,也要提問。“守望的啊,夜裡如何?”這樣,你們若要詢問,就當詢問(見以賽亞書 21:8、11、12);百姓不但應當從傳道人口中尋求安慰,也應當在那裡尋求律法;因為我們若被發現在本分的道路上,就必發現那也是安慰的道路。#

II.這裡記述他們許多在祭司職分上的前輩所表現的忠信與熱心。提到這些事,是為了顯明他們從如此可敬的祖先墮落、離棄如此卓越的榜樣,使自己的罪更加嚴重;也是為了證明,神從他們收回那些曾賜給緊緊跟隨他之人的同在憑據,乃是公義的。在此看看那敬虔的祭司何等良善;他們本應跟隨他的腳蹤;也看看神的恩典與他同工時,他成就了何等的善事(第6節)#

1.看他何等良善。他在聖經上預備充分且大有能力:“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為那些從他口中尋求律法的人所用;他的一切言論都或多或少顯出真實的律法。他所說的一切都受這律法管束,他也借這律法管理別人。他說話像有權柄的人,每句話都是律法;又像兼有智慧與正直的人:那是真實的律法,而真理本身就是律法,具有命令人的權能。基督正是藉著真理掌權。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因為他對交給他的良心疑難所作的判斷是可靠的;他的意見就是正確的律法。“他的嘴唇裡沒有不義”;他沒有詭詐地處理神的話,為要討人喜歡、滿足一時之需,或為自己謀取利益;他卻把律法究竟如何告訴所有向他請教的人,無論那話使人喜歡還是不喜歡。正如一位拉比所解釋的,他沒有把潔淨的斷為不潔淨,也沒有把不潔淨的斷為潔淨。他的生活行為也與他的教訓一致。神親自賜給他這項光榮的見證:“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他不以談論神為足,而是與神同行。他的心性和生活方式與他的教訓和信仰宣認一致;他過著與神相交的生活,並以討神喜悅為自己恆常的關切和事務;他活得像一位蒙揀選在神面前行走的祭司(撒母耳記上 2:30)他的生活安靜;他對眾人溫柔和善,是愛心的榜樣和促進者;他以平安與神同行,自己與人和睦,也是偉大的使人和睦者。他的生活也誠實;他不虧負任何人,卻憑良心把各人當得的歸給各人:“他以正直與我同行。”我們不可為了和平而違背正直的準則,卻要在符合公義的範圍內竭力持守和平。從上頭來的智慧,先是清潔,後是和平。傳道人比眾人更有責任以平安和正直與神同行,好作群羊的榜樣。#

2.看他成就了什麼善事;他達成了自己被提升到這一職分的目的:“他使許多人轉離罪孽。”他以行善為自己的事務,而神使他的努力獲得奇妙的成功;他幫助救許多靈魂脫離死亡,如今在天上有許多人因自己曾認識他而稱頌神。傳道人必須竭盡全力使罪人歸正;即使在那些有以色列人之名的人中,也需要歸正的工作,有許多人必須轉離罪孽。如果他們能夠在這事上成為器皿,就必須以此為尊榮和他們勞苦的豐厚報償。惟有神能借著恩典使人轉離罪孽,然而這裡卻說一位敬虔、殷勤的傳道人使人轉離罪孽,因為他是與神同工的人,也是神手中的器皿;那些使多人歸義的,必發光如星(但以理書 12:3)。要注意,惟有那些傳講純正教義、活出美好生活,並且兩者都合乎聖經的傳道人,才有可能使人轉離罪孽;因為正如一位拉比在這裡所指出的,祭司若正直,許多人也會正直。#

III.這裡對當代的祭司提出嚴厲的指控;他們違背祭司之約,所行的與擺在他們面前的準則和榜樣都截然相反。前一章已經列出他們許多具體的罪;我們也發現,當時有許多敗壞潛入猶太人的教會,如異族通婚、容許外人進入神的殿、褻瀆安息日等(尼希米記 13章)。這一切都是祭司疏忽和不忠所造成的。這裡概括地指控他們:#

1.他們違背了準則:“你們偏離正道”(第8節),就是偏離神為他們規定、他們敬虔的祖先在他們以前行走的善道。當那些職責本是引導百姓走正道的人自己偏離正道時,百姓的景況就糟了。“你們不遵守我的道路,自己既不行在其中,也沒有盡本分使別人持守其中”(第9節)#

2.他們辜負了託付:“你們敗壞了利未之約,違背了它,牴觸了它的偉大宗旨,並且竭力使這些宗旨落空、失敗;你們辦理自己的職分,彷彿它的目的只是使自己吃得肥壯、成為大人物,而不是為了神的榮耀和人靈魂的益處。”這就是敗壞利未之約;這是扭曲那職分的宗旨,使它服從於那些屬感官、屬世俗的事物,而它本應始終管轄這些事物。他們由此喪失了那約的益處,併為自己敗壞了這約;他們使這約歸於無效,也失去了借這約為他們確立的生命與平安。我們若不憑良心履行自己在約中的責任,就沒有理由期待神履行他那一方的責任。他們辜負託付的另一個例子,是他們在律法上徇情偏袒(第9節)。對於賜給他們的律法,他們挑選自己要履行的本分;這件事願意做,那件事不願意做,全憑自己的喜好。這是偽善之人的作風;而那些向神心存正直的人,則尊重他的一切誡命。或者,這更可能是指他們應當向百姓陳明的律法;在這事上,他們“看人的臉面”,原文就是這個意思;他們以貌取人。他們故意曲解並錯用律法,或為打擊自己怨恨的人,或為袒護自己喜愛的人;他們會縱容某些人所犯的罪,卻嚴厲斥責另一些人所犯的同樣罪,全憑自己的利益或傾向而定。神制定律法時不以貌取人,在追討違背律法之罪時也必不如此;他看重富人並不勝於窮人。因此,他的祭司和傳道人若在教義或紀律上以貌取人,就是歪曲神的形象,極大地羞辱他(見提摩太前書 5:21)#

3.他們極大地傷害了人的靈魂,而他們本應幫助拯救這些靈魂:“你們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不只是像旁註所譯的,因違背律法而“在律法中跌倒”;他們受祭司的榜樣教唆和鼓勵而這樣行;也是因對律法產生偏見而“在律法上跌倒”,彷彿律法是罪的幫兇,縱容罪惡。何弗尼和非尼哈正是這樣因自己的邪惡使人厭棄主的祭物(撒母耳記上 2:17)。對許多人而言,神的律法是絆腳石,基督的福音是叫人死的死之氣味,基督自己也是使人跌倒的磐石;沒有什麼比那些宣認信仰之人的邪惡生活更容易造成這種後果,因為人受此誘惑便說:“這一切不過是笑話。”這才是真正的醜聞,是使人跌倒的石頭;任何人都沒有正當理由因此跌倒,但那使人跌倒的有禍了。#

4.當他們因此受到神的話和神的護理責備時,他們仍不肯聽,也就是不留意,不放在心上;他們完全不因自己的罪憂傷或羞愧,也不受那些臨到他們、表明神不悅之憑據的觸動。我們所聽見的話,除非放在心上並讓它在心中留下印象,否則對我們毫無益處:“你們不把這事放在心上,將榮耀歸給我的名”,就是藉著悔改和改正歸榮耀給他。因此,我們應當把神的事放在心上,好將榮耀歸給神的名,在他藉以顯明自己的一切事上併為這一切事讚美他。任何人奪取神的尊榮都是惡事,但傳道人這樣做尤其惡劣,因為他們的職分和事務正是高舉他的名,把這名當得的榮耀歸給他。#

IV.這裡記載了神因這些祭司的褻瀆及其對聖物的褻瀆而降在他們身上的審判。#

1.他們失去了安慰:“我已經咒詛你們的福分”(第2節)。他們沒有從工作中得到安慰,就是行善所帶來的滿足;因為對於他們作為祭司給百姓所祝的福,神非但不說“阿們”,反倒把那些福變為咒詛,正如他曾把巴蘭的咒詛變為祝福一樣。那些褻瀆的百姓不配蒙恩領受神的祝福,那些褻瀆的祭司也不配享有授予和傳遞祝福的尊榮;雙方都要處在他震怒的憑據之下。他們也不能從報酬中得到安慰,因為神所賜給他們的福分,由於他們濫用,就變成了咒詛;他們既不把所受的責備放在心上,使自己如此招惹神的不悅,就不能把這些福分當作他恩寵的禮物來領受。#

2.他們失去了聲望:“所以,我也使你們在眾民面前被藐視、受卑賤”(第9節)。他們榮耀神時,神便使他們尊貴並維護他們的名聲;他們盡本分、以平安和正直與神同行時,在百姓的愛戴和尊重中具有極大的影響力;人人都看重、尊敬他們;他們被恰當地尊稱為“可敬的祭司”但他們離棄神的道路、敗壞利未之約時,就使自己在平民百姓眼中不僅卑微,而且可鄙;百姓越尊重祭司的職分,就越憎惡那些羞辱這職分的人。他們的行為,他們的不當行為,本來就直接導致這種後果;而神宣告其中有他的手,要人把這看作他對他們施行的公義審判。這審判不但由他們的罪造成,也與他們的罪相稱;他們羞辱神,使他的桌子和桌上的果子被藐視(第1章第12節),所以神公正地使他們受羞辱、被藐視。他們暴露自己的羞恥,因此神也使他們蒙羞。要注意,罪使任何民族蒙羞,尤其使祭司蒙羞;在地面上,沒有什麼比一個褻瀆、邪惡、聲名狼藉的傳道人更可鄙。#

V.這裡對他們宣判了震怒的刑罰;先知在第2、3節開頭就提到這事。但這是有條件的:“你們若不把這事放在心上。”這暗示:“你們若肯如此,神的怒氣就必轉消,一切都必安好;但你們若執意行這些惡道,就要聽你們的判決:你們的罪必使你們滅亡。”#

1.他們必倒下,伏在神的咒詛之下:“我必使咒詛臨到你們。”神的震怒必照成文聖言中的警告向他們顯明。要注意,凡違背律法命令的人,都使自己處在律法的咒詛之下。#

2.他們作為祭司的職務和享受,對他們都必不潔淨:“我必咒詛你們的福分,使你們自己既不得福,也不能成為百姓的福分;連你們的豐裕也必成為你們的災禍,你們也必成為自己世代的災禍。”#

3.他們從中收取十分之一的地上出產,必不能給他們安慰:“看哪,我必敗壞你們的種子;你們所撒的谷種必在地下腐爛,再也長不出來,其結果必然是饑荒和糧食短缺;這樣,就沒有素祭帶到祭壇,祭司很快就會因此遭受損失。”這也可以理解為他們所傳之道的種子;神警告說,他要使他們給百姓的教導得不著他的賜福,以致他們的勞苦像農夫的種子腐壞時一樣全然落空;這與那項警告相符:“他們必絲毫不能使這百姓得益處”(耶利米書 23:32)#

4.他們和他們的事奉必被神拒絕;他非但絲毫不喜悅,反而厭惡、憎恨他們:“我必把糞抹在你們臉上,就是你們嚴肅節期祭牲的糞。”這是指那些節期所獻的祭物。神非但不因他們祭物的脂油而喜悅,反倒要把祭牲的糞拋在他們臉上,以顯明自己的不悅;事實上,當他說“你們不要再帶虛浮的供物來;你們的香是我所憎惡的”時,他就是這樣做。要注意,那些倚靠宗教外在行為的人,本應把這些視為糞土,好贏得基督;他們不但不能借此蒙神悅納,也必因自己的愚昧而滿面羞愧、困窘。#

5.最終,一切必以他們徹底毀滅告終:“人要把你們連同它一併帶走。”他們必被自己祭牲的糞蓋滿,以致像糞的一部分一樣,與它一同被運到糞堆。任何一個人,連普通清道夫,也足以把他們帶走。人必稱他們為被棄的銀渣,並照此待他們,因為主已經棄絕他們。#

不合律法的婚姻;違背婚約;對敗壞原則的指控。(主前400年)

瑪拉基書 2:10–17和合本(神版)
10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嗎?豈不是一位 神所造的嗎?我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背棄了 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11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娶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為妻。12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13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嘆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納。14你們還說:「這是為什麼呢?」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15雖然 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16耶和華—以色列的 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17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呢?」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他喜悅他們」;或說:「公義的 神在哪裡呢?」

敗壞的行為是敗壞原則所結出的真正果實和產物;人心與生活的邪惡,源於他們所接受並用來規範自己的某些放縱而無神的觀念。現在,我們在這些經文中看見了一個實例:這裡的人彼此以詭詐相待,是因為他們對自己的神懷有錯誤的想法。請留意:

I.他們的行為何等敗壞。總的來說,他們各人以詭詐待自己的弟兄(第10節)。一個對自己的神不忠的人,不能指望他會忠於朋友。他們在十分之一和供物的事上以詭詐待神,欺騙了他;良心也因此敗壞,其約束和繩索都被掙斷,各樣不公不義的門由此敞開,親屬關係和自然親情的紐帶也同樣被衝破,而且他們毫不以此為難。有些人認為,這裡所責備的詭詐行為,就是大約在此時有人向尼希米申訴的那些欺壓和勒索之事(尼希米記 5:3–7)。他們在這些事上忘記了他們列祖的神和他們列祖的約,使自己的供物不蒙悅納(以賽亞書 1:11)但這裡似乎更可能是指他們婚姻中的過錯,這事也曾受到申訴(尼希米記 13:23)。在這件事上,他們被指控有兩項極其惹神發怒的行為:娶異教民族的外邦女子,以及虐待並休棄本民族的妻子。他們在這兩件事上都行詭詐,違背了神聖的約;前者藐視特選之約,後者藐視婚姻之約。#

1.他們藐視神與以色列所立、使他們成為歸他之特選百姓的約,娶了外邦女子;這在那約中受到明確禁止和防範(申命記 7:3)。請留意:#

(1.)看看他們有什麼充分的理由,應當在這約中忠實地對待神和彼此,不與異教人通婚。#

[1.]他們已藉著約被明確禁止締結這種婚姻。神應許在這個條件下善待他們,就是他們不可與異教人混雜;這是他們列祖的約,是與他們列祖所立的約,表明這約歷史悠久且具有權威,也是使該國族得以組成的根本憲章。他們負有一切可能的義務,必須嚴格遵守這約,然而他們竟褻瀆了它,彷彿不受它約束。凡不順從他們列祖之神的命令而生活的人,就是褻瀆他們列祖之約的人。#

[2.]他們是特屬的子民,聯合為一個身體,因此本應同心維護他們特屬身份的尊榮:我們豈不都有一位父嗎?是的,我們都有,因為豈不是一位神創造了我們嗎?我們豈不都是他的後裔嗎?豈不都是由一種血脈造成的嗎?是的,我們確實如此。神是全人類共同的父,因此我們眾人都是弟兄,彼此為肢體,所以應當棄絕謊言(以弗所書 4:25),不可以詭詐相待,任何人都不可向自己的弟兄行詭詐。但這裡所指的似乎是猶太民族:我們豈不都有一位父,就是亞伯拉罕或雅各嗎?他們以此自豪:我們有亞伯拉罕為我們的父;但這裡卻用這一點來反駁他們,加重他們的罪,因為他們與異教人通婚,出賣了自己民族的尊榮:“豈不是一位神創造了我們,也就是說,把我們塑造成一個民族,使我們自成一國,並將生命賦予我們,使我們有別於其他民族嗎?這豈不應當使我們有義務維護自身身份的尊嚴嗎?”注意,教會在其創立者和父基督裡合而為一;想到這一點,應當促使我們謹慎地保持教會的純潔,防備一切敗壞。#

[3.]他們不僅有別於鄰近各國,也被獻給了神。以色列歸耶和華為聖(耶利米書 2:3),被接納與他立約,被他分別出來歸給自己,要使他們成為他的名聲和讚美;因此他愛他們,並喜悅他們。設立在他們中間的聖所是耶和華所愛的聖潔之所;論到它,他曾說:“這是我永遠安息之所;我要住在這裡,因為這是我所願意的。”然而,他們娶外邦女子為妻,便褻瀆了這聖潔,使其尊榮落在塵土之中。注意,凡獻給神並蒙他所愛的人,都有責任保持自己的純全,免得使自己失去他的愛,也免得喪失獻身於他的尊榮,或使獻身於他的目的落空。#

(2.)然而,他們行事何等詭詐。他們竟在那原是為維護其獨特身份之尊榮而給他們規定的事上褻瀆了自己:猶大娶了事奉外邦神之人的女子。問題並不主要在於她是外邦人的女子(神造了萬族的人,他自己也是列國的王),而在於她是事奉外邦神之人的女子,從小受教事奉和敬拜假神,受它們支配,如同女兒受父親支配,並且倚賴它們。因此,一些拉比(由波科克博士引述)說,娶異教女子的人,無異於使自己成為偶像的女婿。舊世界的敗壞始於神的兒子們與人的女子通婚(創世記 6:2)。這裡所控訴的是同一件事,但照此處的說法,聽來更為惡劣:神的兒子們娶了事奉外邦神之人的女子。猶大在這事上被說成行了詭詐,因為他們卑劣地出賣了自己的尊榮,褻瀆了他們本當愛慕的耶和華之聖潔(有人如此解讀);這也被稱為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所行可憎的事;它為神所憎惡,也極不適合那些稱為他名下的人。注意,凡宣認耶和華之聖潔的人若褻瀆這聖潔,乃是可憎之事,尤其是他們若與不信的人同負一軛。#

(3.)看看神會怎樣嚴厲地為此與他們算賬(第12節)凡行這事、娶事奉外邦神之人的女子為妻的,耶和華必將他剪除。實際上,他已經使自己與聖潔的國族隔絕,與那些在以色列國民以外的外人和異鄉人聯合,因此他的結局也必如此;神必將他剪除,連同一切屬於他的;原文暗示的正是此意。他必從以色列和耶路撒冷被剪除,不得記在那裡的活人中。凡犯此罪的,無論師傅還是門徒,無論施教的還是受教的,耶和華都必剪除。瞎眼的領路者和瞎眼的跟隨者必一同掉進坑裡;喚醒人的和回應的人也都如此(旁註作此譯),因為師傅召門徒起來辦事,並催促他去做。他們必一同從雅各的帳棚中被剪除。神不再承認他們屬於他的國族。不但如此,即使是向耶和華獻供物的祭司,若娶了外邦女子為妻(我們發現許多祭司確實如此行,見以斯拉記 10:18),也不能逃脫;他所獻的供物不能為他贖罪,他必從耶和華的殿中被剪除,正如其他人從雅各的帳棚中被剪除一樣。尼希米把大祭司的一個兒子從自己面前和祭司職分中趕走,因為發現他犯了這罪(尼希米記 13:28)#

2.他們藐視神為全人類共同益處而設立的婚約,虐待並休棄本族的妻子,很可能是為了給那些外邦妻子騰出位置,因為當時娶這種女子已蔚然成風(第13節):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這是控罪的第二項。因為罪的道路一路向下,破壞一個約,便為破壞另一個約打開了入口。#

(1.)讓我們看看這裡所控訴的是什麼。他們沒有以應有的方式對待自己的妻子。#

[1.]他們對妻子乖戾、任性、暴躁,使妻子的生活充滿苦楚,以致他們帶著妻子兒女在莊嚴的節期來敬拜神時,本應歡歡喜喜,卻個個心情不悅;可憐的妻子們幾乎心碎,又不敢向別人訴說自己的苦情,只得向神哀訴,以眼淚、哭泣和呼號遮蓋耶和華的壇。哈拿的事例說明了這一點:因為她丈夫另有一個妻子(儘管他在其他方面是個慈愛的丈夫),並由此產生愁苦,所以每逢他們上耶和華的殿敬拜,她便煩惱哭泣,心裡愁苦,不肯吃飯(撒母耳記上 1:6、7、10)這裡這些妻子的情形也是如此;這與神要求敬拜他之人所存的喜樂如此相反,以致他們的敬拜不再蒙悅納:神不再看顧他們的供物。由此可見,我們所事奉的是何等良善的主人;他不願自己的壇被眼淚遮蓋,卻要它被歌聲環繞。這也定了那些離棄對他的敬拜、轉去敬拜偶像之人的罪;在偶像崇拜的禮儀中,我們看到婦女為搭模斯哭泣(以西結書 8:14),也看到敬拜者的血湧流到壇上(列王紀上 18:28)。也要看見,使別人失去歡喜敬拜神的適宜心境,是何等邪惡的事;他們因自己的煩躁而使自己不適合盡本分,固然是他們的錯,但那些激怒他們、使他們煩躁的人,過錯更大。夫妻應當在聖潔的愛與喜樂中共同生活,其理由之一就是使他們的禱告不受攔阻(彼得前書 3:7)#

[2.]他們以詭詐待妻子(第14–16節)他們不履行對妻子的承諾,剋扣妻子的生活供養或嫁妝,或納妾來分佔那本應只歸妻子的愛情。#

[3.]他們休棄妻子,給她們休書,把她們趕走;甚至也許連摩西律法規定的手續都沒有履行(第16節)#

[4.]在這一切事上,他們以衣服遮蓋強暴;他們虐待妻子,苦害她們,但在別人眼前卻裝作十分疼愛、體恤她們,並給她們披上衣襟。施行強暴的人常提出某種冠冕堂皇的藉口,像用衣服一樣把強暴遮蓋起來。#

(2.)讓我們看看這項控罪的證據,以及使其更為嚴重之處。#

[1.]神自己的見證足以證實此事:“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第14節),見證你與她所立的婚約,因為你曾就自己在約中的真誠和對約的忠實向他申訴;他也見證你一切的違約,以及你藐視這約所行的一切詭詐,並已準備在你和她之間施行審判。”注意,神親自見證我們所立的一切約,也見證我們一切的違約;想到這一點,應當促使我們既忠於神,也忠於一切與我們交往的人;而且,沒有人能對這位見證者提出異議。#

[2.]想到受冤屈、遭虐待之人的身份,這罪便顯得尤其嚴重。第一,“她是你的妻子;是屬於你自己的,是你骨中的骨、肉中的肉,是你在世上一切關係中與你最親近的人;為了與她聯合,你必須離開其他人。”第二,“她是你幼年所娶的妻,在你的感情最為強烈時便得著了你的愛,是你最初的選擇,也是與你共同生活多年的人。不可讓你幼年所愛的人,成為你年老時所輕蔑、厭惡的人。”第三,“她是你的伴侶;長久以來,她與你平等分擔憂慮、悲傷和喜樂。”人不可把妻子看作僕人,而要看作丈夫的伴侶;丈夫應當與她坦誠交談,像與朋友一樣親密商議,並且應當以她的陪伴為樂,勝過以任何人的陪伴為樂;因為她豈不是被指定作你的伴侶嗎?第四,“她是與你立約的妻子,你與她的聯結如此牢固,只要她仍然忠實,你就不能與她分離,因為這是終身之約。她是你與之立約的妻子,也與你立了約;你們中間有指著神所起的誓,這誓不可輕慢,不可反覆無常地兒戲。”已婚之人應當常常回想自己的婚姻誓言,並以極其嚴肅的態度重新省察,像那些本著良心履行自己承諾的人一樣。#

(3.)讓我們看看為何丈夫和妻子應當終身在聖潔的愛與和平中共同生活,既不彼此爭吵,也不彼此分離。#

[1.]因為神使他們聯合(第15節)他豈不是隻造了一個,使一位夏娃歸給一位亞當,使亞當永不可另娶一個女子來苦害她(利未記 18:18),也不可休掉她,好給另一個女子騰出位置嗎?亞當尚在純真、尊榮之中,住在伊甸那快樂的園子裡時,也只限於娶一個妻子;因此,抱怨婚姻律法是一種束縛,乃是大惡。然而,神仍有餘剩的靈;他本能另造一位像他所造的夏娃一樣可愛的女子,但他既定意為亞當造一個與他相配的幫助,就只為他造了一個妻子;若為他造得更多,他便不會有相配的幫助。為什麼他只為一個男人造一個女人呢?是為了尋求敬虔的後裔:屬神的後裔(原文如此),就是承載神形像、受用以事奉神、並獻身於他的榮耀和尊榮的後裔;也使每個男人都照律法有自己的妻子,而且只有一個(哥林多前書 7:2),從而在神聖律法的指導和約束下,以貞潔、聖潔的愛共同生活,不像禽獸一樣受情慾支配;如此,他們便能以最有可能使其後代有分於神聖性情的方式繁衍人類。兒女既生於聖潔的婚姻之中,而婚姻是神所設立的制度,人的自然傾向也藉此受神命令的規範,他們就可以成為事奉神的後裔,並且既生在他的指導和管治之下,也在其中受養育。注意,興起敬虔的後裔,使其在耶和華面前被算為一個世代,是設立婚姻的一大目的;而這也正是婚床應當保持純潔、婚姻紐帶不可破壞的充分理由。因此,丈夫和妻子必須存敬畏神的心生活,使他們的後裔可以成為敬虔的後裔;否則他們原是不潔淨的,但如今他們作為約中之子,就是婚約之子,便是聖潔的。這婚約預表恩典之約;夫妻的聯合若如此完整地得以維持,也預表基督與他教會之間奧秘的聯合;在這聯合中,他為自己尋求並保全敬虔的後裔(見以弗所書 5:25、32)#

[2.]因為人若企圖拆散神所聯合的,神便極其不悅(第16節)以色列的神說,他恨惡休妻。他確實因猶太人心硬而准許休妻,或者更確切地說,對此加以限制並設置約束(馬太福音 19:8);但他恨惡休妻,尤其恨惡那些無論什麼緣故都休妻之人的做法(馬太福音 19:3)那些離開丈夫、自行離異的妻子,那些殘酷對待妻子並將她們趕走的丈夫,或把對妻子的愛情收回而轉給別人的丈夫,以及那些因彼此缺乏愛、雙方同意分居的丈夫和妻子,都應當知道,以色列的神恨惡這樣的行為,無論虛妄之人怎樣以此為笑談。#

(4.)讓我們看看從這一切所推論出的警戒。這警戒出現了兩次(第15節):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詭詐地對待自己幼年所娶的妻;第16節又說了一次。注意,凡想要免於犯罪的人,必須謹守自己的心,因為一切罪都從那裡開始;他們必須殷勤保守自己的心,以警覺的眼睛嚴密監察,以嚴格的手加以約束,並提防罪最初在那裡萌生。我們的行為取決於我們的心靈狀態;因此,為了規範自己的行為,我們必須思想自己懷著怎樣的心靈。我們必須謹守自己對特定關係所存的心,看自己對他們是否懷有正當的情感,是否存著良好的性情,否則就有行詭詐的危險。我們的心若以詭詐待我們自己,又有什麼人是它們不會以詭詐相待的呢?#

II.請看他們的原則何等敗壞,而這一切敗壞的行為正是由此產生的。讓我們沿著水流追溯到源頭(第17節):你們用言語使耶和華厭煩。他們企圖逃避聖言對他們的定罪,並藉著挑剔神的作為為自己辯護;然而,他們的辯護正是他們的罪過,他們為自己開脫反而加重了自己的罪。他們用言語冒犯耶和華,又一再重複這些話,長久堅持反駁,以致甚至使他厭煩(見以賽亞書 7:13)。他們使他厭倦像從前那樣善待他們,截斷了他恩惠的流通;或者,他們把他說成已經厭倦治理世界,願意離開世界,不再照管它。注意,人若堅持為自己敗壞邪惡的行為辯解,又援引無神的原則為其開脫,連神自己聽了也會厭煩。但他們彷彿受了神借先知所行的冤屈,竟厚顏無恥地問:“我們在何事上使他厭煩呢?”我們用什麼惱人的言語使他厭煩呢?注意,罪惡的言語得罪天上的神,遠比人通常以為的更嚴重。然而,神的證據已經齊備;他們至少在心裡說了兩件使他厭煩的事(思想在神看來就是言語):#

1.他們否認他是聖潔的神,並論到他說出與他聖潔的教義直接相反的話。他既是聖潔的神,就恨惡罪惡;他的眼目清潔,不看邪僻,也不能容忍觀看奸惡(哈巴谷書 1:13)。他不是喜悅惡事的神(詩篇 5:4)然而,他們竟厚顏無恥地說出與此直接矛盾的話:“凡行惡的,在耶和華眼中都為善,並且他喜悅他們。”他們毫無根據地從罪人在犯罪道路上的興盛得出這個邪惡的推論(見第3章第15節),彷彿神的愛憎可以憑擺在我們眼前的境遇判斷,又彷彿凡在世上富足的人,都必須被斷定為在耶和華眼中為善。或者,他們如此說,是因為希望事實如此;他們決意行惡,卻仍要認為自己在耶和華眼中為善,並相信儘管如此,他仍喜悅他們。因此,他們假借“不把神說得像通常所描述的那麼嚴厲”為名,照自己所願說話,以為神全然與自己相同。注意,凡以為神與罪為友的人,既冒犯了他,也欺騙了自己。#

2.他們否認他是世界公義的治理者。即使他不喜悅罪和罪人,只要相信他絕不會懲罰罪或罪人,也足以滿足他們。他們說:“公義審判的神在哪裡呢?我們屢次聽人告訴我們,這位神要叫我們交賬,要因我們所說所行的與我們算賬——他在哪裡呢?他已經離棄大地,不留意那裡所說所行的事;他曾說自己要來施行審判,但他降臨的應許在哪裡呢?我們可以任意而行;他看不見我們,也不會理會我們。”這是向全地的審判者發出的挑戰,公然蔑視他的公義,實際上竟敢激他施展最嚴厲的手段。猶太教會的末後日子有這樣的譏誚者,基督教會的末後日子也必有這樣的人;然而,他們的不信不能使神的應許失效,因為主的日子必定來到。看哪,審判者站在門前;公義審判的神近了。#